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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01 02:41: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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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

铁道部 卫生部


铁路交通检疫管理办法

1985年10月12日,铁道部、卫生部

第一条 为了防止烈性传染病借铁路交通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铁路运输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鼠疫、霍乱及副霍乱和其他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临时公布检疫的传染病,依照本办法实行铁路交通检疫(以下简称检疫)。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机关认为有必要对管辖区域内运行的列车和车站实行检疫时,必须征得铁路局的同意,并将检疫目的、地区、日期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铁道部、卫生部备案;对跨省运行的旅客列车实行检疫,必须报卫生部,经铁道部、卫生部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 检疫工作分别由车站检疫站和旅客列车检疫站负责。
车站检疫站的设置或撤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旅客列车检疫站的设置或撤销,由铁道部卫生行政机关批准。
第五条 实行检疫的旅客列车所经过的重点市、县,应当设置留验站。留验站的设置或撤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机关与铁路局协商确定,并报铁道部、卫生部备案。
第六条 车站检疫站的职责:
一、观察、了解车站候车室及检票口以外地区的旅客健康状况,及时发现染疫人、染疫嫌疑人;
二、对染疫人、染疫嫌疑人进行隔离、预防投药、接种等卫生处理,对需要继续观察留验的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及时送当地留验站;
三、对染疫人、染疫嫌疑人的排泄物、被污染的环境、用具、行李进行卫生处理;
四、负责接收旅客列车移交的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并及时送当地留验站;
五、禁止旅客携带可能传播疫病的疫源动物及制品上车,对查出的上述物品进行处理。
第七条 旅客列车检疫站的职责:
一、观察、了解旅客列车和车站检票口以内地区的旅客健康状况,及时发现染疫人、染疫嫌疑人;
二、对染疫人、染疫嫌疑人进行隔离、预防投药、接种等卫生处理,并及时送到设有留验站的车站检疫站;
三、对染疫人、染疫嫌疑人的排泄物、被污染的环境、用具、行李进行卫生处理;
四、对携带可能传播疫病的疫源动物及制品乘车的旅客,进行检查;
五、开展环境卫生监测,加强对旅客列车饮食卫生的监督管理,并进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第八条 实行旅客列车检疫,应当在列车长领导下,由乘警、餐车主任和卫生人员组成检疫小组,按照分工进行。
第九条 检疫人员执行任务时,必须携带检疫证件。车站检疫人员的证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发给;列车检疫人员的证件,由铁路局卫生行政机关发给。
检疫人员执行检疫任务时,凭检疫证件有优先使用电话、电报的权利;列车检疫人员并有优先乘车、住乘务员公寓的权利。
第十条 列车检疫人员认为有必要中断列车运行或使列车解体时,在铁路局管辖内的列车,由列车长报铁路局批准;跨局列车由列车长报列车所在地铁路局,由该局报铁道部批准。
第十一条 在列车运行中,检疫人员发现疫情,应当立即封锁染疫人、染疫嫌疑人所在的车厢和可能被污染的车厢,并按照第七条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同时通知设有留验站的车站接收染疫人、染疫嫌疑人。各项检疫工作结束后,应当解除封锁。
第十二条 为了控制鼠疫流行,已经实行检疫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选择实行下列交通限制:
一、指定车站禁止旅客乘降;
二、须持检疫证明购买火车票;
三、禁止某种货物运输;
四、指定某种货物经有关部门消毒后,方可承运。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旅客,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用语说明:
“染疫人”是指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经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感染这种传染病的人;
“染疫嫌疑人”是指检疫机关认为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散播这种传染病的人;
“留验”是指检疫机关在指定的处所对染疫人、染疫嫌疑人进行诊察和检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4年铁道部、卫生部公布的《铁路交通检疫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浅议《治安管理处罚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徐凤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部遵循法理、适应国情,以人为本,尊重人权,有操作性、有创新性的行政基本法律。2006年3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广大干警认真学习,熟练掌握,规范执法,彰显了法律的权威和重要性,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
  在执法调查中,笔者感到具体执行这部法律时还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对这部法律的宣传还有盲区,特别是在农民和流动人口中宣传 还不到位。
  二是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应进一步加强,派出所与司法所、综治办、治保会等调防组织配合不到位,大量民间纠纷集中在派出所,增大了派出所工作量。
  三是干警的整体素质还有待于提高,个别干警法律知识学习不够,存在着执法随意化的问题。
  四是法律执行中对具体问题探讨不够深入,衔接不畅,对拒交罚款者没有主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经认真研究,集思广益,提出如下工作对策:
  对策一,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学习宣传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有效措施,加强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学习和宣传,尤其是公安干警做为执法主体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学习,带头执行,确保依法行政,公正执法。要采取集中学与自学相结合,辅导培训和座谈讨论相结合,阶段学与经常学相结合,使每位干警学懂弄通,自觉遵照执行,同时还要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把宣传《治安管理处罚法》与“五五”普法结合起来,作为法律“六进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与普法同步进行,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公安工作。
  对策二,强化机制,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要把行政执法机制建设作为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重要保证,作为提高案件质量的基本保证。要不断完善办案人、科所队长和局长三级检查把关和月测评考核等案件评查机制,使任务明确化、责任具体化、监督经常化、行为规范化,要通过健全和创新制度,强化监督,不断提高执法质量,规范执法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处理要稳、准、严,杜绝以罚代拘,该罚不罚,该拘不拘现象的发生,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防止重大治案案件的发生,为创建平安县市发挥应有的作用。
  对策三,强化教育,进一步抓好素质建警。要把队伍建设纳入公安工作议事议程。通过开展“三基”工程建设活动,使干警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遵守《五条禁令》,践行《中国公安廉政宣言》,增强公仆意识、道德意识、勤政意识和依法行政意识,从思想上彻底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不断提高公安干警的政治觉悟,公平、公正、文明执法,树立人民公仆新形象。要开展经常性的大练兵大比武活动,一警多能,努力提高干警的法治水平和办案能力。要把那些热爱公安事业的优秀专业人才充实到公安一线,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战斗力,为创建平安县市提供法律保障。
  对策四,强化服务意识,进一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广大干警中牢固树立起大局意识,处理好执法和服务的关系,增强全局观念,克服单纯执法,片面执法的弊端。用好用足这部基本法,使公安行政执法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思想上始终与市委、市政府保持一致,在执法上始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为确保全市经济总量翻番保驾护航。市政府要协调公安、司法、综治和基层调解组织密切配合,部门联动,明确职责,使民间纠纷及时得到分流,把矛盾解决 在萌芽状态,减轻派出所的工作压力,保持社会稳定,为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总量再翻番作出积极贡献。

