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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附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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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附英文)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附英文)

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织工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私营企业可以成立私营企业协会。

第二章 私营企业的种类
第六条 私营企业分为以下三种:
(一)独资企业;
(二)合伙企业;
(三)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 独资企业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
独资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第八条 合伙企业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
合伙企业应当有书面协议。
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名称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的字样;
(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投资者为二人以上三十人以下;
(四)注册资金取得合法的验资证明;
(五)投资者转让出资应当取得其他投资者的同意,投资者为三人以上的,需要取得半数以上的投资者的同意;
(六)不得减少注册资金;
(七)不得向社会发行股票。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者超过三十人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专项申报,经同意后始得办理登记。
第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第三章 私营企业的开办和关闭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开办私营企业:
(一)农村村民;
(二)城镇待业人员;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四)辞职、退职人员;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私营企业可以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和科技咨询等行业的生产经营。
私营企业不得从事军工、金融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生产经营国家禁止经营的产品。
第十三条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第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开办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三)注册资金和各个投资者的出资数额;
(四)投资者的姓名、住所及投资者的权利、义务;
(五)公司的组织机构;
(六)公司的解散条件;
(七)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
(八)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办法;
(九)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
(十)需要订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私营企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第十六条 私营企业分立、合并、转让、迁移以及改变经营范围等,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重新登记。
第十七条 私营企业歇业,应当在距歇业三十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办理注销登记。
私营企业歇业,应当进行财产清算,偿还债务。
第十八条 私营企业破产,应当进行破产清算,偿还债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私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私营企业投资者对其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第二十一条 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二)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
(三)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招用或者辞退职工;
(四)决定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五)按照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制定企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
(六)订立合同;
(七)申请专利、注册商标。
第二十二条 私营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同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承揽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从事补偿贸易。
第二十三条 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依法纳税;
(三)服从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私营企业应当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立帐户。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贷款。
第二十五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者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私营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向私营企业的摊派,私营企业有权拒绝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第二十六条 私营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可以扣缴或者吊销外,不被扣缴或者吊销。

第五章 私营企业的劳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私营企业招用职工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私营企业劳动合同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职工劳动的质量和数量要求;
(二)合同期限;
(三)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违反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私营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参照《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私营企业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提供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私营企业对从事关系到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的行业或者工种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
私营企业有条件的应当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第三十一条 私营企业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第三十二条 私营企业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第三十三条 私营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支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章 私营企业的财务和税收
第三十四条 私营企业必须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十五条 私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健全财务会计制度,配备财会人员,建立会计帐簿,编送财务报表,严格履行纳税义务,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私营企业厂长(经理或董事长)的工资,可以在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十倍以内确定。
第三十七条 私营企业所得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留作生产发展基金的部分不得低于50%。由于特殊原因,提取比例低于50%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私营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可以用于本企业扩大再生产、向其他企业投资、偿还贷款或者弥补本企业的亏损。用于其他用途,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私营企业投资者的工资收入和税后利润分配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私营企业的行政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业务指导、帮助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
(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
(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
(四)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一)不按国家关于劳动保护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
(二)招用童工的;
(三)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三条 私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的处罚。
第四十四条 私营企业对管理机关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时,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未申请复议或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处罚决定生效。
第四十五条 私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税收、资源、工商行政、价格、金融、计量、质量、卫生、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施行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Private Enterprises

(Adopted at the 7th Routine Meeting of the State Council onJune 3, 1988. Issued by the 4th Order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Republic of China on June 5,1988)

Whole Doc.

