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内饰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编号:CNCA—02C—060:2005
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汽车内饰件产品
2005-10-10发布 2005-12-01实施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2型式试验
4.3初始工厂审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 获证后监督
5. 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6.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6.3加施方式
6.4加施位置
7. 收费
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附件2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驾驶室及乘客舱内采用单一型或层积复合型有机材料的内饰件产品,包括地板覆盖层、座椅护面和装饰性衬板(门内护板、前围护板、侧围护板、后围护板、车顶棚衬里)。
2.认证模式
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模式也可采用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特殊情况时经认证机构同意,认证委托人可采取送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
3. 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3.2 产品抽样检测
3.3 初始工厂审查
3.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 获证后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的单元划分
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内饰件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4.1.1.1层积复合材料
1)各层材质及厚度;
2)加工工艺;
4.1.1.2单一材料
1)材质;
2)加工工艺;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 产品抽样检测
4.2.1 产品抽样
4.2.1.1抽样原则
认证机构应从认证申请单元中抽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测。
4.2.1.2 抽样时机
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应在初始工厂审查前进行。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也可以和初始工厂审查同时进行。
4.2.1.3 抽样方法及试样规格
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样品的10倍。
抽取的标准试样由抽样人封样后,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从抽取的样品上截取五块(件)标准试样。如果沿不同方向有不同燃烧速度的内饰材料,则应在不同方向截取试样。
试样规格为356mm×100mm。若内饰件的形状和尺寸不足以制成规定的标准试样,则应保证下列最小尺寸试样,但要记录。
1)如果内饰件宽度介于3mm~60mm,长度应至少为356mm,在这种情况下试样要尽量做成接近内饰件的宽度。
2)如果内饰件宽度大于60mm,长度应至少为138mm。
3)如果内饰件宽度介于3mm~60mm,且长度小于356mm,或宽度大于60mm,长度小于138mm,则不能按照本规则进行认证;宽度小于3mm,的内饰件也不能按照本规则进行认证。
4.2.1.4 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 检测标准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注:标准采用现行有效的版本。
4.3 初始工厂审查
4.3.1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抽样检测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4个人日。
4.3.2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2)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
4.3.2.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试验报告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抽样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3) 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应与抽样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4) 现场指定试验:试验项目应从例行检验或确认检验项目中选取(见附件2)。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
4.3.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负责对抽样检测、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产品抽样检测复试;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产品抽样检测复试和工厂审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价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抽样检测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抽样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并确认工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价、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 获证后监督
4.5.1 监督的频次
4.5.1.1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第12个月起进行第一次获证后监督,此后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获证后监督。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者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制造商、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 监督的内容
监督的方式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抽样检测。
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检测的结果也可以作为确认检验的结果。
4.5.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每个加工场所监督复查的时间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2.2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监督时在加工场所对获证产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检查内容见4.3.2.2。
4.5.2.3产品抽样检测
在监督时进行抽样。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方法及试样规格见4.2.1.3。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检测项目依据本规则中的第4.2.2条。
4.5.3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对监督复查时发现产品本身存在不符合的,视情况作出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决定,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对质量保证能力有不符合项的,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销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证书有效性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2认证证书的变更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1)增加/减少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