吉林省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凤林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


皖政〔200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村公路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对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活跃农村经济、加强城乡交流、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经过多年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目前农村公路技术等级仍然偏低,路网结构不完善,养护管理比较薄弱,发展不平衡,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为大力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统筹规划,加大投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

一、农村公路建设的总体目标

2005年,基本完成“十五”计划确定的农村公路改造任务,实现乡乡通等级油路,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12万公里。开展“村村通油路(水泥路)”试点。加快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公路、国家商品粮基地公路和旅游公路建设。
2006年,全面启动 “村村通油路(水泥路)”建设。
至2010年,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15万公里。全省基本实现“村村通油路(水泥路)”目标,形成与国省道干线网相衔接、布局合理、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农村公路网。

二、科学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村公路建设总体目标为依据,认真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与区域干线公路网相衔接。要把农村公路建设与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程和行蓄洪区对外联系道路、江淮分水岭建设道路、矿产和旅游资源开发道路、国家商品粮基地道路建设统一起来,与农田基本建设、水利改造、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统一实施。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由省发展改革、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技术指导,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县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规划报市发展改革(计划)、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发展改革、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规划批准后,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目标的实现。各地要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先近后远、分层次推进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年度建设计划。全省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统一下达。

三、多渠道筹措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公路建设筹资体制,确保农村公路建设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渠道。县、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筹资的主体,省、市人民政府给予资金补助。
加大省补资金筹措力度。决定将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收入的60%、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的6%、公路(桥梁)资产经营权转让部分收益以及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集中用于农村公路建设补助。对省安排的农村公路项目进行补助,其中县到乡公路每公里补助20—30万元,乡到行政村公路每公里补助10万元。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投资中心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省补资金的融资。
落实利用好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补助政策以及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其它资金投入政策,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加大申报工作力度,争取更多的项目进入国家“十一五”规划。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支农资金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入。各市分成的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大部分要集中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部分资金,也可从土地增值和资源开发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同时,千方百计降低农村公路建设成本,尽量减少各种费用,缓解建设资金的压力。
积极探索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捐资修路的办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农村公路建设。各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应政策。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各地和省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不得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不得强行要求农民出工出物出钱,增加农民负担。对农民群众自愿出工、出资修建农村公路的,可依法加以组织和引导,积极给予鼓励和帮助。

四、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县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工程实施工作。要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规范审批程序。加强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尽量利用老路资源,在原有基础上改扩建,着重提高技术等级,增强晴雨通行能力,避免大改大调、大填大挖、多占耕地。要抓好示范性工程建设,不断总结和推广建设经验。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抓好质量管理和资金管理。一是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设计和施工质量,全面推行业主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做到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坚决杜绝擅自降低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二是落实三级质量监督体系。在省交通厅质检部门的指导下,以各市交通局质量监督机构为主体,各县质量监督人员参与配合,建立有效的质量监管机制。三是落实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政府领导负责制。工程竣工后,项目审批部门要组织或委托市、县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和评定,发现问题要追究责任。四是加强资金管理。财政、交通、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来之不易的资金足额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五是在公路建设中要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特别是通往景区、景点的乡村公路,在规划设计施工中,要注意保护建设好周边环境,公路设施要尽量与景区环境相协调。

五、建立长效稳定的养护管理机制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省、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全省和市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职能。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履行辖区内农村公路管养的管理职能。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有人员负责本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形成“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养护管理体制。
积极探索建立新型的农村公路管养机制,逐步推行管养分离,事企分开,组建养护企业,开放养护工程市场,推进养护市场化。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农村公路养护承包责任制,通过统筹建养、民养公助、自建自养等方式加强农村公路养护。村级公路的养护可以分包到行政村或承包给专业户。经村民同意,行政村可利用“一事一议”的形式筹措养护经费用于村级公路养护,也可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养护。县级交通部门要对乡村公路养护予以技术指导、资金支持和工作协调,加强检查、监督和考核评比,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能。
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严格执行《公路法》和《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乡规民约,坚决制止侵占和损害农村公路的行为。加强对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的管理。积极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制,保证农村公路发挥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加强和改善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领导

农村公路建设是系统工程、战略任务、紧迫课题,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抓紧推进。省县乡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调整为省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协调和解决农村公路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建立严格的农村公路建设行政领导负责制和目标考核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建设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服务,努力在全省上下形成“领导重视、部门配合、上下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强大合力,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