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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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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2008]186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7月23日十四届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农民的健康水平,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 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卫农卫发〔2008〕17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标准的通知》(琼府办〔2008〕55号)及《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调整工作的通知》(琼农合〔200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简称新农合)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互助共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三条 新农合遵循的原则是:政府组织引导,群众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多方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统筹安排,严格监管,确保基金运行安全;报销及时兑现,接受社会监督;做好与各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整体推进。
第四条 凡本市农业户籍的居民,以户为单位,均可参加。
第五条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简称参合农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药费补偿及对新农合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按时缴纳新农合资金和遵守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六条 实行每年一次性缴费制度,保障期为一年。
第七条 成立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合管委),负责协调实施本办法。市合管委下设办公室,简称市合管办,挂靠市卫生局。市卫生局为新农合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合管办为新农合的经办机构。各区政府和市卫生、宣传、监察、发展与改革、民政、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农业、审计、残联、计生、药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调做好新农合的实施工作。各区、各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新农合实施工作。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八条 建立新农合基金。新农合基金设置统筹基金和风险储备基金。
新农合基金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适当扶持,中央、省、市、区财政补助的筹资机制。鼓励、倡导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扶持资助新农合。
第九条 筹资时间
农民以户为单位实行每年一次定期缴费制度。每年的筹资时间定为7-9月,农民交纳参合资金后,从次年元月1日起至12月31日享受新农合待遇。
第十条 筹资标准
参合农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12元。
第十一条 资金来源及筹资水平
新农合基金包括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社会捐助和基金利息等。
(一)农民个人缴费按年人均20元收取。
(二)中央财政按年人均补助40元,省财政按年人均补助12元,市财政按年人均补助22元,区财政按年人均补助18元。
(三)农村五保户、低保家庭和特困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其新农合个人出资部分由各镇民政办统计上报市、区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汇总后由市、区按50%的比例分担,列入财政预算解决。农村独生子女、纯二女结扎户等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户,其父母及子女的新农合个人出资部分由各镇计生办统计上报区财政局,汇总后由市、区按50%的比例分担。
第十二条 缴费程序
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持户口簿及身份证(低保对象、优抚对象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对象要出具相关证件)到辖区镇财政所申请登记和缴费,家庭中符合参合条件的成员应全部参合,不能选择性参合。也可委托所在地村委会代收参合费后,统一送往所辖镇财政所登记和缴交。
镇合管办、财政所应对参合人员进行身份甄别,对符合参合条件的人员在收取其参合费后应出具由海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 “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款收据”,并将收缴的基金及时存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同时发放《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证》(简称《医疗证》)。
参合农民持《医疗证》按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新农合待遇。
第十三条 资金管理
新农合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不得挤占挪用。市合管办要建立健全基金预决算制度、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市合管办要按照 “以收定支、做好计划”的原则认真编写新农合资金年度预算,送市卫生局、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年度终末要及时编制新农合基金年度决算,报市合管委审核,并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统筹方式
新农合基金实行属地管理,以区为单位统筹,单独核算,总量控制,超支不补,节余转存的办法。
第十五条 基金的分配
新农合基金分为:统筹基金和风险储备基金两部分。
(一)统筹基金:除风险储备基金提取额度外,剩余资金归入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门诊(包括大病、慢性病)医疗费用和孕产妇住院分娩等的补偿。
(二)风险储备基金:从统筹基金中按年人均 5元提取,累计规模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
第十六条 使用原则
基金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保障适度、实行分级按固定比例补偿的原则。

