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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作用/王新剑

时间:2024-07-07 18:20: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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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是检察工作进入崭新发展阶段召开的一次具有重要意义的会议,对检察工作今后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检察机关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成为各部门必须着力抓好的重点工作之一。“十三检”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放在突出位置予以关注,是胡锦涛总书记“七一”讲话精神在检察工作中的生动体现,也是大力开展检察改革、努力完善检察制度的前提和出发点,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艰巨繁重。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是适应我国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的必然要求, 是履行检察职能的应有之义,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又一重要举措,是履行检察职能的应有之义,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能又一重要举措。本文拟就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作一粗浅探析。
一、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中应坚持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期,也处在矛盾凸显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结构也发生着深刻变化,人员流动性增强,个人与社会组织的依存关系大大减弱。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复杂多样,各种传统的、新型的社会治安问题等,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绝大多数矛盾都是群众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通过某种行为,唤起政府和社会的关注,使自身利益能得到确认和保障。这些行为有的理智,有的冲动,有的合法,有的违法。涉及的领域包括企业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保维权、劳资纠纷等。从实质上看,当前的社会矛盾由利益分化导致的贫富不均、利益分配不均引起的,但原有的与计划经济相伴生的社会管理体系明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也不容忽视。
社会是人们依据一定的关系彼此结合而成的生活共同体,是人们相互交往的产物,是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管理是指人们为使社会机体及各部分向着一定目标运动而进行的计划、组织、控制和引导等活动。在任何国家,一个稳定、和谐与发展的社会都离不开有效的社会管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在于通过履行检察权,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因此,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全面提升社会功能,就成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属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必须深入社会,充分发挥各项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维护司法公正,理顺群众情绪,促进社会和谐。
二、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应坚持的原则
一是依法参与原则。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依法参与、依法管理。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绝不能为了求新、求快、求亮点擅自突破法律界限,随意创制和乱作为,否则就是滥用职权。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参与的原则,在方式方法上仔细遴选,科学取舍,对通过行政手段、道德手段能解决的问题不宜介入,对依靠社会组织和当事人自治能化解的矛盾不宜启动诉讼程序,在管理、服务的过程中必须保持适度的消极性、被动性,不能不能随意地扩大检察权。采取的方法手段既要考虑可行性、创新性,也要考虑合法性,不能为了迎合少数领导的想法、配合某些地方形象工程或者支持一些个案的需要作出违法决定,决不能突破法定职能包揽不在检察权范围内的工作,更不能突破现有的法制框架乱作为。
二是执法办案原则。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必须通过执法办案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执法办案是履行一切检察职能的本源和归宿,也是新时期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性工作。只有更严格地坚持有案必办原则,更高质量地办好每一起案件,才能取得人民的信任,才能更好地发挥服务职能。现阶段,在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落实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只有通过充分发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查办职务犯罪等职能作用,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群众才有安全感,才能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才能树立良好的法治、道德标准。只有坚持有案必办、依法严格办案、高质量高标准办好案件的工作原则,检察机关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才有了立足点和工作基础,检察工作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
三是强化服务原则。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首先必须从理念上反思、重构。凸现司法工作服务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关键是优化现有的工作方法和模式,使之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树立牢固的服务为先、服务为本意识,不断优化工作思路,不断彰显检察机关的服务职能,使检察工作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社会管理创新不是管得更多,而是管得更好,就检察工作而言,必须适当坚持检察职能的谦抑性,合理行使批捕、起诉等权力,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同时,努力寻找检察工作在整个社会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助力点,“打”、“救”、“防”结合,通过为社会和公民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来履行检察工作对社会的管理职责,以此为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
四是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目标。实现公平正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不公平是一切社会动乱的根源,是发生矛盾和问题的因素,离开公平正义,不但旧矛盾和问题得不到解决,新的矛盾和问题也会不断产生,社会和谐、稳定就无从谈起。胡锦涛总书记曾强调“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检察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仅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而且起着重要的防线作用。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一系列教育活动的开展,检察队伍的素质和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但我们也应清醒的认识到,在当前的新形式下,特别是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重大,使命更加艰巨。我们之所以反复强调“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就是为了在越来越完善的法律体系大背景下,通过公平正义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离开公平正义不仅法律会成为一纸空文,依法治国也就成了一句空话,检察机关也就失去了公信度。因此,只有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让公平正义成为人们看得见、感受得到的结果,依法治国的目标才能实现。
三、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方式的路径选择