2)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应商等发生变化;
3)获证产品的商标,委托人、制造商或工厂信息(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
4)其他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需要时,针对差异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保证能力审查;合格后,确认原证书继续有效和/或换发认证证书。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在认证证书暂停期间及认证证书注销和撤消后,产品不得出厂、进口。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必须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不允许使用任何形式的变形认证标志。
6.3 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中的任何一种。
采用印刷、模压认证标志时,还应在标志周边适当位置注明产品的工厂代码。标志使用方案应报国家认监委批准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发放与管理机构核准。
6.4 加施位置
应将认证标志加施在部件主体的适当位置或其最小外包装上。
7. 收费
CCC认证收费涉及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监督复查费、年金、认证标志费等,具体费用由认证、检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附件1
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产品描述 (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1.1单一材料
1.1.1产品名称;
1.1.2材质;
1.1.3正面颜色及厚度;
1.1.4编织/制造方式。
1.2层积复合材料
1.2.1产品名称
1.2.2各层材质、厚度及编织/制造方式;
1.2.3 排列方式;
1.2.4加工工艺;
1.2.5表层颜色;
1.3 内饰零件尺寸:长x宽x高;
1.4 添加剂的种类和比例(如有)。
2.足以识别产品主要特征的照片。
3. 层积复合材料内饰件产品材料剖面示意图。
4.产品关键原材料清单
4.1本规则覆盖产品的关键原材料为:单一材料和层积复合材料等;
4.2清单中至少要包括关键零部件、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供货单位和进厂检验项目等内容。
5. 工厂概况:
5.1 生产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
5.2 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
5.3 工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5.4 与附件2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及机构框图/表和职责规定文件等。
6.必要的认证产品检测报告。
7. 委托人、工厂的注册证明材料。
8. 指定认证机构需要的其他文件。
附件2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所有班次的生产操作,应指定确保产品质量的人员。
负责产品质量的人员,为了纠正质量问题,应有权停止生产。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 文件和记录
2.1 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实施规则要求。
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 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程序中应包括对关键零部件或材料供应商实行产品和制造过程批准的要求,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方法、频次和判定准则,以确保关键零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工厂应保存关键零部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 过程准备
4.1.1 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过程)进行识别并确认;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4.1.2对关键的生产过程进行过程研究,以验证过程能力并为过程控制提供输入。
4.1.3以适当方式进行作业准备验证。
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4.3 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
4.4 工厂应建立并实施生产工装管理系统和关键设备预防性维护系统。
4.5 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零部件与认证样品一致。
4.6 工厂应建立并实施产品的可追溯系统。
适当时,确定并应用统计技术。
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
汽车内饰件产品例行检验项目为外观质量。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汽车内饰件产品的确认检验项目为燃烧特性,检测依据见本规则4.2.2。确认检验项目最小频次为每单元1次/年。
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6.2 测量系统分析
为分析测量和试验设备系统测量结果的变异,工厂应进行适当的测量系统分析,保存相应的记录,适当时,可选用测量系统重复性和再现性(R&R)分析,小样法分析。
6.3 实验室管理
工厂应定义内部实验室实验范围,包括进行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的能力。
为工厂提供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的外部/商业/独立实验室应有定义的范围,包括有能力进行的检验、试验或校准服务。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
工厂应制定返工、返修作业指导书,内容应包括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需重新检测。对重要部件或组件的返修应作相应的记录。
未经确定或可疑状态的产品,应列为不合格品。
废旧产品必须以对待不合格品的类似方法进行控制。
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8 内部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程序,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结果。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信息输入。
工厂应以适宜的频率审核每个制造过程,以决定其有效性。
工厂应以适宜的频率,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其产品进行审核,以验证符合所有规定的要求。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试验样件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10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工厂应按适当策划的时间间隔检查库存品状况,以便及时发现变质情况。
注:斜体字表述的内容引用自GB/T18305-2003。
商务部关于印发《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十一五”发展规划》的通知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信发[2006]700号
【发布日期】2007-01-05
