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6-22 04:38: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7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政办〔2009〕134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7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一日  

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08〕20号),严格执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北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市区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
  (二)家庭无房或家庭成员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审核时市统计局尚未向社会公布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公布的前一年度数据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和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住房价格、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每年进行一次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五条 家庭现住房是指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私有住房。
  第六条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及其他劳动收入等。
  第七条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参加单位集资建房并已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已租住公有住房的家庭,若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退还原租住的公有住房。
  第八条 每一个家庭只限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享受的控制面积标准为:普通职工居民住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县、处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级的知识分子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厅、局、地(市)一级干部及相当于这一级的高级知识分子住房建筑面积120平方米。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与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之和在其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内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过享受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上浮20%计算补交差价款。差价款由市房改办收取,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市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及其管理费用支出。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实行统一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企业要把开发建设、销售的基本情况及时向市房改办汇报,在销售一个月前须把房源的具体情况(包括楼盘地址、幢号、房号、户型、面积、价格、数量等)报告市房改办。
  市房改办根据可售房源情况,在《北海日报》和市房改办窗口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信息,同时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在售楼部公布楼盘的幢号、房号、户型、面积、价格、数量等情况。
  第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一)申请。
  申请人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领取《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二)初审。
  申请人持下列材料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初审:
  1.《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口簿(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薄的需提供婚姻情况证明)、职务或职称证明。
  3.住房情况证明:由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住房情况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证明(非北海市户口的城镇人员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房改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同时,家庭自有私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家庭无房的,须提供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上年度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失业人员出具失业证。
  5.市房改办需要的其他可以证明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住房和收入情况等材料。
  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复审。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将上述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报送市房改办。
  市房改办对申请家庭的申购条件进行审查。
  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市房改办根据房源数量、申请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购房人员名单,无房户作为优先对象安排。
  (四)公示。