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准确定位是基于“法律的品格”和“要件”而言,仅凭“满腔热忱”还不够,更要注重方式方法。这些方式方法要以“要件”为基点,也要注重法律的保守性、消极性和普遍性特点。因此,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式选择,既要注重“要件”的需要,也要兼顾法律的品格特性。
(一)互动方式。法律监督的程序性权力处于核心地位,检察机关是通过“启动法律程序来实现追诉犯罪,监督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秩序,促进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功能的”,因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往往体现在对特定法律监督程序的发动,而非实体内容的决定”,促使程序性权力与实体性权力的顺利衔接。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必然与其他有权监督主体以及有关机关发生引起与被引起的互动关系,同时与被监督者发生纠正与被纠正的互动关系,这种互动关系反映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所具有的积极主动、富有成效的职权特点,这种方式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内容之一。1、与公安、审判机关的互动。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审判监督等权力,引起公安机关的立案程序和审判机关的二审、再审程序,对公安侦查等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通知纠正。2、与其权力监督主体的互动。检察机关与其他监督主体的互动关系实质上是协作关系。包括:1)与权力机关的协作关系。2)与监察机关、具有行政处分权的上级行政、审判机关的协作关系。在这种互动关系中,具有职能性、多向性和一致性特点,可以充分发挥检察主导性的特性,运用互动关系特点,开展与公安、审判机关的监督和制约衔接方式,与其他权力监督主体协作方式的社会管理创新。
(二)延伸方式。检察机关作为代表国家、公共利益主动纠正、追诉违法犯罪行为的国家机构,必然要更多地承担对社会利益保护的职能。由于法律监督性质具有规范性、程序性和有限性的特性,致使法律监督的效力和权力行使受到了不同程度地影响和制约。当前我国社会管理存在诸多管理隐患和“缺位”的现象的存在,而作为具有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却无法触及。检察机关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当以延伸检察监督职能的方式,就象“控诉权的派生和延伸”一样,以检察权职能为基点,将检察监督职能向外延伸方式,使检察监督权能限度扩张,运用延伸职能职权,启动申请权及时有效地予以“提醒”,促进社会管理的“缺位”管理和行政管理无法触及的领域,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三)拓展方式。随着检察职能逐渐向外延伸,其触角涉及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领域,甚至超出诉讼领域对行政权力运作产生影响,这种“检察权的扩张是国家法律监督职能不断强化的客观需要”。特别是在“和谐社会”语境下,“协商性司法”理念的逐渐探索,对传统司法理念形成巨大冲击,“这种新型司法程序的出现,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并有着深刻的法律文化基础,”这为检察监督职能拓展空间和范围提供了契机和舞台,特别是在社会结构深刻变革的时代背景下,更为检察机关拓展检察职能方式,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条件。尤其是在民事行政诉讼法律监督方面。在拓展方式中,以检察监督内涵为基础,通过拓展空间和范围的手段,拓展检察监督外延,对原有检察效力无法涉及和触及的行政管理领域,通过检察监督、请求权、检察建议、检察协作等方式,达到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
(四)创新方式。检察机关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之一,理应在完善社会管理体系,服务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作用。但是,社会管理体系是一套十分复杂的管理系统,利益格局庞杂而复杂。在我国处于社会转型的历史时期,加上异化的“权力经济”作用形成了腐败因素,社会管理难免出现管理漏洞和缺失,导致越位错位现象与人民群众期待值形成的巨大反差,需要检察机关对社会管理协作、漏洞和缺失衔接、群众诉求和矛盾的协作处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等方式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如暂缓起诉制度的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探索等,对参与社会管理体系构建,推动社会有序管理具有时代意义。
四、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工作重点
纵观当前社会管理现状,迫切需要对现有社会管理模式进行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管理体系,以不断提高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水平,促进社会和谐。检察机关有责任加强社会管理方面的研究创新,主动应对社会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依法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手段和方法,加大执法办案力度,通过提高执法水平来补强社会管理创新这块“短板”,确保社会管理创新在检察环节落到实处,也要与时俱进,寻找重点、有的放矢,创造性地推动工作,从而为探索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是积极参与对特殊人群的帮教工作。特殊人群是社会管理的难点也是重点。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要着眼实际,解决问题,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促进监所依法、文明、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认真贯彻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探索适应社区矫正特点的检察方式,加强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特殊人群帮教管理,帮助刑释解教人员妥善安置、融入社会;与共青团、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密切配合,加强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的犯罪工作。
二是积极参与对重点地区的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须着力解决好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地区的整治开发、服务管理与协调发展问题。在为党和国家的大局服务过程中,检察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深入开展对社会治安重点地区的排查整治。对排查整治出来的黑恶势力、“两抢一盗”等犯罪案件,适时介入侦查,依法快捕快诉,及时、准确、有力地打击。密切关注社会治安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消除隐患、强化管理、预防犯罪的建议,促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设。结合办案加强法制宣传,广泛开展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活动,增强公民法制观念,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三是积极参与对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管理。互联网不仅是新技术、新产业、新媒体,也是新的意识形态阵地。在建设与管理并重的思路指导下,检察机关要坚决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盗窃和“黄赌毒”等犯罪活动,维护网上秩序,净化网络环境。高度重视涉检网络舆情,建立健全应对、引导等机制。既要把网络舆情作为听民声、察民情的重要渠道,又要高度重视涉检负面报道,认真评估舆情影响,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网上舆论,营造有利于社会稳定的舆论环境。
四是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通过执法办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新时期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性工作。检察机关要通过充分发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职能作用,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认真抓好涉检信访积案化解工作,采取综合措施,力争尽快消化解决检察环节的信访积案。结合执法办案,建立健全检察环节社会矛盾排查化解、执法办案风险评估、检调对接等工作机制,努力探索化解矛盾纠纷的新途径新举措。高度重视敏感案件的办理及“三个效果”的统一,防止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组织检察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诉求、解决困难,切实把排查化解矛盾工作做深、做细、做到位,真正践行执法为民。