【实施日期】2007-01-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各驻外经济商务机构: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十一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根据《商务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的重要专项规划。《规划》简要回顾了“十五”期间我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历史进程和主要成绩,分析了当前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形势,提出了“十一五”时期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主要措施和重点工程,是做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为实现《规划》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现将《规划》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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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五”发展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目 录
一、“十五”期间我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简要回顾
(一)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历史沿革
1、中国贸易指南项目建设阶段
2、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阶段
3、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阶段
(二)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成绩
1、确立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法律地位
2、建立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管理制度
3、构建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组织构架和运行模式
4、推出了一批有影响力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产品
(三)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缺乏总体规划
2、《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规定缺乏配套措施
3、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影响了商务信息服务工作的推广
4、信息服务内容配置不合理,无法满足商务工作需要
5、公共信息服务发展不平衡,尚未形成纵横交错、合理完善的信息服务网络
二、“十一五”期间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的形势
(一)建立和完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二)建立和完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是商务主管部门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
(三)建立和完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四)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三、“十一五”期间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二)遵循原则
(三)发展目标
(四)主要内容
四、“十一五”时期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和重点工程
(一)主要措施
1、强化组织保障
2、完善制度保障
3、加大资金保障
4、做好基础保障
(二)重点工程
1、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工程
2、城乡市场信息服务工程
3、产业安全数据库扩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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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十一五”发展规划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以政府为主导,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提供公共商务信息产品为手段,是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新形势、承载我国商务主管部门职能转变、体现公共财政原则的贸易与投资促进措施,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商务工作的重大发展战略,推动我国企业全面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进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十五”期间我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简要回顾
(一)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历史沿革
“十五”期间,我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经历了从局部到整体逐步推进的过程。
1、中国贸易指南项目建设阶段
2000年6月,中国贸易指南项目对外公开招标,标志着由政府主导的公共信息服务工作正式开始。2000年8月,通过招标产生的5家项目承办单位分别与政府签订了承办合同。这一阶段的主要贡献是创造了招标采购、合同管理这样一种建立公共信息服务的模式。
2、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阶段
随着社会公众对信息需求的增加,单个项目已满足不了这一需要。在国家财政部的支持下,2001年设立了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并由原外经贸部、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用于资助包括中国贸易指南在内的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这一阶段的主要贡献是从国家层面上建立了比较规范的资金保障体系和组织管理体系。
3、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阶段
2003年3月,商务部成立后,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更名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公共信息服务由单纯的外贸领域扩大到整个商务领域。这一阶段的主要贡献是:无论从广度和深度上,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都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
(二)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成绩
“十五”期间,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在组织机构建设、系统运行机制建设、信息体系构建以及信息服务产品升级等方面取得了斐然成就,成为我国商务工作发展的重要支撑。
1、确立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法律地位
2004年4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对外贸易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向对外贸易经营者和其他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这不仅是对“十五”期间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充分肯定,而且在外经贸基本法的层面确立了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的法律地位,标志着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作为一项贸易促进措施有法可依,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展示了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2、建立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管理制度
