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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离检察与司法行政职能 完善检察一体原则/艾阳

时间:2024-07-04 23:19: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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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离检察与司法行政职能 完善检察一体原则

艾阳 李艳

检察一体化又称检察一体主义,广义的检察一体化有两层基本含义:对外是指检察独立,既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法定机关、事项及程序以外的干涉;对内是指业务一体,即检察机关上命下从,作为命运共同体统一行使检察权。狭义的检察一体化仅指业务一体。检察业务一体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上命下从的领导关系,下级检察官在执行任务时须接受上级检察官的领导,检察官服从检察长,下级检察机关服从上级检察机关的命令。二是跨区域的检察活动,检察官执行职务不受管辖范围的限制,如有必要可以在辖区外执行职务,或者请求由司法管辖权的监察官代为进行侦查、调查取证、扣押等诉讼活动。三是职务继承和转移权,上级检察官有权亲自处理属于下属检察官承办的案件和事项,同时,上级检察官有权将下属检察官承办,除非受到法律的特别限制。也就是说,在更换检察官时,离任检察官所进行的活动视为接任检察官的活动,不需要向法官更换时那样程序更新。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法系的代表,《宪法》以及《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都规定了“检察一体”的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在司法实践中,见查机关依领导体制确立了多项制度,体现检察一体化原则:(1)请示、汇报制度;(2)指令纠正制度;(3)案件交办制度;(4)检查指导制度;(5)组织协调制度;(6)备案制度;(7)报批制度。检察机关还通过建立各种机制保证检察一体原则的实现,如近年来实行的反贪侦查一体化、公诉一体化等等。可以说,检察一体原则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对检察权的集中统一行使,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不断完善、强化这一原则,对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但多年来,由于我们对“检察一体”缺乏全面科学的了解,有关这方面的研究也较少,因此在对检察机关的管理中,过多地奉行行政式的“阶层式建构”,检察职能与司法行政管理职能不分,检察管理方式行政化,影响和制约着检察职能的进一步发挥。因此,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了要“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务管理机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 完善检察机关双重领导机制,实行“条条管理”为主,“块块管理”为辅,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党的领导。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点:1、赋予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检察官的人事任免权。即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应统一由上级检察机关选拔、任命、调配、考核,并征求同级行政区划人大的意见。也即对检察官的人事任免实行“条条管理”为主,而对检察机关内部的其他人员,如司法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法警等则实行“块块管理”为主,由地方党委按法定程序任免。2、有上级检察机关统一从中央财政划拨下级检察机关检察官的工资和办案经费,实行对财物的控制。3、检察业务由上级检察机关负责,实行“条条管理”,完善请示汇报、备案审查、指令纠正等制度,强化公诉一体、反贪一体、批捕一体等机制。这样能够有效避免管人不管事、管事不管人的现象,有利于最高检察院、上级检察机关在宏观上掌握检察机关的整体情况,克服地方保护的弊端,有利于促进公正执法,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 加强对检察一体的理论研究、宣传,检察干警应树立检察一体的观念,深刻理解其内涵,自觉运用检察一体原则指导司法实践。同时,完善上级检察机关和上级检察官对下级检察机关和下级检察官的奖惩制度,确保检察一体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贯彻。
(三) 予检察官相对独立权。独立行使检察权,正是检察权司法属性的本质要求。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赋予检察官相对独立办案的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这方面的改革却正在不断深入。诸如主诉(主办)检察官改革、职业检察官改革等等,这些改革正以实证的方式证明赋予检察官相对独立的强大生命力,可以说,改革经验已渐趋成熟。因此,建议通过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重新构件办案机构,从法律上赋予检察官一定的办案权限,科学合理地界定检察长、检察官的职责权限,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最大化地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四) 实行分类管理。对检察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一类是专司检察职能的检察官,对他们实行职业化管理,从地位、职权、待遇上给予特殊保障,保证一定的稳定性。二类是检察机关内部的其他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司法警察。将司法警察纳入警察序列进行管理,其他人员实行行政化管理,实行行政级别制,即公务员待遇,为检察职能提供有力保障。
(五) 委会运行规则。检委会是检察机关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承担着重大疑难案件以及检察机关重大事项的议事决事功能。建议吸纳一定数量的德才兼备的资深检察官为检委会委员,除检察长外,个检委会委员杂行政地位上平等,尽量减少和避免行政性对检察职能的干扰和影响。

