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2:38: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发〔2009〕7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总体工作安排。为认真做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培育和发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做好三年计划实施

为顺利实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各银监局要成立“一把手”负责的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明确各阶段要求,落实具体措施和责任,积极加以推进。各级监管机构要积极与地方人民政府沟通,争取地方人民政府支持;要加强与当地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的协调,制定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要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严格落实准入挂钩措施

为确保三年总体工作安排全面完成,银行业金融机构主发起人要按照社会责任和商业利益、网点覆盖和战略布局、自主选点和监督指导有机结合的原则,首先考虑在国定贫困县和中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重点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空白、竞争不充分的问题,以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的目标。考虑到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银监会决定实施准入挂钩措施,即主发起人在规划内的全国百强县(按上年度评比结果执行)或大中城市市辖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原则上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国定贫困县)实行1:1挂钩,或与中西部地区实行1:2挂钩,主发起人在这些地区没有分支机构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在东部地区(全国百强县、国定贫困县和大中城市市辖区除外)规划地点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原则上与国定贫困县实行2:1挂钩,或与中西部地区实行1:1挂钩,主发起人在这些地区没有分支机构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

主发起人应按上述要求选择拟设村镇银行地点,并报经主监管机构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拟设村镇银行所在地银监局申请筹建。主监管机构是指负责主发起人法人机构日常监管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主监管机构是银监会的,挂钩计划经银监会合作部同意。全国百强县、大中城市及东部地区所在地银监局要认真把关,对到辖内规划地点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的主发起人,必须要求其提供主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书及有关挂钩计划批复。主监管机构要督促主发起人在6个月内落实挂钩计划。对未按规定落实挂钩计划的主发起人,主监管机构不得为其新设村镇银行出具监管意见书,全国百强县、大中城市及东部地区所在地银监局也不得受理其村镇银行筹建申请。对积极到国定贫困县和中西部地区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银行业监管机构支持其到发达地区发展,并在分支机构设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和新业务准入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对落实挂钩措施不力的地区,银监会将对该地区村镇银行设立计划予以适当调整。

本通知发布前已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的,一并实施挂钩措施。

各级监管机构在实施准入挂钩措施过程中,要加强地区之间横向沟通,系统之间上下联动,确保信息畅通,工作有序。银监局要定期及时上报挂钩情况和机构组建进展,银监会将根据掌握的情况,适时指导和调整计划。各银监局可结合实际,制定辖内挂钩措施实施细则,并报银监会备案。

三、切实实现三年总体工作目标

在大力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总体工作安排过程中,鼓励主发起人成立专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管理的事业部,支持在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运营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上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允许各地在三年总体工作安排框架下经银监会同意后适当调整机构类型、区域分布、时间安排。

各级监管机构要严格准入标准,规范操作程序,严把准入关,确保机构准入质量。要加强相互联动,及时通报信息,形成工作合力。主监管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并表监管,并督促主发起人实施并表管理。属地监管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明确股东责任,强化资本约束,加强风险监管,实现可持续发展。

银监局负责辖内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准入事项和非现场数据的组织报送工作。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当月,要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及时上报相关非现场数据;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按月以电子邮件形式向银监会报送《村镇银行挂钩计划统计表》(见附件2)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工作安排进度统计表》(见附件3);年中和年末后20日内要分别向银监会提交工作报告;涉及新情况、新问题以及境外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重大事项的,应事先报告银监会。

银监会将及时督促指导各地积极开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培育和发展工作,年终对全国相关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请各银监局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1.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计划表
http://www.cbrc.gov.cn/chinese/files/2009/20090729DA1BD558170A6838FF9638825A116200.xls

 2. 村镇银行挂钩计划统计表
http://www.cbrc.gov.cn/chinese/files/2009/2009072917842CA46599BB67FF89653A5F17CE00.xls


3.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三年工作安排进度统计表
http://www.cbrc.gov.cn/chinese/files/2009/200907298ADA05EAA513058BFF70F350D2232B00.xls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06〕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长沙市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劳保基金)的管理,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含农民工,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的劳保基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企业。 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劳保基金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劳保基金的收取、拨付、调剂、使用等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县(市)建设局所属的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保基金的代收。

  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劳保基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劳保基金按下列标准收取:




  (一)房屋建筑为住宅32元/M2(建筑面积),非住宅42元/M2(建筑面积);




(二)非房屋建筑为建安工程造价的3.5%。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向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预缴劳保基金;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应当与建设单位结算劳保基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前结清劳保基金。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工期超过2年,且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或建安工程造价超过2000万元,建设单位不能一次性缴纳劳保基金的,可与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签订协议,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但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1年,首次缴纳劳保基金不得低于应缴额的50%。




  第七条 劳保基金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劳保基金。




  第八条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收取的劳保基金应当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湖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应设立劳保基金支出专户,对由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应按下列标准拨付劳保基金:




  (一)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建筑业企业,为收取额的70%;




  (二)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建筑业企业,为收取额的35%;




  (三)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外省来湘建筑业企业,为收取额的35%。




  第十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拨付劳保基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年审合格的《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外省建筑业企业除外);




  (二)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三)外省建筑业企业进湘施工备案登记表及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一条 劳保基金收取到账后,对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可预拨应拨付额的80%,对未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和已参加当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外省来湘建筑业企业不予预拨。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劳保基金的积累和建筑业企业的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合理调剂。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活动分包给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应当按照建筑劳务分包合同支付劳保基金。




  第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将劳保基金专户储存,用于养老保险,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养老保险事项,并依照社会保险政策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劳保基金的使用情况时,有权调阅建筑业企业的有关账目、报表和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欠缴劳保基金的,由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责令其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劳保基金。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设委员会责令其限期改正: 




  (一)将劳保基金挪作他用的; 




  (二)不为从业人员办理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 




  (三)不按社会保险政策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四)不按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向分包人支付劳保基金的。




  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应收回其《湖南省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拨付手册》,停止其劳保基金拨付,待其改正后再予以拨付。




  第十九条 减、免或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拨付劳保基金的,由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财政、审计、监察、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劳保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防范风险的机制,并定期进行综合检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建设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20日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威诉徐保俊离婚一案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威诉徐保俊离婚一案几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批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为王威与徐保俊离婚一案中的几个问题,向本院请示。现提出我们的意见,请转告该院。
一、王威在1980年去美国,1984年上半年办了移民手续,定居美国。人民法院应查明其是否变更了国籍。如他是华侨,则此案应按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条规定,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他已变更了国籍,则此案应作为涉外案件而由南阳地区中级人民法
院管辖。
二、王威从美国寄来的起诉书是否须经公证、认证,民事诉讼法(试行)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如人民法院经过查证,对起诉书的真实性无可怀疑,可径予立案受理。如人民法院对起诉书的真实性有怀疑,可以通过王威,令其提出经过公证、认证的起诉书。
三、王威定居美国,如其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应告知其在国内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并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对离婚诉讼的书面意见。委托书和书面意见,如由王威从美国寄交人民法院,应经过公证、认证。至于人民法院向王威送达诉讼文书,则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用民事
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方式送达。
四、收取诉讼费用问题。本案如非涉外案件,则应按照国内离婚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如是涉外案件,在一般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国内离婚案件同样的收费标准收取;如王威国籍所属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的诉讼费用负担,与其本国公民不
同等对待的,人民法院可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以对等原则对待。
此复



198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