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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9:45: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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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卫发明电〔2009〕1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发):
2009年5月12日,我部印发了《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试行)》,根据近期我部关于调整甲型H1N1流感防控措施的有关要求,为指导各地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的管理,我部组织专家对上述方案进行了修订,制定了《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管理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判定与管理方案(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管理方案(试行)



卫生部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管理方案(试行)


为指导各地做好甲型H1N1流感病例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尚未出现甲型H1N1流感广泛社区传播流行的地区。

一、密切接触者的判定

密切接触者是指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情况下接触传染期甲型H1N1流感病例而存在感染可能的人群,具体包括以下任一情况者:

(一)诊断、治疗或护理、探视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人员;

(二)与病例共同生活、工作或有过近距离(一般指2米范围内)接触的人员;

(三)直接接触过病例的呼吸道分泌物、体液的人员;

(四)其他由卫生专业人员判定的密切接触者。

甲型H1N1流感的传染期是自病人出现症状前1天,至发病后7天,或至病例症状消失后24小时(以两者之间较长者为准)。甲型H1N1流感的潜伏期1-7天。

在判定密切接触者时,要综合考虑与病例接触时,病例是否处于传染期、病例的临床表现、与病例的接触方式、接触时所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及暴露于病例污染的环境和物体的程度等因素。

二、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的管理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形势、当地医疗卫生资源现状及采取措施的可行性,研究制订适合本地区的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

(一)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并确定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的形式及场所等,可采取以下任一方式:

1.医学观察对象或监护人自我观察,主动报告,健康告知,家庭成员督促;

2.以医学观察对象主动报告为主,由专业机构在观察期限临近结束时进行随访评估;

3.指定医疗机构的卫生人员定期对观察对象健康状况进行电话随访或访视,并进行健康咨询和指导。

(二)县(区)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根据流行病学调查,判断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密切接触者。

(三)在进行医学观察前,负责医学观察的医疗卫生机构要书面并口头告知对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的缘由、期限以及法律依据、内容和注意事项等,介绍甲型H1N1流感科学防控知识,包括疾病临床特点、传播途径、预防感染等信息,同时告知负责实施居家医学观察措施的医疗机构及其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四)居家医学观察期间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家庭内应配备必要的消毒剂和个人防护用品,家庭成员和实施医学观察的人员要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减少接触。

2.医学观察对象尽量单间居住,减少与共同居住者的接触机会,家庭内保持通风。其使用后的卫生间做好必要的清洁和消毒工作。

3.医学观察对象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外出时要戴好口罩,避免到人群聚集的场所。

4.每天早晚各测量1次体温,做好记录。

(五)医学观察期间,如果密切接触者出现急性发热或呼吸道症状,应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居家或住院治疗。根据需要采集标本开展实验室检测与排查工作。

(六)医学观察期限为7天,指与病例或其分泌物等最后一次接触之日算起顺延至第7天结束。医学观察期满时,如无发热或出现呼吸道症状,可解除医学观察。


关于印发锦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锦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5〕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直管生产经营单位:
为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确保及时准确地报告各类事故,现制定《锦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锦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规范全市各类事故 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各类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报告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均属于报告范围:
(一)发生人员重伤、死亡事故;
(二)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
(三)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直接经济损失,但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如爆炸、火灾、坍塌、中毒和铁路道路事故等)。
二、事故报告程序
(一)一般事故报告
1.中省市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伤和一次死亡2人(含2人)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向主管部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属地管辖的公安部门和市总工会报告。
2.县(市)区属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伤或者死亡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必须在2小时内向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向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在1小时内按系统报市有关部门。
(二)重特大事故报告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
2.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
3.火灾、各类爆炸、中毒、坍塌等,虽未造成重大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事故。
发生以上事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总工会报告。
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在1小时内按系统转报省有关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三、事故报告的内容
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时间、地点;
(二)事故发生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三)事故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类别;
(五)事故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六)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七)事故报告单位及其联系人。
四、有关要求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提高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法报告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当事人、事故单位、事故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或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和消防119调度指挥中心,要充分发挥社会认知程度高、反应快速的优势,主动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的接警和处警职责,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关于确保春节旺季邮政服务的几点建议

国家邮政局


关于确保春节旺季邮政服务的几点建议
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纪检组:

  当前,正值春节业务旺季,做好邮政服务保障工作,确保行业安全、顺利运行,满足节日期间群众用邮需求,是全行业一项十分紧迫而重要的任务。国家局高度重视,并做出重要部署,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积极跟进国家局的部署,认真履行职责,配合业务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令畅通、行业稳定、群众满意。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关注民生,维护群众权益。一要认真听取群众呼声。要充分利用“12305”消费者申诉平台,及时了解群众的呼声、意见,既要了解消费者的用邮需求,增强服务的针对性、有效性,又要关注从业人员的思想动态,维护职工权益,保持旺季职工队伍的稳定。二要切实解决问题。要加大解决消费者普遍关注的快件延误、邮件丢失、毁损、赔偿等热点问题的力度,督促企业建立责任追究、服务保障机制,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引导企业善待旺季坚持上班的从业人员,提供良好的后勤保障,保持和谐、有序的工作氛围。

  二、服务发展,确保政令畅通。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照国家局有关旺季服务保障的部署要求,认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二要开展效能监察。要对业务部门解决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实效开展监察,了解考核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办理申诉事项,有无拖延、推诿或搪塞等现象。在督促检查中要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坚持深入基层,了解实情;坚持实事求是,切实解决问题,早发现、早整改、早落实。

  三、抓住有利时机,树立邮政行业良好风气。要引导全行业各级干部形成在急难险重任务中打造优良作风、检验行风建设成效的共识,以保障旺季邮政服务为契机,开展行业道德风尚教育,推进行风建设。要更加注重节日旺季的考核评价,将日常服务与旺季服务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完善科学的行风考评体系,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服务的质量水平。


国家邮政局纪检组监察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