根据《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以资金管理、项目管理为核心的规章制度,形成了比较规范的资金保障体系和组织管理体系,为实现对各信息服务项目的科学管理、促进各项目的良性运行、确保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效果提供了制度保障。
3、构建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组织构架和运行模式
商务部作为主管部门,按照“公共财政、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统一标识、科学决策、追踪问效”等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信息服务项目合同制承包的方式,汇集了众多社会优秀机构参与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数据采集中心、数据合成中心、项目管理中心及法律咨询和审计等机构,使得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能够协调有序地运转。据统计,“十五”末期,已经获得执行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的机构有13家,直接从业人员达300余人。
4、推出了一批有影响力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产品
截至“十五”期末,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商务部政府网站为主体,专业数据库、业务指南及其他专业信息产品为一体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内容体系。其中,商务部网站建设成效显著,基本集成了公共信息服务体系的所有数据,已经成为综合性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门户站点和社会公众认可的权威性公共商务信息平台,是海内外商务界人士了解中国经贸政策、获得最新商务信息的首选门户网站。商务部网站的点击率不断提升,到“十五”期末的2005年,网站年点击率达到31亿次,列世界政府网站排名第6位。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以国际商情市场信息、政策法规信息和经济环境信息为主要内容,突出了国际商务的特点,成为我国社会公众了解国际市场的便捷窗口和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参考。
(三)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五”期间,尽管公共商务信息服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些重大而迫切的问题亟需在“十一五”期间得到解决。
1、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缺乏总体规划
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是一个新生事物,正在逐步推进的过程中,尚没有整体规划进行指导,这就增加了该体系在建设内容、建设速度等方面的不确定性。
2、《对外贸易法》的相关规定缺乏配套措施
公共信息服务虽然写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但是由于缺少配套的实施细则,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出现无章可循的局面。
3、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影响了商务信息服务工作的推广
目前,随着互联网高效、便捷、低成本优势的日渐显现,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的推广越来越多地借助互联网进行。但由于我国信息化基础设施的总体水平较低,地区间、城乡间的发展极不平衡,很多偏远地区及广大农村无法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快捷地了解最新的政策法规、贸易信息等。
4、信息服务内容配置不合理,无法满足商务工作的需要
目前我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现状是:服务水平不高与资源浪费并存,重复劳动和不成系统的信息服务局面并存。一方面是信息内容尚不全面,信息服务体系的结构尚有待调整,信息服务产品还没有升级,从而导致向企业提供的国际市场信息零散,不能满足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需要;另一方面,各级地方政府、投资和贸易促进机构以及其他社团组织等各种渠道的公共商务信息存在同水平重复转载、资源严重浪费的现象,缺乏统一的信息管理、协调和分工,这些势必都会影响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效率。
5、公共信息服务发展不平衡,尚未形成纵横交错、合理完善的信息服务网络
经过几年的建设和发展,国家层面的公共商务服务体系无论在内容还是在组织架构上都已基本成型。然而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区域经济发展差异较大,需要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和需要建立本地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平台。但是,一些省市商务主管部门由于缺少专项资金保障,迄今仍未建立起必要的公共信息服务组织机构,使得信息获取及发布渠道不畅,进而影响到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的进一步推广、充实和完善,难以形成顺畅通达的覆盖全国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网络。
二、“十一五”期间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的形势
在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十一五”时期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为贯彻“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未来5年,我国商务工作将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这对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一)建立和完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地区协调发展,缩小城乡发展水平的差距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应致力于解决城乡间信息不平衡、信息资源不对称的问题,缩小并最终消除信息鸿沟。
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方针政策要求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针对农村市场提供满足“三农”需求的各项信息服务,在引导和方便农民推销农副产品,购买质优价廉的生产资料和消费品,促进工业品下乡,帮助农民增产增收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需要同时推进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农村信息化应用水平,将公共商务信息推向农村,开拓农村消费市场,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发掘农村消费潜力,加强农村流通体系和市场建设。这也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向纵深发展,将触角伸向广大农村地区,建立覆盖全国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网络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二)建立和完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是商务主管部门转变政府职能的需要