第三章 新农合待遇


第十七条 基金补偿范围
新农合统筹基金用于补偿参合农民住院费用和定点门诊医疗费用。具体补偿范围按照《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种目录》、《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补偿门诊治疗病种目录》、《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管理规定》和《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使用“乙类目录”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先由参合人员自付20%后,再按本办法予以补偿。
《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管理规定》中属于新农合部分补偿费用的诊疗项目,新农合基金按40%比例给予报销。
参合农民的一切住院费用由接诊医疗机构填写清单,并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签字的医疗费用,不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补偿标准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所发生的符合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实行以医院分级为标准,按分级起付线和固定比例补偿。新农合费用补偿实行封顶限额控制。
(一)分级起付线。住院医药费报销一级医院实行零起付,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600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跨级住院的,起付线累计计算,起付总额不超过600元。对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残疾人及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实行零起付,免收住院押金。
(二)分级费用补偿比例。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所发生的符合补偿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即一级医院实行分段补偿,300元(含300元)以下费用按30%补偿,以上部分按75%补偿,二级医院补偿55%,三级医院补偿50%。
参合农民在省内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本市同等标准补偿;在省外或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按30%比例给予补偿。实行单病种医疗费总量控制,单病种医疗费基本标准另行制定。
(三)门诊补偿。参合农民在定点村卫生室就诊补偿符合规定范围内总医药费用的20%,镇卫生院就诊补偿符合规定范围内总医药费用的30%。
(四)封顶线。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补偿限额为30000元。
参合农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在门诊就诊及住院的,累计补偿总额不能超过封顶线,住院治疗过程跨年度的,以出院的时间确定结算年度。
(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办理了生育服务证的参合产妇,在住院分娩时,选择自然分娩的,住院统筹基金补偿300元,选择剖腹产分娩方式的,按正常住院报销比例给予补偿。产妇在出院结算时直接给予减免。
(六)因交通事故和其他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用及其它依法应当由特定责任人承担医疗费的,住院统筹基金不予补偿;无法由特定责任人承担的,三个月后,经区合管办核实后,可由住院统筹基金按照规定标准补偿。
(七)实行二次补偿制度。在一个参合年度内累计住院补偿费用超过封顶线的参合农民,可享受二次补偿。区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核实后,报本辖区合管委批准,并报市合管办备案。区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根据当年统筹资金节余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给予产前检查适当补助。对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办理了生育服务证的参合孕妇,在一级医院按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给予每人定额补助80元。孕妇做完最后一次检查后,凭发票及《孕产妇保健手册》在提供产前检查的定点一级医院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将新生儿纳入补偿范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合产妇分娩后,如已错过缴费时限,其婴儿在本保障年度内可享受参合人员的同等待遇,该参合产妇及其婴儿的补偿费用合计计算。
第二十一条 实行保底制和积分制。
(一)在封顶线不变的情况下,参合农民每次住院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达不到实际支出费用的30%时,按照30%的比率给予补偿。
(二)凡参加合作医疗的家庭记1分,未享受合作医疗共济帐户补助的家庭,每年加1分。当积分累积达到3分以上(含3分)的家庭,其成员住院补偿标准在原基础上提高2%,积分达到6分以上(含6分)时提高5%。积分采取连续计算方式,间断后不能累积。最高报销限额为30000元。
第二十二条 为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对中药饮片及针灸、推拿、拔罐等中医适宜技术的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10%。
第二十三条 地方病、职业病的住院医药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后,其余额再按新农合有关规定补偿。
第二十四条 基金节余
统筹基金累计节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其中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
第二十五条 补偿程序和方法
参合农民因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住院医药费用在出院时直接给予核销。市、区合管办定期进行监督、审核。
外出人员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凭本人有效证件、所在村级证明和当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正规发票及医药费用清单、病历复印件等,到区合管办申请审核报销,区合管办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批结付。
第二十六条 风险储备基金的使用由区合管办提出申请,区合管委审批,并事前报市合管委备案,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参合农民每次在门诊就医须携带 《医疗证》,享受新农合的各种优惠政策。参合农民住院的,除携带《医疗证》外,还必须出示身份证或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
第二十八条 参合农民可根据需要在本市新农合管理机构认定的定点医院范围内自主选择就诊医院。如病情需要转院治疗的,在定点医院范围内可自主选择上级转诊医院,无需办理转诊手续。

第四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新农合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服务管理。凡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合法医疗卫生机构和零售药店,经市合管办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新农合管理委员会认定,取得定点资格后,再与区合管办签订服务协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须悬挂统一标识。
第三十条 实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新农合的有关要求,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合理的卫生服务。市合管委每年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继续确认保留其定点资格,再由市合管办继续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定点资格,中止服务协议。
第三十一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管理,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农民群众防病治病需要,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对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价格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要进行公示,并严格执行物价政策。
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应当事先征得参合农民书面同意。未征得同意的,区合管办有权直接扣减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费用,用于补偿参合农民已自付的医疗费。
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自费药品、诊疗项目的费用,超过参合农民本次就医全部医疗费用的15%的,应当取得参合农民和区合管办的同意。未经同意超过上述标准的,区合管办有权直接扣减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费用,用于补偿参合农民已自付的医疗费。
第三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因病施治,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合理转诊的原则,为参合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严格按照规定的医疗诊治技术规范诊治,不得滥开药、滥用大型物理检查、开大处方,不得随意放宽入院指征和标准。
第三十三条 实行定点医疗机构质量保证金制度。区合管办在与定点医疗机构结付费用时,预留5%的应付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年终根据考核结果据实结算。

