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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改革论纲/卢均晓

时间:2024-06-22 18:21: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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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改革论纲

卢均晓*


【内容提要】当前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是拨乱反正后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益分配逐渐市场化、区域化、多元化,双重领导体制引发了检察权地方化、行政化、宽泛化等弊端,不能适应检察机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职能需要,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在我国现有的宪政体制下,推行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改革,加强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逐步实现中国特色的检察一体化。
【关 键 词】检察 领导体制 双重领导 垂直领导 检察一体化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神圣使命。当前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检察机关在独立行使检察权方面存在来自地方的制约因素,影响了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改革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逐步实现中国特色检察一体化,无疑对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一、检察机关现行领导体制概述
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有类似规定。 这些规定表明,我国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各级地方检察机关一方面要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同时又要接受地方的领导。
目前,检察机关接受上级院的领导,主要体现在业务方面,其依据主要是《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而检察机关接受地方领导的问题,宪法和法律除规定地方检察机关要向同级人大负责外,并没有规定还要在哪些方面接受哪些机关的领导。基于对宪法关于“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和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以及党章关于“地方各级党委领导本地区范围内的工作”的认识,在实际运作中,地方检察机关最主要的是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地方检察机关党组作为各级地方党委向检察机关派出的组织机构,对检察机关进行领导,讨论和决定检察机关的重大问题。检察机关党组成员由地方党委指定,必须服从地方党委的领导。二是地方党委设立分管副书记、政法委,负责具体领导公、检、法、司、安等政法工作,对个案具有组织研究协调的职能。三是地方党委通过对检察机关党组成员和检察人员的任用、考核,听取检察机关有关工作汇报,协调编制、基建、经费、装备等重大问题,对检察机关实行全方位的领导。此外,地方检察机关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也离不开地方政府的支持。这就是当前检察机关“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有人形象地将其称为“上级管指标,党委管纱帽,政府管钱包,人大管选票”。
二、检察机关现行领导体制的形成
新中国的建立推翻了中华民国的五权分立和六法体系,借鉴苏联模式构建起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人民检察院应运而生。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检察机关主要采取了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两种领导体制。
(一)建国初期的垂直领导体制。1949年10月,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之下设置最高人民检察署。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中规定:“全国各级检察署均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机关干涉,只服从最高人民检察署之指挥。” 检察机关从建立之日即仿照苏联检察制度确立了垂直领导体制。
(二)为建立和完善地方检察署确立的双重领导体制。由于建国初期最高人民检察署一无所有,干部配备、资金投入、办公条件、工作经验等均需地方支持,垂直领导体系在当时不利于地方检察署的组建和完善。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第六条规定:“(一)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受上级人民检察署的领导。(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包括最高人民检察署分署)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同时受同级人民政府委员会之领导……。”将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改为上级检察机关与地方人民政府委员会双重领导。