作者姓名:王新剑
单 位: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地 址: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
电 话:15668265785
电子邮箱:cwjcy@sina.cn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卫生专项经费购置设备招标管理的试行办法的函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卫生专项经费购置设备招标管理的试行办法的函
北京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市中医局:
为加强我市社会保障卫生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益,推动我市卫生事业的发展,现将《财政卫生专项经费购置设备招标管理试行办法》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

附:财政卫生专项经费购置设备招标管理的试行办法
为了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对财政专项经费购置大型设备采取招标、投标管理,以达到合理配置卫生资源,规范购买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试用范围:凡属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购置设备单项价值在100万元及100万元以上,或一次拨款集中配置的批量采购总价值在200万元及200万元以上者,均必须采取招标方式,实行公开的竞争性招标、投标采购。
二、招标组织:
(一)由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财政专项经费项目采购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下设项目采购招标办公室,负责对项目全过程的组织、实施、监督等工作。
(二)招标办公室聘请与项目有关的技术设备专家、行政管理专家、财经专家、采购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医学科技发展需要、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卫生消费相结合,及成本效益的原则,对项目的招标书、投标书文件中设备的性能、规格、质量、价格、预期效益进行论证;对标底
和投标商(供货方)的资格、信誉进行审定,填写评审意见书(附件二),原则上在单位上报后一个月内提出审定意见。
(三)招标办公室可委托专业部门按照现行的商业招标程序负责项目的招标。该单位在办公室的监督下负责从接受委托、招标到揭标、商务谈判、合同签约等全过程工作,参与招标单位不得少于两家,并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招标纪律,严格保密,承担招标过程的法律责
任。
(四)定标后由招标办公室委托专业部门按照协议书要求,负责代理项目的采购、运输、到货的全过程。
(五)评估验收。仪器设备到货后,由评审委员会及项目单位及时进行设备验收、评估工作,并建立评审验收、安装、使用及效益的各项记录,将结果报办公室。对不符合签约规定的如:延期到货,规格、性能、质量与合同不符,破损等问题,由签约责任者负责提出处理意见,如索赔
、退货等,报办公室审核,待领导小组批准后,签约责任者负责与供货方协商解决。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三、申报程序:
(一)由申请单位填写“专项经费项目申报表”并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一),对项目的立项背景、依据、预计社会和经济效益项目意向(包括供货单位设备性能、质量、设备部件、附件、到货安装、售后服务、货方经济实力)、配套条件、计划进度、项目总预算及资金来源
等提供详尽的情况。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同意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市财政局审核。
(二)市财政局对项目审核同意后,提交招标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招标工作。
(三)市财政局根据实际需要、财力可能及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审核评估意见,按标底批准预算额度。
四、费用的支付。凡经招标领导小组同意采购项目费用的支付,原则上仍按现行经费渠道,即由市财政局按核定的预算一次性拨付到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按设备购置计划拨付到申购单位,申购单位按进度向供货方拨付价款。在项目结束或年末终了时,按原程序编报决算报表。
五、效益与管理。设备安装并使用半年后,及时填写专项经费跟踪反馈表(附件三),并切实按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六、本范围规定的大型设备未经批准,并不经招标、投标管理程序自行购置者,不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周,并核减该单位专项经费。
七、招标办公室对项目购置的全过程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合适当给予奖励。



