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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沙经济区简政放权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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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沙经济区简政放权的若干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关于对南沙经济区简政放权的若干规定
广州市政府


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南沙经济区的建设,广州市人民政府在权限范围内参照对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做法,赋予南沙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下列经济管理权限。
一、南沙经济区实行计划单列。
区内项目审批权限:除楼堂馆所外,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建设、生产、经营和外汇收支不需要国家和市综合平衡,区内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二千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集体所有制单位总投资额在二千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和技
术改造项目;利用外资项目(包括合资、合作、独资经营项目)总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其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区管委会审批,报市计委(技改项目同时报市经委,利用外资项目同时报市外经贸委)备案。
二、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委托区管委会代发。
三、区内自用物资的进口,除机电产品和国家及省管的商品外,由区管委会审批。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涉外经济业务,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以外,由区管委会审批。
四、区管委会可以按国家规定审批确认区内产品出口型企业,并会同市有关部门审批确认区内先进技术和高新技术型企业。
五、对非农业建设用地,市依照审批权限分批批给区管委会掌握,委托区管委会在批出的土地内自行安排使用。
六、经区管委会批准的区内投资项目,其土地使用,由区管委会核准用地面积、用地红线和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土地使用费的缴纳手续,发给《土地使用证》。
七、经济区建设总体规划,由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投资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委托区管委会核发。
八、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负责区内工程施工管理(包括招标、议标、核发施工许可证)和工程质量监督,负责区内的房产登记。
九、区内各类企业税收减免审批权由区内税务部门按市税务局有关规定执行。区内企业注册登记由区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经济区内机构设置原则上由区管委会自行决定,如涉及市有关主管部门的,应征求主管部门的同意。人事审批权下放给区,需调入干部、技术人员,由区管委会直接审批调入。市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服务。
十一、经济区设供电管理机构,其职责权限参照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现行规定执行。
十二、凡委托区管委会行使的管理权限,如超过番禺县人民政府管理权限范围的,均需报市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备案。



1991年9月16日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家行政学院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家行政学院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9〕 4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形势,进一步发挥国家行政学院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的作用,加快实现建成国际一流行政学院的目标,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对国家行政学院发展的新要求,现就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国家行政学院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国家行政学院工作是新形势新任务的迫切要求
(一)国家行政学院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行政学院成立15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等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培训规模不断扩大,培训质量不断提高,在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和高层次管理人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努力开展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服务,取得了一批有分量的成果,特别是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对外开放办学、人才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以及对地方行政学院的业务指导等方面不断取得重要进展。在多年的实践中,积累了不少经验,需要认真加以总结。
(二)国家行政学院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从总体上看,目前国家行政学院的工作是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的,但也存在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当今世界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我国改革发展处于关键阶段,公务员培训多元化、现代化、信息化、国际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国家行政学院在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继续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决策、培养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公务员队伍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要求国家行政学院在加强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服务、为党和政府提供智力支持方面有更大的作为;要求国家行政学院创新办院理念和体制机制,加快建成创新型、开放式、现代化的国际一流行政学院。
二、加强和改进国家行政学院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
(三)加强和改进国家行政学院工作的总体要求。新的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国家行政学院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方向,全面履行职能,更加注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更加注重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更加注重发挥优势、突出特色,更加注重开放办学,更加注重科学建院、民主建院、依法建院,全面提升综合素质、发展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加快建设特色鲜明的国际一流行政学院,充分发挥高中级公务员教育培训的主阵地作用,科学研究特别是公共行政领域和政府管理创新研究的重要基地作用,政府决策的思想库作用。
(四)加强和改进国家行政学院工作的主要任务。围绕建成国际一流行政学院的目标,完善教学、科研、咨询三位一体的办院体系,立足当前,放眼长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着力深化改革、促进科学发展;实施特色立院、质量兴院、人才强院战略,着力提升学院素质和办院水平;构建特色鲜明的教学培训体系,创新培训理念、培训内容和培训方法,着力培养善于治国理政的优秀人才;加强科研、咨询工作,着力提供高质量和有重要影响力的科研、咨询成果;加强人才的选拔培养和合理使用,着力建设国际一流水平的高素质教学、研究和管理人才队伍;坚持从严治院,严格制度,严格管理,着力营造良好院风,促进国家行政学院又好又快发展。
三、深化教学培训改革,着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水平
