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暂行规定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暂行规定
(1990年1月10日 全政发<1989>108号文件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成社会各界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促进社会治安的逐步好转,根据省政府(85)130号文件精神和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应本着“非防群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运用多种手段,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所有社会成员。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市、县、区都要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并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也要成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
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为同级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市、县(区)两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可抽调专职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两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分析研究辖区内的社会治安形势,制订治理对策、规划和措施,必要时可召开工作会议,或召集有关单位汇报情况;
二、指导并检查督促下一级的综合治理工作,帮助制订计划、措施,督促落实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人员、制度、计划和措施;
三、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失职或出现刑事、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的单位的有关领导人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四、组织实施本规定,根据本规定制订必要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
五、县、区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具体部署辖区内的综合治理工作,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召开治安专题讲评会或现场会,通报治安情况,表扬鼓励先进,批评鞭策后进。
第六条 基层的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综合治理工作。
第三章 内部治安管理
第七条 单位内部的治安管理由本单位负责并与当地公安机关签订承包责任书。治安承包责任应层层分解,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目标管理和岗位责任,与生产、工作同布置、同检查、同评比、同奖罚。
第八条 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立保卫机构,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五配备保卫干部。小型企业和其他营业性单位、事业单位、学校及重要机关,也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卫干部。
保卫机构的设立和撤销,保卫干部的配备和调整,应征得当地公安机关的同意,并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 单位的内都治安管理职责是:
一、搞好单位内部的治安防范、安全防火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特别要加强对现金、票证、机密文件、枪支弹药、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的管理,严格领用、存放、出入库登记,实行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治保、调解和帮教组织,充实人员,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防止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发生;
三、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本单位职工、家属及暂住人口的治安管理,对其中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以及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进行监督、考察和教育;
四、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刑事、治安案件。保护好现场,协助侦破发生在本单位的刑事案件,查处本单位发生的治安案件;
五、积极参加和支持当地的治安联防工作;
六、查禁职工中的赌博、卖淫嫖娼、吸食贩卖毒品、传播淫秽物品等社会丑恶现象,预防和控制职工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 对下列要害部门、部位,公安机关要提出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增设和加固安全防护设施和值班守护的具体要求,由管理单位组织落实:
一、存放货币、有价证券、文物、高档消费物资、贵重药材、贵重金属和其它贵重物品的库房和门市部;
二、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和枪支弹药的仓库,油库和资料室、档案室等要害部位;
三、机关、学校、集体宿舍和物资仓库;
四、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部门和部位。
第十一条 单位主要领导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治安管理工作,主要责任是:
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负责职工的普法教育、安全防范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
四、建立促全保卫机构,严格对消防队、经济民警队等有关部门的管理,组织好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保卫人员的素质,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五、随时了解掌握本单位治安情况,定期检查安全防范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六、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要求全面搞好内部治安管理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经常检查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发现漏洞或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直至责令其部分或全部停产(停业)整顿;必要时还可通知其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整改单位在向主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的同时,须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 公共场所和重点行业的治安管理
第十三条 影剧院、体育场、音乐茶座、大型商场、集贸市场、舞厅、公园、车站等公共场所,要建立治安室,制订治安管理制度,固定专人管理,发现违章或可疑人员,要及时查处或报告。公安机关要组织干警、联防队员巡逻,确保公共场所治安秩序正常。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和工商、城建等主管部门及用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副业队、建筑队、运输队和流动、暂住人口,预防违法犯罪和治安问题发生。
第十五条 旅店业和废品收购点,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营业,并自觉接受公安部门和联防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刻字、印刷、复印行业和闭路电视、录音、录相等文化市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备案,照章营业。
第五章 治安联防
第十七条 县、区及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人民团体,都要按照《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治安联防的暂行规定》,开展多种形式的治安联防。
第六章 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帮教和“两劳”人员的安置。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本着“预防为主,教育为本”的方针,成立帮教小组,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教育违法青少年。
第十九条 帮教工作要实行责任制,要因人施教,深入细致,注重效果。
第二十条 学校应把帮教违法学生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家长密切配合、耐心帮教失足学生,不要轻易开除,推向社会。
第二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要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控制治安危险分子,帮教劳改释放、解除劳教和少管的人员,并把此项工作列入目标管理,定期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已决定劳动教养或少管的违法青少年,有的可由家长或单位保回管教。
一、要求保回管教的,须经申请并交纳1000元至3000元的保证金,其中有职业者可由所在单位保回管教,无职业者由家长保回管教,单位担保。
二、担保对象在三年内无违法犯罪行为,保证金全部退回,重新违法犯罪的,保证金上缴国库,并对担保对象根据违法犯罪事实依法处理。
三、实行保回管教必须坚持“三保三不保”的原则,即偶犯保,惯犯不保,有管教条件的保,无管教条件的不保;居住本地的保,居住外地的不保。
四、对保回管教的管教对象,经办机关(县、区公安机关)应通知当地公安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共同落实帮教措施。
第二十三条 运用多种途径安置劳改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就业。
一、原属职工的劳改释放人员,原则上由原单位给予安置,以解决其生活出路。
二、原系无业的劳改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劳动部门和家长所在单位应创造条件予以安置。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可由上级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予以表扬,授予先进集体或记功。
一、切实贯彻本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人员、制度、措施落实,刑事、治安案件下降,降低职工犯罪,治安秩序良好的;
