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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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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通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关于印发《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的通知

学位[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有关决议,为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科技和高等教育的发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启动了学科目录修订工作,对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的机制进行了改革。新修订后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以下简称新目录)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新目录的印发,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学科结构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推动学位授权审核办法改革,扩大学位授予单位办学自主权,加快创新人才培养,提高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使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新目录适用于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招生和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学士学位按新目录的学科门类授予。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新目录,加强学科建设,做好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切实把工作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有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应按新目录进行对应调整,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二、自印发之日起,学位授权审核及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工作按照新目录进行。

  三、研究生招生工作2012年起按新目录进行。研究生的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等应尽快转入按新目录进行。

  附件: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doc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

(2011年)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教 育 部

二○一一年三月
说 明

一、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的规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分为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是国家进行学位授权审核与学科管理、学位授予单位开展学位授予与人才培养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硕士、博士的学位授予、招生和培养,并用于学科建设和教育统计分类等工作。学士学位按本目录的学科门类授予。
二、本目录是在原《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的基础上,经过专家反复论证后编制。
三、本目录中注明可授不同学科门类学位的一级学科,可分属不同学科门类,此类一级学科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
四、本目录中学科门类和一级学科的代码分别为二位和四位阿拉伯数字。
五、附《专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目录》。

01 哲学

0101 哲学

02 经济学

0201 理论经济学
0202 应用经济学

03 法学

0301 法学
0302 政治学
0303 社会学
0304 民族学
0305 马克思主义理论
0306 公安学

04 教育学

0401 教育学
0402 心理学(可授教育学、理学学位)
0403 体育学

05 文学

0501 中国语言文学
0502 外国语言文学
0503 新闻传播学

06 历史学

0601 考古学
0602 中国史
0603 世界史

07 理学

0701 数学
0702 物理学
0703 化学
0704 天文学
0705 地理学
0706 大气科学
0707 海洋科学
0708 地球物理学
0709 地质学
0710 生物学
0711 系统科学
0712 科学技术史(分学科,可授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学位)
0713 生态学
0714 统计学(可授理学、经济学学位)

08 工学

0801 力学(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02 机械工程
0803 光学工程
0804 仪器科学与技术
0805 材料科学与工程(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06 冶金工程
0807 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0808 电气工程
0809 电子科学与技术(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10 信息与通信工程
0811 控制科学与工程
0812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可授工学、理学学位)
0813 建筑学
0814 土木工程
0815 水利工程
0816 测绘科学与技术
0817 化学工程与技术
0818 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
0819 矿业工程
0820 石油与天然气工程
0821 纺织科学与工程
0822 轻工技术与工程
0823 交通运输工程
0824 船舶与海洋工程
0825 航空宇航科学与技术
0826 兵器科学与技术
0827 核科学与技术
0828 农业工程
0829 林业工程
0830 环境科学与工程(可授工学、理学、农学学位)
0831 生物医学工程(可授工学、理学、医学学位)
0832 食品科学与工程(可授工学、农学学位)
0833 城乡规划学
0834 风景园林学(可授工学、农学学位)
0835 软件工程
0836 生物工程
0837 安全科学与工程
0838 公安技术

09 农学

0901 作物学
0902 园艺学
0903 农业资源与环境
0904 植物保护
0905 畜牧学
0906 兽医学
0907 林学
0908 水产
0909 草学


10 医学

1001 基础医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2 临床医学
1003 口腔医学
1004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5 中医学
1006 中西医结合
1007 药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8 中药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09 特种医学
1010 医学技术(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011 护理学(可授医学、理学学位)

11 军事学

1101 军事思想及军事历史
1102 战略学
1103 战役学
1104 战术学
1105 军队指挥学
1106 军制学
1107 军队政治工作学
1108 军事后勤学
1109 军事装备学
1110 军事训练学

12 管理学

1201 管理科学与工程(可授管理学、工学学位)
1202 工商管理
1203 农林经济管理
1204 公共管理
1205 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


13 艺术学

1301 艺术学理论
1302 音乐与舞蹈学
1303 戏剧与影视学
1304 美术学
1305 设计学(可授艺术学、工学学位)