第五章 合作医疗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成立新农合监督委员会,全面负责新农合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合管办负责定期检查、监督新农合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举报投诉,要做好详细记录,由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在1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通知举报或投诉人,并向市合管委报告。
市合管办要定期向市监委会汇报新农合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六条 实行新农合账目公开制度。各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每季度定期张榜公布新农合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 实行新农合基金定期审计制度,由审计机关对新农合基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市合管办要建立和完善全市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对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上报,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区合管办、镇合管办要协助建立和完善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督促信息系统发挥作用,对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上报,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 各级政府要把建立和推行新农合制度纳入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指标体系,把它作为政府的 一项长期性根本工作,并列入政府及干部政绩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义不容辞地担负起组织、引导责任。
第四十条 市政府对新农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各级新农合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合管办责令整改,并视其情节轻重,对其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分别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依法追缴非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
(二)贪污、挪用新农合基金或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
(三)擅自批准不属新农合报销项目部分的;
(四)擅自更改参合农民待遇的;
(五)截留、挪用新农合基金的;
(六)其他违反新农合规定的。
第四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除由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扣除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外,市新农合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新农合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新农合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新农合的基本诊疗目录、药品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指征、随意检查的;
(四)不严格执行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虚开发票,造成新农合资金损失的;
(五)医务人员不验证、不登记诊治,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六)以任何借口截留因病情需要转往上一级医疗机构救治的病人的;
(七)违反新农合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假处方的;
(八)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串换成基本目录内药品的;
(九)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名同意便实施诊疗行为的;
(十)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参合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农合补偿资金的;
(二)将本户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三)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四)将定点医疗机构开出的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五)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新农合筹资标准和补偿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新农合基金的实际运行情况予以调整,需调整时,由市新农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加强基层新农合经办机构建设,各区应根据基层新农合经办机构管理服务的户籍人员数量、工作量和承担的任务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人员编制。
第四十六条 市、区财政要根据新农合工作需要,确保工作经费的落实。市财政要将工作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区财政部门应根据参合人数及工作量的增加,适当增加工作经费。新农合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工作经费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列支。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新农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通知》(海府〔2006〕39号)同时废止。



加强基层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于泽昕


  法院信息化建设是提升法院工作层次,提高法院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法院现代化管理是法院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实现传统管理向现代管理的一场革命。笔者结合当前法院信息建设工作情况,就如何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谈几点想法。

第一,制定长期有效的信息化建设保障机制。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在建设过程中,必须有长效机制,使这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发展。一是增设机构,充实人员。为保证信息化建设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应增设信息化专门机构,有专门的技术队伍。这就需要各级法院协调和解决机构和编制问题。二是加强信息化知识培训。随着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法官学习培训应增设信息化应用和网管人员的培训。要结合人民法院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和应用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应用层次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培训,逐步形成一支高素质的管理和技术队伍。三是制定运行信息化的相关制度和程序。建议上级法院制定统一运行信息化工作的制度和程序。包括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运行程序、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运行程序,应该形成一整套运行的规定和制度,有章可循。

第二,想方设法争取地方财政给予经费上的支持。信息化建设是法院物质装备建设之一,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在局域网建成后,对网络的维护以及易耗品等的开支,都需要强有力的资金做后盾。然而,基层法院经费本来就紧张,要在有限的经费中拿出钱来用于网络建设存在相当大的困难,这也造成了部分法院对信息化建设的前景、作用失去信心。建议上级法院应争取政法专项资金,每年对信息化建设进行投入和改造。这样基层法院也就容易与地方财政进行协调。

第三,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加大网络安全监管。法院的信息化不同于电子商务,它涉及到很多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系统安全方面,面临着多种威胁与挑战。因此,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在安全性方面有着很高的要求。由于法院在信息化建设起步较晚,技术人员的专业化技术水平和管理手段水平不高,所以很容易出现安全方面的漏洞。虽然上级法院信息主管部门三令五申,要求内网与外网之间采用物理方式隔离,外网与互联网之间采用逻辑方式隔离。并不惜成本对内、外网采用物理方式隔离,主要还是考虑要将安全隐患降到最低。但是仍有不少人员对网络安全问题还没有足够的认识。基层法院应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针对法院系统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法院网络安全标准,把安全放在信息化建设的重要位置。

  加快法院系统的信息化建设,这是审判工作和法院其他工作深入发展的需要,也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和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的需要。应不断探索审判数字化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现代法院的信息管理机制,为法院的改革和全面工作开展提供创新的手段、平台和载体。