  市房改办将购房人员名单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北海日报》和市房改办窗口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五)批准。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改办发放《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发放《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选房和购房:
  (一)选房。
  申请家庭凭《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到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售楼部公开选房,与开发企业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认购协议。
  (二)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确认及超标面积差价款的收取。
  申请家庭将经济适用住房认购协议交给市房改办,市房改办根据申请人的职务、职称,对住房面积在控制标准之内的,开具《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确认书》;对住房面积超过控制标准的,开具《超标面积差价款缴款通知书》,再由住房面积超标的申请家庭到银行交款,存入市财政专户。
  (三)领取《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申请家庭凭经济适用住房认购协议、《住房面积控制面积标准确认书》或《超标面积差价款缴款通知书》及超标面积差价款缴纳票据、本人身份证等在15个工作日之内到市房改办领取《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四)购房。
  申请家庭在15个工作日之内持《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所购住房的开发企业售楼部,按照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房改办审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办理购房手续,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书。
  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逾期不办理选房或购房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或《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作废,相关部门退回已缴的款项。
  第十四条 《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必须按《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签发的购买人和房号依法与购买人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准购证内容禁止更改。
  第十五条 在办结经济适用住房初始登记手续的前提下,申请人持购房合同、《北海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到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开发企业应履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法定义务。两证上须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十六条 购房人持《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和缴交房款票据到市房改办办理《个人住房档案》。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中共佳木斯市委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中共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委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中共佳木斯市委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1999年4月12日)

  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实现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在经济总 量上“用五年时间再造一个佳木斯”的宏伟目标,根据党的十五 大和省委八届二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促进我市经济发 展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
  1、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凡是进入市以上建立现代企业 制度试点的企业,进入市级重点扶持的企业,由市政府挂牌保护, 在增资减债等方面的给予重点扶持。
  2、壮大骨干企业,发展企业集团。大力支持企业挂靠联, 鼓励优势企业以资产为纽带、以名牌产品为龙头,加快跨所有制、 跨行业、跨地区进行低成本扩张,向大企业、大集团发展。对处 于劣势的企业,采取兼并、租赁、破产等措施,促进资产重组和 挂靠联,向优势企业集中。原政府行政划拨所取得的国有土地使 用权,在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时,价值经评估和批准可转 为国家资本金留在企业使用。
  3、积极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改制经营。对改 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比例不受限制。董事长、经理持股额原则 上最低为本企业员工持股额的5─10倍,多者不限。
  4、鼓励国有中小企业及集体企业出售、租赁和转让,多渠 道、多形式盘活国有和集体存量资产。
  5、对资大于债的企业,实行净资产出售,债随资走,企业 所有制形式和职工身份同时改变。全员接收职工、一次性付款的, 给予10%的优惠。出售给原企业法人代表和职工并全员安置职工、 一次性付款的,给予30%的优惠。实行拍卖,按竞价出售,减免 出售转让手续费。出售资产收入,上缴本级财政,集中起来进行 再投资,或者比照银行同期利率以不低于50%的比例借贷给购买 者使用1年,其中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可延长至2年;出售给国有企业的可有偿使用1─5年。实行租赁或承包经营的,优先租赁或承包给原企业法人代表和职工,租金或承包费优惠15%,当租赁费或承包费总额等于租赁或承包基年资产评估值时,可取得所租赁或承包资产产权;全员接收职工的,可根据租赁人或承包人的不同,相应享受的优惠政策。企业出售时,职工同意一次性 解除劳动关系的,已享受出售优惠政策的,费用由购买者支付; 未享受出售优惠政策的,费用由国有资产出售收入支付。