附:
专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目录

0251 金融 0853 城市规划
0252 应用统计 0951 农业推广
0253 税务 0952 *兽医
0254 国际商务 0953 风景园林
0255 保险 0954 林业
0256 资产评估 1051 *临床医学
0257 审计 1052 *口腔医学
0351 法律 1053 公共卫生
0352 社会工作 1054 护理
0353 警务 1055 药学
0451 *教育 1056 中药学
0452 体育 1151 军事
0453 汉语国际教育 1251 工商管理
0454 应用心理 1252 公共管理
0551 翻译 1253 会计
0552 新闻与传播 1254 旅游管理
0553 出版 1255 图书情报
0651 文物与博物馆 1256 工程管理
0851 建筑学 1351 艺术
0852 *工程

注:名称前加“*”的可授予硕士、博士专业学位;“建筑学”可授予学士、硕士专业学位;其它授予硕士专业学位。

加强货运安全基础建设的决定

铁道部


加强货运安全基础建设的决定
铁道部


为推进全路货运安全基础建设工作的深入发展,加强货运安全的技术管理,使货运安全生产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有序可控,确保铁路运输改革和运输生产任务的完成,实现货运工作无过失责任的货运重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机械重大事故、货运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的奋
斗目标,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货运安全工作的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1.各级第一管理者要把货运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并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三主”、“四尽”,切实负起领导责任。
2.各级主管货运工作的领导对加强安全基础建设的各项要求,必须亲自抓好贯彻落实;必须落实干部的“五定”、“三率”制度。
3.健全和落实逐级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各级货运部门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
4.各路局、分局、站段要把货运安全情况作为每日交班的一项内容。路局每日按部规定要求将主要商检站、局间交接站的车辆换装整理情况和管内货运安全情况报部运输局。
5.货运量较大的特、一、二等站、危险货物专办站和车务段要明确货运技术管理机构,并配齐专职技术人员。
各站(段)主管货运的站(段)长必须熟悉货运业务,货运、装卸主任(所长)应具备5年以上从事货(装)工作的经验和相当中专以上的学历,尚未具备上述条件的,要抓紧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上岗,其任免应听取上一级货运主管部门的意见。货运、装卸干部要做到相对稳定。


6.铁路货场作为铁路运输企业面向社会的货运营业窗口,必须通过深化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经营管理机制,对外代表铁路运输企业的整体形象,对社会履行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权力和义务;对内要加强站长领导下的统一管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派班,统一费率,
统一票据,统一收费,统一清算;同时要强化专业管理,货运、装卸、公安都要按分工负责的范围负起全面责任。
二、强化货运安全的技术管理
7.加强规章制度建设。各局应在部定规章的基础上,对管内的补充规定进行认真的清理和整改,每年年底公布一次管内来年继续有效的规章。
8.重点加强对货物半截加固的技术管理。各局要依据部颁《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和路局制订的补充规定,从严规范。
路局、分局、站(段)必须专人负责货物装载加固工作,负责按部规定要求组织装载加固方案的制定的审批。铁路货物装载加固方案,需由铁道部认可的科研单位或专门机构提出。
9.加强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的管理和使用,对不符合部规定的装载加固材料及装置要停止使用,要加速研制和推广新型加固材料及装置。
10.危险货物运输应遵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要求,严格把好品名、包装、选车、配装、装载关。重点抓好液化气体、放射性物品、一级易燃易爆货物、剧毒品等易于发生险情的货物以及化工新产品的运输管理。
三、坚持装车从严的原则,强化商检区段负责制
11.坚持装车从严、装车站负责的原则。强化货物装载质量管理,尤其要对敞车装载的钢材类货物、长大笨重货物、笨重零担货物、易窜动货物的装载加固进行严格检查。必须加强对专用线、专用铁路装车的监督和指导,严把交接检查关。加强货物装载质量的核查,配备必要的照像
、摄像器材,对重点货物的装载状况应画图、照相、摄像记录备查。
12.建立健全商检工作机构。编组站、区段站以及商检工作量大的车站应合理查定商检管理机构及人员编制。选拔业务熟、身体了、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商检队伍,商检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要建立健全商检工作制度,统一作业标准,添置必要的商检器材,不断提高商检工作质量。


