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6-30 18:31: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1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


琼府〔2008〕2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3月31日召开的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二○○八年四月二十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五届海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一、第五届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通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省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四、省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省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省长助理,协助省长、副省长工作。

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六、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七、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省政府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省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实行领导工作缺位递补制度。省长出省执行公务或休假期间,由常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日常工作。

十一、省政府各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部责任,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并向省长和分管的副省长报告工作。

十二、省政府各组成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十三、省政府实行行政问责制度。省政府各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将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四、省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五、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六、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七、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十八、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二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级预算、全省重大经济决策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大型项目等,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一、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市县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二十二、省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三、省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五、省政府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向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以及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省政府的行政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六、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报请省政府制定行政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应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经本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并报省政府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的具体工作由省法制办负责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七、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以及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省法制办审查或组织起草,行政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法制办承办。

二十八、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规范行政审批

二十九、深化行政审批改革,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必须明确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减少行政执法主体的自由裁量权。

三十、凡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均不再设定行政许可。

三十一、实行行政许可审批集中办理制度,省政府直属各单位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及其收费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均应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三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三十三、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四、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国家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三十五、健全并执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公示、征询意见和听证制度,在土地供应、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方面按规定严格实行公开招标、拍卖等制度。



第八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六、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行政规章;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七、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八、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省政府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市、县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四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四十一、省政府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四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十章 会议制度



四十五、省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六、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省政府重要工作;

(三)讨论提请省人大会审议的重要报告;

(四)通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分析形势。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七、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省政府行政规章草案;

(三)通报和讨论省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市县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八、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省长确定。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九、省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向省长请假。省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省长报告。

五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省长签发。

五十一、省长、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可主持召开或委托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五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省政府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得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确需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按有关规定报批;省政府部门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不得要求其他部门和市、县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出席会议的须报省政府批准。全省性大会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便捷、节俭、高效的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五十三、各部门和各市、县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四、各部门和各市、县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和规定程序呈批;重要事项,必须报送常务副省长、省长审批,或报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十五、以省政府令、省政府文件的形式发文和向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经分管的副省长审核后,由省长或省长授权常务副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名义发送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函件,一般由分管的副省长签发;涉及其他副省长分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省长审核;重要事项由常务副省长或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省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省长签发。

五十六、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五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进一步精简公文;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第十二章 执行督查



五十八、省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督促检查制度,加大督促检查工作的力度,确保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重大决策,省政府各阶段的重点工作,以及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

五十九、督查工作要实事求是,讲求时效,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

六十、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各部门落实省政府决定事项和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对执行较好的部门要进行表彰,对执行不力的部门要进行问责。



第十三章 纪律和作风



六十一、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二、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六十三、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六十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六十五、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六、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六十七、除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市、县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六十八、省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市县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九、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省长、省长助理、秘书长离省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省长,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省外出,应事先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由省政府办公厅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第十四章 附则



七十、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七十一、本规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关于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厅发规划〔2011〕28号


各中央企业:
  全面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有关部署,推动中央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快建设保障性住房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十二五”时期要“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3600万套”。中央企业要深刻认识国家推进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重要意义,把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作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进一步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投入力度,发挥中央企业的骨干和带头作用。
  二、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
  按照国务院的有关部署,地方政府是落实和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主体。有关中央企业要及时收集掌握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方面的规划、进度安排、项目资料和政策支持等信息,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多种途径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
  勘察设计企业要充分发挥在人员、资质、经验等方面的优势,主动承接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和设计。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抓住各地在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融资、税费等方面出台优惠政策的机会,将保障性住房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有机结合起来。工程建设企业要利用企业在规模、质量、成本和信誉等方面的优势,积极承担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建设任务。建材企业要努力保障各地对保障性住房建设所需建材的供应,提供质优价廉的材料,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建材。矿区企业要利用有关优惠政策,争取将本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到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
  三、切实保证保障性住房的质量
  在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中,要始终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强化对开发建设各个环节的过程管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期,切实防止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在设计方面,要根据保障性住房的特点,合理优化设计方案,努力做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节能环保、经济适用。在项目建设中,要严格按照相关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使用合格建筑材料,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有关中央企业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企业实际研究制订参与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实施方案。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国资委报告。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十政办发[2003]54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当前,我市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是整个疫情防治工作的重点。市委、市政府对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十分重视,已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领导机构,认真落实各项防治措施,搞好县乡村医务人员的培训,强化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做好非典型肺炎的疫情监测,完善疫情应急处理措施和报告体系。通过深入持久的工作,使我市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取得预期效果,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发展。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十堰市贯彻落实《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实施细则
              (2003年5月24日)