(五)全面推进教学培训创新。要适应国内外形势发展的要求,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培训内容,以提高公务员综合素质和行政能力为核心,以公仆意识、政府管理、依法行政为重点,丰富和发展具有鲜明特色的教学培训布局。要按照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加强培训需求调研,建立有效的需求调研制度,增强教学培训的针对性。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及时将党和国家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战略部署,转化为教学培训的重点内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不断推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增强教学培训的时代性。要顺应我国公务员培训格局的新变化,强化竞争意识和质量意识,努力开发新课程,推进培训管理机制创新,增强教学培训的实效性。
(六)完善培训班次布局。要根据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和公务员培训需求,合理设置和调整班次,构建以高中级公务员为主体,分类科学、层次合理、长短结合、多元互补的培训班次格局。要继续办好省部级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和厅局级公务员任职班、进修班、专题研讨班,继续办好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培训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领导干部培训班。要完善和创新培训机制,继续办好各类委托培训班。
(七)继续办好青年干部培训班。要继续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基础上,更好地举办青年干部培训班。根据我国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要求,合理确定培训对象,主要面向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公务员青年骨干,采取在学院学习、在实践中锻炼等多种方式,进行系统教育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基本素质和公共行政能力。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和管理制度。
(八)加强应急管理培训。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加快国家应急管理人员培训基地建设。要依托国家行政学院整合中央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和有关高校、科研机构的相关教学研究资源,广泛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设成为全国应急管理人员培训中心、应急管理政策研究和咨询中心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中心。充分发挥国家应急管理人员培训基地的示范辐射和对国(境)外交流的平台作用,指导带动地方行政学院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努力构建中国特色应急管理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体系。
(九)开展学历学位教育。按照国家学位授权审核的法规及程序,申请开展与学院主要学科有关的硕士、博士学历学位教育以及公共管理硕士(MPA)等专业学位教育,创办博士后流动站,为国家培养高层次行政管理和政策研究人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外国留学生、进修生,做好涉外学历学位教育工作。
(十)建设特色鲜明、结构合理的学科体系。要紧紧围绕国家事业发展需要,不断加强学科建设。要突出重点学科,强化优势学科,拓展相关学科,坚持以公共管理为重点,着重建设公共行政学、行政法学、政府经济学、政策学、领导科学、社会管理学、应急管理学等学科体系,形成充分体现学院发展方向、特色鲜明、结构合理、适应性强的学科体系。要加大对学科建设的投入。
(十一)加强课程体系和教材体系建设。要根据国家行政学院培训工作的特点,针对不同培训对象的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学院课程和教材开发规划,加强各类课程和教材建设。要合理设计培训课程,完善主干课程体系,建立和实施课程更新制度,加快推进自主选学课程开发。要按照少而精和管用有效的原则,编写适应各类公务员培训需求的精品教材,形成有行政学院特色的教材体系。
(十二)深化培训方式方法改革。要遵循干部成长规律和公务员培训规律,不断创新教学培训方式方法,改进讲授式教学,强化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行动式和现场教学等,增强教学培训的感染力和吸引力。切实加强案例库建设,提升案例教学水平。要调动教师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积极开展远程教学,不断提高教学培训的现代化和信息化水平。
四、加大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工作力度,多出精品力作
(十三)积极开展科学研究。要充分发挥学院教学、研究人才密集的优势,重视基础性研究,重点加强应用性研究。要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深入开展科研活动,特别要集中力量开展重大专题研究,多出高质量、有价值的科研成果,为提高教学培训水平服务,为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服务,为党和政府工作服务。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努力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宽松的学术氛围。
(十四)加强决策咨询服务。要围绕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性、战略性问题,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决策咨询活动,突出决策咨询服务的前瞻性、应用性和对策性。要重视组织教学、研究人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重视加强与中央部门和地方的合作,拓宽决策咨询服务领域;重视发挥学员来源广、层次高和有理论、有实践经验的优势,鼓励学员参与决策咨询活动;重视利用行政学院系统资源,形成决策咨询服务合力。
(十五)促进科学研究、决策咨询与教学培训有机结合。要探索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有机结合的实现形式,努力将教学培训与开展科学研究、决策咨询结合起来,与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实现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三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十六)加强科研、咨询平台建设。要推进科研、咨询服务组织创新,积极培育学术组织,发挥学院研究会、研究中心的作用。要积极同有关部门、地方建立相对稳定的合作交流机制,促进理论与实际密切结合。要通过举办高层论坛、召开研讨会、出版年度研究报告等,搭建有利于多出快出科研、咨询成果的平台。要加大对科研、咨询成果的宣传和推介力度,加强学院刊物和出版工作,促进科研、咨询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十七)推进科研、咨询管理体制机制创新。要加强科研、咨询工作的目标管理,以科研、咨询项目为纽带,优化资源配置。要健全科研、咨询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绩效考核办法,把开展科研、咨询工作的成效作为业绩考核和职称评定、岗位竞聘的重要依据。对在科研、咨询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要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鼓励多出优秀成果。
五、进一步扩大开放办学,不断提升学院国际化水平和影响力
(十八)努力开展涉外培训工作。要充分发挥国家行政学院对外开放办学的优势,主动服务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增强涉外培训班次,创新培训机制和方式,丰富培训内容,努力提高涉外培训质量。
(十九)积极开展赴国(境)外培训。要在巩固已有的国(境)外培训项目基础上,开拓新的培训渠道,根据需要适度扩大赴国(境)外培训的规模。研究制定教学、研究人员和学员赴国(境)外培训办法,规范和改进培训管理工作,提高学习培训效果。
(二十)拓展国际交流与合作领域。要立足国内、面向世界,广泛开展与境外有关方面的交流合作。要扩大与各国政府机构、行政学院、非政府组织、著名院校、科研院所、学术团体以及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学院在国际行政院校联合会和亚太地区行政院校联合会等国际组织中的作用。要完善外国政要和知名专家学者兼任学院客座教授制度,为友好国家政要和国际著名人士提供讲坛,授予名誉学术称号,接受国外访问学者。要鼓励教学、研究人员赴国(境)外进修、讲学,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适当举办国际论坛和研讨活动,为推进中外政府管理创新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加强与国(境)外公务员培训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二十一)扩大国内交流与合作。要加强与中央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合作,选择一些地方和单位,建立若干稳定、有特色的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研究基地。加强与中央党校等各类干部教育培训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交流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二十二)加强对地方行政学院的业务指导。国家行政学院要进一步加强对地方行政学院在教学、科研、咨询、师资培训,以及开放办学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制定科学的业务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对地方行政学院的学科建设、教材编写、科研课题立项等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通过资源共享、优化配置、联合办学等方式,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全国行政学院事业发展。
