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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权限的规定(废止)

时间:2024-07-10 11:54: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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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权限的规定(废止)

北京市政府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权限的规定
市政府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着简政放权、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建设用地(包括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均由市或者区、县规划局选址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件)。其中下列建设用地,可由建设用地所在区、县规划局选址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二、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新农村建设用地。
三、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单位在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建设用地。
四、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
五、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开发单位的住宅开发区的建设用地。
六、市人民政府或市规划局决定由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的其他建设用地。
远郊工业开发区、工业小区经市人民政府一次性批准建设用地、市规划局一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其具体项目的建设用地,由区、县规划局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远郊区各县、区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用地中,属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土地的,须先征得市规划局同意。
第四条 各项建设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均由市或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其中下列建设工程,可由建设工程所在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农村村民住宅。
二、按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的新农村建设工程。
三、规划市区范围内重要大街两侧、传统文化街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定地区范围内,现有单体建筑物改造和外部装修工程。但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建设工程须经市规划局同意。
四、规划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在原有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高度不超过四米的平房建设工程。
五、规划市区范围内的居民私有房屋的翻建工程和建筑高度不超过四米的平房扩建工程。
六、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私有房屋的翻建、扩建工程。
七、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单位的建设工程。
八、远郊区各县、区所属开发单位的住宅开发区的建设工程。
九、在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市属单位在原有用地范围内的翻建工程,或者添建工程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0 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十、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可由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十一、投资总额在500 万美元(含500 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
十二、远郊区各县、区行政区域内,除主要公路、重要桥梁、铁路、主要管线、通讯电缆、重要引水工程和35千伏以上的高压输电工程等以外的其他市政建设工程;
十三、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规划局决定由区、县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五条 文物保护区、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工矿区及道路、铁路、河道两侧隔离带等特定地区范围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权限和程序,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区、县规划局核发重要建设工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报市规划局备案。
第七条 区、县规划局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划管理机构或规划管理人员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件的具体工作。
第八条 市规划局必须依据城市规划加强监督,发现区、县规划局越权或不当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权予以撤销或变更。
第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发布之日起实行。



1992年12月8日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7〕44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3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六盘水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六盘水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市府办发〔2001〕55号),结合我市公务员医疗保险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六盘水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指在实施《六盘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对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以保证公务员原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与我市的经济发展和财政承受力相适应,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第三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事业单位(包括财政全额拨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四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来源:财政全额拨款单位每年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每年由同级财政按拨款比例列入预算,差额部分由单位按比例缴纳;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单位缴纳。
第五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资比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使用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作适时调整。市级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享受补助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5%缴纳。
第六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一)按公务员医疗补助缴费基数的2.5%划入基本医疗保险职工个人帐户。
(二)缴费基数的2.5%用于建立公务员住院统筹医疗补助基金,具体使用范围为:
1.补助因患基本医疗保险病种目录内疾病住院治疗时自负的医疗费用,补助比例为50%;
2.补助因高血压、冠心病、脑梗塞、脑溢血后遗症、颠痫、糖尿病、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斥药物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症、红斑狼疮、肝硬化等疾病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时自付费用的50%;
3.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不补助非医疗费用和审核不合理的医疗费用。
第七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比例可根据医疗补助基金使用情况作适当调整,住院统筹医疗补助经费当年内不足支付部分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调剂或报同级财政解决。
第八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应本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建帐,单独管理。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和考核,监督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 各县、特区、区的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筹资标准根据医疗费的实际支出、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由同级财政负担;其公务员住院统筹医疗补助支付标准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与《六盘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同步实施,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劳动人事部关于分配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已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如何发给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分配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已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如何发给工资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废止理由: 适应当时情况, 自行失效


最近,有的部门询问对已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分配到企业单位工作后如何发给工资的问题。对此,我们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劳人薪〔1985〕84号通知的规定,结合企业现行工资制度的状况进行研究,提出了处理意见,并征
得国家教育委员会同意。现通知如下:
已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分配到企业单位工作后,不实行见习期,可根据其学习成绩和工作能力明确职务,按企业的工资制度发给工资。一时难于明确职务的,在尚未明确职务之前,暂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对分配到已执行我部劳人薪〔1985〕31号文件规定的国营
大中型企业工资标准的企业单位工作的,已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可暂按新拟企业干部工资标准十二级的标准发给;已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可暂按新拟企业干部工资标准的十二级副的标准发给。对分配到未执行我部劳人薪〔1985〕31号文件规定的国营大中型企业
工资标准的企业单位工作的,可以分别参照上述工资水平进行安排。他们在明确职务后,再按职务正式确定其工资。同时,均应按现行规定发给企业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
对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毕业生,其见习期间的临时工资待遇和定级工资,仍按我部劳人薪〔1985〕3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198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