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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6 12:30: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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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8〕4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下简称《禁毒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禁毒法》的贯彻实施工作,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禁毒法》的重要意义

  《禁毒法》是适应当前禁毒斗争实际需要,在全面总结禁毒工作经验、合理吸收已有法律法规规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经过反复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的第一部全面综合规范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禁毒法》的实施对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做好《禁毒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对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巩固和深化禁毒人民战争成果,全面推进我国禁毒事业,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禁毒法》的重要意义,把学习贯彻《禁毒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大力抓好《禁毒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做好《禁毒法》学习、宣传、培训工作,是贯彻实施《禁毒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五五”普法工作的开展,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部署,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广泛深入地组织开展《禁毒法》的学习宣传活动,确保各项学习、宣传、贯彻任务落到实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积极组织本机关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办和参加《禁毒法》学习培训活动,通过系统的学习培训,统一思想认识,准确领会《禁毒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实质,进一步提高广大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结合本地情况,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媒体,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召开座谈会、知识竞赛等形式,组织开展面向社会、形成一定规模和声势的宣传活动,迅速在全社会掀起宣传、学习《禁毒法》的热潮,使《禁毒法》及相关法规深入人心,为《禁毒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宣传贯彻《禁毒法》与加强特殊药品监管工作相结合

  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是药品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的具体体现,更是满足人民群众特殊药品用药需求和禁绝毒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将宣传贯彻《禁毒法》与加强特殊药品监管工作相结合,不断推动特殊药品监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宣传贯彻《禁毒法》要与进一步深入宣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相结合。要通过宣传贯彻活动,促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知识,使《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入人心,营造学法、知法、自觉守法的良好环境。

  (二)宣传贯彻《禁毒法》要与提高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水平相结合。组织开展《禁毒法》的学习培训,要结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使培训工作更好地为监管工作服务,进一步提高广大工作人员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水平和能力。

  (三)宣传贯彻《禁毒法》要与进一步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相结合。要以贯彻实施《禁毒法》为契机,进一步完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法规,健全监管法规体系,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强化监管措施,加大对特殊药品的日常监管力度,维护良好的特殊药品生产经营秩序,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

  贯彻实施好《禁毒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做好《禁毒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履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职责。国家局将适时举办《禁毒法》培训班,在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局报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九月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二届第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二届第3号)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59年4月2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周恩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59年4月27日于北京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襄樊市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襄樊政办发〔2008〕22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襄樊市节能降耗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分别制订的《襄樊市节能降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襄樊市节能降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和《襄樊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四月一日







襄樊市节能降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市统计局

一、总体思路

根据各级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能源统计调查制度。以普查、清查为基础,根据全市经济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本着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先建立再完善的原则,当前重点抓好能源产品生产、地区间能源流通以及主要能源领域的统计调查制度建设。

二、建立健全全能能源生产统计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的范围按照安全监管总局核定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单确定。

调查频率:季报。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能源市内外流入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全市及县能源流出与流入统计。

(一)煤炭。将现有煤炭市内外流入与流出统计范围由重点煤矿扩大到全部煤炭生产和流通企业。

调查内容:煤炭销售量。

调查频率:季报。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二)原油。原油市内外流入与流出量可根据中石化、中石油襄樊分公司及县、市分支机构、经销网点统计和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中能源生产企业产品流向调查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方法是:

原油产地:本地区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原油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非原油产地:本地区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进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原油产量从工业企业月度生产统计报表取得,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从工业企业季度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取得,进口量、出口量数据从海关进出口统计取得。

(三)成品油。成品油市内外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

1.在全市成品油批发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购自市外,销售量、售于市外、售于批发零售企业,库存量。

调查范围:全市成品油批发企业及县分支机构、经销网点。

调查频率:季报。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和相关部门组织全面调查。

(四)天然气。市内外天然气流入与流出量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局及中石油襄樊天然气销售分公司负责提供。

(五)电力。电力的市内外间输配数量,由市电力公司及县分(支)公司负责提供。

四、建立健全能源产品库存统计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等库存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季度。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

