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抢夺信用卡并取款应定性为盗窃罪/胡爱国

时间:2024-06-16 16:46: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案情:2012年12月24日,刘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某市一路口趁行人贺某不备,将其随身携带的挎包抢走,内有一部手机、一张银行卡及密码纸条。后刘某根据密码纸条到某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提现5.3万元,并全部挥霍。 

  分歧意见:对于刘某抢夺信用卡并取款的行为如何定罪,有四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抢夺他人信用卡,提取现金属于抢夺的后续行为,应构成抢夺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抢夺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数额较大,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特征,应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第三种观点认为,刘某侵害被害人财产的实行行为是在ATM机上使用信用卡,因机器不可能被骗,根据关键行为定罪法,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第四种观点认为,刘某行为既触犯盗窃罪,也触犯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根据有关规定,盗窃罪处罚较重,应按盗窃罪论处。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实行行为性质是确定犯罪性质的根据。侵占、拾取、盗窃等方式(不包含抢劫)获取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因信用卡本身具有保密功能,非法占有信用卡并不能直接占有他人财产,侵占、拾取、盗窃信用卡本身并不能直接获取财物。如何定性需要依据后续的使用行为进行分析定性。刘某真正侵犯贺某财产的行为是在ATM机上提取现金,而不是抢夺信用卡行为本身。 

  二、侵犯法益性质是界定犯罪性质的参照。信用卡诈骗罪侵犯的主要法益是信用卡管理、发放、使用秩序,信用卡交易安全和金融市场经济秩序。在ATM机上冒用他人信用卡,侵犯的只是持卡人对信用卡的使用权和信用卡账户内金融机构许可使用的资金安全,是金融机构与持卡人协议下的持卡人可以自由实现的债权,对此银行并不承担民事责任(挂失前),并不会影响信用卡的发放、管理和使用秩序,也不会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008年5月7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但抢夺他人信用卡并使用不宜适用此款。 

  三、犯罪手段实质是评价犯罪性质的依据。信用卡诈骗只是一种以信用卡为特定手段的特殊诈骗。诈骗罪的本质特征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占有的财物。ATM机根据既定程序认读了卡号与密码一致,就意味着信用卡使用者可以按照金融机构的规定进行交易,也就不存在金融机构被骗的问题。刘某在ATM机上冒用贺某信用卡,也没有对贺某实施欺骗行为。既然金融机构没有被骗,贺某也没有被骗,那么刘某提现行为就不是诈骗的问题。张明楷教授认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只限于对自然人适用,在机器取款的,成立盗窃罪。刘某在ATM机上冒用贺某信用卡提现,其结果是贺某可支配债权减少。刘某提取现金起实质作用的是盗窃手段,因而也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和盗窃罪的竞合。 

  (作者单位:河南省陕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国务院纠风办 交通部等


关于印发《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纠办发〔200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公安厅(局)、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农业厅(局)、林业厅(局):

  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了公路基本无“三乱”的阶段性目标,为进一步巩固治理成果,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共同制定了《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纠风办  交 通 部

                公安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成果,建立长效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公路“三乱”,是指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违反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取得公路基本无“三乱”资格的地区。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公路“三乱”: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越权批准在公路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的;

  (二) 除交通、公安、林业部门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在发生重大疫情时批准设置的临时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植物检疫检查站以外,任何部门、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公路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或拦截车辆进行检查、罚款、收费的;

  (三)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设置公路通行收费站或收费经营期已满不及时撤站的;

  (四)向上路执收、执罚单位、个人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或擅自设立收费、罚款项目的;

  (五)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上路检查、收费、罚款的;

  (六)上路执法部门或人员超越职权范围、管辖区域拦车检查、收费、罚款,或超标准收费、罚款,或对同一违法行为重复处罚的;

  (七)执法人员利用检查、收费、罚款权力进行索拿卡要及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八)其他没有法定依据,或违反有关规定,在公路上设站、收费、罚款的。

  第五条  出现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二)、(四)、(七)款所列情形;对上级交办的公路“三乱”问题,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不严肃查处;多次发生公路“三乱”问题,群众反映强烈,不及时纠正和有效治理;因公路“三乱”问题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或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引发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属于严重公路“三乱”行为。

  第六条  对发生公路“三乱”问题的地区,视情节轻重,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 “公开通报批评”或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严重公路“三乱”问题的地区,可以由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组成的治理公路“三乱”部际协调会议(以下简称部际协调会议)直接取消其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并责成有关政府或部门实行责任追究。