(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确立的垂直领导体制。从1953年开始,我国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为适应计划经济的需要,中央加强了集中领导。1954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并且一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国家机关(包括地方权力机关——笔者注)的干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四)无序领导与检察机关被砸烂。从1957年开始反“右”扩大化,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被说成是专政矛头对内,实行垂直领导被歪曲为以法抗党。“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到1968年,全国检察机关大部分被砸烂。196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被撤销。1975年《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 检察制度被完全破坏。
(五)恢复重建后短暂的一重监督、一重领导体制。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重建人民检察院。由于极左路线没有在短时间内得到根本肃清,1978年《宪法》没有采用1954年《宪法》规定的垂直领导体制,而是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从而形成了地方领导、上级检察机关监督的体制,这一体制不符合检察工作的规律,很快被修正。
(六)现行双重领导体制。1979年3月《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1982年《宪法》对现行双重领导体制予以了确认,并延续至今。 从某种意义上说,在计划经济时代,社会利益主要通过指令性和指导性计划来管理和调节,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利益具有高度统一性,采取垂直抑或双重领导体制对检察机关而言并没有太大的影响,甚至可以认为在社会资源匮乏的计划经济时代,双重领导体制减轻了中央财政负担,对检察机关的创建、重建和发展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三、检察机关现行领导体制的弊端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26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级地方政府在服从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也产生了一些自身的经济利益,成为一个特殊的利益主体。 利益分配逐渐市场化、区域化、多元化,双重领导体制产生的历史、政治和经济条件发生变化,弊端开始逐步显现。
(一)以地方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导致检察权地方化。在以地方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下,检察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领导干部由地方选任,检察干警来源于当地,人员编制由地方确定,经费来源由地方供给,当地方利益与国家利益、与其他利益产生冲突的时候,难免会产生检察权地方化的问题,使国家设在地方的检察院变成了从属和听命于地方“政治工具”。例如,在查办职务犯罪中,许多地方形成了不成文“党内审批制度”,查办不同级别的领导,需要报请上级党委领导同意。再如,在许多地方公安局长任政法委书记或者副书记,这样政府公安部门负责人可对两院进行领导,“一府两院”成为地方政府领导两院。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对行政权干预检察权有过尖锐的批判:“盖被动之法院对于行政权之监督功能有限,唯有主动侦查的检察机关,才是对行政权之强大监督力量,一个习于不依法行政的政权,自会对检察权百般加以掌控,以防自己的不法事件成为侦查案件。”
(二)以地方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导致检察权行政化。以地方管理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容易将检察机关混同于地方的党政部门,使检察权在行政管理的模式下运行。在人事管理上,虽然检察官法将检察官分为四等十二级,但检察官的选拔、任用、晋升、管理、待遇等并没有脱离行政管理模式。如果没有行政职务,便达不到相应的检察官等级;即使相同的检察官等级,如果职务不同,待遇也不同。行政级别不仅体现在待遇上,还体现为一种权利和荣耀,这样检察官就会把行政职务的晋升作为实现自己价值的重要指标。在业务管理中,检察机关不是按照检察规律而是仿照行政机关设置了上命下从的逐级审批制度。案件的处理决定都要由主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甚至检察长、检委会层层把关,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性、主观能动性得不到应有的尊重,造成重复劳动、效率低下、资源浪费、责任不清。这种行政化的管理模式既是以地方为主双重管理模式的产物,也为地方干预检察权提供了便利。
(三)以地方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导致检察权宽泛化。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属性。然而在双重领导体制下,检察机关在承担繁重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还要做大量诸招商引资、包村扶贫等“服务大局”的工作,并且将这些工作纳入岗位目标考核的内容,完不成任务就“一票否决”,对检察机关争取经费和评先选优等造成不利影响。据了解,某基层检察院在巨额招商引资任务的压力下,专门设立了由3个人组成的“招商引资科”。检察权的宽泛化和功利化,牵扯了检察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影响了检察官严肃公正的社会形象,影响了检察官查办职务犯罪等日常工作,影响了检察官专心致力法律知识的学习研究,阻碍了检察官职业化、专业化、精英化的步伐。
经济发展需要统一的市场,各类主体需要平等的保护,职务犯罪需要有效的打击,国家建设需要统一的法制,在以地方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对检察工作的要求的情况下,改革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加强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实现中国特色的检察一体化,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四、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改革的原则