  6、对资债相当的企业,实行“零价”出售,债随资走,企业所有制形式和职工身份同时改变。出售给原企业法人代表或全体职工并由购买方全员安置职工的,可按先征后返的办法返还所得税3年。职工同意一次性解除劳动关系的,费用由购买者支付。
  7、对债大于资的企业,可将有效资产分离出来,鼓励社会 法人、自然人或企业内部职工兼并、买断等方式进行经营,剩余 不良资产和债务由市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所组建的“债务托管公司” 托管,落实银行债权。
  8、对符合破产条件,纳入国家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计 划的企业,依法实施破产。依法破产企业,在职职工的安置费用 应随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同步量化到个人,原企业职工集体重新开 发生产或由其它企业单位和个人收购时,职工安置费记为个人股 份。自谋职业的,由收购方参照《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 一次性付给安置费。
  9、鼓励企业兼并。国有企业之间兼并,全员安置职工的, 资产可一次性无偿划转,并由兼并方承担债务。国有企业或集体 企业租赁困难企业,租金可优惠50%。由非国有企业承包或委托 管理时,承包或管理方同意并购的,企业净资产可以分期有偿转 让,其中一次性转让的给予30%的优惠。实行租赁的,租赁费可 在税前列支,经税务部门批准,允许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与外商合资合作的,不限制国有股比例。
  10、支持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国有企业及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的,企业所得税超上年基数 部分返还企业3年,经税务部门批准,不动产缓征营业税;视其资债的不同情况,可参照企业出售办法进行资债相应剥离,资债 相当后,资产量化到职工,债随资走,实行兼并的,兼并方享受被兼并企业原有的政策性亏损补贴,也可用企业公积金补亏,不足部分可税前列支。
  11、积极扶持开发名牌产品。对开发和生产市以上名牌产品、绿色食品的企业,优先纳入全市技改规划,在资金、能源、运输、自营出口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企业为开发和生产名牌产 品,引进或以融资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可提高折旧率。生产市以上名牌产品的企业,可在名牌产品销售额中提取1─2%,用于奖励研制和开发名牌产品的有功人员,此项奖金列入企业成本。 对于研制和开发名牌产品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经营者和科技人员, 可以破格晋级和评定职称。对名牌产品属政府定价的,经企业申请,可实行单独加价。
  12、鼓励扩大“自配”生产。鼓励各类企业在佳木斯范围内扩散零部件和把已在外地的配套产品转移回我市生产,发展配 套企业。凡在本地区为我市企业主体产品协作配套的生产企业, 投产后可在5年内每年从产品销售收入中提取5─10‰,用于奖励扩散企业的有功人员,所提费用列入企业成本。
  13、鼓励企业向省外销售产品。对企业销往省外的产品, 以其上年实现的销往省外产品的税收为基数,新增部分按税务先 征、财政返还的办法,增幅在10%以内的,按30%返还;增幅在10─20%的,按60%返还;增幅在30%以上的,全额返还。
  14、保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下岗职工,由所在企业按 市委、市政府有关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政策规定执行,发给基本生 活费,符合特困职工条件或生活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 由有关部门优先给予救助。对自谋职业的职工,可按照不超过全 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给予安置费,一次性解除劳 动关系。出售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养老保险金和医疗费,从资产出售收入中解决。企业进行并购的,对因公致残的,完全丧失或部 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未实行工伤保险统筹的职工,其基本生活及相 关费用由并购方负责。
  15、对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具体办法由市年薪制试点领导小组另行规定。
  二、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16、放开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除国家明文规定的禁营领 域和项目外,个体私营户均可经营。取消对个体私营企业经营方 式的限制,除国家特殊管理的营销方式外,允许其自主经营方式。
  17、放宽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除开办公司外,开办 个体私营企业,取消审批制,实行注册制。视行业、企业类别, 适当放宽注册资金标准。注册时不受注册资金到位数额限制,凭居民身份证即可办理注册手续。企业下岗人员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申办个体私营企业,持原单位证明,可减半收取注 册手续费。特困职工凭据市政府发放的《特困证》,可办理临时 营业执照,除工本费、注册费外,免交各项收费1年。
  18、鼓励个体私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租赁、兼并、收 购等形式,积极参与国有、集体企业资产重组。
  19、个体私营企业购买和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并全员接 收职工、一次性付款的,给予30%的优惠,同时债随资走。生产 经营用地享受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20、个体私营企业承包或租赁国有、集体亏损企业5?年以 上的,企业所得税前2年全部返还,后3年减半返还。被承包或租 赁的企业原欠缴的税款,承包方或租赁方可作出补缴计划,分3年补缴。个体私营企业承包或租赁国有、集体亏损企业,当所缴 租金或承包费总额等于租赁或承包企业的资产评估值时,双方同意,承包或租赁方可取得被租赁或承包企业的资产产权。
  21、个体私营企业兼并、购买、承包或租赁国有、集体企业,对原企业职工,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允许按照不超过全市上年企业职工平均收入的3倍给予安置费,一次性解除劳动关系, 自谋职业。
  22、鼓励个体私营企业吸纳下岗分流人员。凡安置下岗分 流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60%以上(含60%)的,经劳动就业部门 确认,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减征10%增值税3年。 安置下岗分流人员达不到60%的,按实际所达到的比例相应下调减免比例。
  23、鼓励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和军队转业干部到私营企业或 从事个体经营。其档案由市、县(市)区人才交流部门代保管, 保留干部身份。复员军人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其档案由劳务市 场代保管。