包头市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事局


包头市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人事法制统一,促进人事依法行政,提高人事执法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包头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包府办发[2006]31号),结合人事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市直各委办局、各旗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人事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能被反复适用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行政文件。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称“办法”、“规定”、“细则”、“通知”和“通告”等。

第三条 市人事局政策法规科具体承办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审核、处理等项工作。各旗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指定相应的法制工作人员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管理,并负责向市人事局政策法规科报送登记工作。

第四条 各旗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在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一周内,填写《包头市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报告书》,连同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两份一并报送市人事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市人事局各科室(单位)起草的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于送审稿形成之日起3日内,局长或分管局长签发之前,送市人事局政策法规科审核。

《包头市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报告书》应注明制定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法规依据。

第五条 对报送备案并予以登记的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市人事局政策法规科负责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核: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相抵触;

(二)与上级人事人才政策措施相一致;

(三)不超越法定职权;

(四)内容适当;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市人事局政策法规科对报审的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纠正意见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审的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纠正部分的主要内容;

(二)需要纠正部分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三)对需要纠正部分的纠正修改意见。

第七条 市人事局政策法规科对报送审核或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收到规范性文件或其送审稿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并回复;需要修改的,应当将书面修改建议通知报送单位限期改正。报送单位应当在接到建议之日起一周内回复处理情况。报送单位逾期不改正也不回复的,由市人事局政策法规科请示局领导同意后,以市人事局名义提出正确的指导性意见,予以修改。

第八条 市直各委办局、各旗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与市人事局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由市人事局政策法规科提出修改意见。

向市人事局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之间相互矛盾或抵触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九条 市人事局政策法规科应当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规定,按时将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其审查情况报告市政府法制办。

报送备案的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违反本章第五条规定的,由市人事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人事局报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政府法制办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制定机关纠正或予以撤销。

第十条 人事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由市人事局政策法规科通知其限期报送,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报送或者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文件制定机关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降低农业税税率实施方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降低农业税税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降低农业税税率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降低农业税税率是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促进农民减负增收,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降低农业税税率工作顺利进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五月九日

河南省降低农业税税率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精神和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省降低农业税税率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降低农业税税率
  2004年,全省农业税税率由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7%下调到4%,降低3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随农业税正税同步降低。
  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农业税附加随农业税正税同步降低后,全省应征农业税正税及附加总额为29.28亿元(其中正税24.4亿元,附加4.88亿元),比2002年减少21.93亿元(其中正税18.28亿元,附加3.65亿元)。
  二、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
  全面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的农业特产品,不征收农业特产税,也不改征农业税。
  三、实施办法
  降低农业税税率实施方案实行审批到县、控制到乡、落实到户的办法。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税改办)按2002年审批的方案任务统一核减,分配到各省辖市及所属县(市、区)。各县(市、区)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确定到每个农户的农业税计税面积,减去近年因非农业建设占用的面积,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各省辖市汇总后上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批。
  四、实施步骤
  降低农业税税率工作共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根据本方案,认真做好降低农业税税率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为确保全省政策宣传口径的统一,省统一印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的通告》和《降低农业税税率政策宣传提纲》。各市、县、乡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板报等多种方式,及时宣传降低农业税税率政策,并贯穿到降低农业税税率工作的始终,真正做到进村入户,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每个农户,为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对参与降低农业税税率工作的干部进行培训,确保降低农业税税率政策的正确执行。
  第二阶段:制定、审批方案。各县(市、区)根据本方案精神,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和农民意见,摸清底数,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各省辖市认真审核各县(市、区)实施方案,并编制本市的汇总方案报省税改办。
  省税改办对省辖市汇总方案和县(市、区)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做到随报随批。于5月20日前批复到各市、县(市、区)。各县(市、区)相应做好对所属各乡镇实施方案的审批工作。
  第三阶段: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按照省批复的方案,以“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卡”上的有关计税要素为基础,将降低农业税税率以后的农业税及其附加征收任务核定到户。5月20日到31日,将每个农户的应纳农业税及其附加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示,农民认可后,于6月10日前将《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发放到农户。6月10日以后集中力量做好农业税征收工作。
  五、严肃纪律
  要严格执行“五个不准”:不准突破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农业税计税面积;不准改变2002年农村税费改革时核定的常年产量;不准调整农业税计税价格;不准将非计税面积上的农业特产税改征农业税;不准将减税额抵顶农民以前年度的农业税及其他税费尾欠和各种债务及收费。
  降低农业税税率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和农村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降低农业税税率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村社会长期稳定。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把降低农业税税率工作摆上突出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周密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降低农业税税率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农户。
  

二○○四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