呼和浩特市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




《呼和浩特市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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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柳秀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呼和浩特市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以下统称娱乐场所),均需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对娱乐场所的发展实行规模控制、布局合理的方针。提倡健康有益的、大众化的文化娱乐活动,鼓励和扶植具有民族风格和时代精神的文化娱乐活动,培育和发展农村文化娱乐市场,限制不适于发展的娱乐项目,依法打击娱乐场所内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娱乐场所进行管理。
第五条 下列地区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一)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内;
(二)居民楼内(含商住两用楼);
(三)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设立娱乐场所的地区。
第六条 下列场所内不得设立电子游戏场所:
(一)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
(二)青少年活动场所;
(三)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
第七条 市级以上党、政、军等机关和旗、县、区级以上医院周边200米以内申请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艺场所,申请人应当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报纸上就该娱乐场所的设立意向连续公告3次,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上述范围内的机关、医院不提出反对意见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受理。
第八条 设立娱乐场所,其经营面积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二)电子游艺场所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第九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和简历;
(四)组织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五)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六)设备名称、型号和数量及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来源、数量;
(七)歌舞娱乐场所灯光、音响检测合格证明;
(八)场所地址方位图和场所平面图。
第十条 下列经营单位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的限制:
(一)星级宾馆、饭店;
(二)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写字楼、集歌舞、电子游艺等娱乐项目为一体的综合性娱乐服务场所。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申请人须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到旗、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同时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核手续。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予以审核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申请人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审核合格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经营单位内的娱乐场所,应当单独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有营业性演出的歌舞娱乐场所,须遵守国家营业性演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歌舞娱乐场所须在明显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电子游艺场所须在明显位置设置未成年人非法定节假日禁入标志。对未成年人的年龄有异议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明。前款所称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际儿童节、国庆节和双休日。
第十四条 电子游艺场所使用的机型、机种、电路板由旗、县、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从事营业活动。
第十五条 娱乐场所的营业时间限于每日8时至次日凌晨2时;特殊情况经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七条 娱乐场所的安全管理,必须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下列规定:
(一)歌舞娱乐场所定员标准为歌舞厅每2平方米1人;
(二)娱乐场所内设置的包厢,应当在房门上安装高度适宜、面积不少于02平方米、能够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窗口,不得设置内锁和套间、卫生间;设置长明灯,不得设置可调灯光;
(三)禁止在歌舞娱乐场所内以陪酒、陪舞、陪唱等形式从事有偿陪侍活动;
(四)电子游艺场所不得给予消费者货币、奖券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每年对娱乐场所进行年检。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在明显位置设置禁入标志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擅自延长营业时间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业顿,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不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办理年检或年检不合格仍继续营业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各级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或者为违法行为者通风报信、提供保护、包庇违法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属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音乐演奏或卡拉OK设备和表演活动的旱冰场、酒吧、茶座、餐厅等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参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妨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按照本办法执行公务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层交通肇事案件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检察院 王健 刘宗胜