  24、外省、市城乡居民来我市兴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其投 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缓征企业所得税。
  25、私营企业注册资本在10万元以上的,可核准冠佳木斯 市名称。通过资产并购组建的私营企业集团,可享受与国有企业 集团同等的优惠政策。对年出口额达20万美元以上的私营企业, 外经外贸部门积极帮助办理自营进出口权。
  26、对新办投资额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从正 式开办之日起,其所得税及增值税本市留成部分,返还2年。其中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所得税返还5年。 投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的企业,返还营业税地 方留成部分3年。凡新办民营科技企业的单位和个人,符合登记 注册条件的,可先登记后由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享受省、市 有关优惠政策。
  27、扶持个体私营大户发展。对年产值在500万元以上的 生产型企业,经营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外向型企业,经营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其他类型企业,实行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收取的办法,由有关部门与企业共同商定数额,一定2?年 不变。实行领导联系大户和金融部门包扶大户制度。
  28、金融部门要扶持个体私营企业的发展。设立个体私营 企业信贷窗口,允许个体私营企业以法律认可的抵押物和有效证 券作抵押,办理贷款手续。对私营高科技企业,优先予以贷款。 对具有一定规模种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企业,农村金融部门应优先贷款。按生产周期确定收回期限。
  29、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对社会公益事业有贡献的, 年上缴税金50万元以上的个体私营企业,市、县(市)区政府给 予挂牌保护。
  30、严格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收费管理。各收费部门要严格 按照市政府下发的《个体私营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手册》中提 列的项目进行收费。凡未列入手册的收费项目,业户和企业有权 拒交,并向市纪检、监察、物价等部门举报。各项行政事业性收 费有上下限要求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
  31、对娱乐业、服务业中的临时服务人员,实行挂牌,办 理纳税证,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32、在我市新设立的生产型外商(本规定所称外商,含域 外投资者,以下各款均同)独资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免5减5政策(从第3?年 起,按税务征收、财政返还的办法执行,下同)。增值税市留成 部分按税务征收、财政返还的办法减半收1年。?其中:外商在我 市新设立的合资企业,其投资部分所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免5减5政 策起始日期,从其确定使企业利润获得增量的年度算起。
  33、外商投资新办的高新技术型、出口创汇企业,及域外投资者在我市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同类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免5 减5期满后,再按税务征收、财政返还的办法减半征收3年。高新 技术产值或出口额占产值50%以上的及符合我市投资方向的外资 企业,市留成部分的其它税额按税务征收、财政返还的办法返还 1年。外商投资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按15?%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所 得税免5减5期满后,按税务征收、财政返还的办法继续减征10─ 30%的企业所得税5年。
  34、鼓励扩大双向开放。进入佳木斯范围的生产型及基础 设施、农林牧业方面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办理进入佳木斯经济 开发区的手续,享受开发区的相关优惠政策;对组织涉外工程承 包和劳务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政 府给予奖励。
  35、外商投资者通过土地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进行有偿转让的,其收益超过原地价部分,分别缴纳 30%和40%的土地增值税。
  36、外商投资企业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再投入本企业, 或者作为投资在我市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享受新办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并返还其新增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7、外商投资启动“四闲”,从正式启动时起,增值税市留成部分按先征后返的办法返还5年。
  38、外商投资企业一次性买断一定期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市留成的土地出让金按下列比例以先征后返的办法给予优惠。其 中,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性企业返还20%;属投资高 新技术、出口创汇企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和农业、林业、 水利企业返还30%;利用荒山、荒地兴办外资企业,经营期内土 地出让金返还50%,土地租赁金返还30%。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 以上的,每超1000万元返还比例上调10百分点,最高不得超过70 %。外商投资企业征用集体用地,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对各项 收费予以优惠。
  39、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收费许可证》和《交费登记卡》 制度,凡国家和省没有规定的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凡国家和省 规定的项目,一律按下限收取。
  40、对外商企业依法实施重点保护。对凡来我市投资的外 商,经核准由市政府统一发放《外商证》,实施特别重点保护, 保障其生活及人身安全。
  41、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凡新建项目,除利用“ 四闲”改造的项目外,原则上一律进入经济技术开发区。