六、大力实施人才强院战略,努力建设高素质、高水平的教职工队伍
(二十三)制定和实施人才强院战略规划。要抓紧研究制定人才强院中长期战略规划,坚持以教学、研究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统筹各类人才队伍建设。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大力培养、使用现有人才,积极引进各类人才,努力建设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适应创建国际一流行政学院要求的高素质、高水平人才队伍。
(二十四)加强教学、研究人员队伍建设。要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基本素质。加大培养选拔学科带头人的力度,根据学院发展需要,面向国内外引进学科领军人才和高层次紧缺人才,确保每个学科都有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带头人,培养和引进有较高科研、咨询工作能力的优秀人才。要高度重视中青年骨干教师和研究人员的培养、使用,通过挂职锻炼、出国深造等多种方式,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专职教师要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忠诚事业的责任感,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品德高尚,为人师表。要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坚持选聘熟悉政府工作、具有较强教学、科研、咨询能力的高中级干部,以及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授,并为他们承担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任务提供便利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学院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十五)抓好教学管理、行政党务和后勤服务人员队伍建设。要更新教学管理理念,创新教学管理方法,提高教学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管理能力和业务水平。要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明确岗位职责、素质要求和工作规范,完善选拔使用、教育培养、考核奖惩、纪律监督等制度,充分发挥班主任在教学管理和学员管理中的作用。要提高行政党务人员的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形成一支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好的行政党务工作人员队伍。要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建设一支懂经营、善管理、会服务的后勤人员队伍。
(二十六)深化学院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要适应学院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健全学院内部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做到权责一致。要贯彻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方针,坚持正确的用人标准,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各类人才选拔使用、教育培养、考核评价制度。要加大公开选拔、竞聘上岗力度,完善教研部门负责人岗位聘用制。要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为重点,研究制定符合学院特点和岗位要求的不同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建立健全优胜劣汰机制,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公平公正的干部人事制度。
七、坚持从严治院,营造良好的院风
(二十七)坚持从严治学、从严治教。切实加强学风建设。严格学员管理,健全科学、规范的学员管理办法和考核制度,完善学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严明学院纪律。要强化教学、研究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坚持课堂讲授有纪律、科学探索无禁区,倡导崇尚真理、严谨求实、勇于创新、团结协作的良好风气。
(二十八)切实加强院风建设。要形成“立德立行,求实求新”的院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勇于改革创新,营造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团结和谐、生动活泼、奋发向上的氛围。要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弘扬正气,鼓励先进。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加强学院文化建设。
八、加强领导,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十九)积极支持国家行政学院工作。建立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学院讲课、作报告、与学员座谈交流的制度。国务院各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学院在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在教学培训基地建设、科研咨询合作、人才交流、队伍建设等方面提供必要条件和支持。各地方要积极支持国家行政学院的工作。国家行政学院要主动与中央部门、地方政府加强联系和沟通。
(三十)加大经费支持力度。要完善财政保障制度,国家行政学院工作所需经费列入中央财政年度预算,保障各项工作需要。要加大对学院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工作经费的支持,增加对学院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的投入。要积极帮助改善教职工和学员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行政学院可以接受不附加条件的社会赞助和捐赠。国家行政学院要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学院。

                             国务院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3〕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3年9月22日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十二届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上海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都要有新举措”的要求,不断推进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以科教兴市带动生产力的跨跃式发展,努力实现把上海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之一的战略目标。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执政为民、执政兴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发扬“两个务必”的优良传统,坚持开创性、坚韧性和操作性的统一,以高昂的斗志、振奋的精神、扎实的工作,努力把市政府建设成为忧民所忧、乐民所乐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廉洁勤政的责任政府,依法行政、公正严明的法治政府。
  第四条市政府在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发挥综合行政效能,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立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市政府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委、办主任和局长。
  第六条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市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其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八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日常事务。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九条市政府序列的各委、办主任和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公开招标、比选择优等科学决策手段,确保决策理念的先进性、导向的正确性、内容的系统性、操作的可行性。