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信息服务是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树立政府形象,打造透明、高效、服务型政府的需要和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未来几年,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规划和组织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就成为商务主管部门的一项重工作。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康有序地发展要求商务主管部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法建立起全面、快速、高效的市场信息搜集系统,分类科学、便于使用的信息储存系统,快速反应、深刻分析、符合实际的预测、预警系统,由商务主管部门、企业、中介组织、专家等组成的市场监测队伍,为社会提供权威的信息服务,为引导生产、指导消费、合理配置资源发挥作用;建立产业预警应急机制,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三)建立和完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随着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步伐的加快,坚持开放促发展,在更高的层次上全面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推动国内产业结构升级,成为新时期商务工作的核心任务。
商务工作未来的发展要求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在更广泛的领域、更高的层面,以质量更优的服务产品满足企业、公众日益增长的信息服务需求,为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全面、及时、准确、有深度的商务信息服务,有效地帮助中小企业应对经济全球化,推动我国经济发展。
(四)信息技术的发展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当今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更加便捷和可靠的技术保障,使信息服务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得以实现。
三、“十一五”期间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时期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发展趋势,充分发挥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积极性,着力完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组织保障体系、信息内容体系和推广应用体系,重点加强商务领域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建成体系完善、运转协调、权威高效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为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推动“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提高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加强农村流通体系和市场建设服务。
(二)遵循原则
“十一五”时期,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遵循的原则是:
1、公共财政原则: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主要以国家和地方的公共投入为主,以提供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产品为主。
2、需求导向原则:所有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产品的设立与发展,都必须以绝大多数的企业、公众的需要为前提,并根据企业、公众的需求不断调整和完善。
3、科学高效原则:要坚持政府采购制度,严格按合同办事;进一步完善项目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4、协调发展原则:要努力解决城乡间信息不平衡、信息资源不对称的问题,缩小并最终消除信息鸿沟,实现城乡协调发展。
(三)发展目标
经过“十一五”时期的发展,我国将建成受众群体最多、结构合理、内容全面、权威性强、顺畅通达、高效快捷、覆盖全国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系统。具体目标为:
进一步完善公共商务信息的结构,增加企业急需的国别贸易环境、国外经济合作机会、跨国经营风险评估等类别的信息。
加大对信息的处理、分析力度,增强公共商务信息的引导性和权威性。
提高信息的更新频率,缩短更新周期。对境外敏感性数据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一般性信息一年更新一次。
增强公共信息服务的国际影响力,增加外文版本,以便更加有效地推动我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触角伸向农村,使全国所有的村级单位都成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网络的节点,以顺畅通达的信息引导农村生产和消费,帮助农民增产增收。
预计到2010年,我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的国际国内受益群体有显著增加,覆盖面更加广泛,商务部政府网站的年点击率达到100亿次。
(四)主要内容
1、进一步办好商务部网站。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中的数据集成和门户作用,推进政务公开和网上办事,利用信息化手段服务于公众。丰富网站内容,完善网站体系,办好商务培训网,充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开辟远程培训平台,解决各地特别是偏远落后地区商务机构和商务人员在师资、场所、经费以及培训时空上的限制和困难。
2、继续做好综合数据库建设。做好中国商品、世界买家和全国商品流通数据库的数据完善、更新和维护工作,新建全球法规、世界经济等综合性数据库。
3、进一步办好“地方商务之窗”。按照“统一建设、分级管理、各自维护、同步发布”的原则,加强地方商务之窗的使用培训,不断完善栏目设置,争取“十一五”期间所有地方商务之窗都能正常维护运行并产生良好效果。
4、做好公共信息资源的推广使用。通过网站、报纸、光盘、推介会、服务热线等方式,加大公共信息服务产品的推广使用力度。在有条件的特派员办事处,试办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中心。继续办好《中国省市商务概览》。
5、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动中外信息交流和互换。进一步办好中外合作网站,利用多双边交流和磋商,建立与其他国家/地区政府间的信息交换机制,推动政府间信息资源的互换共享,增加信息渠道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四、“十一五”时期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措施和重点工程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十一五”时期,我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组织保障、完善制度保障、加大资金保障,同时实施一批大型主体项目,加快建设步伐。
(一)主要措施
1、强化组织保障
“十一五”期间,要在进一步完善现有组织机构基础上,逐步建立一个从中央到地方的完善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组织体系。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明确公共商务信息服务的主管机构,发挥政府对公共商务信息服务工作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各类中介组织特别是贸易促进组织、信息中心、商协会的作用,引导其从事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通过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方式,选择社会上优秀信息服务企业承办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鼓励信息服务企业对公共信息产品进行再加工,提供有偿增值服务;为社会信息服务机构利用公共信息产品创造条件,进一步挖掘信息服务产品的价值。
2、完善制度保障
“十一五”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关于公共信息服务的规定,制定《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条例》,依法保障公共信息服务工作。要根据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现有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强化项目管理,确保对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从立项、编制预算、策划论证、招标、执行、费用确认、绩效考核、项目验收及拨款整个项目管理流程的有效管理。
3、加大资金保障