  四、加快市场建设
  42、搞好市场建设的总体规划。本着“进场经营,规范管 理,开辟税源,繁荣经济”的原则,对市级大市场的建设进行统 一规划和管理,避免重复和无序建设的发生。
  43、简化市场审批手续。对新申办的市场及市场建设项目, 由市场建设指挥部审批,审批后15天内办结一切手续。
  44、新列入规划建设的市场不占基建规模指标,投资方向 调节税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财政按10%的比例予以返还,土地出 让金可分期缴纳。
  45、鼓励多元投资兴办市场。本地、外埠和国外企业个人 投资新建市场和进入新建市场经营的,按先征后返的办法对企业 所得税免征2年,减半征收3年;在市场投资两年内,对市场建设 投资者减办征收工商管理费2年。
  46、国有及集体生产企业在市场内经营,按销售额的5?% 提取销售费,计入企业成本,用于奖励企业及相关的促销有功人员。
  47、安排下岗职工占经营人员总数60%的市场,经核准, 对市场管理单位按先征后返办法免征所得税3年。
  48、新建封闭式农贸市场,由开办单位办理一个卫生许可 证,经营业户只需办理健康证。
  五、多渠道筹措资金
  49、建立市级工业发展基金、城市建设基金、第三产业发 展基金、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实行滚动有偿使用,专项用于市 属工业的技术改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第三产业和推进农 业产业化。
  50、多渠道扶持公益事业的发展。公交线路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采取经营权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推向市场;出租轿 车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拍卖经营使用权(包括有偿使用权到期 的)所得收入用于发展城市公交事业。合作兴办的第三产业,按先征后返的办法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3年。允许公用事业单 位实行主副业(三产)剥离经营,剥离出去的副业,按先征后返 的办法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5年。
  51、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基金的筹集。组建市政建设股份合作公司,以财政每年投入的城市建设费为国家股,广泛吸纳国内 外和个人股金,滚动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拍卖、出售主 要道路和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拍卖、出售城区内主要道路、 桥梁的冠名权和广告使用权,对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实行市场化经 营和管理。
  52、对外地进入我市进行承揽建筑安装的市政工程施工的 企业,按工程造价的0.5─2%征收市政设施补偿费及停车场位建设费。
  53、对引入资金的中介单位和中介人实行奖励政策。对中介人和中介单位,按照引进资金的规模和项目(特别是带资项目) 及预期效益,分别引进资金总额1─5%的奖励。
  54、奖励企业引进和自筹资金。欠贷企业引进外部资金和 自筹资金用于生产的,银行暂不收贷;引进外资用于新上项目和 技改的,其新增利税留成部分2年内先征后返;困难企业出售闲 置资产,变现收入用于生产、技改和开发新产品的,在落实还贷 计划的前提下,银行可暂缓收贷。企业新上较大技改项目和生产 项目资金有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由财政、税务、金融 部分给予重点扶持。
  55、地方重点企业在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视流动资金 缺口情况,由市、县(市)区经贸委和财政局核定,在批准年限 内可分批分期从其销售收入中提取1%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专款 专用,计入成本,并视同实现利润,不影响工资、奖金的提取。
  56、鼓励企业清欠活化资金。清回2年以上和4年以上的欠款,分别按清回金额的20%和30%提取清欠人员的资金和费用。 销售积压3年以上的库存产品,按销售回款的30%提取销售人员 和奖金和费用。清收呆死帐,企业可自行确定提奖比例。对于确 无还货能力的企业,清回3年以上欠款,或拆借资金时,银行暂 不收贷。
  六、盘活土地资产
  57、市政府统一公布城区标定地价,对原由财政划拨的经 营性用地的出让金标准按评估地价的40%收取;土地使用权年租金按上述标准和使用年期分别计算。
  58、允许采取出让、短租、年租、作价入股、一次性出让 分期收取出让金等多种形式有偿使用土地。
  59、转制企业占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按规定评估后,采 取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处理。出让的,在缴纳土地出让 金后,市留面部分按10%返还;有困难的先办有偿使用手续,分 期缴纳出让金。土地资产评估费用按最低标准收取。
  60、鼓励停产、半停产企业以地换资,企业利用土地收益 搬迁重建,其按40─60%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市留成部分返还30 %;一次性补交有困难的,先补交出让手续,分期交纳。困难企 业新搬迁用地,可以先办理用地手续,待企业投产后按年租收取 租金。
  61、高新技术产业和出口创汇型企业可先行办理用地手续, 购买土地使用权的,缴纳50%土地出让金便可开工用地,其余50 %待工程竣工、发放土地使用证前缴纳;租用土地使用权的,竣工投产后可实行年租制。
  62、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经国家 或省批准后,可边办理征地手续边使用土地。
  63、城市开发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公开拍卖出售,所 得资金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
  七、努力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64、执纪执法和司法部门要积极支持和保护勇于改革创新、 为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经营者。一般不要到企业采取全面查 帐、封帐户和冻结、扣押财产等措施,确属办案需要,应事先向 主管市长报告,并通知企业主管部门;对其经营者进行审查时, 应事先向市主管市长报告。
  65、执纪执法和司法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我市大、 要经济案件和重要情况,应事先向市主管领导报告。   66、对因政策不配套而导致的失误问题,不追究执行者的 责任。同一问题出现不同规定,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 执行。允许企业在不违背国家法规的前提下,采取变通的办法解 决资金、能源、运输、销售等方面的困难。