2005年10月15日, 刚出校门4个月的23岁女大学姚某,无证驾驶轻型货车,在超越前方一顺行无牌农用三轮车时,遇对面来车便右打方向,致该车右前部与农用三轮车左侧厢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农用三轮车乘车人曹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驾驶员曾某受轻伤。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公安机关以姚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起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被害人不明不白遭受了灭顶之灾,给家庭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肇事者也将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让我们感到痛心,更令我们深思。笔者对临邑县检察院2005年截止目前起公诉的交通肇事案件作了统计,现对其特点、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和建议。
一、交通肇事案件的主要特点
2005年发生在临邑县的交通肇事案共17件,造成人员死亡15人,伤7人。笔者对这17件案件进行分析,归纳出有如下几方面的主要特点:
1、从肇事责任情况来分析:肇事司机负全部责任是13起,占80%左右;负主要责任是4起,占20%左右。可见人为因素是造成交通事故主要特点之一。
2、从驾驶员驾驶状况来分析:酒后驾车是7起,无证驾车2起,违章超车3起,严重超载2起,载物超宽1起,灯光不全1起,操作不当1起。从上述情况来看,属违章行车和驾车占9起,占90%。可见违章开车是交通肇事案件的最大特点之一。
3、从肇事司机文化程度来分析:高中以下文化程度是13起,占80%左右;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是4起,占20%左右。可见司机素质低下也是易发事故的特点。
4、从事故形态来分析:侧翻、侧刮是7起,占40%左右;正面撞是5起,占30%左右;尾追撞是5起,占30%左右。发生上述事故主要是司机在突发事件时处理不好,措施不当。可见司机驾驶技能差是多发事故之一。
5、从肇事车型来分析:摩托车类型是8起,占50%左右;农用车类型是3起,占20%左右;大货车类型是3起,占20%。从其肇事性质来看,主要是摩托车驾车者不遵守规则行车,可见违规行车是肇事之首。
6、从路段、地域方面来分析:发生在乡道平直地段是5起,占30%左右;发生在国道平直地段是4起,占20%左右;发生在乡道上下坡地段是2起,占10%左右;发生在乡道转弯地段是2起,占10%左右;发生在国道转弯地段是2起,占10%左右;发生在街道平直路段是1起,占10%左右;发生在街道转弯路段是1起,占10%左右。发生在上述路段的事故车辆主要是司机见路面平直思想放松,警惕性差,遇事措手不及。可见麻痹思想也是造成事故之祸患。
7、从路面情况来分析:发生在乡道平坦路面是10起,占60%左右;发生在国道平坦路面是4起,占20%左右;发生在街道平坦路面是3起,占20%左右。发生在上述路面的事故车辆主要是司机见路面平坦无障碍物,放心加速行车,遇事时手忙脚乱。可见粗心大意驾驶是非常危险的。
二、交通肇事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一)驾驶员素质低是引发行车事故的重要原因。
1、交通安全意识差。有相当一部分司机没有经过系统的培训学习交通规则,特别是一些摩托车驾驶员根本不懂安全驾驶知识、交通规则等,只懂得把车开动,有些驾驶员连最主要的安全行车方法也不懂。
2、驾车技能差。新驾驶员培训过程简单化,尤其是相当部分摩托车驾驶员基本上没有经过培训,一些汽车驾驶员培训班举办单位只看重经济效益,缩短培训时间,造成司机只会机械地驾驶。如驾驶大货车的周某,装载挖掘机去工地,在行驶至转弯时由于估计角度不足,将一行走在路边13岁的学生碰跌后仍不知道,继续行驶,致使后轮辗压该学生当场死亡。
3、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日夜驾车,疲劳行车,车辆有故障也不及时维修保养,见钱眼开,安全弃于脑后。如重庆市司机胡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运载货物日夜长途跋涉,疲劳开车,行至某镇路口时驶出路左边,将在左边骑自行车的谢某及坐在后座的孙子二人碾压当场死亡。
(二)、驾驶员违章驾车、行车是诱发交通事故主要原因。
1、酒后驾车。据有关资料表明:司机酒后开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是平时的16倍,3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酒后开车、酒醉驾车引起。因为酒精直接影响人的自知能力,造成视线模糊,动作失调。司机饮酒后更容易盲目开快车,强行超车,极易引发交通事故。如李某酒后驾驶摩托车,由于视线模糊,动作失调,将行走在路边的黄某从后面撞击被抛出几米远的路面后跌地当场死亡。
2、无证驾车。目前机动车进入千家万户,尤其是摩托车增长特快,无证驾驶多属摩托车类。这类人一是购新车时听他人简单讲一下如何开动车,常未办证就开车上路;二是自己没有车,就不愿去办证,借别人车辆开上路;三是自己有车也不去办证,认为去办证手续麻烦,费用多,不愿花这笔钱去办证。这类人多数不懂交通规则,属交通安全常识盲,是最易发生肇事之人群。
3、超速行车。“十次肇事九次快”。在超速行车时,当遇到路面有突发情况这类司机往往以为用急打方向避让或用紧急刹车就能应付,结果是车速过快刹车距离拉长,紧急制动、紧急避让车辆惯性大、离心力大而造成相撞或侧翻等交通事故。
4、超高、超载行车。车辆的限载是对车辆在行车时起到安全有效的作用,是对车辆各部件所承受的重量实行安全限量。但是,一些车主、司机为了多赚钱,往往装载的货物重量比核定的载重量超出几倍之多。超载使车辆的安全行车性能下降,导致刹车性能差,制动距离拉长,遇到紧急情况,车辆的冲力大不能及时制动;超高行车阻力大,车辆摆动,方向难以把定,尤其是转弯时其离心大,车辆最容易侧翻等造成交通事故。如济阳县司机韦某驾驶农用车装货7吨多来本县,超载5吨,同时又超高,在转弯时车辆离心大,车辆侧翻将坐驾驶室的货主摔出被车厢当场压死。
5、车辆装备不齐全、失效。这类情况多见于农用车、摩托车,他们多在乡级道路上行驶,认为缺些装备无紧关要,一些灯光不光、刹车不灵、雨刮不转、喇叭不响、倒后镜不有等,照常在道路上行车,结果是因这些小问题造成事故,害了自己,害了他人,后悔莫及。如经营三轮摩托车搭客的唐某由于灯光不光,看不清路况,与行走在路边的老人正面相撞,老人仰翻,后脑着地当场死亡。
(三)道路好走,事故反而增多的原因。