(1)完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探索国家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投向,通过项目方式逐步向基层倾斜。推动基层特别使农村村级信息化基础设施改善,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辐射到村。
(2)“十一五”期间,我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将进入承前启后、快速发展时期,不仅已经建成的网站和数据库需要维护,而且尚有诸多的信息服务空白亟待填补,对资金的需求无疑会急剧增加,需要中央财政增加投入。
(3)通过宣传引导推动方式,鼓励各级地方财政和商务主管部门设立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专项资金。加大对地方商务领域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改善基础设施。
4、做好基础保障
加强商务领域信息化基础设施的调查统计工作。 “十一五”将开展定期、不定期的信息化基础设施调查统计工作并对外发布,以摸清家底,为科学决策服务。
加强对各类商务人员特别是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信息化基础知识培训。建立适应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需要的人才培训制度,采取远程教育、现场培训、研讨会等各种方式,为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做好人力资源保障。
(二)重点工程
1、农村商务信息服务工程
为实现城乡协调发展,把公共商务信息服务推广到农村,“十一五”期间,将开展以广大农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收集发布农村商务信息为方式,以促进农副产品和生产生活资料流通、发展贸易为主要目的,以公益性、非盈利性为基本特征新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1)指导思想
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宗旨,大力推进新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农村信息化应用水平,引导和方便农民推销农副产品,促进工业品下乡,方便农民购买质优价廉的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帮助农民增产增收。
(2)主要任务
——在商务部网站上建立“新农村商网”,以信息发布、咨询互动和交易对接三大功能为主要手段,整合发布农村、农民需要的政策信息和市场信息;同时设立“省市新农村商网”网页,收集和发布当地农村商务信息。新农村商网的信息内容以农村流通信息为主,同时与有关涉农部门开展信息合作,积极链接和推介各相关部门的农业生产、流通、科技、教育等信息,形成信息互补和共享,共同为新农村建设做贡献。
——创办《新农村商报》,立足于商务,面向农村和农民,以“农村流通”为特色,推动商务信息到村到户,为我国广大农民提供有关农村市场和商务政策的资讯服务。通过及时、实用的市场信息和政策信息服务,帮助农民了解农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的产量、价格等生产和流通情况,协助解决农村市场信息不畅、农民买难卖难的问题,促进农副产品附加值提高和品牌培育,更好地引导农村消费和商品流通,促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和商业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市场化。
——建设农村商务信息服务站,为农民收集信息、发布信息服务。充分发挥信息服务站的辐射作用,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覆盖到农村。
(3)工作目标
新农村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坚持公共服务的原则,不向农民收费,不给农村增加负担;以政府推动、引导和示范为重点;抓好试点、注重实效、逐步扩大、分期建设。2006年以中部省(区、市)为主,选择部分省(区、市)开展试点,“十一五”期末在全国全面铺开。
2、城乡市场信息服务工程
“十一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起点,国内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这既为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也对该体系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十一五”期间,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将在统筹国内外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的基础上,对生活必需品、重要生产资料及其它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流通产业进一步加强监测,继续完善监测准确、分析深刻、预测科学、反应快速、调控及时的中央、省、市、县四级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
(1)指导思想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宏观调控需要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及时、准确监测,加工、发布市场信息,引导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
(2)主要任务
建立健全各项市场监测报表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形成较为完善的市场监测法制体系;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权威的智能化信息平台,形成快速高效、真实可靠的市场信息搜集系统,科学分类、便于使用的信息储存系统,科学预测的分析预警系统,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市场调控系统;建立一支由商务主管部门、中介组织、企业、专家等组成的高素质的市场监测队伍,不断拓展监测领域,提高智能水平,加快成果转化,增强调控能力。
(3)工作目标
从2006年起,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建立准确监测、深刻分析、科学预测、快速反应、及时调控的城乡市场监控体系,监测网络覆盖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90%以上地市、30%以上县,样本企业达到30000家,使该体系成为权威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成为及时反映市场走势和变化的晴雨表,提高为政府决策、行业发展、企业经营、居民消费提供信息服务的能力,保障国内市场的稳健运行。
3、产业安全数据库扩容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49条规定,建立预警应急机制,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是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一个完备、科学的产业安全数据库,是商务部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有力支撑,对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建立服务型政府的迫切要求。
(1)指导思想
通过对国际经济发展变化、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的影响进行连续跟踪,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发布相关信息,为产业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2)主要任务
首先是建立覆盖重点产业、产品和企业、包含生产、效益、技术水平和进出口等内容的较为完备的数据库,为产业安全状况分析和竞争力评价提供数据支撑;其次是形成一套指标科学、方法先进、预测准确的产业数据处理与评价体系;第三是搭建产业安全数据信息应用平台,及时发布产业安全状况和产业竞争力动态,为政府、行业、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产业安全数据库扩容工程将通过建立和完善数据收集体系、数据加工体系、信息发布体系和专家体系来实现预测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可行、预控有效。
(3)工作目标
试点启动时样本企业3000家,2006年年底达到1万家,2008年达到3万家;“十一五”期末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形成覆盖重点区域、重点产业、产品及其重点企业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产业损害预警监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