  67、严厉禁止对企业的“三乱”行为。所有部门都要认真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治理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的规定精 神,不允许以任何理由增加企业不合理负担。各种收费以国务院 和省政府为准,各种检查评比以市委、市政府文件为准,其余均 视为不合理,企业有权拒绝。对企业收费一律实行《收费许可证》 和《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部门对企业收费时必须持《收费许 可证》,并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否则,企业有权拒绝。
  68、充分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对政绩突出、治企有 方、身体健康的企业经营者,只要群众拥护,可选连任。建立企 业领导干部奖励储备金制度,用于对优秀企业经营者的奖励。在 市管企业连续担任领导干部6年以上,政绩突出的,根据实际情 况和本人意愿可安排到能够保证开支的单位退休。优秀企业经营 者可以到县(市)区和党政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市委、市政府每 年评定一次优秀企业厂长(经理),对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厂长 (经理)的,予以提拨、重用或享受相应待遇。
  69、拓宽经营者选拔渠道。市管企业厂长(经理)的选用, 逐步实行职工民主选举,市委组织部考核,报市委常委审批。县 (市)区和主管局所属企业厂长(经理)的选用,由其自行按权 限和程序考核审批。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厂长(经 理)的选用,严格按股份制章程进行。
  70、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商业保密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 的法规的前提下,允许企业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利用工余时间到中 小型企业、乡镇企业兼职、并取得相应报酬。
  71、鼓励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不含非财政开支人员) 通过借用、辞职、提前退休、保留干部身份等形式领办、创办个 体私营企业,或者到个体私营企业从事具体工作。借用人员原职 级和待遇不变,并享受所有制企业的奖金和补贴。保留干部身份 的期限为1─3年,职级不变,工龄连续计算,正常晋升档案工资。 借用和保留干部身份人员原所在单位的编制不变,人员不增。对 辞职人员一次性发给辞职金,辞职5?年内被重新录用为国家干部 的,由录用审批部门向本人收回全部辞职金,辞职前和录用后工 龄合并计算。提前退休的按法定退休年龄提前3年办理退休手续。
  72、实行人事代理制度。凡通过辞职、调转等形式流动到 非国有经济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人才交流机构 实行人事代理,保留本人的人事档案及人事关系,其身份不变, 工龄连续计算。
  73、对外埠调入我市急需的专业人才待遇从优,免征城市 增容费。户口暂时不迁入的,由用人单位发给市、县事部门统一 印制的《特聘工作证》,聘期为1─5年,聘期内凭证享受常住户 口待遇。允许先行试用,后办调转手续。进入企业的高级人才年 薪与经营效益挂钩,上不封顶。进入乡镇企业的人才,工资上浮 1─3级。个人出资购买住房的享受成本价,其差额部分由用人单 位支付。人事、劳动、教育等部门优先解决其配偶工作及子女就 学、就业等问题。
  74、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到民营企业工作1 年以上的,可破格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评审。同时在民营企 业建立录聘干部制度。
  75、与经济工作相关的部门,都要公开实行办事制度、公 示办公制度、限期办结制度和服务承诺制度。凡是重大项目未达 到时限要求的,取消部门及部门领导当年岗位责任制奖金,并追 究领导责任。
  76、对外埠车辆一般的交通违章不准罚款、扣证、扣车; 不准利用驾驶员培训、车辆年检、新车落户、换发证照等时机, 搭车收费和推销产品。外市来我市兴办企业所携带的非本市牌照 的国产车辆,在办理转籍手续以前,应持有原地车辆部门临时手 续,由我市办理委托手续。
  77、对于居民、亲友间在非工作时间内,不以赌博为目的 娱乐活动,公安等有关部门不要过问。
  78、坚决破除“中梗阻”,确保政令畅通。各部门要服从 和服务于全市经济发展的大局,对部门利益严重、只顾部门和个 人行为而影响经济发展大局的责任者,要公开曝光,该撤职的撤 职、该清除的清除、该法办的法办。
  79、本规定公布施行后,市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佳木斯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 布之日起实施。

1999年4月14日
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和发展
—— 兼论成都市法律援助的现状和未来

刘力赫


摘要:法律援助的现代社会的一种法律保障制度。我国的法律援助虽起步晚,但成效显著。成都市法律援助事业也正呈现出蓬勃兴起与发展的态势,本文从介绍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概况入手,阐述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分析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探讨和研究了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关键词:法律援助 现状 人权保障
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指导和统一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实现其合法权益,完善国家司法公正机制,健全人权及社会保障机制的一项法律制度。①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国家行为或者是政府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标志着我国保障贫、弱、残等弱势群体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机制度的确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为贫困群众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突出了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点,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暂行办法》,特别是三月份经终审的张德军见义勇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 南方周末》和社会的高度关注,通过我们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弘扬了社会正气,倡导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一、 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况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设有20个区县法律援助机构,设立100个法律援助机构乡镇社区站点。