  第七条  被取消公路基本无“三乱”资格的地区,经认真整改,在取消之日一年后,可提出书面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经部际协调会议检查验收合格,恢复其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市(地、州、盟)、县(市、区、旗)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检查验收合格后,恢复其公路基本无“三乱”地区资格,并报部际协调会议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部际协调会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实施,并由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党的十四大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已经将党的这一主张变成国家意志,载入了国家的根本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经济体制的根本性变革,涉及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许多领域,越来越多的、错
综复杂的经济活动和利益关系,比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更加迫切要求有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制来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这样的新形势,对政府法制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推动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特作如下决定:
一、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政府法制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经常的、普遍的、大量的管理工作
要通过行政行为来实现。只有把行政行为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提高行政效能,并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特别是在当前改革金融体制、财税体制、投资体制,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加强宏观经济调控,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并进一步完善
相应的法律实施机制。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使政府的立法工作、执法工作都有明显的发展和改善,努力开创政府法制工作的新局面。
二、今后一个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从国家总的形势和任务出发,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的职责,加强政府法制建设,保证党的十四大和八届
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的完成,保证政府工作在法制轨道上高效率地运行。
三、要把做好经济立法工作作为政府立法工作的重点,加快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立法工作。政府立法工作要在党中央领导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统一规划和国务院的部署,按照党的十四大确定的在九十年代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应地大体形成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当前,要着重抓紧、抓好直接关系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工作:一是规范市场主体的立法工作;二是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市场秩序的立法工作;三是改善和加强宏观经济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的立法工作;四是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的立法
工作。同时,也要抓紧促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发展方面的立法工作,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和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的立法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立法工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完善和健康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供必要的保证条件。国务
院有关部门要围绕上述立法工作重点,抓紧有关法律草案、行政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并抓紧制定有关规章。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规章职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也要围绕上述重点,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统筹安排好本地区的政府立法工作。
四、要正确处理政府立法工作与改革的关系。政府立法工作不仅要肯定改革的成功经验,推动改革深化,而且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尽可能地做到先立法后行动或者在进行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先立法后铺开,通过立法指导改革。政府立法工作一定要从大局出发,从国家
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着眼,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规范的统一、一致,体现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坚决破除立法工作中的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
五、要加强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解释和清理工作。凡属于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作出解释有困难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其解释有不同意见的,由国务院法制局提出解释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各部门和依法有权制定
规章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解释,也要规范化、制度化。行政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要经常化、制度化。凡不符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该修改的及时修改,该废止的及时废止,使“立、改、废”成为政府立法工作的统一整体。
六、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当前,行政执法的问题很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普遍,有些地方和部门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问题相当严重。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有些地方和部门,特别是有些
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和垄断性行业,在利益驱使下,利用职权或者行业垄断地位,搞权力进入市场、权力商品化、权钱交易。这些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权威,已经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对此要予
以高度重视,根据最近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部署,把反对腐败、加强廉政建设作为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务必抓出成效。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增强法制观念,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做勤政廉政、奉公守法的模范,向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违法不究的行为,特别是向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进行不懈的斗争。
七、各级政府都要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依法接受司法监督,接受政协及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接受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要切实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强化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政府对其所属各部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机
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要严格执行法规规章备案规定,通过备案工作,审查法规、规章的合法性,发现规章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规章之间相矛盾等问题,要依法予以纠正和解决。各级复议机关要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条例,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审理复议案件,及时纠正违法的
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当前,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把那些涉及国家全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如减轻农民负担、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维护金融秩序、严肃财税纪律、加强廉政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坚决予
以纠正,不管涉及什么机关、什么人,凡是违法乱纪的,都要严肃处理,直至依法予以制裁。
八、要加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政府法制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很强,专业性、知识性也很强。没有一支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政府法制工作专业队伍,政府法制工作就难以落实、搞好。因此,各级政府、尤其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法
制工作机构的建设,选拔、关心、培养政府法制工作专业人才,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方、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任务相适应。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政府法制工作中的参谋和助手作用。
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任务是在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领导下,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政府法制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服务,主要是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根据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组织起草或者修改法律草案、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负责法规、规章备案工作;组织行
政法规、规章的清理工作;协调行政执法中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由于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而产生的矛盾;指导或者受有关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行政案件的复议、应诉;根据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参与或者组织行政执法检查。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各
自的职责和情况,对所属法制工作机构的具体任务、职责作出规定。
九、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重视并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千头万绪,任务十分繁重。越是如此,越要转变职能,议大事、抓大事,政府法制工作就是涉及全局的一件大事。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各级行政机关的
领导都要学习法律、熟悉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管理社会。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加强对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真正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上,列入重要议程,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这项工作;对政府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和
执法监督中的重大问题,领导要亲自出面解决。今后,各级政府在向上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时,要把报告政府法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向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布置、检查工作时,要把布置、检查政府法制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十、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的、根本性的任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根据本决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决定的精神,努力使政府法制工作在建立和逐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保障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199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