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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1:13: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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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年2月1日起,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附件: 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章 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提高到%
50章 5004000000-5007909099 丝纱线等  15
51章 5106100000-5108101100 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15
5108101990 非供零售用粗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动物细毛含量≥85%〕 15
5108109090 非供零售用粗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粗梳动物细毛含量<85%〕 15
5108201100 非供零售用精梳山羊绒纱线〔按重量计山羊绒含量≥85%〕 15
5108201990 非供零售用精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动物细毛含量≥85%〕 15
5108209090 非供零售用精梳其他动物细毛纱线〔按重量计其他精梳动物细毛含量<85%〕 15
5109101100-5109909000 羊毛纱线等 15
5110000090-5113000000 毛纱线及其机织物 15
52章 5204110000-5212250090 棉纱、棉机织物 15
53章 5306100000-5311009099 其他植物纺织品 15
54章 全部税号 化纤长丝 15
55章 全部税号 化纤短纤 15
56章 全部税号 絮胎及无纺织物等 15
57章 全部税号 地毯及纺织材料的其他铺地制品 15
58章 全部税号 特种机织物等 15
59章 全部税号 涂布等工业用纺织制品 15
60章 全部税号 针织物及钩编织物 15
61章 全部税号 针织物及钩编的服装等 15
62章 全部税号 非针织物或非钩编的服装等 15
63章 6301100000-6308000090 其他纺织制成品等 15
6310100010-6310900090 其他纺织制成品等 15
94章 9404290000 其他材料制褥垫 15
9404301090 其他羽毛或羽绒填充的睡袋 15
9404309000 其他睡袋 15
9404901090 其他羽绒和羽毛填充的其他寝具〔含类似品〕 15
9404902090-9404909000 其他寝具 15

关于申报举办农作物种子交易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申报举办农作物种子交易会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农业部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牧渔业、农垦)厅(局):
根据农业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农农发〔1996〕4号)规定,举办农作物种子交易会、展销会、订货会、展览会等集中交易活动,须经当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为了更好地执行这一规定,现将申报举办
农作物种子交易会(含展销会、订货会、展览会等集中交易活动,下同)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主办单位
主办各类农作物种子交易会的单位,应具有种子经营资格,持有《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交易会名称应由年、举办地、交易会种类三部分组成。除国家举办的交易会外,交易会名称不得有“中国”、“全国”字样。
二、办会要求
主办单位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服务为宗旨,宣传优良品种,沟通产销信息。交易会要辐射面广并有一定规模,举办地点要交通便利,交易场所要有相适应的设施和条件。主办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合理收费,减轻参会单位负担,不得以开会名义公费旅游和馈赠礼品。
三、申报程序和时间
举办种子交易会,由主办单位向举办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交易会名称、时间、地点、举办条件、交易范围、参加单位、预计规模、收费标准、支出计划以及参与举办活动各有关单位的协商结果等。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于每年1
月31日前(1997年于4月1日前)向我部农业司报送本年度全省(区、市)拟举办的农作物种子交易会计划和各主办单位的《申请报告》。
四、审批和管理
我部将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各地上报的交易会申请进行审批,经我部批准举办的农作物种子交易会,将在《农民日报》上公布,以加强社会监督。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名称、地点、交易范围等内容,依法组织好种子交易活动,主动接受当地种子管理和工商部门的
管理,并在交易会结束后1个月内,向我部农业司报送《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参展单位、人数、交易范围、成交量、成交额、会议经费决算等。对未经审批擅自举办种子交易会的,有关种子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应拒绝参加,并将根据有关法规严肃查处。



1997年3月4日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兑付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兑付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1994年5月20日,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含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厅(局):
1994年到期国债的兑付工作即将开始,为便于各地部署工作,现将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兑付的若干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今年到期的国债有:1991年发行的3年期国库券、1989年发行的5年期特种国债。
另外,1993年发行的5年期非实物国库券(附息国债),今年7月1日开始偿付第1年利息。
二、1991年国库券年利率10%,计息期3年;1989年特种国债年利率15%,从购买之月开始计息,满5年兑付,计息期5年。1993年非实物国库券年利率15.86%,每年7月1日支付当年利息。
三、国库券兑付办法按(90)财国债字第51号文规定办理。
四、办理到期特种国债的兑付,购买单位应持“特种国债”收款单(收据联)到原签发收款单的财政部门办理兑付手续。财政部门处理程序如下:
1.审查收款单是否为本单位签发,印章是否齐全,字迹有无涂改,各项内容与留存的收款单存根联是否一致。
2.计算应付本息,将应付本息额填写在收据联及存根联(套写)的记录栏内,由经办人和持单人盖章交复核人复核。
3.复核无误后,在收款单收据联、存根联加盖“转讫”戳记,并凭以开出转帐支票。
4.已兑付特种国债收款单(收据联)按号码顺序整理捆扎,兑付期结束后交上级财政部门统一销毁,存根联继续留存备查。
五、为适应兑付资金拨付与财政年度的一致性,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兑付,兑付期特种国债为6月1日-11月30日;国库券为7月1日-11月30日。兑付终了,各地应在50天(95年1月20日)内将帐务结清,收尾报告表报财政部,剩余兑付资金交回省级预算。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常年兑付期,常年兑付期发生的兑付业务纳入下一年度统一结算。
六、财政部门兑付国债月(旬)报表、还本付息收尾报告表格式、报送时间按(92)财国债字第31号文规定办理。报送的各类兑付报表,只包括在常年兑付及正常兑付期兑付的部分。今年到期国债已办理以旧换新的部分,兑付表中不填列。
七、今年陆续拨付的以旧换新兑付周转金,发行结束后应全额留存,除财政部通知(将另行发文)退回部分外,继续作为正常兑付期兑付资金。
八、以旧换新的旧券以“二年期国库券发行结束报告表”以旧换新栏数据为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非省会城市)财政厅(局),对以旧换新旧券要按国库券销毁办法规定的程序,原则上于7月1日前清理销毁完毕,并将销毁手续报财政部。个别地区因以旧换新数量较大,按期销毁有困难,报财政部批准后,统一交省级及非省会城市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封存待销。各省级财政厅(局)对交来的待销以旧换新旧券面亦应全部复点,数额与有关报表核对相符,请当地银行和公证部门抽查后公证封存。于7月1日前将封存公证书报财政部备查。公证书中应详细注明所在财政厅(局)、经办单位名称;公证日期;公证、监封单位公章;封存国库券、特种国债金额以及特种国债收款单份数等。封存的以旧换新旧券,可于7月1日后销毁,也可与正常兑付券面一同销毁。销毁时应与正常兑付券面一起重新复点、抽查,并区分以旧换新券面
和正常兑付券面,分别报送销毁申请书、出示销毁公证,不得混淆。
九、销毁特种国债收款单,监销人员应对收款单金额全部加总核对,填制“1989年特种国债收款单销毁记录表”(格式附后),其它办法比照国库券销毁办法办理。
十、国库券、特种国债兑付手续费为兑付本金的3‰,另外,向个人发行国库券兑付劳务费为兑付本金的1‰。
附件:1989年( )特种国债收款单销毁记录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