关于印发《宣城市县市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和《宣城市直单位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城市县市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和《宣城市直单位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宣办发〔2008〕9号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宣城市县市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和《宣城市直单位招商引资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15日




主题词:经济工作 招商引资 考核奖励 暂行办法 通知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2008年5月15日印发
(共印100份)

宣城市县市区、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强化招商引资工作责任,激发招商引资工作热情,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以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利用外资:指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他投资。所有考核实绩仅指利用外资,不能将内资折算成为外资。
(二)引进市外资金:指市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租赁、承包、参股、收购、资产重组、兼并等方式投入到本辖区的各类资金。
(三)资金确认:利用外资由市商务局确认。外商直接投资及其增资扩股资金,以经合法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审计)报告中的外资出资金额为准;对外借款以有关部门批准且转贷银行转贷凭证的到位资金额或外汇管理部门、有关银行出具的资金划汇到账凭证为准。
引进市外资金由市招商局确认。现金投入以银行进账单或以经注册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其中对外借款以入账单和银行对账单为依据;实物投资以经过有资质的资产评估部门评估的实物投入折算额为准;无形资产投资以合同双方确认并经公证的无形资产投入折算为准。
(四)考核奖励办法
考核内容为年度招商引资实绩。其中外资由市商务局统计,市外资金由市招商局统计。内外资由市招商局汇总,经市统计局、监察局、商务局、招商局抽查复核后,报市政府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组织审查确认。
1、招商引资任务作为加分因素列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完成任务的单位在目标管理考核中加3分。另外,当年引进且当年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工业(含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每个加0.5分,最高加至2分。发现弄虚作假的,每个项目扣0.5分。
2、招商引资考核设先进奖2名,各奖20万元;进步奖2名,各奖10万元。但工业项目资金占总引资金额不足60%的单位和引进项目中有重大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不列入评奖范围。
二、本考核办法自2008年起执行,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三、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宣城市直单位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机制,营造浓厚的招商引资氛围,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全面提升招商引资工作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利用外资:包括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他投资三部分。
(二)引进市外资金:指市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租赁、承包、参股、收购、资产重组、兼并等方式投入市本级的各类资金。
二、项目要求
(一)引进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即内资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外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8年修订本)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两类目录中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严禁引进。
(二)引进项目为工业(含农副产品深加工)和大型服务业项目两类,其他项目不属于招商引资考核范畴。
三、资金确认
(一)招商引资完成实绩内资为当年实际投入到引进项目的金额,外资可以按同期汇率折算成内资确认。
(二)引进项目证明材料:
1、引进项目协议或合同文本;
2、注册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外来投资商身份证复印件;
3、以现金投入的,须附银行进账单或注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以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的,须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
5、项目所在地的证明材料;
6、引荐人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可使用复印件,报市招商局。
(三)不动产的评估确认:
1、土地按实际支付的出让金计算,不得以市场评估价确认;
2、房产以工程建设预决算报告(或购置、拍卖确认价)计算确认;
3、机械设备以实物凭证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计算确认。
(四)关于其他资金或资产的确认:
1、现金以银行进账单查询确认;
2、其他资产如必备的铺底商品、库存原材料以及专利权、商标权、专用技术等,均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有效投资合同予以确认。
四、考核与奖惩
(一)考核流程
考核内容为年度招商引资实绩。其中外资项目由市商务局统计,市外项目由市招商局统计,内外资由市招商局汇总。市监察局、统计局、商务局和招商局组成考核小组,承担招商引资考核工作。考核分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
1、日常考核:各单位按月报送招商引资进度表,市招商局通报;每季度末,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召开调度会,听取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招商引资情况汇报。
2、年度考核:(1)填报引荐项目(资金)情况表、引荐人情况表及证明材料至市招商局;(2)市招商局对已上报成果和引荐人资格进行预审;(3)考核小组对各单位上报材料检查复核;(4)初评名次和引荐人资格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审定;(5)对外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发文确认。
3、责任制考核:招商引资任务作为加分因素列入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在目标管理考核中加3分; 引进且当年到位资金不低于3000万的工业(含农副产品深加工)和四星级以上酒店项目的单位另加2分。
(二)奖励办法及标准
1、根据各单位引资实绩及综合考评得分,评出一等奖1名,奖励10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8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6万元;鼓励奖5名,各奖励2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支付。获奖单位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
2、对所有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完成任务的按任务数的3‰予以奖励,超过任务数的部分按5‰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项目受益财政单位共同承担。
五、本考核办法自2008年起执行,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订。
六、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