二、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帮教,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及时发现并制止重大治安案件或灾害事故,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免受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对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成绩优异、贡献突出的个人,有关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可予以表扬、奖励、晋级、记功或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管理权限予以通报批评、撤销“文明单位”、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建议暂缓进等升级等处分,可并处罚款100元至1000元:
一、拒不执行本规定,不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或消极应付的;
二、因忽视安全保卫工作,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盗窃案件或其他恶性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三、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内部治安秩序混乱,职工违法犯罪活动突出的;
四、知情不举,包庇犯罪分子或对本单位发生的案件、事故隐瞒不报的;
五、对重大隐患,在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后仍不整改的。
第二十七条 对在本章第二十六条所列事件中负有领导责任或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在安全保卫工作中严重失职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人员,有关单位应根据情节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降级、降职、开除、撤职等处分,可并处扣发一至三个月奖金,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职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所在单位应参照本章第二十六条子以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金昌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07〕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民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抽查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在经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抽取一定数量,进行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审查。
每年抽查项目的数量应当不少于当年备案项目总数的10%。
第三条 市、区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报建情况,分别对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抽查。
第四条 审图机构应当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查情况在“深圳建设网(www.szjs.com.cn)”上填写《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表》进行备案。
第五条 市、区主管部门收到审图机构报送的《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表》后,被系统随机抽中的文件,注明“待查”,并在2个工作日内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审图机构。
第六条 审图机构收到主管部门的抽查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项目的资料:
(一)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只需提交建筑、暖通、电气照明专业)。
(二)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如采用性能性节能设计须提交性能性设计的电子计算文档或计算模型)。
(三)审图机构出具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和报审表。
(四)其他资料:
1.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应当提交市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
2.对新建12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当提交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应当提交市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认定书》;
3.对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提交空调废热回收系统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4.对新建公共建筑和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采用集中供冷方式的,应当提交分户用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七条 下列建筑须实施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抽查: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
1.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集体宿舍、公寓、招待所、普通旅馆、疗养院和养老院客房、托幼建筑等;
2.公共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交通运输建筑等。
(二)采用集中空调的工业厂房。
(三)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建筑节能标准规范中所规定的应当进行节能设计的其他建筑。
第八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抽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备案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在《深圳市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表》内填写抽查合格。
对审查不合格的备案项目,主管部门应依法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整改,整改完毕重新办理备案。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备案的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予以备案,主管部门对经过备案的项目进行抽查。被抽查但未取得合格意见的项目,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审图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将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备案的,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部门提交齐全资料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 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建筑节能管理有关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并按照《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附件
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一、审查依据
(一)《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
(二)《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SJG10-2003)。
(三)《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15-2005)。
(四)《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五)《〈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15-51-2007)。
(六)《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
(七)《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八)《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九)《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
二、审查要点
(一)施工图节能说明。
1.工程概况。
2.设计依据。
3.节能措施及热工性能指标。
4.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5.能耗指标。
(二)施工图。
1.各专业的节能设计措施是否落实到各专业的设计图纸上。
2.节能设计图纸与节能设计计算书是否一致。
(三)节能计算书。
1.建筑物的概况。
2.自然通风。
3.建筑物热工性能计算。
(1)外围护(包括:屋顶、外墙、天窗、外门窗和架空楼板等)构造、面积、热工性能指标计算;
(2)建筑物各朝向窗墙比、整栋建筑平均窗墙比计算;
(3)天窗与屋顶的面积比、传热系数、遮阳系数;
(4)建筑物外窗可开启面积计算;
(5)建筑物外窗综合遮阳系数、各朝向综合遮阳系数、整栋建筑综合遮阳系数计算;
(6)建筑物外窗(幕墙)可见光透射比、气密性能;
(7)公共建筑的地面和地下室外墙热阻。
4.建筑节能设计的综合评价。
(1)参照建筑和设计建筑输入的边界条件;
(2)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结果;
(3)计算软件模型。
5.公共建筑的空调房间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
6.公共建筑的冷冻水和冷却水循环泵的流量和扬程计算。
(四)节能设计报审表。
1.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2.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按规定性指标)。
3.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按性能性指标)。
4.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按规定性指标)。
5.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报审表(按性能性指标)。
(五)其他。
1.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市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
2.新建12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太阳能热水系统施工图;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市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认定书》。
3.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空调废热回收系统的施工图。
4.采用集中供冷方式的新建公共建筑和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分户用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施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