1、思想麻痹开车。原因是司机在路况差的公路上开车格外小心,思想集中,谨慎驾驶,一旦开上平坦宽直的路面时思想上就放松,油门一踏,轻松驾车,从而放松了警惕性,一旦路面出现突发情况,司机措手不及,导致事故发生。曾有一警言:“事故源于瞬间麻痹,安全来自长期警惕”。这是长期总结出来的行车经验和教训。如驾驶小客车的何某,驾驶车辆想超越前车时,何某某认为道路宽阔,思想放松,其在超越前车时,由于前车减速,何某刹车避让不及,被前车装载超长的钢材插入驾驶室插中坐在副驾驶室的乘员,造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2、粗心大意行车。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讲“不怕一万,就怕万一”的俗语。在乡级的小路上行驶,司机认为路况差,村庄多,他们注意开车,尤其在狭窄道路上行驶注意力更集中,一旦到平直宽阔的公路上行车,认为看得见,不会有什么问题出现而放心大意驾驶,结果事与愿违,当遇到紧急情况时,手忙脚乱尚未反映过来事故发生了。
3、疲劳驾车。人体的器官(包括体力、精力、人的精神状态)在长期的紧张状态下过度消耗而受到损害,如眼睛模糊、头脑反应迟钝、手脚不灵敏、动作失误等。如果这些状况得不到及时补偿(休息),会变得更严重,人的情绪也变得极易冲动、急躁、发怒等。如果长时间开车不休息,其精神得不到休息,精神体力不支而进入睡眠状态,此时驾车就会失控导致交通事故。
(四)时段发生事故的原因。
从统计数字来看,发生在下午4点至12点的事故占80%,也就是说下午比上午的事故发生率高。这主要:一是由于在这时段驾驶员已经连续驾驶车辆在4个小时以上,身体经过一天的消耗已很疲劳,情绪不稳定,智力反应迟钝,判断信号容易发生错误,所以容易发生事故;二是据统计在这时段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占30%,这证明驾驶员在吃晚餐时饮酒,酒后继续驾车。
(五)道路的铺设、设计不合理,各种配套设施不完善也是事故多发的原因之一。
这类现象是指乡镇级的道路根本没有配套设施,尤其是一些陡坡、弯道、村庄、窄路等危险地段没有设置指示标志,无法提醒司机注意安全驾驶。另是乡镇的公路多数路面是沥青柏油路面,经过日晒雨淋,路面的刹车摩擦系数就会降低,如果没有标志指示,不能注意安全通过。再是乡镇公路不分车道,以至行人、牛马、机动车、非机动车混行,且经常出现争道抡行,如果又不有标志提示,驾车通过村庄、弯道时往往容易发生事故。如蔡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在乡道一转弯处,由于路面滑,临近发现是转弯时才刹车,车辆侧滑摔出路边,将坐在后座的乘员抛出,头脑碰到石头当场死亡。这就是没有指示牌提示造成的后果。
(六)公路沿线的村民安全意识差,行走无序,不避不让,随意违章现象严重,是易发事故的另一个原因。
在公路上经常可以见到村民随意横穿公路,在公路上学车、放牧、晒东西,小孩在公路上玩耍,甚至在公路上睡觉,这种现象在村庄、集市附近的公路上尤为突出。目前,公路的路况得到了改善,车辆行驶的速度相对提高了,但是公路沿线村民的交通安全意识没有跟上,仍然按原来的习惯行走在公路上,全然不顾车辆的通行。这也是导致公路路况好了交通事故反升的原因之一。
(七)公路、街道当市场,既不安全,又影响交通。
特别是一些小商小贩、菜农为了逃避市场管理或者贪图方便而在繁华的十字路口、街道、人行道、公路旁摆摊买卖,车辆通行时商贩根本不理会,照常买卖。在10起交通肇事中就有1起是因为司机*作不当,刹车不灵而将一在街道边卖菜老妇人压死。
(八)警力不足,路面监管不到位,无牌无证、违章车辆随意在公路上行驶,这增大了发生事故的系数。
就目前本地区的交通管理,交警部门只是在国道线上巡查、监管较多,基本上没有警力深入到乡镇中的公路上去巡查,更没有警力到偏远的山区乡级的小道上去实施交通巡查。就目前现实状况来看,边远乡镇的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交通违章行为特别多。这就成为安全监管不到的死亡地带。
三、预防交通肇事频发的对策
当前飞速发展的机动车,数以万计的车辆奔驰在公路上,云集在城市里,行驶在乡级道路上,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方便,同时也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如何管理好机动车辆,减少事故发生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其涉及到社会的各个部门及至每一个人,要做好这项工作,而最主要的是要立足于预防和宣传、教育。
(一)多渠道、多形式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
交通安全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抓与不抓,力度大不大,宣传到不到位与交通违章、交通事故的多少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因此,宣传教育必不可少。
1、坚持到学校、机关单位上课的制度,尤其重要的是到市区、农村、公路沿线的学校上安全课。
2、与电视台、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多方位合作,签订宣传协议,确保对重大事故现场报道的及时性和针对性。依靠社会文艺宣传群体的力量进行宣传,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宣传。
3、利用标语、资料、板报等形式进行宣传,让广大群众常见常知,警钟长鸣。利用宣传车进行巡回宣传,多到边远乡镇、山村宣传。
4、以“保护生命,拒绝违章”为主题,制作、发放《驾驶员安全行车须知》、《公民交通安全守则》、《道路交通事故案例选编》等宣传册,增强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公民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
5、加强对现有驾驶员的宣传教育。一是以典型教育为主,请本地安全行车的驾驶员作安全行车经验介绍;二是案例剖析警示教育,搜集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让驾驶员分析讨论;三是有条件的组织违章驾驶员到事故现场观看,让他们亲眼目睹车毁人亡的惨景,加深其对车祸危害性的认识。
(二)加强源头管理,防患于未然。抓好源头管理,是“防事故,保畅通”的一项重要措施。
1、严格把好考试关、年审关,坚决杜绝买卖驾驶证现象,不通过考试合格,任何人不能发证。对检查发现逾期审验的驾驶员和车辆一律暂扣证件和车辆,不办理审验绝不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