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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物资监察工作办法

时间:2024-07-06 01:08: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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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物资监察工作办法

铁道部


铁路物资监察工作办法

1988年5月14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维护国家资财完整,提高物资供应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铁路安全运输,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铁路物资监察工作,是对物资流通领域中各环节实施内部监督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各部门监督检查,加强物资纪律的手段。
第3条 物资监察工作要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4条 铁路物资监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业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物资监察人员应配备思想作风过硬,职业道德好,业务熟练,遵守纪律,深入实际,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原则,敢于向不良倾向作斗争的同志担任。
第5条 铁道部物资监察指导全路物资监察工作,各大区物资办事处物资监察,负责本大区各单位物资监察工作。
第6条 各铁路局、工程局、部属各工厂、设计院应设专职监察。
第7条 部属专职物资监察,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任免,由铁道部颁发监察证,代表铁道部行使职权。各铁路局、工程局的下属单位根据情况,可设专职或兼职物资监察。人员配备由主管部门研究设置。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8条 检查了解有关物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物资纪律贯彻执行情况。
第9条 检查监督物资流通领域中各环节的工作质量。对计划、申请、分配、订购、储运保管、使用、检查、统计及节约利库、储备、消耗定额、贬值报废、资金运用和物资管理现代化、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10条 宣传贯彻经济合同法规,检查物资购销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
第11条 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群众检举揭发的有关物资方面的问题,做到件件有落实,必要时提请纪委、审计和公、检、法部门共同查处。
第12条 对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对重大的专案检查结案时,应做专案报告。

第四章 工作职权
第13条 各级物资监察人员,有权检查管内各单位有关物资工作情况,持监察证可以出入各站、段、厂、车间、仓库、货场和工地;拍发铁路电报。
第14条 有权调阅有关物资工作文件,审查有关帐项、凭证和有关技术资料。
第15条 有权参加与物资工作有关的会议;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提供口头或书面情况;有权越级反映物资监察事宜,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16条 物资监察应向主管部门提出通报违反物资纪律的事项,表扬遵守和维护物资纪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工作方法
第17条 检查工作可根据情况采用全面检查,专题检查,来访案例复查。工作程序为准备、实施、结论三个阶段。准备阶段是监察全过程中的重要阶段,准备工作要做得详细、周密,确定监察项目,实施步骤,经领导批准后实施。实施阶段应对监察项目实地深入检查,听取有关人员介绍情况或召开各种类型调查会,经查证、分析、评价,做出初步结论,并和单位领导交换意见或提出要求。结论阶段是对监察对象违反物资纪律行为提出查处意见,报请领导批准后监督执行。
第18条 铁路局、工程局、部属工厂、设计院物资监察要加强计划性,结合物资重点工作,每季制订工作计划,按季总结。部属各单位物资监察工作计划、总结、案例统计,由各大区物资办事处汇总,分别于六月底和十二月底以前报部。物资局每年或半年以局文通报总结全路物资监察情况。
第19条 监察工作要经常深入实际,掌握情况,反映信息要迅速、准确。对于检查时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填写物资监察记录,抄送有关部门,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部。

第六章 奖 惩
第20条 对物资监察工作取得突出成绩者,各级组织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玩忽职守、严重失职、泄露有关物资监察重要机密者,应给予教育和惩处。
第21条 对揭发、检举违法乱纪或严重违反物资纪律和避免严重损失浪费有功者,有关组织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无理阻挠破坏监察工作,打击报复监察和检举人员,拒不执行物资纪律,肆意违反规定的应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铁路物资纪律
一、物资工作必须贯彻党和国家政策、法令和经济法规。
二、物资购销活动,要从保证运输生产出发,坚持为铁路安全、扩能提效服务。
三、严格履行购销合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企业信誉。
四、物资计划要实事求是,不准弄虚作假。指令性计划物资要确保计划任务需要。
五、不准保有帐外料。
六、励行节约、反对浪费,对玩忽职守或不负责任造成物资积压、损失、浪费要追究责任。
七、严格执行物资流通费用的有关规定,不准乱收费。
八、遵守职业道德,不准以物权谋私。


银川市贺兰山岩画保护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常委会


银川市贺兰山岩画保护条例


(2003年7月18日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贺兰山岩画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贺兰山岩画,是指分布在银川市行政区域内贺兰山东麓诸山口及荒漠草原上;由古代人类用石器或者金属器磨刻或者凿刻在岩石上的,反映当时人类活动及自然、社会形态的图画、符号等历史文化遗存。

第三条 银川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贺兰山岩画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贺兰山岩画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岩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贺兰山岩画的保护和管理,受市文物行政部门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贺兰山岩画保护工作受市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贺兰山岩画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计划、建设、环保、园林、水务、公安、工商、民政、旅游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贺兰山岩画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贺兰山岩画保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贺兰山岩画保护提供捐赠、赞助。捐赠、赞助的款物应当用于贺兰山岩画的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 贺兰山岩画属于国家所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贺兰山岩画的义务,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 对在贺兰山岩画保护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和岩画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贺兰山岩画保护范围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贺兰山岩画总体保护规划和分区保护规划。贺兰山岩画总体保护规划和分区保护规划应当与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岩画管理机构应当在贺兰山岩画保护范围内,树立保护标志、界桩及其他保护设施,并建立贺兰山岩画档案。