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国家从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对经济特别困难的群众实施司法救济,以体等这一司法原则的最终实现。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编制10人,隶属于成都市司法局,现有工作人员8名,其中多人工电话咨询等法律服务;指导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还在市妇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妇人具有律师资格,下设综合科、业务科。其主要职责是:免费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询,并经常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律知识;为各种法律援助对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开设法律咨询热线,免费为公众提供联、市残联、市总工会、成都大学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费由成都市政府预算拨款,并设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会捐赠。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来已接受了15万余人次的法律咨询,代理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 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的精神和市委十届四次全委会健身,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落实和树立科学发展观,围绕服务“产业年”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坚持在实践中创新工作和解决问题,切实加强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建设,积极为农民工、贫困残疾人、下岗职工、妇女儿童等社会贫苦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办案数量每年增长近20%,办案质量也不断提高,为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成都作出了积极贡献。
㈡设立社会法律援助组织。都市司法局与成都市工会、妇联、残联组织相互加强沟通和协调下,法律援助中心市总工会、妇联、残联、成都大学四个工作站建立,这些社会团体逐步承担起一定的受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职能。
㈢“12348”法律服务专线电话的开通,它是以法律咨询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之一,由成都市执业律师每天义务轮流值班解答咨询,方便了市民咨询法律问题,及时为咨询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帮助,极大的满足了全市广大群众对法律的需求,受到了市民的良好评价。
㈣发展全市法律援助援助律师队伍,每个区、县法律援助中心不少于3名法律援助律师,使之成为直接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还不同程度地吸收红市了一批专业突出、素质较高的人员,增强了法律援助力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明显上升。
㈤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援助率达到100%,积极开辟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成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应急服务队和区(市)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会工作站,对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实行24小时内受理制等,并对农民工经济困难状况一律免于审查,以实现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和“一站式”法律援助便捷措施。
㈥分解法律援助案件总量
成都市近年各类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如下表所示

成都市各类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数(件)
法律援助机构工作承办 社会律师承办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 社会组织人员承办
2004年 785 706 38 0
2005年 394 1617 361 17
2006年上半年 259 814 252 35
(七)扩大宣传,发动全社会力量倾注对法律援助的奉献与爱心,通过开展法律援助爱心活动、成立农民工应急服务队、组织送法下乡律师宣讲团、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大型咨询活动等,广泛宣传,扩大影响。
三、 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
㈠宣传力度不足
随着成都市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向城市,且有大批“外来工”他们的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使他们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缺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意识,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门或者法律服务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从而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势群体大多集中在基层,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基层。然而一些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够,怕宣传多了,老百姓找上门来,应接不暇,这样就形成了恶性循环。因为越不宣传,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难。
