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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15 16:12: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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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1987年3月28日,民政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4]171号和[1981]39号文件的规定,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移交地方安置管理,当年剩余月份的各项经费由军队一次拨给地方的安置部门,从移交后的第二年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和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接收人数,编列经费预算上报财政 部、民政部,经核准后由财政部下拨经费, 列入地方预算支出。为便于地方管理使用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保证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及接收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关于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各项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
一、离休费
1.军队离休干部离休金包括:离休干部的工资、生活补贴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按安置地区标准发放),符合国发[1982]62号文件规定增发的工资补贴费。
2.军队离体干部的其它费用包括:按照规定发给离休干部的报装费、交通费、洗理费、护理费、公勤费(领取护理费的不发公勤费),特需费、福利费、冬季取暖补贴费、医疗费(包括无工作的直系亲属)、探亲路费、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等。
二、退休费
1.军队退休干部的退休金包括:按规定比例发给退休干部的退休生活费、生活补贴费、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按安置地区标准发放)。
2.军队退休干部的其它经费包括:冬季取暖补贴费、医疗费、福利费、护理费、丧葬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等。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残疾抚恤金,牺牲、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发布的《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事业单位经费
1.直接管理离休退休干部的事业编制人员的个人经费。
2.事业单位的公用经费。
3.车辆经费包括:购置费(含附加费)、维修费、油料费、养路费、保险费等。
4.房屋修缮补助费。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讨论下半年工作的会议纪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讨论下半年工作的会议纪要
(1983年6月14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通知:

  根据当前全团的实际情况,团中央书记处认为,下半年工作要收缩战线,突出重点,加强调研,抓好典型。

  现将《团中央书记处讨论下半年工作的会议纪要》印发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贯彻。

  最近,团中央书记处召开会议,就进一步巩固、发展上半年工作成果,努力做好下半年工作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研究。

  书记处认为,今年上半年,全团各级组织对团中央年初制定的四项主要工作任务,贯彻是积极的,实施是见效的。共青团在第二个“全民文明礼貌月”中所组织的许多活动,从规模、影响和实效上都超过了去年;对“优秀共青团员”张海迪事迹的宣传和学习,引起了全社会的强烈反响,极大地鼓舞和启迪了各条战线上的青少年;各级团委按照改革的精神,通过调查研究、典型示范,对改革团的工作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团中央机构改革和机关革命化建设取得了初步的成效;对整顿农村松散、瘫痪团组织的工作,也适时进行了部署。所有这些都表明,全团的工作已经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应该看到,取得这些成绩,首先是由于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重视与关怀,同时也是全团各级组织和广大干部在团十一大精神推动下,共同努力、拼搏奋斗的结果。我们肯定工作成绩,是为了进一步鼓舞信心,克服对团的工作的畏难情绪。当前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保持清醒头脑,防止自满情绪,狠抓薄弱环节,更加扎实地把工作推向前进。

  前一段,从书记处的工作来说,过多地陷于会议、文件和一些配合性活动,影响了必要的务虚和更深入的调查研究。各部门同志积极性很高,都想开创新局面,各方面的工作摊子铺得过大,战线拉得太长,使下面感到头绪繁多,应接不暇。这固然有其客观的原因(如书记处人员少,任务重等),但也反映了我们在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上还有不足之处,还比较缺乏经验。

  有鉴于此,书记处提出:全团下半年的工作,在指导思想上必须坚决收缩战线,捏紧拳头,突出重点,带动全面。

  书记处讨论认为,下半年全团工作在继续贯彻全年工作任务的基础上,要以改革的精神,着重抓好两年事:

  一、深入开展学习张海迪活动,广泛宣传、学习六届人大会议精神,把“五讲四美三热爱”教育不断引向深入,进一步解决青年的共产主义信念和人生观问题。学习张海迪的活动起势很好,当前要防止冷落下去,要继续解决团干部和青年中的认识问题,同时积极推广为青年所乐于接受的学习形式和活动,不搞形式主义和简单生硬的作法。要把学习六届人大文件作为下半年对青年进行三热爱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青年以做好本职工作的实际行动贯彻大会精神。

  二、以整顿农村松散瘫痪团支部为中心,切实抓好团的基层组织建设,为全面整团打好基础。这方面的工作要坚决按照湖南会议的部署抓紧进行。团中央和省、市、自治区团委要检查督促,加强指导。