  根据《全国农村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一)市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全面负责农村防治工作,指挥部农村组协助市政府分管农村工作的副市长具体负责农村防治工作。各县市区必须成立“非典”防治领导机构,由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卫生、农业、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领导机构。各级各部门要明确职责任务,共同做好农村“非典”防治工作。
  (二)县市区内的人、财、物等资源,由县市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机构统筹协调,各级各部门、辖区内城乡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服从于、服务于其统一领导和安排。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应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非典”防治工作的动员、组织和协调,督导落实“非典”防治工作实施细则。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负责人对本村的防“非典”工作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组织、督促村民小组长和村医务人员做好宣传、报告可疑情况、家庭隔离及互帮互助等工作。
  (四)各县市区要将辖区内的国有农(林、茶、养殖)场纳入防治“非典”及公共卫生工作中,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进行。
  二、培训医务人员
  (一)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卫生厅制订的农村医务人员培训方案,尽快制订出县乡(镇)村三级医务人员的培训计划,运用一切可以运用的形式和手段,在五、六月集中对农村医务人员进行不少于二次的规范系统培训。
  (二)县级和中心卫生院医务人员要掌握“非典”的诊断、治疗、隔离、消毒、护理、疫情监测与处理、疫情报告及自我防护的知识和技能。乡镇医务人员要熟悉“非典”的临床症状、诊断标准,掌握隔离、护理、消毒、疫情监测、疫情处理、疫情报告及自我防护的知识和技能。村医务人员应熟悉“非典”疑似病例的判断、隔离、消毒、监测、报告及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能。
  三、宣传教育
  (一)各县市区宣传、司法、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非典”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根据农村和农民实际,结合本部门的工作职能,突出宣传重点,着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防治“非典”的基本知识、各级政府对防治“非典”所采取的措施与成效、各地防治“非典”的最新动态和先进经验等。
  (二)各县市区要突出重点,把农村乡(镇)村组干部、卫生防疫人员和有关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外出务工返乡人员和其它流动人员、青少年学生、个体经营户五类对象作为当前农村防“非典”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
  (三)强化宣传教育的力度,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光盘、宣传画、标语、标示牌、宣传手册、黑板报、墙报、知识讲座、知识竞赛、巡展等多种宣传形式,对农村进行全员覆盖的宣传教育,把涉及防“非典”的知识和各种信息送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群众懂得“非典”可防、可控、可治,帮助群众树立信心、消除疑虑、解除恐慌心理,防止出现群体性恐慌事件。要大力引导农民相信科学、破除迷信、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从而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提高农民群众参与防“非典”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一个群防群控的工作局面。
  (四)坚持新闻发布制度。市、县(市)区两级防“非典”指挥部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各界和广大农村通报疫情和防治工作动态,形成政府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搭建政府与农民群众互动的信息平台,满足群众的知情权,有效地消除群众的疑虑,澄清社会谣传及各类非法的迷信活动,以安定民心、稳定社会。
  (五)各县市区公安部门、乡(镇)公安派出所,对于农村中个别故意散布谣言、组织封建迷信活动,干扰“非典”防治工作的违法分子,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坚决打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非典”疫情监测与报告实行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中心,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为依托,村委会组织为基础的工作机制。
  (二)村委会要组织村民小组长和村医务人员每天对可疑情况进行排查,及时报告乡(镇)防“非典”领导机构、医疗机构和政府。乡镇医疗机构在采取措施的同时,要立即报告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调查核实疫情,并将核实情况立即向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疾病控制机构报告。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疫情后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疫情报告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三)市、县、乡、村要沟通联系渠道,保证疫情报告的正常进行。市、县、乡要坚持24小时值班和电话通畅,乡、村之间要尽快建立电话联系,不能实现电话联系的,要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保证疫情及时报送。