第九条 贺兰山岩画是不可再生的文化遗存,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贺兰山岩画;

(二)买卖贺兰山岩画;

(三)脱模复制贺兰山岩画;

(四)挖掘、撬砸、刻划、涂污、故意踩踏贺兰山岩画;

(五)在与贺兰山岩画共存的自然环境中移动贺兰山岩画,但需对贺兰山岩画采取保护性措施的除外;

(六)其他危害贺兰山岩画的行为。

第十条 在贺兰山岩画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石、挖砂;

(二)放牧、掘土、建坟、采伐、垦荒、演习、练车;

(三)移动、损坏贺兰山岩画的保护标志、界桩及其他保护设施;

(四)排放污水、废气、倾倒垃圾废物;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

(六)其他有碍贺兰山岩画等文物古迹安全和破坏与贺兰山岩画共存的自然环境风貌的活动。

第十一条 在贺兰山岩画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进行与贺兰山岩画保护无关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第十二条 经批准在贺兰山岩画保护范围内进行的道路、供电、供水、防洪、通讯等公共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不得危及贺兰山岩画及其他文物的安全,不得破坏与贺兰山岩画共存的自然环境风貌。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岩画及其他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向市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岩画管理机构报告。市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岩画管理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8小时内赶赴现场,提出保护措施,必要时可通知公安部门协助保护现场。

第十四条 在划定的贺兰山岩画保护范围内,凡不符合保护贺兰山岩画及其他文物古迹、自然环境风貌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迁。

第十五条 经批准在贺兰山岩画保护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发掘勘探等活动的,应当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岩画管理机构派专业人员参与。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对贺兰山岩画进行复制、影视拍摄等活动,应当经市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在确保文物安全的条件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拓印贺兰山岩画,但是文物保护研究单位作为科研资料除外。

第十七条 公安、工商、文化(文物)、海关等部门依法扣留、截获、没收的贺兰山岩画,应当移交岩画管理机构登记收藏。

对散失在民间的贺兰山岩画,由岩画管理机构负责收回。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没收违法工具,给予警告,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五)项规定,未造成贺兰山岩画损坏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造成贺兰山岩画损坏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移动、损坏贺兰山岩画保护标志、界桩及其他保护设施的,除应当赔偿外,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公安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施工中发现贺兰山岩画及其他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追缴;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进行复制、拓印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进行影视拍摄活动的,由市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贺兰山岩画及其他文物灭失、损毁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和岩画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文物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市文物行政部门和岩画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市境内其他地区分布的岩画的保护,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萍府办发〔2008〕11号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萍各单位:
现将《萍乡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萍乡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规范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维护公文的严肃性,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提高公文处理质量、控制文电数量、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萍各单位。
二、考核内容
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及中央、省属驻萍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及《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情况。主要包括公文代拟稿质量、批办件落实情况、电子公文签收情况、密级文件回收情况以及本单位文秘工作机构设置、制度建设、公文处理情况等方面。  
三、考核方式及标准
(一)考核方式。公文处理工作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基本分为100分。其中,平时考核占50分,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日常记录的各单位公文处理情况直接量化计分(平时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1);年终考核占50分,年终由各单位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计分,写出自查报告,连同本单位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各2份,一并送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年终考核计分细则见附件2)。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的自查情况,组织人员对各县(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及中央、省属驻萍各单位进行检查,核实后计分。两项合计为本单位最终得分。
(二)考核标准。为体现既出精品又精减公文的原则,在考核标准的掌握上,对平时考核中存在问题的公文或公文办理环节,每出现1次,根据评分细则相应扣减该项所对应的基本分数;对质量较高的公文代拟稿或公文办理中没有发现问题的,每次加0.5分,年内累计加分。总分不设最高限,年终按照各单位最终得分排列名次,排列前3名的县(区)政府办公室、前15名的部门或单位为本年度的“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公文处理工作先进个人”从“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及其他单位相对固定的文秘工作人员中推荐产生(原则掌握在30个左右),“公文处理工作先进单位”及“公文处理工作先进个人”由市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表彰。

附件:1.平时考核评分细则
2.年终考核计分细则




附件1:

平时考核评分细则

一、公文代拟稿(16分) 
(一)考核标准
1、代拟文稿首页使用市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拟稿纸,拟稿纸的相应栏目填写、打印规整。(1分) 
2、部门、单位业务科室起草的代拟文稿由本部门、单位负责文秘工作的办公室或综合科长统一把关,且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了意见和姓名。(1分)
3、代拟文稿涉及全面性工作的,报请市政府召开有关会议进行了研究并讨论通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了协商,有关部门负责人也已签署了意见。(3分)
4、代拟文稿符合行文要求(具体见《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五十三、五十四条),做到确有必要,注重实效,指导性、操作性较强。不出现照抄照转、内容空泛、退办不发现象。(3分)
5、代拟文稿文种使用妥当,内容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体例规范;经初审,内容结构无较大改动现象。(3分)
6、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必须及早送至公文处理科室,给文件运转及市政府领导审核、审批留出时间。对有特殊时限要求的代拟稿,拟稿单位必须说明紧急原因和在本部门、本单位办理的过程。(2分) 
7、 符合公文运转程序,无文稿倒流、体外循环等问题。(2分)
8、代拟稿部门、单位对文件中涉及的人名、职务、单位应认真、仔细校对,不出现因校对疏漏导致文件重印现象。(1分) 
(二)评分细则
1、全部符合以上计分标准的,每次加0.5分。
2、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每出现其中1项,核减该部门、单位所对应项的基本分数,减完基本分16分为止。  
二、市政府批办件办理(16分)
(一)考核标准
1、接到市政府办公室通知后,应于当日、最晚次日取回批办件。(1分) 
2、办理过程涉及其他职能部门职权的,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且必须汇总统一协办部门的意见后方能报送办理结果。(3分)
3、有关协办部门、单位在主办部门、单位征求协商办理意见时,应积极配合,及时提出办理意见,不出现因协办意见提报不及时而影响办理结果汇总报送等现象。(3分)
4、办理意见要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现行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有理有据,客观真实,表述准确,措施可行。(4分)
5、批办件要按确定的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并报送办理结果;在确定的办结时限内因客观因素不能按时办结的,要提前向市政府办公室(主办科室)说明原因。(3分)
6、办理意见要注明转办时间,附上批办件复印件,并加盖主办(会办)部门、单位公章,报市政府办公室(主办科室)。(2分)
(二)评分细则
1、全部符合以上计分标准的,每次加0.5分。
2、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每出现其中1项,核减该部门、单位所对应项的基本分数,减完基本分16分为止。
三、请示、报告类公文报送(10分)
(一)考核标准
1、“请示”、“报告”要标注签发人;请示件在附注处要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不得以《呈阅件》、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正式公文。(2分)
2、报告件中不能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件不能一文多事。(1分)
3、公文报送做到不越级请示;不多头主送;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或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请示件一般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造成体外循环。(3分)
4、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以行政机关的名义报市政府,不要以行政机关与同级党组织名义联合上报;凡报送市政府审批的请示件,应做好前期协调工作,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问题,不应以请示件的形式报市政府;县(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不得将所属下级部门的请示以转报形式报市政府,应以县(区)政府或市政府部门的名义直接行文。(3分)
5、文件报送时间与文件印发时间差距一般不超过3天。(1分)
(二)评分细则
1、全部符合以上计分标准的,每次加0.5分。
2、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每出现其中1项,核减该部门、单位所对应项的基本分数,减完基本分10分为止。
四、电子公文签收(3分)
(一)考核标准
1、紧急公文随时签收。(2分)
2、普通公文两日内签收。(1分)
(二)评分细则
1、全年各类电子公文全部按时签收,加1分。
2、接收普通公文每延误1次扣0.5分,接收紧急公文每延误1次扣1分,直至对应的该项分数扣完为止。
五、 密级文件回收(5分)
(一)考核标准
1、涉密文件按时清退。(1分)
2、无丢失、泄密问题。(4分)
(二)评分细则
1、未按规定时限清退涉密文件,每迟送1天扣0.5分,扣完为止。
2、丢失密级文件或出现泄密问题,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取消先进单位评选资格。

  
附件2:

年终考核计分细则

  
一、 组织领导(5分) 
1、领导重视文秘工作,及时听取文秘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2分)
2、县(区)有专门的文秘科(股)室;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萍各单位配有专职文秘工作人员。(3分)
二、工作制度(10分)
1、规章制度健全,严格按制度、按程序处理公文。(5分)
2、文秘工作人员相对固定;调整文秘工作人员时,按规定办理文件交接手续,保持工作的连续性。(5分)  
三、公文处理(30分)
1、公文制发规范统一。公文内容表述准确;文种使用得当;公文各要素标识准确规范;签发程序符合规定。(6分)
2、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未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部门、单位、直属机构及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向县(区)政府行文。(6分)
3、收文办理及时准确。建立健全收文登记送签流程登记制度;送签、办理仔细认真;结果明确。(6分)
4、档案管理符合要求。严格公文存档、立卷规定;档案分类准确;不缺项、不漏页;及时进行移交。(6分)
5、公文管理严谨有序。文件管理规整有序;保密制度健全,不出现失泄密现象;按规定及时进行清退和销毁。(6分)
四、学习培训(5分)
1、加强文秘知识学习,认真开展工作业务研讨交流活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文秘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等。(3分)
2、积极探索公文处理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在电子公文及无纸化公文运转方面有较大起色。(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