  书记处在讨论下半年工作时,认真学习了胡启立同志关于改进领导作风的讲话,结合团的工作实际,议论了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方法的问题。书记处认为,团中央抓工作要虚实并举,点面结合。团的领导机关要经常议大事,抓方向性的问题,对工作要有预见性,要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不能光陷于事务。但是,对于典型一定要抓实。书记处和部门同志要直接到基层去,到团支部去,培养、总结典型,推动全团工作。在工作内容上要分清主次,学会“弹钢琴”。要保证重点,带动其他工作。针对上半年领导方法上存在的问题,书记处提出了五条具体要求:

  (一)全团性的活动要少而精。下半年全团性的活动,不再增加新的项目,也不宜再提新的口号。今后搞活动要精心筹划,严密组织,立足基层,讲求实效。

  (二)压缩会议,精简文件。下半年要重点开好全国青联六届一次会议、全国学联二十大、团的二中全会和第七次全国少先队工作会议。原定召开的第五次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座谈会、农村少先队工作座谈会、调研和信访工作会议推迟到明年另行安排。其余会议也应本着能不开则不开,能合并则合并,能推迟则推迟的精神,以保证足够的领导精力抓重点工作。属于与有关单位配合性的会议,要严格控制。团中央的文件要提高质量,数量要大大压缩。

  (三)书记处实行轮流值班制。人员一分为二,一半在家主持日常工作,另一半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定期轮换,力争做到经常有人工作在基层,生活在团员青年中间。九、十两个月,团中央机关要集中人力下去搞调查,并对团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督促。

  (四)要扎扎实实抓好典型。上半年我们抓了张海迪这个典型,对做好八十年代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起了很好的作用。现在的问题是需要抓出团的工作上过得硬的典型。书记处已派人出去考察,争取尽早培养、总结出工农业方面团的基层工作的典型,在全团推广。对已树立的典型要做过细的工作,不能让其自生自灭,还要有一个进一步培养、树立、宣传的过程。我们要依靠全团各级组织一起动手,共同抓好各级、各方面的典型,以使我们的工作建立在更加扎实的基础上。

  (五)进一步搞好机关建设。前一段,团中央在机构改革和机关革命化建设上进行了一些工作,但还要继续努力,把机关思想革命化和管理科学化深化一步。各团省、市、自治区委机关也应以改革的精神,切实搞好自身的建设。要通过机关改革,层层展开工作任务,逐级划分职责范围,人人建立岗位责任制,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牢固树立机关工作为基层服务,为青年服务的思想。

  书记处希望,团中央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和各级团组织都要按照上述精神,认真对照检查上半年的工作,重新审议和修订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自己的工作重点,搞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为发展上半年工作成果,圆满完成全年任务,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人事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和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人事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和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和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海关工作人员津贴问题
(一)执行范围
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的人员,限于各级海关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在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津贴标准
上述列入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范围的人员,按职务(含非领导职务)或技术等级(岗位)执行相应的津贴标准。各类人员每月的津贴标准分别为:署长115元,副署长107元,司长100元,副司长93元,处长87元,副处长81元,科长75元,副科长70元,科员65元
,办事员60元,高级技师81元,技师74元,高级工67元,中级工61元,初级工55元,普通工50元。
(三)津贴标准的调整
随着国家公务员工资标准的调整,相应调整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的调整,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提出意见并报国务院审批,不得自行调整。
(四)发放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
1.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按月发放。
2.海关工作人员调离本系统后,其海关工作人员津贴从调离的下一月起予以取消。
3.受降职处分的人员,其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按降低后职务执行,并从降职的下一个月起计发。
4.因病休假六个月以上者,停发其海关工作人员津贴,直到休假结束正式工作为止。
5.在海关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五年并从海关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海关工作人员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具体计发办法是:
离休人员,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全额计入离休费。
退休人员,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入退休费。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按本人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退休的技术工人,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按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奖金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退
休的普通工人,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按本人原岗位工资、奖金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
(五)经费来源
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渠道开支。
二、关于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问题
(一)执行范围
实行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的人员,限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在职的海关缉私船员。海关缉私船员作为海关工作人员的一部分,在工资制度上实行职级工资制。
(二)津贴标准及发放办法
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按实际出海天数计发。每出海一天的津贴标准分别为:船长14元,轮机长13元,大副、大管轮12元,二副、二管轮11元,三副、三管轮10元,水手长9元,一级水手8元,二级水手7元。
海关缉私船员调离本岗位后,其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从调离的下一个月起予发取消。
(三)经费来源
实行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渠道开支。
三、组织领导
实行海关工作人员津贴和海关缉私船员出海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海关工作人员的关怀。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要严格执行政策,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
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199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