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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与合法债权,何者优先?/王清镇

时间:2024-05-15 15:09:3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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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与合法债权,何者优先?

作者:王清镇


案例:1998年11月至2001年9月间,王某在其开设的诊所内销售假药共计金额11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1万元。经查,王某现有财产共计15万元,因经营诊所采购药品尚欠陈某7万元未还。在人民法院执行罚金的过程中,陈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优先执行其债权再执行罚金刑。
本案中,王某拥有财产15万元,却背负着罚金11万元和债务7万元,共计18万元,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罚金并偿还债务,这就引发了罚金与合法债权之间的冲突,即何者优先?这关系到了罚金与合法债权何者得到优先完全受偿何者承担可能无法得到兑现的风险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罚金优先。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它与行政罚款、赔偿损失均有着本质上的不同。罚金的本质是刑罚的一种,它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一律上缴国库。在我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明文规定了“罚金的缴纳形式有限期一次性缴纳、限期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和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缴纳五种。综观我国刑罚和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未规定对被判处罚金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合法债务应当或者可以以罚金来偿还。从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出发,其思想实质是罪与刑的明确化、规格化和法定化,其法治精神是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与其矛盾对立的类推适用制度也随之被取消。因此,对被判处罚金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合法债务是否可以以罚金来偿还,应严格的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来处理。从我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罚金的执行除了“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以外,必须缴纳,而且还是全部缴纳,并未涉及有关罚金与合法债权的冲突如何解决,也不能类推适用有关“没收财产刑”的相关法条。另外,王某拥有财产15万元,足以支付其所应承担的罚金11万元,而该7万元合法债权的存在并不属于“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的情形。因此,在上述案件中,当然地适用罚金优先原则,即王某的15万元财产必须先行兑现11万元的罚金刑,余下4万元再用来偿还陈某的债权,并由陈某自行承担其另3万元合法债权无法得到实现的风险。
第二种意见认为:合法债权优先。首先,我国刑法第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了“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合法债务,即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负他人的合法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立法者在对犯罪分子适用财产刑的过程中,已经注意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的必要性,清楚地明白了没收财产实际上等于“没收了债权人的债权”,故而在刑法中明文规定了没收财产以前应当首先偿还犯罪分子被没收财产以前所负的合法债务,以充分保障他人的合法债权得以实现,使得合法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不因国家行使刑罚权而受到侵害。但是,与此同时,刑法却疏忽了对犯罪分子适用罚金刑也可能“罚掉了债权人的债权”,使得债权人的债权根本丧失了实现的可能性。因为,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而罚金则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金钱,二者均属于对犯罪分子适用的财产刑,并不具有明显的轻重之分,由于没收财产的最高金额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而罚金的金额并不受犯罪分子个人财产的多少所限制。因此,在某些情况下,罚金的金额有可能比没收财产的金额还要高,如新刑法中的倍比罚金制一般是以犯罪金额的一定倍数为所应负的罚金总额。从这里我们可以作出这样一个推理:在某些情况下,即对犯罪分子适用罚金刑的金额比适用没收财产刑的金额高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子适用较轻的财产刑即没收财产,为保护合法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免受波及,合法债权可以优先受偿,而对犯罪分子适用较重的财产刑即罚金,合法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却得不到保护不能优先受偿。这是明显不符合立法逻辑的。其次,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立法者已充分注意到了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同一性,即在适用罚金刑后财产不足以支付民事赔偿款的情况下,罚金刑以及没收财产刑都会损害到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均应当首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再适用刑罚对犯罪分子处以财产刑。而合法债权与被害人的民事赔偿索赔权,二者同属于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范畴,却导致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当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可以由罚金和没收的财产先行承担,理由是对犯罪分子适用财产刑引起了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民事赔偿款的后果;对他人的合法债权,则只允许由没收的财产先行偿还,却不能由罚金先行偿还,理由是没收财产会导致犯罪分子无财产偿还合法债务。但是,殊不知,适用罚金刑也可能会导致犯罪分子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偿还合法债务。这是明显不符合立法者本意和立法精神的。它片面地强调了罚金的强制上缴国库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却损害了普通市民的合法个人债权,把国家公权力高高地凌驾于市民社会的私权之上,不加区分,把刑罚的惩罚犯罪功能转嫁到了无辜的合法债权人的身上,让合法的债权人来承担其债权因犯罪分子的不正义之违法行为受到国家刑法这一正义之剑的惩处而可能得不到实现的风险,违背了刑罚的正义原则,这是一种专横的举动。因此,在上述案件中,合法债权应当优先受偿,即判处罚金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罚金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确认第六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等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确认第六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广东分署及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委管国家局,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1993〕261号),经审定,确认大连石油化工公司等28个单位的技术中心作为第六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经确认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要按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国经贸〔1993〕465号文规定的程序和海关总署署税〔1997〕585号文以及署税〔1998〕787号文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科教用品免
税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8〕787)规定,技术中心进口科教用品的免税审批手续直接在技术中心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按照1994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对中试产品不再执行定期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附件:第六批享受优惠政策的28个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技术中心名称
1. 大连石油化工公司 大连石油化工公司技术中心
2. 吉林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3.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敖东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4. 吉林化纤集团公司 吉林化纤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5. 哈尔滨东安发动机制造公司 哈尔滨东安发动机制造公司技术中心
6. 上海港口机械制造厂 上海港口机械制造厂技术中心
7. 上海印刷包装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印刷包装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8. 上海家化有限公司 上海家化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9. 上海德尔福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 上海德尔福汽车空调系统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0. 上海贝岭微电子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贝岭微电子制造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1. 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制氧机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2. 鲁能泰山电缆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鲁能泰山电缆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13. 临沂鲁南制药集团 临沂鲁南制药集团技术中心
14. 山东渤海活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渤海活塞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15. 山东成山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成山橡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6. 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太极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7. 湖北美尔雅纺织服装实业(集团)公司 湖北美尔雅纺织服装实业(集团)公司技术中心
18.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19.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西宁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0. 新疆联合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联合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中心
21. 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 宁夏有色金属冶炼厂技术中心
22. 新疆石油管理局 新疆石油管理局技术中心
23.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4. 天威集团有限公司 天威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5. 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 河南新飞电器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6. 东北大学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东北大学软件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27. 伊盟化学工业集团总公司 伊盟化学工业集团总公司技术中心
28. 巨能实业集团总公司 巨能实业集团总公司技术中心