1998年2月17日

关于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中央文明办 教育部等


关于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的通知

新出联〔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文明办、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团委、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2007年4月,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八部委联合发出《关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通知》(以下简称:“防沉迷通知”)。自“防沉迷通知”发出以来,在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及全国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各项保障措施逐步到位;网络游戏审批管理已将防沉迷系统的设置作为前置审批的必要条件,有力地促进了防沉迷措施在全行业的贯彻落实;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独立监测机制不断完善,增强了对运营企业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情况的有效监督和对违规行为的及时查处力度;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的时间得到一定控制,沉迷网络游戏的状况有了明显改善。
  为进一步落实“防沉迷通知”要求,切实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推动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取得更大成效,实施防沉迷实名验证是至关重要的一环,也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防止未成年人盗用或者使用虚假成年人身份信息,规避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限制。经批准,公安部所属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身份查询中心”)承担全国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经与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充分协商,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流程》,并完成了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系统软件开发工作。目前,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条件已经成熟,各项准备工作基本到位,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全国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应将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作为切实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责任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所有在线使用的网络游戏(不含手机网络游戏)的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
  二、“身份查询中心”承担全国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为保障验证工作合规有序进行,“身份查询中心”应向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说明实名验证具体工作要求,按《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流程》及时有效地验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报送的身份信息,并反馈验证结果。
  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要按规定要求,全力做好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的各项相关工作。首先,要认真做好本企业应承担的网络游戏用户注册信息识别等工作;其次,按流程及时报送需验证的用户身份信息;再次,严格将经实名验证证明是提供了虚假身份信息的用户纳入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
  四、进一步加强对运营企业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情况的监测。除对运营企业按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标准开发和实施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进行监督检测外,还要密切跟踪实名验证等实施工作情况,提高检测频率和质量。所有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和《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名认证方案》进行开发部署,不得随意更改实施方式,扩大或缩小系统功能权限等,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停止其网络游戏出版运营和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直至取消其相关许可。
  五、明确分工,加强协作,积极推进实名验证等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协调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把好网络游戏审批关,坚持将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的设置作为前置审批的必要条件;继续开展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监测,特别是督促运营企业切实抓好实名验证工作,对存在不达标问题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进行查处。文明办要把实名验证等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纳入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工作之中,积极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对“身份查询中心”进行督促指导,要求“身份查询中心”增强责任感,精心安排,依法依规、保质保量开展实名验证工作。通信管理部门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网站的管理工作。教育、团委、妇联、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部门要加大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宣传力度,要继续发挥“五老”网吧义务监督员的作用,配合做好实名验证等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实施工作,积极引导教育未成年人科学使用网络游戏,养成文明健康的上网习惯。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启动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验证工作, 2011年9月30日前为试行期,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闻出版总署中央文明办教育部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青团中央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共青团中央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