检察制度是宪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检察机关领导体制不能背离我国宪政的根本制度。在当前宪政体制下,加强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逐步建立起中国特色的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人大监督原则。我国宪政的核心是人民主权、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并且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检察制度应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构架。 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检察权就是在人大统一的国家权力之下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分支,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只能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也不应独立于人大。但任何监督离开法律的支撑都是软弱的,同时任何监督离开法律的规制,其本身也就失去了监督。因此,一方面我们应坚持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另一方面人大监督也应遵循事后监督、被动监督、程序监督和集体监督的原则。
(二)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党是执政党,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加强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不是不要党的领导,而是通过加强党中央对检察机关的领导和检察机关内部党的领导,排除地方权力对国家检察权的影响。可以将地方检察院党组升格为党委,检察院党委不受地方党委领导,逐级受上级检察机关党委的领导;同时要坚持党中央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党委的直接领导,上级院党委对下级院党委的领导,这样不仅有效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对检察工作的干扰,使地方党委集中精力抓好地区的工作;而且有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通过检察机关内部党委,得到更直接、更及时、更准确的贯彻落实。
(三) 坚持客观公正原则。成文法系和中央集权国家的检察机关从设立之日起,就不是以单纯追诉机关的面目出现,检察机关的主要作用在于:一是废除纠问制度,将法官局限在消极被动的中立角色,保证裁判的客观性;二是以监督警察活动的合法性,摆脱警察国家的梦魇;三是监督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使客观公正贯穿于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实现打击犯罪、维护人权的双重使命。“我不是上命下从的行政官,也不是独立自主的法官,我是处于两者之间,实现客观法旨并追求真实与正义的司法官署”。 我国大陆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相对于其他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检察机关,承担着更为严格的客观公正义务。因此加强检察机关领导体制改革,必须从客观公正的价值起点出发。
(四) 检察一体化原则。检察一体化又称检察一体制(主义、原则),其基本特征就是“上命下从”,即检察机关通过上命下从和左右联动,在肯定检察官相对独立性的同时,作为命运共同体统一行使检察权。检察一体化体现了检察权行政属性的诉求,对排除地方权力和其他权力对检察工作的干预、提高检察效率、防止检察权滥用等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因而肇始于大陆法系的检察一体化逐步发展成为世界性的检察组织原则。例如,英国检察机关长期没有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完整的检察机关体系,具有分散性。但于1985年也建立了自成一体,相对独立的检察机构,全部检察官实行自上而下的负责制,最上层的检察机构通过总检察长向议会负责。
(五) 检察官相对独立原则。检察权具有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双重属性,它们在制度层面演化为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相对独立的并存与冲突。《日本检察讲义》指出:“检察官是独任制机关,本身具有独立的性质。这对保障检察权的行使及绝对公正,不受其它势力操纵,以及检察官的职务行为必须直接产生确定的效力,都是必不可少的。”因而加强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必须尊重检察官的相对独立,发挥检察官的主观能动性。首先,上级检察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行使指令权。国际通行做法是:“主要是运用审查、劝告、承认的方法,行使指挥监督权”,以使“上级的指挥监督权和检察官的独立性相协调。” 其次,上级的指令权的内容要受到法定主义和客观公正义务的限制。最后,法律应当赋予检察官在一定条件下对抗上级指令权的途径。笔者倾向于赋予我国检察官要求上级行使事务承继和转移权的消极抗命权。
五、加强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制度完善
“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必须以司法机关和司法角色的独立性为前提,只规定了司法权的独立行使而没有为它提供更为具体的制度保障,司法独立也只是个空中楼阁。”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入手,改革检察机关领导体制,加强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促进中国特色检察一体化的最终实现。
(一) 完善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宪法和法律依据。涉及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法律主要是《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虽然当前这两部法律都对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进行了规定,但都过于原则,没有对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范围、权限、程序、方式、后果等进行规范,从而使检察机关上下级领导关系仅限于业务领导,在强势的地方领导之下,往往显得软弱无力。笔者认为,首先应当修订和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按照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明确规定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领导的范围、权限、程序、方式、后果,保证检察权的统一正确行使。
