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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付有关法律问题的探讨/胡明远

时间:2024-07-23 18:55: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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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赔付有关法律问题的探讨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明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在要求赔偿的案件中,将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限额内的直接赔付责任,已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各项费用。
此类案件有很大的代表性,目前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也有不同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尚未就此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笔者认为,从现有法律规定及法律适用原则分析,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办法实行以前,依投保人与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保险事故理赔案件,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各项费用,与法律原意不符,诉讼程序有欠适当。
笔者认为,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第三者责任险赔付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应予澄清:
1、应坚持不同的法律关系作为不同的诉处理的民事诉讼原则
在国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前,或着说,在国务院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实行办法作出规定前,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保险合同关系,因此产生的保险事故赔偿属于保险人的合同义务,因而其赔付应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赔偿请求权限于投保人或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而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之间是侵权法律关系,其提出赔偿请求诉讼的被告应为侵权人。保险人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之间并无直接法律关系,将保险人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列为共同被告,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放在一个诉中处理,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而且,这种处理还导致法院在对保险合同关系没有进行实质审查的情况下,直接以判决结果对保险合同义务作出认定,实际上剥夺了保险人在该合同义务承担方面的实体抗辩权和程序诉权。
2、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七十六条应作正确、合理的理解
不应孤立地理解这两个条款,应结合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理解。第十七条是引导性立法,是对政府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方面提出的要求,该条款还包括要求政府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且明确由中央政府即国务院规定具体实行办法。也就是说,本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在本法实施后,在国务院规定了具体办法后,要实行的一种制度。因此,在此前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不论是投保人自愿投保,还是地方公安部门采取措施促其投保,自然均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3、在法理上正确区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此前投保人与保险人以保险合同约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首先,区分二者的核心标准应该是二者的法律性质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而不是看投保人投保时的心理状态是自愿的还是受到“强制”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一种法定保险。法定保险只能通过立法设立,它产生的是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法定投保义务和保险人的法定赔付义务。对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规定则是基于该法定保险的设立。而此前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则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由此产生的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合同义务。
其次,二者所形成的赔偿请求权是不同的。
基于法定保险赔付义务而对应地产生的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权是由法律确立的。因为法定,所以权利主体可以不特定;也因为法定,所以只有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办法实行以后,才会产生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请求权;还是因为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对保险公司提起赔偿诉讼才不会导致不同的诉在一个诉中处理的问题。而依据投保人与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而产生的保险事故理赔,则是一种合同责任,其相对应的赔偿请求权是基于合同的约定而形成的,只能由保险合同投保人或受益人行使。
基于以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此前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的,不应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于2004年9月14日


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停止案件审批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停止案件审批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第68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厦门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倒卖进口“红油”案件是否属于越权审批问题的请示》(闽工商公字[2001]第10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审批规定》。通过几年的实践,案件审批制度对掌握案件的动态,指导案件的查处,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弊端。为认真贯彻《行政复议法》,减少行政审批,使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4月在重庆市召开的全国公平交易执法工作会议上宣布不再审批案件,关于2000年12月1日以局令第100号,正式废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违法案件审批规定》。在此期间,你省漳州市龙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处厦门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倒卖进口“红油”案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再审批案件的情况下,你局于2000年8月对该案件作出批复,不属于越权审批。