  (四)加强对流动人口的医学观察。凡从疫情地区返乡的农民、大中专院校学生和其他人员,以村为单位,由村委会安排专人进行逐一登记造册,并实行二周的医学观察。在观察期内,应每日测量体温,询问其是否具有发热、咳嗽等症状,限制其外出走亲访友、与家属成员密切接触,发现可疑情况必须立即上报。
  (五)国道省边界入口处、火车站和长途汽车站等地应设立“非典”医学检查点,由所在县市抽调公安、疾控、交通等方面力量组成联合检查站,为来自或经、停疫情发生地区的长途汽车、列车旅客测量体温,体温超过38℃者,应立即通知当地疾病控制机构派专用车辆转送指定地点留验观察,同时登记其详细地址,通知其来源地,对其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六)各级政府要制订“非典”防治责任追究制度。对于缓报、瞒报和漏报的各级医务人员和党政干部要严肃处理,对于及时报告疫情并得到证实的乡村医务人员、干部和群众,给予表彰。
  (七)农村“非典”的预防控制工作要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出现严重疫情的村庄和乡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采取果断措施,实行部分住户或整个村庄的隔离,坚决控制疫情蔓延。
  五、疫情处理
  (一)村卫生室一旦发现疑似病人,应立即报告乡(镇)卫生院,同时采取措施,将其居家隔离,并指导其家人做好个人防护。没有村卫生室或村医务人员的,乡(镇)卫生院要派医疗人员驻村或巡回检查。乡(镇)卫生院对确诊或疑似“非典”病人应采取隔离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提出医学观察建议,由村委会组织医务人员和村干部实施。
  (二)确诊或疑似“非典”病人的家庭住所、禽畜圈、厕所、停留过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乘用的交通工具均应在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立即采取消毒措施。
  (三)县级医院和经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心卫生院要建立发热门诊,备有充足的救治药品和呼吸机、X光机等医疗器械,配备专用救护车,对医护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建立隔离病房,用于收治确诊或疑似“非典”病人。
  (四)县乡两级指定医院在接诊中一旦发现疑似病人,应立即收进隔离室进行医学观察,落实医务人员自身防护和防范院内感染的有关措施,并在市级专业人员指导下,在12小时内由当地县级医院确诊。
  (五)死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患者,无论在城镇或乡村都不允许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允许大操大办,必须立即消毒,就地火化,就近埋葬。
  (六)已经发生疫情的乡或村,避免举办赶集、婚丧嫁娶等群聚性活动,对于农村学校、集贸市场要保持空气流通、做好环境卫生和消毒工作。
  (七)疫情出现扩大蔓延时,要立即报告上级疾控机构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决不能延误时机。
  六、减少农民工的流动
  对于在外地打工的农民,各地要以村为单位由村委会指定专人进行登记,了解其务工地点及健康状况,并做好家属工作。通过电话或信函等形式,说服他们留在当地务工,如果患病就地观察治疗,暂不要返乡。要组织好互助组等村民组织,帮助解决好他们生产生活问题,免除在外务工农民的后顾之忧。乡(镇)政府及村委会要劝阻农民暂不到发生疫情的地区务工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
  七、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爱卫会、卫生、水利、农业等部门要结合“非典”防治工作,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改水改厕、人畜粪便管理、清除污物垃圾等活动,使农村卫生面貌得到较大改善。
  八、保障措施
  (一)对农民中“非典”患者实行免费救治,救治费用由救治所在地政府负担。除中央、省级财政给予的补助外,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市级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组织机动队,在接到市防治“非典”指挥部命令时,随时为县相应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三)县市区政府要建立消毒药品、器材、交通工具、隔离防护装备、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贮备制度。对县乡级医院设置的隔离病房和发热门诊不具备条件的,要按照标准由县市区政府安排改造。必要时地方政府临时借用企事业单位、社会的房屋和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
  (四)被医学观察、留验和隔离人员因被限制引发生活困难,地方政府应帮助解决基本生活费。
  (五)市防非指挥部农村组负责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通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各县市区防“非典”机构也要建立督导机制,对农村防“非典”工作进行督查。对于推诿、渎职者要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者,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