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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时间:2024-07-09 02:31:0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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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第195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已经2007年10月8日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六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

政府规章和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省政府对1984年至2007年制定的205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对被新的法规所代替的,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不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章予以修改或废止,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修改《吉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吉林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吉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3件省政府规章。(详见附件1)

  二、废止《吉林省医疗事故处理实施办法》等65件规章。(详见附件2)

  三、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详见附件3)未列入目录的其他文件,均不属于规章,不具有规章的效力,其中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与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不一致的规定,一律无效。

  附件:

  1 .修改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2 .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

  3 .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金华科技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金华科技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3〕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中国科学院金华科技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中国科学院金华科技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快中国科学院金华科技园的建设,加强与中科院的科技、经济合作,充分发挥中科院人才、技术优势和我市的机制及产业优势,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提升,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国科学院金华科技园建设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03〕56号)精神,特制定中科院金华科技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人民政府2003年安排1000万元;
  (二)金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三)其他社会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园区产业发展的要求,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与中科院所属院校所(以下简称中科院)合作项目的启动、补助和奖励经费。合作项目应具备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并能在金华实现产业化等特征。专项资金滚动使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其使用范围为:
  (一)资助与中科院合作创办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博士后工作站;
  (二)资助与中科院合作的科技开发项目和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三)资助与中科院合作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孵化企业;
  (四)资助与中科院的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科技中介活动、科技培训活动和科技合作先进典型的表彰奖励;
  (五)资助引进或聘用中科院中高级科技人才;
  (六)资助与中科院系统的项目对接活动。
  第三条 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与中科院合作创办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博士后工作站,正式挂牌后,给予企业一次性组建经费10-30万元的资助;
  (二)与中科院合作的科技项目,列入国家级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国家级火炬计划(含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重点新产品)和省级科技攻关计划(含省级火炬计划、创新资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后,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
  (三)与中科院合作创办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四)凡与中科院开展技术、人才合作,有具体科技合作项目,并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经认定后授予“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骨干企业”称号,在市高新园区内的企业,给予8万元的奖励,其他园区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同等金额的奖励;
  (五)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科技项目中介活动,视实际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六)鼓励中科院专家在金华从事学术交流活动和科研活动,学术交流活动的费用,专项资金给予三分之一的补助;
  (七)鼓励中科院专家来金华科技园工作并安家,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工一次性给予安家费5万元,并在5年内享受每月1000元的政府津贴;
  (八)与中科院合作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产后,3年内项目累计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5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中科院方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九)与中科院合作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产后,3年内项目累计新增上缴税收达到700万元或最高年份上缴税收达到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中科院方项目主持人价值35万元轿车一辆。
  第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审定程序
  (一)由项目合作企业向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中科院金华科技园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申请书》,并附企业与中科院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属市高新技术园区的项目,直接报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属婺城、金东工业园区的项目,由各自的园区管委会负责推荐,经区科技部门审核后,报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对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认定,确定资助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后,报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领导小组审批下达。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项目批准后,由项目承担方与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项目合同书》。如出现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或立项后未实施的,将视情予以撤消立项并追回资助款。
  (二)中科院金华科技园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进行专项管理,并实行专户核算。市财政局凭《项目合同书》和资助计划拨付资助资金。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追回资助款。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考核
  (一)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终及项目完成时,项目承担单位须将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
  (二)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骨干企业与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以文件方式公布。
第七条 金华市区企业与非中科院系统的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合作的科技项目,在园区内实施的,视项目贡献大小及对我市产业发展的指导意义,经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领导小组审定,可以参照执行。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加强秋季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加强秋季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农牧发[2004]35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草原防火指挥部:

  入秋以来,我国大部分牧区持续干旱、高温,大风天气增多,牧草陆续枯黄,部分地区已在8月份提前进入秋季草原防火期,草原防火形势非常严峻。为全面提高草原火灾的综合防控能力,努力减少草原火灾损失,切实做好秋季草原防火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防火责任

  各级草原防火部门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草原防火的极端重要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草原防火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保护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要切实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早动员、早部署、早检查、早防范,决不能麻痹懈怠。要按照农业部和本省区的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层层落实责任,并将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各地草原防火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二、开展监督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我部将在秋季草原防火期间,派出检查组赴重点草原防火地区检查防火工作。各地要在秋季草原防火期开始前,认真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要对防火物资储备库、防火站现有的防火车辆、灭火器具、通信器材等物资进行一次全面的检修保养,确保设备完好。要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标准,保质保量地完成草原防火隔离带开设任务,对开设不符合要求的地段,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确保草原防火隔离带真正发挥作用。要充分发挥防火检查站的作用,严格控制和管理外来火源,加大在高火险时段对火灾多发区域的巡查密度,及时妥善处置火情。

  三、抓好防火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全国草原防火培训班暨扑火实战演习已于近日举行。各地要立即组织做好本地区的草原防火培训工作。要将草原扑火组织指挥、扑火技战术、紧急避险、风力灭火机的使用和保养等基本知识作为培训的重点内容。要加强草原防火实用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利用,推广运用计算机网络、3S(遥感、地理信息、全球卫星定位)等高新技术,不断提高草原防火管理水平。

  四、做好火情监测,确保信息畅通

  要做好草原火险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草原防火的宣传教育力度。各级草原防火部门要严格执行草原防火值班制度,在防火期坚持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必须熟悉情况,并由领导带班。对卫星监测发现的热点,必须认真核查及处置,不得延误。要严格执行草原火灾报告制度,不瞒报、不少报、不迟报,确保火情信息迅捷畅通。

  为及时掌握草原防火情况,各省区草原防火值班电话如有变动,请及时传报我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联系人:黄明亮、吴晓天、宋中山

  联系电话:010—64193111、64193161

  传真:010—65005180

  E-mail:fanghb@agri.gov.cn。

                         农 业 部

                         二〇〇四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