二00一年三月十六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灌木林培育和利用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退发[2008]205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灌木林培育和利用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灌木林是我国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退耕还林工程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种植非常广泛。退耕还林工程灌木林不但发挥着重大的生态效益,而且在农民增收、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及地方经济发展等方面也发挥着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目前,退耕还林工程中所营造的灌木林普遍存在着总体质量差、经营粗放、利用不充分、科技含量低、资金投入少等问题。为充分发挥灌木林应有的作用和成效,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现就加强退耕还林工程灌木林培育和利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规划,分类经营
  科学规划、分类经营是加快灌木林培育与利用的基础。一是提高认识,加快发展。灌木植株矮小,根系发达,适应性强,容易成活,造林成本相对较低。要充分认识到大力发展灌木林是退耕还林工程区特别是干旱半干旱地区增加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提高灌木林培育与利用的主动性。二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从本地区的自然状况出发,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统筹规划,根据治理对象和治理目的,合理布局灌木林重点分布区域,合理布局林种结构,科学规划灌木产业发展。三是分类经营,分区施策。根据生态区位、主导功能的不同划分灌木公益林、商品林和兼用林,实行不同的经营管理措施。公益林要突出其生态功能,实行封禁、封育等保护措施,管严管好,禁止人畜破坏。灌木商品林应突出其商品属性,由市场配置资源,进一步放开搞活。灌木兼用林要在保护和增强其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但要限制其采伐时间、采伐方式和采伐强度,采伐后的灌木林地必须及时更新,加强管护,尽快恢复植被。
  二、加强管理,提高质量
  加强管理、提高质量是加快灌木林培育与利用的重要措施。一是要搞好灌木造林作业设计。根据宜林地的自然条件和治理目标,科学选择适宜的灌木树种、造林方式、植被配置模式和初植密度。二是总结推广行之有效的治理模式。以森林植被为主体,积极推行多种造林模式,发展森林资源,改善区域生态环境。三是制定退耕还林工程灌木林抚育管理办法。规范退耕还林工程灌木林抚育管理的内容、方式和方法,促进灌木林的可持续经营。四是强化地方管理部门和退耕农户的责任。通过签订责任书和明确责任,使地方管理部门和退耕农户能够及时开展补植补造、森林防火和病虫鼠兔害防治等工作,提高灌木林的经营水平。
  三、促进利用,发挥效益
  促进利用、发挥效益是加快灌木林培育与利用的强大动力。一是走“公司+基地+农户”的路子,加快灌木原料林基地建设。逐步形成市场引导企业、企业带动基地、基地连结农户的产业化运行机制,实现灌木资源增加、生态改善、企业增收、农民致富的多重目标。二是培育壮大龙头企业。要牢固树立生态建设产业化、产业发展生态化的思想,根据各地的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灌木林加工利用企业,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经济优势,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三是加强灌木加工产品开发。要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灌木加工产品的开发水平,实现灌木林产品的深加工、精加工,延长产业链,形成产业群,实现多次增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带动灌木林的培育与利用。
  四、强化科技,提升水平
  强化科技、提升水平是加快灌木林培育与利用的重要手段。一是加强灌木的良种选育工作。加快优良乡土树种和强抗逆性树种的培育,加大种子园、母树林和采穗圃建设,逐步实现灌木造林良种化。二是加强对灌木林培育的基础研究。应加强对不同灌木树种、不同植被配置模式、不同盖度灌木林对地下水资源影响的研究,并根据自然条件和灌木树种的生物学特性,研究完善灌木培育技术标准体系。三是研制高效、优质的平茬机械。许多灌木树种经营周期短,萌蘖力强,只有通过及时平茬,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并提高其利用率和经济效益。要组织科研、生产部门联合攻关,尽快研制出集割灌、粉碎功能于一体的平茬机械。四是加强灌木林加工利用研究。要进一步加强对灌木林的生物质能利用、人造板加工、饲料加工以及药物提取等方面的深入研究,提高灌木林产品质量和产品竞争力。
  五、加大扶持,推动发展
  加大扶持、推动发展是加快灌木林培育与利用的重要保障。一是将灌木林抚育管理纳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这样,可从资金投入上推动退耕还林工程灌木林的平茬、抚育、病虫鼠兔害防治等经营措施的实施。二是大力扶持灌木林加工利用龙头企业。要树立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就是扶持退耕还林后续产业的理念,通过贴息贷款等方式,对符合林业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具有一定规模并能联结一定数量农户的灌木林加工利用企业进行扶持。三是加强对灌木林培育利用的金融支持,对灌木林的培育与利用实行长期限、低利息的信贷扶持政策。


                                   二OO八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