在双无区段的区段站和技术作业站,可设地面车长负责列车始发、到达作业中运转车长的工作。地面车长和商检可实行统一管理,共同作业,同属行车主要工种。
商检和地面车长的工作是确保行车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领导及劳资部门要关心和加强商检工作。各单位可根据变化后的工作量确定商检人员的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
13.落实商检区段负责制。严格按《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要求,强化商检工作,改变目前双无区段商检工作相对薄弱的局面。
四、健全统计报告制度,严肃事故处理
14.健全货运安全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各级货运部门要按部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填报货运安全统计报表,每月按时逐级上报。同时,要对当月货运安全情况写出分析和总结报告,与报表一并报部主管部门。
15.建立由:基层站(段)长→分局货(装)分处长→路局货运处长→部运输局主管处长→部运输局主管局长组成的“货运安全信息报告系统”,对管内发生与货运有关的行车重大、大事故,应以电话和传真方式迅速上报。
16.各局要把管内可能发生危及行车安全问题的重点货物装车站,作为安全防范和治理的重点,建立装载质量安全监控系统,强化对控制点的安全管理。建立管内危险货物罐车的泄漏抢险系统,提高发生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17.开展全路货运安全竞赛活动,年度评比一次(评比办法见附件)。对货运事故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发生货运责任的行车重大、大事故、货运过失责任重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装卸机械重大事故后,一要由发生局和责任局主管领导带队到部交班;二要召开现场事故分
析会;三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必要时,追究领导责任;四要终止该站(段)、分局、路局安全天数,取消文明货场评比资格。
五、加强货运职工队伍建设
18.加强对货运职工“两纪一化”,职业道德的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事业心和责任感。对商检、专用线以及办理危险、鲜活、阔大货物和装卸机械企业等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除按部规定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外,每年要普遍进行一次业务考核。
19.加强职工的技术业务培训,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开展技术业务比武活动,促进职工技术业务水平的提高。
20.加强班组建设,抓好班组长的选配、考核工作。班组长要持双证上岗,即上岗合格证和班组长合格证。要把落实规章制度、标准化企业程序,严肃两纪作为班组长的主要职责来抓。
六、加强货运安全设施的建设
21.加速货运站的现代化安全设施规划和建设。向大型化、集约化方向发展,逐步减少中间站和危险品办理站数量。要逐步改变货运作业模式,拓展货运站功能,进一步搞好货物运输门到门服务。
22.要大力发展集装箱、集装化运输。凡是有条件、有箱源的适箱货物必须进箱运输,以保证货物运输安全。逐步实现箱型大型化、标准化、系列化,装卸机具现代化,车辆专用化,主要通道直达化,管理信息电脑化。
23.加强货场防火、防爆安全设备的建设、改造和管理工作。要按防火规范要求,配齐配好消防水源,消防栓、消防通道等固定消防设施,搞好维修保养,使之处于良好状态。没有水源的站场要按《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消防点。危险货物专办站的装卸作业要使用防爆叉
车,配置危险货物检测设备。以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的办理站要限期改造或关闭。
24.依靠先进设备,增强现代化保障能力。散堆装货物逐步改变量尺划线、按密度装车的旧有模式。在主要装车站,有选择地安装轨道衡,防止货物超载,逐步提高铁路自身的整车计量能力。在编组站及主要货运站、区段站安装化车超、偏载检测仪,形成综合检测能力。发站重点把
住装车关,编组站重点监测那些直接危及行车安全的车辆。发现超载车后,就地扣整,一切费用由装车站负责,列货运一般事故,对发货单位停装整顿。
各货场应尽快配齐汽车衡等计量设备,提高检斤率,一方面解决堵漏保收问题,更重要的是严格防止超载。运量较小的车站可以安装轮重测定仪。要加大力度推广采用新技术、新设备。
25.装卸部门每年要对使用的装卸机械进行一次全面的技术检测。经检测技术状态不良的机械,必须采取果断措施,严禁“带病”作业。
七、严厉打击犯罪,加强治安管理
26.各级铁路公安机关要始终把打击盗窃运输物资犯罪活动做为重点,强化措施,加大力度,保持严打态势,坚决遏制盗、抢运输物资犯罪活动的发展、蔓延。对于治安复杂区段,要实行民警带领下的保安押运。
27.公安机关要加强货场、调车场和货运站的值勤巡逻,及时查外危害治安案件,清理闲杂人员,制止危害治安行为,维护良好治安秩序。警力不足的货场、调车场、货运站及局、分局交界口站,要雇用相应数量的保安人员,在公安干警的带领下做好巡逻、守护工作。公安机关要加
强对保安队伍的管理。雇用保安人员的费用由保价经费列支。对货场、调车场及周围地区私搭乱建和出租的临时屋、棚,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清理,限期拆除;属地方管辖的,商请地方有关部门共同拆除。
28.建立健全站、场治安防范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治安防范设备、设施落后的问题。有条件的货场要逐步采用包括警犬在内的技术防范手段。
29.发生运输物资被盗案件,发现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接报的公安机关应及时会同货运安全检查人员勘验检查,确属被盗的,公安机关应在货运记录上签认并立案,积极组织侦破。
附件:全路货运安全竞赛办法