(二)建立能源产品批发零售企业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等库存量。

调查范围:批发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度。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商业、餐饮、住宿业能源产品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等库存量。

调查范围:商业、餐饮、住宿业。

调查频率:季度。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在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企业分别组织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

(四)建立交通运输业能源产品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等库存量。

调查范围:交通运输企业。

调查频率:季度。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五)建立农业生产单位、农户能源产品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等库存量。

调查范围:农业生产单位、农户。

调查频率:年度。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及相关部门组织全面调查及典型调查。

五、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县(市)区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近期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建立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完善现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这部分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比较落后,能耗高,调查其能源消费对于指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反映节能减排成果具有得要意义。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与相关部门组织抽样调查。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四)建立健全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采取普查年份全面调查、非普查年份调查资质以上建筑企业,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推算的方法,取得建筑业能源消费数据。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资质以上建筑企业。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耗能较大的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重点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约占90%左右,由市电力公司通过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分级、分行业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1.餐饮业。餐饮业单位数量多、公布面广、能源消费品种较多,调查难度大,将其分为限额以上、限额以下和个体两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实行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和餐饮业个体经营户实行抽样调查。统计标准和推算办法按照《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执行。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煤油、柴油、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热力和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限额以上餐饮企业;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由市统计局负责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组织全面调查,对限额以下餐饮业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组织抽样调查。

2.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业。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武汉铁路局襄樊办事处、市民航办、中石化襄樊分公司和中石油襄樊分公司管道运输部门组织全面调查。

(2)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

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是指从事公路、水上营业性运输和港口装卸业务的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运输企业管理分散、流动性强,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在从事营业性公路、水上运输的重点企业和港口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工作规范化以后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运输企业。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单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对重点专业运输企业和港口全面调查,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典型调查。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与现在城镇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范围相同。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市统计局组织抽样调查和典型调查。

(七)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了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调查表、核算方案等,由市统计局另行印发。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部署,分工协作。能源统计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适合本地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的能源统计制度。在能源统计工作中,特别是在电力消费统计,煤炭运销统计,石油、成品油批发、零售统计,交通运输能源消费统计,建筑业能耗统计,单位产品能耗统计等方面,要充分利用各部门、协会的能源统计力量和统计渠道。

(二)建立制度,健全指标。各有关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在统计部门的指导下尽快建立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的统计。要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

(三)加强计量,建立台帐。各社会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各级统计部门要重点抓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特别是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能耗大户的能源统计工作,应按照统计基础工作“六有”(有机构、有人员、有资格、有制度、有台账、有电脑能上网)的基本要求,着力加强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统计工作的检查和指导,督促做好人员配备、业务培训、健全制度和建立台帐等基础性工作,切实提高源头数据质量。

(四)加强领导,提供保障。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安排必要经费,为尽快建立健全我市统一、科学、规范的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创造良好的条件。襄樊市节能降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市统计局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地、各重点企业、各重点行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全市、各县(市)区以及重点耗能企业和行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为制定科学的节能降耗政策,考核评价各县(市)区、各部门、各重点企业和行业的节能降耗工作提供能源统计保障。

(二)工作要求。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要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要抓紧制订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生产总值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全市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耗能企业和重点耗能行业主要由市统计局负责监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对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从2008年起,各级统计部门要尽快建立统一、科学、规范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核算制度,制定能反映各地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逐步建立科学的节能降耗监测体系

节能降耗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能源生产、消费、调进、调出等各个方面的复杂工程,必须以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为基础,力争在2至3年内逐步建立起较为科学的节能降耗监测体系,实现对省、市、县三级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按季度监测,对重点企业能耗按月监测。当前,要按照国家能耗公报制度的要求对万元生产总值能耗按年度监测,按季度匡算;对规模以上工业能耗按季度监测,对主要耗能行业按季度监测,对重点工业企业能耗按月监测。各县(市)区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市统计局直接进行核算。同时,建立对能耗数据质量的监测评估制度,确保能源数据质量可靠和省、市、县三级能源统计数据科学衔接。

(一)对各地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1.监测指标:

(1)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生产总值电耗及其降低率。

(2)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其增长速度。

(3)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产品主要包括:发电量、粗钢、铁合金、氧化铝、电解铝、平板玻璃、水泥、合成氨、焦炭、原油加工量、机制纸及纸板等。

(4)重点耗能行业增加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2.监测频率:年度、季度。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

1.监测指标:

(1)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其增长速度。

(2)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及降低率。

(3)单位产品能耗及降低率。主要单位产品能耗指标:煤炭行业吨原煤综合能耗;电力行业火力发电标准煤耗;化工行业合成氨综合能耗;建材行业水泥综合能耗;轻工行业纸和纸板综合能耗;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氧化铝综合能耗,电解铝综合能耗;钢铁行业冶炼吨钢综合能耗等。

2.监测频率:季度。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省级重点监测企业为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市重点监测企业为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

1.监测内容:企业是否设立能源统计岗位;能源计量是否齐全准确;能源统计原始记录是否健全;能源统计台账是否规范;是否按时规范地报送能源统计报表。

2.监测指标:

(1)综合能源消费量及其增长速度。

(2)单位产品能耗及降低率。

(3)能源加工转换效率等。

3.监测频率:月度、季度。

(四)对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和评估。

为了检查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通过对地区生产总值和能源消费总量的若干逆向指标和相关指标的监测分析,评估各地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的质量状况,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各地节能降耗工作的进展情况。主要内容是:

1.对生产总值的监测。

根据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方案的要求,利用统计系统专业数据与有关部门数据对各行业增加值和生产总值数据质量进行监测。

第一组:地区生产总值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生产总值总量是否正常。

(1)地区财政收入占生产总值的比重。

(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第三组:与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生产总值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地区各项贷款余额增长速度。

(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总税收的比重。

(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2.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为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由市统计局另行印发。

三、建立节能降耗监测公报和通报制度

为全面推动节能降耗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建立节能降耗监测公报和通报制度。其中,根据国家要求对全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降低率等指标实行年度公报制度,每年上半年公布上一年度数据;对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及降低率等指标实行半年公报制度,每年7月底前公布上半年数据。逐步建立主要耗能行业、重点耗能企业有关能耗指标季度公报制度,每季季后一个月内公布上一季度数据。对部分初步核算的能耗指标,可采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及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各县(市)区也应建立相应的公报和通报制度。襄樊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导向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办法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33家重点耗能企业(含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4家企业和列入省“百家企业节能工程”的4家企业)。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落实节能措施情况。

(三)计分办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县(市)区确定的“十一五”期间单位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指标和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各重点耗能企业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统计部门核定的能耗指标和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节能指标,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县(市)区、各重点耗能企业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完成(80-94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未完成节能目标的,均为未完成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十一五”规划指标要求,确定年度节能目标,并与市人民政府签订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

(二)每年2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工作进展情况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并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告。

(三)对33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按分级和属地原则,由省、市和各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我市33家重点耗能企业中的已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襄樊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襄樊安能热电有限公司、湖北金源化工有限公司和枣阳化工工业有限公司4家企业,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这4家千家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襄樊市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以社会有关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对33家重点耗能企业中的已列入省“百家企业节能工程”的湖北化纤开发有限公司、老河口葛洲坝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襄樊天九化工有限公司和襄阳华星化工有限公司4家企业及驻市中央、省属和在市区的市直企业(21家),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比照国家和省对千家企业的考核办法,负责组织考核工作,并将对4家省百家企业的考核结果(包括综合评价报告和评价考核计分表)于2月底前报省发展改革委。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后向社会公布。除此之外的8家重点耗能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发展改革局会同本级有关部门负责组织考核工作。各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和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对企业的考核结果(包括综合评价报告和评价考核计分表)分别于2008年1月底前和2月底前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33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完成后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对各县(市)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省、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暂停该地区新开工项目申报、审批和工业用地申报、审批工作。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发展改革委。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省、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对其新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申报和核准、审批。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其中,4家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企业报省发展改革委,其余29家企业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委,限期整改。对33家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方、部门和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1、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33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3、33家重点耗能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