(二) 设立检察专区。
改变按照行政区划设置检察院,使检察机关并不必然与地方权力的辖区一致,可以考虑按照各地人口和发案数量的情况设立检察专区。3—5个县市区为一小区,3—5个地市为一大区,每个大小检察专区设立一个检察院,其级别高于或者等于县市区级或地市级,实现法律监督“上管一级”。全国3910个检察院约23万检察人员,除最高人民检察院、32个省级检察院以及337个各级军事、铁路、派出检察院暂不考虑设立专区外,全国约可设立120个左右大检察专区和1000个左右小检察专区,平均每个大专区检察院约250人左右,每个小专区检察院约150人左右。 设立检察专区的优点有三:①有利于科学确定检察官员额,为进一步精简机构、实现检察官职业化、精英化打下基础。②有利于集中和调度智力、人力和技术资源,对辖区内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重点突破。③更重要的是有效防止了地方权力对“中央检察权”的干预,使地方权力难以对专区检察院施加直接影响,为检察一体化奠定组织基础。
(三)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
列宁认为,“主张检察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取消它对地方政权的任何决定表示抗议的权力,这就不仅在原则上是错误的,不仅妨碍我们坚决实行法制这一基本任务,而且反映了地方官僚主义、地方影响的利益和偏见。” 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地区经济发展尚不平衡,加之国家财力有限,实行检察机关从中央到地方的垂直领导是不现实的,在当前情况下可以先考虑省级以下实行“垂直领导”。
1、建立检察机关财政保障机制。“如果检察权的地位和检察机关对行政权力的过分依赖,这种司法资源的供给状态在相当程度上设置、体制等不独立,处处受制于行政机关和地方势力,就不可能公正无偏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也就成为一句空话。” 为了确保检察机关一体化得以实现,许多国家都确立了检察机关的财政保障机制。英国检察系统实行财政独立,检察机关经费独立预算。这就使检察机构完全摆脱了地方当局的控制和影响。 笔者认为,应尽快建立“地方足额上缴,中央统筹预算,系统层层下拨”的财政保障体制,规定每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的实际需要拟制财政预算,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经审查批准后的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全额划拨,将检察经费从地方财政剥离出来。
2、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人事管理权。地方检察长、检察官主要由地方党委推荐和考察,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这使检察长、检察官必须考虑地方的利益和意见,无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这就要求取消检察长、检察官主要由地方选举任命的做法,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人事管理权,实现检察机关人事管理的一体化。首席大检察官应由全国人大进行选举和任免;大检察官应由首席大检察官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高级以下检察官可以由相应的省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任免。省级以下设立大、小司法专区,地市、县级人大无权对专区检察长、检察官进行任免。大、小专区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必须从相应等级的资深检察官或具备法定条件的人员中选出,由上级院检察长提名,层报相应的省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检察长对本院检察官有指令监督权、惩戒处分权和人事调动权。
(四)重新划分内设机构
笔者认为从实现检察一体化的角度,按职能构成和需要,将检察机关重新划分为五个部门,将更加有利于业务一体化和内部监督制约的实现。①职务犯罪检察署。将反贪污贿赂局和渎职侵权检察局合并成立职务犯罪检察署,具体负责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力犯罪等的侦查工作。这样有效避免了因侦查力量分散导致的无案资源闲置、有案疲劳作战和硬件重复建设等问题。②诉讼监督署。负责刑事侦查监督、审查起诉监督、审判监督(主要指决定和出庭抗诉)和执行监督等。一方面将分散的刑事诉讼监督权进行集中,凸显法律监督职能,有利于对刑事诉讼全过程进行专门、适时、有效的监督;另一方面将检察机关侦查、公诉等诉讼活动与诉讼监督活动更加彻底的进行分离,有利于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构建。③民事行政检察署。负责民事行政案件的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审判监督、抗诉和执行监督等,有利于探索和拓展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和手段。④刑事公诉署。负责刑事案件的公诉、法庭程序监督和向诉讼监督署的提出抗诉申请等职能,类似于英美法系检察机构。⑤行政事务署。负责书记员管理、检察警察管理和法律政策研究、职务犯罪预防、行政装备、技术保障、纪检监察、人事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保证检察队伍的先进性、纯洁性和可持续发展。由于职务犯罪侦查权具有明显的行政权属性,因此职务犯罪检察署的检察官,除明显违反合法性原则和客观公正义务外,不得拒绝执行上级指令和要求上级刑事职务移转权。诉讼监督署、民事行政检察署、刑事公诉署的职能明显具有司法权的属性,应赋予该署检察官较强的相对独立性,可允许其因法律认识之不同,自由行使消极抗命权。
(五)改革业务管理机制