附件:全路货运安全竞赛办法
为实现铁路货物运输安全,推进货运安全基础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货运安全竞赛范围:各铁路局(包括文稿铁路(集团)公司,以下同)所属货运部门参加,以铁路局为竞赛评比单位。
第二条 货运安全竞赛内容:实现货运工作无过失责任的货运重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装卸机械重大事故、货运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达到规定安全天数。
第三条 货运安全竞赛奖励条件:铁路局无上述事故,安全天数超过100天,不足1年的,奖励金额按其年度保价收入的0.1%计算;达到1年(365自然天,可跨年度)的按0.2%计算;达到2年的按0.25% 计算;达到1000天的按0.3%计算;达到2000天?
捌湟陨系陌辞Х种募扑悖ń崩恢馗醇扑悖8鋈私苯鸲钣陕肪秩范ā?
第四条 全路货运安全竞赛每年评比一次。各局于翌年1月10日前申报,一月底由铁道部公布全路各局货运安全天数,并对各局货运安全情况进行抽检,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达到奖励条件的,路局应及时以文电形式报部(运输局),申请奖励,部审核后批复。
第五条 竞赛评比安全天数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计算。铁路局发生事故后,安全天数即行终止,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六条 对货运安全天数达到1000天及其以上的,铁道部授予奖旗一面,通报表彰。
第七条 全路货运安全竞赛奖金款源由各铁路局按月提取的保价奖励基金(5%)中支付。
第八条 对造成上述四种事故的分局和站段及责任者,铁路局应给予处罚。铁道部对事故责任局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各铁路局对管内货运安全情况和安全基础建设,应认真检查,切实掌握。发现好的典型及时推广和表扬,发现问题纠正处理。对虚报成绩,隐瞒事故的,铁道部除追回当年颁发的货运安全竞赛奖金(奖旗)外,还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条 各铁路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内补充要求。



1995年10月25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参政咨询工作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6〕175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参政咨询工作制度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参政咨询工作制度》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
参政咨询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参事参政咨询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参事在政府工作中的咨询作用,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新疆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参事参政咨询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充分发挥参事的学识和专长,为政府的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服务,为我区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服务,为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第三条 参事室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参事工作的机构,具有鲜明的统战性和咨询性。参事室负责参事参政咨询工作计划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参事在参事室主任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条 参事是人民政府的参事,主要由非中共人士中有代表性、有影响、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和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担任。新任参事实行聘任制。

第二章 参事职责

第五条 参事参与政府工作的基本职责是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统战联谊。主要工作是:
(一)围绕自治区的中心工作,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政府某些方针、政策的执行以及国家或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研,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某些规章(草案)、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及重大政策措施的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密切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及时反映各族各界人士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四)贯彻执行党的统战政策和民族、宗教政策,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
(五)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参事是参事工作的主体。参事要以参事工作为主业、为本职,认真履行职责,妥善处理参事工作与所在单位工作及社会兼职工作的关系,按照“恪尽职守、坦诚建言、因人而异、各展所长”的要求,努力为政府工作特别是在事关大局、全局的方略性决策中发挥参谋咨询作用。

