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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偿问题/张生贵

时间:2024-05-09 18:44: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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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与商业险的赔偿问题

张生贵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法定保险,必须购买。责任限额分为有责和无责两种,即有责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有责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和有责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合计12.2万元;无责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 元、无责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和无责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元,合计1.22万元。商业险,有很多种类,包括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辆损失保险等,与交强险 有密切关联的应该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选择购买的,限额一般分为5万、10万、15 万、30万和50万。
  赔偿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之间、机动 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一般由机动车辆一方的保险公司先按照有责或无责限额对 对方车辆、人员和财产损失等按交强险分项限额进行赔偿,剩余部分,有各方当事人根据过
  错责任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机动车辆一方如果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依法赔偿后,则可以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赔偿。此赔偿是不分项目的,只要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保险公司均得赔偿。也即,交强险赔偿在先,只要车辆一方有责,责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必须全部赔偿,剩余部分才进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按所负事故责任比例赔偿。简单地说就是交强险先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而且不划分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只区分有责和无责。 关于相关赔偿计算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一般包括的赔偿项目有:抢救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康 复费、后续治疗费等;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一般包括的赔偿项目: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扶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处理事故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一般包括的赔偿项目:车辆损失、其他财产损失等。值得注意:根据目前有关规定和保险公司操作规程,相关鉴定费交强险内一般不予以赔偿。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计算公式:强险个项下剩余损失 x 事故责任比例 x (1-免赔率)说明: 1、对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一般会按20-30%扣除非医保用药,有时候可能更多;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免赔率根据事故责任比例不同而不同,一般为:全责20%,主
责15%,同责10%,次责5%,所以,是责任越小免赔越少;其次,如果购买了不计免赔特约保险,那么对应事故责任比例的免赔率保险公司不再扣除。但是,因为超载、超速等违规行为增加的免赔率一般不予免除,这些免赔一般情况是有一个增加免赔10%。3、如果存在合同约定免责的情形,则是否能够获得赔偿要具体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纳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纳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6?

1994-04-0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根据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精神,从1994年1月1日起,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考虑到民航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同意1994年至1995年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暂免交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七日

湖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实施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省财政预算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工作,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县(市、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其他财政收支和下级财政决算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 财政审计监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政府对财政收支的管理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其他财政收支和财政决算的监督;
(二)有利于促进财政、税务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依法有效地行使预算管理职权;
(三)有利于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和实行双重领导的体制;
(四)有利于实现财政审计监督工作的法制化。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年审制度。省审计机关对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财政决算2年全面审计1次,地、州、市审计机关对县(市、区)和县(市、区)审计机关对乡(镇)人民政府财政决算2至3年全面审计1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
(二)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情况和预算执行中的收支变化情况;
(三)预算收入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和按预算级次及程序规定划分、留解的情况;
(四)预算收入退库及税务机关税收退库情况;
(五)企业欠税和专业银行压库情况;
(六)财政、税务部门提取代征代扣税收手续费的情况;
(七)财政专项拨款、上级财政拨付的专项补助和追加预算支出指标的拨付、使用情况;
(八)财政部门管理的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九)政府对税务部门实行超收分成和税务增收分成的情况;
(十)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相关的经济建设和事业发展情况;
(十一)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补助下级政府支出资金和办理结算的情况;
(十二)省长、市长、州长、县(市、区)长授权审计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本级财政收支情况;
(十三)上级审计机关指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1、预算外资金征集、征收和解缴的合规性;
2、预算外资金、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分配、使用的合规性;
3、财政有偿使用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入帐、计息、发放、回收及占用费提取的合规性和使用效益;
4、财政专户储存的各种资金的真实性、合规性;
5、预算外往来款项的真实性、合规性。
(二)政府部门管理的财政性专项基金和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1、财政性专项基金征集、使用和解缴的合规性;
2、预算外资金项目设立的合规性;
3、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的情况;
4、预算外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5、预算外往来帐款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财税管理及效益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对单位预算按有关预算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的情况;
(二)税收管理情况,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票证管理等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财政、税务部门内部管理情况,包括权责划分、审批程序等内部控制制度和金库的缴库、退库等的有效性、合规性。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财政决算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执行财政和税收政策情况;
(三)财税管理中的主要问题。
第九条 财政审计范围包括本级预算执行机关、参与组织预算执行的机关、预算外资金和基金的管理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和参与组织预算执行的机关。具体审计对象主要是:
(一)本级财政部门(含直属单位);
(二)本级税务机关及直属分支机构;
(三)本级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
(四)本级参与组织预算执行的机构;
(五)本级财政有偿使用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基金的管理部门;
(六)下级人民政府及参与组织预算执行的机构。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财政收支情况、下级决算进行审计,实行上级审计和同级审计相结合的审计监督制度。
预算执行情况,由同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地区行政公署本级的预算执行情况由省审计机关审计,省审计机关力量不足时,可授权地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
财政决算由上级审计机关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划定范围、明确重点、合理分工的办法,主要采取现场审计方式。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进入被审计单位的时间由审计机关在当年10月至次年1月间确定。
县级审计机关于3月15日前、州和市级审计机关于3月底前、省审计机关于4月底前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提出对上一年度同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报告,同时要汇总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情况。
《审计结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
(三)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包括财政、税务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执行预算中的普遍性和特殊性问题;
(四)审计机关对有关问题的处理情况和对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审计结果。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委托同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本级财政决算前1个半月,写出审计工作报告,由政府审定后,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本级财政决算前1个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级审计机关。
《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三)预算执行中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包括政府采取的措施及其所起作用的分析和说明;
(四)本级预算外资金、财政有偿使用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
(五)下级政府在预算执行、财政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六)对加强和改善财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应当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财政部门向本级政府各部门批复的预算,税务部门的年度收入计划,本级政府各部门向其直属单位批复的预算;
(二)本级预算收入执行和税务收入计划完成情况月报、决算和年报,以及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和财政有偿使用资金收支情况;
(三)综合性财政税务工作统计年报,情况简报,财政、预算、税务、财务等规章制度;
(四)本级政府各部门汇总编制的本部门决算草案;
(五)其他需要报送的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法定程序和现行的财经、审计、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对财政、税务部门和政府其他部门在组织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各级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或者作出审计决定,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
理建议。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地方税务部门、政府其他部门制定的规定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审计机关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政府审查决定予以撤销或纠正。
第十八条 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由审计机关或政府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