  第十一条凡涉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市政府规章,应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党组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决定。
  第十二条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地区的,应事先征求区县政府的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事先征询市人大、市政协意见,有的事项还可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市政府在决策中,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时要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注重政策导向,发挥政策集聚效应,确保决策取得实效。
  第十四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效、覆盖全市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市政府及各部门的督查机构要加强对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四章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市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市政府要严格执行规章备案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不断加强法治建设。
  第十六条市政府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与本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及重大决策紧密结合,按照法定程序,适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并颁布政府规章,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规范。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起草或预先审查,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承办。
  第十七条政府规章和各部门的实施细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具有可操作性。凡面向市民、企业和社会的审批类规章和细则,必须有明确的程序和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自由裁量权。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
  第十九条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者报请市政府制定规章。市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本部门常务会议或者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市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处理区、县政府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审查中发现区、县政府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存在与上位法抵触或者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应当报请市政府责令修改或者予以撤消。
  第二十一条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逐步转变立法、执法和监督均为同一部门的状况;科学配置执法部门的职责,大力推进综合执法试点,逐步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第五章工作效能

  第二十二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市政府根据每年经市人代会批准的有关报告,结合形势发展的实际情况,按季度提出阶段性目标和重点工作的实施要求。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每季度工作要点,进一步细化任务,组织落实。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市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市政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市长为主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一般应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四条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压缩行政审批项目。凡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坚决予以取消。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并按电子政务的要求逐步实现网上办理。涉及几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有条件的要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二十五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行政监督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同时自觉接受市人大、市政协和广大市民的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第二十七条区县政府及基层行政部门有权对市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及各部门对区县和基层单位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应认真改进,设法解决。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向市人大和市政协通报重要工作情况,征询意见;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要通过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接受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和反馈。
  第三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来信,对来信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逐步建立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要通过网上评议和组织专家、代表评议等方式,评估政府部门工作的绩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各级政府为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第七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二条市政府会议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市政府工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三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通过需提交市人代会审议的重要报告;总结和部署年度工作等。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会议议题由市长和副市长提出,由市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国务院及中央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本市贯彻落实意见;研究需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审议市政府规章草案;研究审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工作会议由市长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出席范围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并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有关领导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和部署阶段性重要工作。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工作专题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在每季度中间适时安排,出席范围为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阶段性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并对进一步推进各项重点工作提出要求。