业务管理机制层面的检察一体化,包括三层含义:①上命下从的指挥监督权。即仿效行政机关的“阶层式建构”,检察官服从检察长,下级检察机关服从上级检察机关的与职务有关的指示。②跨区域的检察活动。检察官执行职务不受其管辖范围的限制。他虽然一般应在其管辖区域内执行职务,如有必要也可在辖区外执行职务,或者请求有司法管辖权的检察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③职务继承与转移权。除非受到法律的特别限制,上级检察官有权亲自处理或者转交其他下属处理下属检察官承办的案件和事项;更换检察官时,离任检察官所进行的活动视为接任检察官的活动,不需要像法官更换时那样程序更新。 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已经而且正在进行着业务管理机制的创新和探索,例如侦查指挥中心、侦查一体化、职业公诉人等等。可以预见,检察一体化相关业务管理机制将会越来越多样化、规范化和系统化。这里笔者仅就业务管理机制中的某些原则性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1、上下级检察机关的业务管理。①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令,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必须执行;上级院的指令,下级院必须执行。指令必须以上级院检察长的名义向下级院检察长发出,不能直接对下级院检察官作出。上级院业务部门可以通过本院检察长,对下级院检察长发出指令,不能直接对下级院检察长、业务部门或者检察官发出指令。②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撤销或者变更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上级院可以撤销或者变更下级院的决定。③上级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④上级院的指令必须依法定程序以法定方式做出,下级院如有不同意见有权提出异议,如不被采纳,可以要求上级院行使事务承继和转移权,或者要求上级院检察长做出书面指示附卷,以明权责。
2、检察长与检察官的业务管理。废除以往层层审批的行政化办案模式,在尊重检察官独立办案的基础上,加强检察长对检察官的指挥监督。①应当建立检察官责任制和检察官直接对检察长负责制,要求检察官承担终极服从义务。②赋予检察官一定范围的自由裁量权,检察官裁量的范围就是检察长指令的范围,法定主义的领域就是检察长指令的禁区。③检察长认为必要,可以对检察官办理的个案进行指挥监督,但应对检察长介入具体案件的条件进行规范。比如必须是拟进行第二次退查的案件和结伙、流窜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④赋予检察官向检察长自由表达意见权,当检察官与检察长意见不一致时,可提出异议,如不被采纳,可以要求检察长行使事务承继和转移权,或者要求检察长做出书面指示附卷,以明权责。

民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在拥军优属活动和召开优抚对象先进代表会议等方面铺张浪费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在拥军优属活动和召开优抚对象先进代表会议等方面铺张浪费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局:
近来,有些省、自治区民政局在询问一九八○年新年、春节期间如何安排拥军优属活动的同时,也谈了他们准备继续沿用过去动用大量优抚事业费及早采购、印制各种慰问品、纪念品的打算。联系过去几年一些地方在这方面追求形式,不讲实效,大肆铺张浪费的现象,有些问题需要提
请各地注意。例如有些地方在拥军优属活动中,大量印发年画、挂历;赠送纪念册、针线包、元珠笔、钢笔和精制的工艺美术品;借机购买大批高级香烟、茶叶;长期包用影剧院,乱发影戏票;互寄慰问品、纪念品的样品,比排场,讲阔气;大摆宴席请客吃饭,等等。就某些省来说,一次
拥军优属活动要花几十万,甚至数百万元之多。
有些地方,在召开优抚对象先进代表会议时,也出现了不少铺张浪费现象。如:过多地安排文娱活动和游览参观;赠发高级纪念品和奖品;超过标准的多次加餐,增加大会服务人员等等,致使会议费大大超支。
另外,有些省、自治区已经或正在酝酿组织老红军参观团,到北京、西安、延安、遵义、南昌、长沙、广州、武汉等大城市或沿当年红军长征路线游览参观,实际上其中有不少人并非老红军,有些则是在职干部,一花就是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
上述种种铺张浪费现象,主要是林彪“四人帮”的流毒和影响,是败坏党的艰苦奋斗作风的一种表现,这股不正之风,虽经多次制止,但有些地方仍然置若罔闻。优抚事业费主要应当用于对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上,切实解决他们的各种实际困难,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在
当前优抚事业费有限,优扶对象困难较多的情况下,更要把有限的经费真正用于刀刃上,多做“雪里送炭”,不要搞“锦上添花”,更不应该置烈军属、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的实际困难而不顾,任意挥霍浪费。各地必须坚决刹住这股歪风。为此,特提出如下几点意见,望各地认真贯彻
执行。
一、拥军优属活动,必须坚决贯彻节约的原则:
(一)不要再印年画、挂历,采购或精制日用品、工艺品;慰问信可在当地报纸上刊登;烈属和革命残废军人没挂光荣牌的可送光荣牌;
(二)除对部队伤病员,在每人三元以内送些慰问品外,对部队指战员一概不送慰问品,到部队慰问时不要在部队吃饭;
(三)举行军民联欢、座谈会,可演一次电影或一场戏,不招待烟茶,严禁大吃大喝,大摆宴席。
二、今后各级召开优抚对象先进代表会议时,要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开支各项费用;要尽量减少文娱和游览参观次数;要严格控制大会服务人员人数。对代表一般可发纪念章、奖状,先进集体可发奖旗,必要的可发一点纪念品或奖品。
三、今后不要再组织老红军到外地参观游览。
坚决制止铺张浪费的不正之风,管好、用好优抚事业费,关键在于各级民政部门的领导同志,为了引起各级民政部门对这个问题的重视,请你们把此通知转发到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并广泛宣传在拥军优属活动中必须励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重大意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用好优
扶事业费,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



1979年10月10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文件