第三章 组织活动方式

第七条 参事开展咨询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和参事的不同专业特长,划分若干个参事专业组。
每个专业组设组长1人,负责组织本组参事的参政咨询活动。组长由参事室提名,经参事酝酿后确定,向参事室负责。
第八条 参事室每年初制定全年工作计划,各参事组根据参事室工作计划讨论制定本组年度工作计划,经参事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全体参事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由参事处筹备,参事室领导召集。
各参事专业组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组长召集。
全体参事会议和参事专业组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学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传达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要文件及会议精神,并进行讨论;
2.讨论参事工作计划,研究和安排工作;
3.总结交流参事工作经验和体会,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条 参事室秘书处、参事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为参事开展参政咨询工作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参事处可为各参事专业组指派一名联络秘书,负责日常联系。
第十一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参事室可适当组织部分参事和机关工作人员到兄弟省区市考察,学习开展参政咨询和参事室工作经验,以提高我区参事工作的水平。
第十二条 参事开展活动,凭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的参事证或参事室介绍信。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地州市、县(市)应予接待,并在开展调查研究、联系召集座谈会方面提供方便和服务,在提供资料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第四章 调查研究

第十三条 围绕自治区的中心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是参事履行职责的主要途径和经常性工作。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领导根据自身工作的需要,可直接向参事室或参事安排调研任务,提出要求,参事室或参事应努力完成政府或领导交办的任务,并及时撰写呈送调研报告。
第十五条 重大课题调研项目由参事室领导组织实施;专题调研一般由参事专业组负责;可商请自治区有关部门或专家参与。参事个人也可进行专题调研。
第十六条 调查研究选题要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政府工作部署以及社会上的“热点”、“难点”问题,由各参事专业组讨论提出,参事处汇总后,经参事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各位参事要同心同德、群策群力,开展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深入实际,采取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及个别访谈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掌握第一手真实资料。调查结束,调研组经研究讨论达成共识后,由推定的参事写出调查报告、《参事建议》或《社情反映》,并征求调研组各位参事意见,由参事处提出承办意见,送交参事室领导审签后,上报政府有关领导。
第十八条 政府领导明确批示办理的调研报告、《参事建议》、《社情反映》,由政府办公厅列入政务督查范畴,跟踪督查,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参事室,由参事室负责向参事通报。适宜公开的调研报告和《参事建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参事室向有关媒体通报。
第十九条 参事个人也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政府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参事建议》应一事一报,做到情况属实、观点明确、文字精炼,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

第五章 出(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应邀列席和参加自治区人大、政协会议和活动。
第二十二条 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积极为参事知情参政创造必要的条件,有关会议应通知参事参加。参事室可根据通知精神,按照参事的业务专长,安排有关参事出(列)席下列会议:
1.政府全体会议、州(市)长和专员会议以及主席或副主席召集的有关专题会议;
2.自治区有关部门召开的专业工作会议、工作通报会和专题研讨会;
3.其他有关会议。
第二十三条 请参事出(列)席会议,应提前通知。出(列)席会议的参事,应按会议要求,认真准备材料,准时到会,并积极发言。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参事工作座谈会,由政府领导向参事通报我区政治经济形势和政府主要工作,听取参事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第一季度;依据参事每年的工作安排,参事室也可适时邀请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参事通报有关情况。

第六章 设立联络员

第二十五条 为便于参事及时掌握各地情况,加强参政咨询工作的针对性,参事室在全疆各地州市设立参事工作联络员。参事工作联络员原则上由地州市政府(行署)一名副秘书长担任,具体人选由各地州市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 参事工作联络员要经常向参事室通报本地州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和社会上的热点、难点问题。参事室可将各地提供的信息作为选择调研课题的依据,组织参事调查研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并及时反映社情民意。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七条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参事室可对完成参政咨询任务突出的参事给予奖励,以调动参事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第二十八条 参事的工作业绩,主要根据参加活动、专题调研和撰写调研报告、《参事建议》或《社情反映》的数量及实际效果综合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参事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