  第三十七条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协调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可召集有关部门和区县召开专题会议,就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协调。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和市政府工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安排、办理;其会议纪要经市政府办公厅分管厅主任和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按领导要求办理;其会议纪要经市政府办公厅分管厅主任和有关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签。各位秘书长召开专题会议所形成的协调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以抄告单形式向下转达。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市性大会。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范办理;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各区县领导参加的全市性大会;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属本系统范围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全市性大会要尽量压缩规模,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节俭、便捷、高效的会议形式。
  第四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要注意遵守规范,提高质量,确保效果。要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一、会前协调和会议决定的关系。凡需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或需在有关工作会议上公布的重要政策,会前应深入调研,充分协调;尚未协调一致并经批准的政策性、规定性内容,不得在大会上公布。
  二、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关系。市政府专题会议议定的事项,一般应属于执行、实施、推进过程中或所分管的日常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凡需要市政府作出决策的政策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重大问题,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基本协调一致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三、会议与文件的关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或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应以正式印发的会议纪要为准;如需各级政府、各部门执行或需向社会公布的,还应以市政府文件形式按规定程序审签后颁发。

  第八章公文审批

  第四十一条各级政府和部门在行文中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上海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上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四十二条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并不得多头主报;需市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
  第四十三条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部门或地区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发文。按规定明确由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不要通过市政府层层周转。
  第四十四条各部门、各区县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并按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其中,属于法规性公文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由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办理或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领导审批。
  第四十五条向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的请示、报告和中央有关部门的重要发函,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颁发市政府规章,涉及全市总体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应报市长审批或签发。
  第四十六条属于副市长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具体实施或推进过程中的事项,以及尚属前期调研、前期协调的事项,由分管副市长审签或批示。
  第四十七条属于履行手续的公文和内容已经市政府有关会议决定的公文,经授权,可由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签。
  第四十八条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发的公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遵守WTO规则;所提出的措施和办法应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凡是面向市民、企业和社会的公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及时对外公布;涉密公文,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四十九条各级行政机关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要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不断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九章作风纪律

  第五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要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瓶颈”,努力提高执政为民、执政兴市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一条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通过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掌握第一手资料,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专题调研,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领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做到轻车简从,不扰民;除远郊外,一般不在基层用餐。
  第五十二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文牍主义和官僚主义。要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大力精简文件和会议,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各类事务性活动。市长、副市长原则上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注重效果。
  第五十三条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继续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严禁搞沽名钓誉、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借各种名义用公款请客送礼、搞变相公费旅游;严禁借各种理由向企事业单位搞摊派;严禁为个人搞超标准的特殊待遇。
  第五十四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市委、市政府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第五十五条各级政府机关应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各项政务纪律。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各级政府领导外出应按规定请假。
  第五十六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第五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和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坚持从严治政,严格管理。要从体制、机制和法制入手,建立严密的程序、制度和规章,有效地防止、监督和查处各类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使各级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到廉洁、勤政、务实、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