林场发〔2008〕19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林木种质资源是良种选育的基础材料,是国家重要的战略资源。为了有效保护我国的林木种质资源,做好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保存、利用、管理工作,促进林木良种选育,提高林木种子质量,保障林业可持续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
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技术规程(试行)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林木种质资源调查的程序、方法,包括工作准备、外业调查、内业整理、质量管理及数据库建设等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林木种质资源调查,其他涉及林木种质资源的调查可以参照本规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原则和方法》 GB/T14072-1993
《林木育种及种子管理术语》 GB/T16620-1996
《主要针叶造林树种优树选择技术》 GB10018-88
《林业地图图式》
《中国土壤系统分类》(1995)
3.总则
3.1调查目的、任务与作用
3.1.1目的与任务
林木种质资源调查(以下简称调查)依据《林木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以县(市、区)为调查单位。主要目的是掌握林木种质资源现状与动态,建立林木种质资源信息管理系统,为制定种质资源长期保护与利用规划,实现林木种质资源的科学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服务。
调查的任务是查清林木种质资源的类别、数量与分布,客观反映林木种质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其变化动态,分析与评价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和利用现状,提出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护与利用的工作建议。具体包括:
a.制定调查工作方案、技术方案及操作细则;
b.完成资料收集、外业调查和辅助样地调查;
c.进行内业整理和林木种质资源具体数据的统计、分析和评价;
d.提供全国和各省源调查成果;
e.建立国家、省、市、县调查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
f.对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护与利用工作提出建议。
3.1.2作用
a.制定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编制管理方案的依据;
b.加强育种材料合理保存和利用,进行品种选育的基础和前提;
c.制定育种规划、种苗发展规划、生态建设规划,以及其他部门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
d.建立或更新林木种质资源档案,开展林木种质资源监测,评价保存效果,指导和规范种质资源保存与利用的基础;
e.向社会公布可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
3.2调查对象与内容
3.2.1调查对象
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林木种质资源。包括:
1)野生林木种质资源;
2)林木良种基地(包括种子园、采穗圃、母树林、优树收集区、试验林等)的种质资源;
3)植物园、树木园等内的林木种质资源;
4)林木品种(包括林木良种、农家品种等);
5)古树名木;
6)引进树种、品种。
3.2.2调查内容
1)野生林木种质资源,古树名木,植物园、树木园、物种园等区域内林木种质资源的科属种、数量和分布及群体信息、生长情况;
2)林木良种基地、试验林等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的类型、数量、分布及生长情况;
3)林木品种的分布、数量、生长情况;
4)引进树种、品种来源、数量、分布及生长情况;
5)林木种质资源分布区域相关的自然地理等环境因子。
3.3调查方法
采用资料查询、知情人访谈,踏查,样地调查,线路调查,单株调查等方法。
3.4调查成果
调查成果包括调查报告、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数据库。
3.5调查工作程序
调查工作执行如下程序:
1)制定调查实施方案;
2)准备调查所需的技术资料、仪器工具、物资等;
3)培训和辅导技术人员;
4)外业调查、资料整理;
5)调查数据整理、录入绘编及图件绘编;
6)编制调查成果报告;
7)审核验收,存档。
4.调查准备
4.1组织准备
省林业主管部门成立调查领导小组,组成省级调查专家组、省级调查专业组、市县调查队、基地调查组四个层次的调查队伍,以县(市、区)为单位开展调查。
4.2资料准备
4.2.1基本资料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木良种基地、林木采种基地、植物园、树木园、品种园的档案资料,历次林木良种公告,选优、优树收集、引种驯化以及各类子代测定林、种源实验材料、建园(场)材料等技术档案。
树木志、植物志、植物图鉴、植物检索表、地方志、植物名录、植物资源、森林资源和古树名木等资料。
森林资源清查、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森林资源档案、林相图以及林业区划等相关资料。
4.2.2其他资料
气候(气候带、年及月平均气温、降水)、地理(地貌、坡向、坡位、坡度、海拔高度)、土壤(类型、土壤厚度、腐殖质厚度)和社会经济等资料。
4.3工具准备
1)数码相机、电脑、围尺、钢卷(围)尺、皮尺(10米、50米)、土壤刀、测高器、罗盘仪、GPS、海拔仪、计算器、望远镜、生长锥等。
2)调查用表、调查用图、铅笔、粉笔或蜡笔、文具盒、工作包。
3)标本采集器械:采集桶(袋)、标本夹、高枝剪、放大镜、吸水纸、台纸、透明纸、浸制试剂等。
4)其他:药品、防护服、安全用具等。
4.4技术培训
调查前,应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有关文件、技术规程和有关基础知识,统一技术要求,通过短期培训及试点,掌握外业、内业的工作程序与技术要求、外业工作的安全常识等。
5.外业调查
5.1野生林木种质资源
5.1.1资料查询
查询已有的技术档案或出版的书刊等资料,掌握该区域内野生种质资源基础信息,了解树种分布及整体概况。
5.1.2调查:
a)踏查:根据现有资料和了解的情况,确定当地需要调查的树种,利用森林资源分布图和行政区划图,按一定的线路, 了解资源分布区树种、林分的起源、组成、林龄、生长情况、地形地势、立地条件等。如调查林分不是集中分布群落,可直接填写林木种质资源调查表1-1。
b)线路调查:
根据访问和查阅现有资料,按照调查区域的地形、地貌,树种分布范围,从山脚到山顶选择有代表性的线路,按海拔每100米划分成段,作带状标准地调查。调查时,在沿线路区分段内,用测绳量出67米的水平距,记载该段线路两侧各2.5米范围内所有乔木,有经济、药用价值的灌木,藤本,草本植物(67×5米=335平方米,约为0.5亩),并实测林木种质资源调查表1-2中所需数据。
树种组成比例:
以上方法适用于林相整齐,林分组成基本一致的天然次生林分的调查。对林相不整齐、组成混乱的林分,可采取沿路,沿山脊和沿山沟进行路线调查,目测能见范围内各树种因子,调查结束时按实际调查数量进行汇总。
c)样方调查:
在踏查和线路调查中如发现珍稀优良乡土树种为主的集中分布群落或优良林分,可进行小标准地调查,依据群落大小标准地面积在50m2-400m2之间,长方形或正方形均可。
5.1.3 调查表填写
填写林木种质资源调查表1-1。
5.1.4 调绘面积
对种质资源的分布,调绘其面积,用1/10000的地形图,对坡勾绘,计算面积。
5.2 林木良种基地(包括种子园、采穗圃、母树林、优树收集区、试验林等)
5.2.1 资料查询
查询已有的技术档案,掌握该基地的种质资源信息。
5.2.2 单株或样株调查
按已有资料对基地进行随机抽样调查,抽样率为20%;如抽查结果与已知资料不一致,必须进行每木调查,特别是每份种质资源的名称、来源、性状等一定要调查准确。
5.3.3 调查表填写
填写林木种质资源调查表1-1。
5.3植物园、树木园、物种园等
5.3.1资料查询
查询建园档案等资料,掌握该园区内的林木种质资源信息。
5.3.2单株或样株调查
按已有资料对基地进行随机抽样调查,抽样率为20%;如抽查结果与已有资料不一致,必须进行每木调查,特别是每份种质资源的名称、来源、性状等一定要调查准确。
5.3.3 调查表填写
填写林木种质资源调查表1-1。
5.4 林木品种(林木良种、农家品种)
5.4.1 资料查询
查询已有的技术档案等资料,掌握该品种信息。
5.4.2 知情人访谈
农户、林技员、相关专家等知情人访问或座谈等形式掌握品种信息。
5.4.3 单株或样株调查
根据掌握的资料,实地调查林木品种的名称、特性、分布范围,样株调查不少于50株。
5.4.4 调查表填写
填写林木种质资源调查表1-1和1-2。
5.5古树名木
5.5.1资料查询
收集已出版的或调查整理的树木及植物资料和书籍,包括地方树木志、植物志、古树志和其他有关资料,分析整理,列出目录。
5.5.2单株或样株调查
对不认识的树种,填表时可注明暂定名,并进行拍照。调查结束后,根据拍摄的照片,由技术顾问组的专家鉴定并确定树种名称。
5.5.3 调查表填写
填写林木种质资源调查表1-1和1-2。
5.6引进树种、品种
5.6.1资料查询
查询引种档案等资料,掌握该树种、品种信息。
5.6.2单株或样株调查
根据掌握的的资料,实地调查引进品种的名称、来源、树(品)种特性、分布范围,引进数量等内容,样株调查不少于50株。
5.6.3 调查表填写
填写林木种质资源调查表1-1和1-2。
5.7影象和标本技术要求
5.7.1林木种质照片
拍摄对象:林相、整株和叶、花、果实等器官以及突出种质特性部位。
摄像:对树体高大的古树名木可摄像。
精度要求:
1)记录准确:种质名称、地点、拍摄者(姓名和单位)、拍摄时间;
2)采用数码相机,要求拍摄物主体突出,图像清晰,相机像素不低于500万。
5.7.2种质资源标本
无法确定的树木种类,根据收集到的标本和野外采集记录进行鉴定。应用已出版的工具书,如植物志、树木志、树木检索表或图鉴并请植物分类专家鉴定。
6.内业整理
6.1外业调查材料整理
6.1.1外业调查表整理
按本规程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核对外业工作调查的内容、范围及各种调查表,发现错误及时纠正。内业不能解决的,要进行补充调查,不能随意改动外业调查数据和基本文字材料。以树种为单位,将外业调查表整理成册。统计后都应保原始记录,以便核对。
外业调查中确定的种质资源、优良乡土树种集中分布群落、优良林分分布范围,面积在图上为1cm2以上的,用求积仪计算面积;在1 cm2以下的,用方格计算面积。用求积仪计算面积要求重复三次,取最接近的两次数值的平均值。
6.1.2照片整理
数码照片必须在照片名中注明种质名称、地点、拍摄时间,同时将照片编号,与对应的外业调查表的编号相一致。
冲印照片,检查照片质量,在照片背面注明种质名称、地点、拍摄时间,同时将照片编号,附于对应的外业调查表后。
6.1.3标本整理
检查标本制作情况,妥善保存并组织鉴定。
6.1.4数据录入统计
国家林业局统一编制林木种质资源调查软件,各地按软件的要求录入数据。
以树(品)种为单位,统计出每个树(品)种种质资源的分布点、分布总面积、株(份)数、优良林分的数量和面积、优树的数量等内容。
6.3图件编绘
以树(品)种为单位绘制种质资源分布示意图。
以县为单位,用1/50000地形图绘制林木种质资源分布示意图,一式四份,国家、省、地、县各一份,其内容包括:
● 县乡村行政界,村镇、林场、主要山峰位置等;
● 水陆交通线,包括河流、公路、铁路等;
● 种质资源、优良林分或优良乡土树种集中分布群落的位置及其界线,小面积的可不依比例示意其位置。
注记:
● 优良单株或濒危树种,用注记: 或 标记到图上。
6.4调查成果
6.4.1调查报告
按照附录A的要求撰写。
6.4.2调查技术资料
1) 管理与文书资料,文件、会议纪要、实施方案、培训照片、管理规章制度、技术经济责任合同等;
2) 外业调查资料,调查簿、调查记录、外业登记表等;
3)图件资料:林木种质资源分布图、照片;
4)上述材料、图片和文字的电子文档;
5)为清查工作准备的各类档案材料;
6)各级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成果材料。
7.质量管理
7.1检查监督
7.1.1小组自查
每完成一阶段工作,要对清查、样地测设等调查图、外业记录资料进行全面检查,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现场核查。
7.1.2监督检查
国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质量核查组,对调查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1.3检查数量
1)省级核查:省质量核查组对辖区内各市、区、县组织核查,核查数量不少于该地区清查总量的2-3%。
2)国家级抽查:国家质量核查组对各省的清查结果进行抽查,抽查数量不少于该省清查总量的2-3%。
7.1.4检查内容
调查因子正确率
①定量调查因子:各项定量调查因子,包括经纬度、坡度、海拔、树龄、树高、胸(地)径、冠幅、树种分布面积等,测量误差要求小于5%。误差允许范围之内者,以调查值为准;反之,则以检 (抽)查值为准。
②定性调查因子:各项定性调查因子定性正确,填写无误。
资料内业检查:调查表格是否齐全,项目填写是否符合要求,计算是否准确;文字资料有无错、漏;图、表、文字资料是否一致。不可随意改动外业调查的基本数据和文字资料。
7.1.5具体技术质量要求
种质鉴定正确率95%以上;
调查因子正确率95%以上;
种质信息漏登率小于5%。
7.1.6工作质量评定
清查工作质量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工作质量评定的标准如下表所示:
质量评定表
质量等级 优良 合格 不合格
种质鉴定正确率 ≥95% 90-95% <90%
调查因子正确率 ≥95% 90-95% <90%