1999年3月25日
在毒品犯罪中毒品的种类及其危害

乔铁军


  在探究毒品犯罪成因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毒品,如何界定毒品。只有明确了什么是毒品,才可能探究鸦片、海洛因等物质为什么会成为毒品。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毒品并不是指氰化物、砒霜、敌敌畏等能在短时间内直接致人死亡的剧毒品,而是指国家管制的,使用后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囡刑法》第357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今天我们统称为毒品的物质,如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等很多物质最初实际是应用于临床医疗的药品,国外将对这些药品的依赖统称为“药品滥用”,如“海洛因滥用”。在临床实验的过程中逐渐发现了这些药品会使人形成严重的身体和心理依赖性,具备了毒品的特性,各国均先后将这些药品列在禁用之列,我国将滥用这些药品的行为统称为“吸鼻”。
  我国把毒品分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两大类。麻醉药品是指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连续使用易生产身体和精神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属于我国麻醉药品管制范围的包括啊片类,可卡因类,可待因类,大麻类和合成麻醉药类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等,共7类118种。精神药品足指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人的|l_I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属于我国精神药品管制范围的包括兴奋剂,抑制剂和致幻剂等,共119种。

(二)毒品的危害

  假如毒品的危害仅仅是给吸食者肉体、精神上造成伤害,那么还只是危害吸毒者本人及其家庭。不幸的事,由吸毒而诱发出各类犯罪,传染艾滋病和性病等恶疾,促使卖淫等丑恶现象蔓延发展,给人类社会制造出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

1、毒品对人体的危害

  (1)吸毒对身体的毒性作用:毒性作用是指用药剂量过大或用药时问过长引起的对身体的一种有害作用,通常伴有机体的功能失调和组织病理变化。中毒主要特征有:嗜睡、感觉迟钝、运动失调、幻觉、妄想、定向障碍等。
  (2)戒断反应:是长期吸毒造成的一种严重和具有潜在致命危险的身心损害,通常在突然终止用药或减少用药剂量后发生。许多吸毒者在没有经济来源购毒、’吸毒的情况下,或死于严重的身体成断反应引起的各利,并发症,或山于痛苦难忍而自杀身亡。戒断反应也是吸毒者戒断难的重要原因。
  (3)精神障碍与变念:吸毒所致最突出的精神障碍是幻觉和思维障碍。他们的行为特点围绕毒品转,甚至为吸毒而丧失人性。
  (4)感染性疾病:静脉注射毒品给滥用者带来感染性合并症,最常见的有化脓性感染和乙形肝炎,及令人担忧的艾滋病问题。此外,还损害神经系统、免疫系统,易感染各种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