㈡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还未真正建立起来。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关部门之间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直接影响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发挥。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费用中,由于诉讼费用以及相关部门收取的调查取证、坚定等所收取的费用相对困难群众的收入来说较高,而法律援助机构又无力承担这些费用,虽免除了法律服务费用,受援人最终因交不起相关费用,或者无法进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关的证据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响。
㈢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及其需求的矛盾突出
据了解,成都市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在4000件以上,而按成都市现有的1300多名律师每人每年免费办理2件计算,每年最多也只能办2600件,而这当中缺口很大。面对如此庞大的需求量,却不能予以满足。这就需要政府和社会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人力、物力上的投入。
四、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
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作为一种新的制度,其不可避免的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故有必要在实践中逐步加以规范和完善。针对是法律援助的现状,联系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实际,笔者拟对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对策作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㈠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法律援助的认识
法律援助既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更是一项群众工作。它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和通过法律下乡(如可以尝试制发法律援助服务卡,便于群众掌握法律援助知识)、法律咨询(尤其要加强“12348”专线律师值班,拓展法律援助咨询电话服务的领域)等途径,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户晓,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寻求法律保护,让社会弱势群体及时得到法律帮助,以使他们“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难题得到解决,进而使他们的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并要让关心社会进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会力量来关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业;更要使成都市各级领导干部深刻意识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不可搞的事情,而是依法治国、依法治市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从而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使为困难群众谋利益具体落到实处。
㈡提高弱势群体的法制观念
法律援助的重要对象是在农村生活比较贫困的群众和一些特殊社会群体。在调查中,笔者发现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由于他们经济上的贫困、知识和信息的匮乏、权利和义务意识的淡薄、缺少社会人际关系、心理中的劣势、生理发育上的某种残疾以及区域间法律服务资源存在不平衡等主客观因素,才使他们成为弱势群体。特别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他们不知什么可为什么可不为,不知国家鼓励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凭感情用事,无法用理性的眼光来判断,于是出现了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更谈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只有提高弱势群体自身的法制观念,才能使弱者成为强者,这是治本之策。
㈢积极开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资源,使众多的社会团体,法学院校参与进来,为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完善的法援体系,包括一个高效的人力资源体系,法援案件的不断增多和复杂对从业者提出考验同时也增加了援助成本,自身制度设定的壁垒也限制部分热忱于法律援助的团体和个人。《条例》颁布以明显的规定吸引有能力从事法律援助团体和个人从事法援工作,面对于制度设计不完善的中国法制教育,过于注重理论,缺乏法律实务经验及社会经验成为被评击的重点,法学教育可否与法援工作相融合,答案是肯定的。"福特基金"在资助中国高校的法律诊所课程中将法学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开展具体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国在其具体实践中获得极大的成功,以导师为业务指导,学生共同解决,并在《美国律师协会关于法学院的批准标准》302条e款中明确规定,法学院就鼓励学生参加提供减免收费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并为学生提供这样的机会,以制度的形势保证了学学院的实践融入法援体系,其主要的目的(一)向学生教授有效的辩护的技法,职业道德及法律对于穷人的作用(二)在为那些无法得到公正人辩护的同时,批判性的检验的应用法学理论。(三)改革法学教育弊端,并重视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学生的融入无非是教学与法援的两赢之选,除学生外,有能力的社团组织和个人也是扩宽法援人力资源选择的范围,部分省市下发的法援指导性文件中均提出引入法学院学生和社团意见,却鲜见实施的具体细则。此制度何参照美国英国等成熟的制度,推行导师制和公益性团体有限参加,即法学院的学生在老师的指导下开展援助活动,对于社会团体设定团体设定准入机制,依其水平,章程和法援的需要有限的介入援助工作。
㈣充分发挥个人法律援助的作用
1. 凡是有能力以自己的工作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者(如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具有较高法律理论素养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志愿者),都可以参与到法律援助工作中来,为法律援助事业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