种质信息漏登率 <5% 5-10% >10%
三项评定标准中,若有一项指标属于不合格,质量等级即判定为不合格;如三项均达到合格以上,则按最低的一项标准评定。
7.2结果的处理
对外业调查(包括实测与记载)达不到调查要求的,应重新调查。
数据录入不合格,重新录入。
7.3验收
内外业检查合格、资料齐全,达到调查要求通过验收。


















附表1-1
林木种质资源调查表

省份: 调查日期: 调查单位: 调查人: 编号:
目的树种:中文名 , 科 属 种
俗名: 拉丁名
照片编号:
植物种类:常绿针叶乔木 落叶针叶乔木 常绿阔叶乔木 落叶阔叶乔木 常绿灌木
落叶灌木 散生竹类 丛生竹类 藤类 其它
用 途:用材 生态 观赏 化工原料 药用 食用 其他
种质类型:野生群体 野生个体 地方品种 选育品种 遗传材料 古树名木 其他
引进品种(树种) 来源
种质归类:国家濒危树种(Ⅰ级 Ⅱ级 ) 主要造林树种 有开发利用潜力树种
我国特有树种 其他树种 (此项可多选)
调查地点: 县(市) 区(镇) 乡 村 林场
小地名(或基地、森林公园、植物园、树木园等)
调查地种群面积(公顷): 种群数量(株):1-10 11-50 51-100 101-1000 >1000
地 形:经度 纬度 海拔 坡 向 坡 位 坡度
人为活动:频繁 不频繁 土壤类型:
动物活动情况:主要动物种类 数量
目的树种分布方式:集中分布 片状分布 散生 零星分布
生长周期:结实年龄 花期 种子(果实)成熟期 采种期
病虫害情况:有 (严重 轻度 主要种类 )无
保存价值:
保存方式建议:原地保存 异地保存 设施保存

附表1-2
调查方式:踏查
样线(样带)调查 长度 m 宽度 m 调查株数 (株)目的树种所占比例
样方调查 面积 × m 调查株数 (株)目的树种所占比例
目的树种(序号) 层次 树龄 树高(m) 胸径(cm) 生长情况 目的树种(序号) 层次 树龄 树高(m) 胸径(cm) 生长情况
1 24
2 25
3 26
4 27
5 28
6 29
7 30
8 31
9 32
10 33
11 34
12 35
13 36
14 37
15 38
16 39
17 40
18 41
19 42
20 43
21 44
22 45
23 46
平均值
伴生树种(名称) 比例 树龄 树高(m) 胸径(cm) 生长情况 伴生树种(名称) 比例 树龄 树高(m) 胸径(cm) 生长情况







灌木(名称) 生长情况 草本(名称) 生长情况



附录A ××省林木种质资源报告(参考提纲)

第一章 基本情况
一、自然条件:如地理位置、地质地貌、气候、植被与野生动植物、土壤。
二、社会经济条件: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基础设施。
三、调查概况:汇总现状主要指标,以便了解总体概貌。
第二章 调查工作简介
调查用图准备、组织准备、调查技术资料、用具与文具准备、宣传发动与技术培训、室内区划与外业调查、外业辅导与质量检查验收、统计汇总与成果报告编制、成果评审验收等工作过程的起止时间、具体做法。
第三章 资源现状
一、野生林木种质资源。
二、林木良种基地(包括种子园、采穗圃、母树林、优树收集区、试验林等)内的种质资源。
三、植物园、树木园、物种园等内的林木种质资源。
四、林木品种(包括林木良种、农家品种等)。
五、古树名木。
六、引进树种、品种。
第四章 综合分析
总体情况比较,突出优势、特色;对本省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和利用现状、利用潜力进行客观分析和综合评价。
第五章 建议
一、原地与异地保护总体设想。
二、重点树种种质利用计划设想。




















附录B(资料性附录)
环境因子分类标准
1、地形因子
1.1地貌 按大地形确定所在的地貌,分为极高山、高山、中山、低山、丘陵、平原几大类。
1.极高山:海拔≥5000m的山地;
2.高山:海拔为3500—4999m的山地;
3.中山:海拔为1000—3499m的山地;
4.低山:海拔<1000m山地;
5.丘陵:没有明显的脉络,坡度较缓和,且相对高差小于100m;
6.平原:平坦开阔,起伏很小。
1.2坡向:地面朝向,分为9个坡向。
1.北坡:方位角338°~360°,0°~22°;
2.东北坡:方位角 23°~ 67°;
3.东坡:方位角68°~112°;
4.东南坡:方位角113°~157°;
5.南坡:方位角158°~202°;
6.西南坡:方位角203°~247°;
7.西坡:方位角248°~292°;
8.西北坡:方位角293°~337°;
9.无坡向:坡度<5°的地段。
1.3坡位:分脊、上、中、下、谷、平地6个坡位。
1.脊部:山脉的分水线及其两侧各下降垂直高度15m的范围;
2.上坡:从脊部以下至山谷范围内的山坡三等分后的最上等分部位;
3.中坡:三等分的中坡位;
4.下坡:三等分的下坡位;
5.山谷(或山洼):汇水线两侧的谷地,若处于其他部位中出现的局部山洼,也应按山谷记载;
6.平地:处在平原和台地上的部位。
1.4坡度:Ⅰ级为平坡<5度;Ⅱ级为缓坡5-14度;Ⅲ级为斜坡15-24度;Ⅳ级为陡坡25-34度;Ⅴ级为急坡35-44度;Ⅵ级为险坡45度以上。
表1 地形因子代码表
地貌 坡向 坡位 坡度
极高山 1 北 1 脊 1 平 1
高山 2 东北 2 上 2 缓 2
中山 3 东 3 中 3 斜 3
低山 4 东南 4 下 4 陡 4
丘陵 5 南 5 谷 5 急 5
平原 6 西南 6 平地 6 险 6
西 7
西北 8
无坡向 9

2、土壤因子
2.1土壤名称:根据中国土壤分类系统,记载到土类,代码见表2。
表2 土类名称代码表
土纲 土 类 代码 土纲 土 类 代码
铁铝土纲 砖红壤 101 半水成土纲 黑 土 161
赤红壤 102 白浆土 162
红 壤 103 潮 土 163
黄 壤 104 砂姜黑土 164
淋溶土纲 黄棕壤 111 灌淤土 165
棕 壤 112 绿洲土 166
暗棕壤 113 草甸土 167
灰黑土 114 盐碱土纲 盐 土 171
漂灰土 115 碱 土 172
半淋溶土纲 燥红土 121 岩成土纲 紫色土 181
褐 土 122 石灰土 182
塿 土 123 磷质石灰土 183
灰褐土 124 黄绵土 184
钙成土纲 黑垆土 131 风沙土 185
黑钙土 132 火山灰土 186
栗钙土 133 高山土纲 山地草甸土 191
棕钙土 134 亚高山草甸土 192
灰钙土 135 高山草甸土 193
石膏岩成土纲 灰漠土 141 亚高山草原土 194
灰棕漠土 142 高山草原土 195
棕漠土 143 亚高山漠土 196
水成土纲 沼泽土 151 高山漠土 197
水稻土 152 高山寒冻土 198
2.2土壤厚度:种质生长土壤的A+B层厚度,当有BC过渡层时,应为A+B+BC/2的厚度,厚度等级见表3。
表3 土层厚度等级表
等级 土层厚度(cm) 代码
亚热带山地丘陵、热带 亚热带高山、暖温带、温带、寒温带
厚 ≥80 ≥60 1
中 40~79 30~59 2
薄 <40 <30 3
2.3腐殖质厚度:种质生长土壤的A层厚度,当有AB层时,应为A+AB/2厚度,厚度等级见表4。
表4 腐殖质厚度等级表
等 级 腐殖质厚度(cm) 代 码
厚 ≥20 1
中 10~19 2
薄 <10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