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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南运河镇江段岸线利用规划》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4:10: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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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苏南运河镇江段岸线利用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苏南运河镇江段岸线利用规划》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0〕15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苏南运河镇江段岸线利用规划》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一、编制背景与目的
  苏南运河镇江段全长42.74公里,扼苏南运河北上之咽喉,是沟通长江南北两段苏南运河最便捷、最安全的国家水运主通道,也是沟通太湖水系与长江直达水运的大动脉,其地理位置优越,水运发达,有着良好的港口发展条件。

  随着1997年苏南运河镇江段整治工程及2001年谏壁二线船闸工程的相继竣工,大大提高了苏南运河通过能力,有力推动了运河腹地经济的快速发展,有效促进了沿河经济带的形成和崛起,也为南运河镇江段沿线港口码头的建设发展提供了良好机遇。苏南运河镇江段已建有码头38座,码头岸线长度3167米。

  由于长期以来苏南运河镇江段港口建设缺乏科学统一的规划管理,导致沿线建设的港口码头数量较多、占用岸线较长,但码头规模小、泊位吨级低,且装卸工艺、货场、道路不相配套,港口通过能力低下,岸线资源未能得到充分利用。随着运河腹地经济社会事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一体化以及我省沿江开发战略的实施,苏南运河镇江段沿线港口码头的建设需求日益旺盛,有许多码头正在兴建或将要兴建。因此,加强苏南运河镇江段港口岸线规划管理,提高港口现代化水平,使港口建设纳入健康、有序、协调发展的轨道是十分紧迫的。

  《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已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和国家交通部批准实施,规划2010年前,基本建成以苏南运河和苏南干线航道网为主体的高等级航道体系。苏南运河“四改三”项目已经全面启动,2008年苏南运河镇江段率先完成了5.5公里整治工程,未来几年将加快运河整治的步伐。加强苏南运河镇江段港口岸线规划管理,使其与长三角地区高等级航道网规划相协调,充分发挥水运资源综合效益是十分必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依法加强苏南运河镇江段港口管理和港口岸线规划控制势在必行。鉴于苏南运河镇江段“四改三”升级改造项目设计方案已经确定,因此,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港口法》,确保苏南运河镇江段沿线港口码头建设规范有序,启动京杭大运河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加强对大运河两岸文化遗产保护,合理利用大运河两岸岸线资源,镇江市发改委和交通局联合组织编制了《苏南运河镇江段岸线利用规划》,作为苏南运河镇江段港口岸线规划控制的依据。

二、规划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长江三角洲地区高等级航道网规划(要点)》;

  3.《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

  4.《镇江市内河航道网规划》;

  5.《镇江市内河港口总体规划》;

  6.《苏南运河镇江段三级航道整治工程初步设计》;

  7.有关行政法规及技术规范。

三、规划原则
  岸线资源是宝贵而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为使有限的岸线得到合理、充分、有效地利用,使港口布局规划与城市发展、产业布局规划、航道网规划和物流规划等相统一,应在对内河航道岸线作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港口功能和未来发展需要,合理安排,统筹规划。

  岸线利用规划的主要原则如下:统筹规划、远近结合,逐步开发,留有余地;综合开发利用岸线资源,满足各部门、各行业对岸线资源的需要;科学利用、集约开发岸线资源;可持续发展原则,节约利用,注重环保。

四、规划范围与期限
  本规划范围包括苏南运河镇江段全部自然岸线,岸线总长85.48公里。

  规划期限:以2008年为基期,近期为2009年—2015年,远期为2015年—2020年。


第二章 岸线利用现状
  

一、岸线利用现状
  苏南运河镇江段两岸岸线合计85.48千米,其中专业港口、工企业、生活旅游等可利用(含已利用)岸线76.0千米,桥梁、船闸、河流交汇口等不可利用岸线9.48千米。

  目前已使用的港口岸线主要属于工业岸线和旅游岸线,已利用岸线总长3167米,其中:右岸1426米,左岸1741米;工业岸线占用2977米,为已利用岸线总长度的94%,旅游岸线占用190米,为已利用岸线总长度的6%。

  全线建有码头38座,泊位78个。其中:岸线长度大于100米的有14座,岸线总长1816米,50-100米的15座,岸线总长1009米,小于50米的有10座,岸线总长342米;达到三级航道通航标准的有20座(以现有航道走向而非“四改三”设计走向,码头前沿距航道中心线最小距离不小于70米),没有达到三级通航标准的共计18座。

  详见表1—1、1—2:苏南运河镇江段岸线、港口码头利用现状。

  

  

  

  

  

  

  

  

  

  

  

  

  

  

  

  

  

                      

  

  

  

  苏南运河镇江段岸线、港口码头利用现状表

  表1-1

  序号
  码头名称
  航道里程讫址点
  岸别
  建设时间

  (年)
  技 术 参 数
  建设或管理单位

  岸线长
  中心距
  吊机数
  吨位

  1
  镇江伊斯特新型建材
  4K+600—4K+810
  右
  2006
  180米
  70米
  3台
  2*5T+8T
  镇江伊斯特新型建材

  2
  镇江市航道处旅游码头
  5K+150—5K+190
  右
  2002 
  100米 
  38米 
   
   
  镇江市航道管理处

  3
  镇江晟新装卸运输公司码头
  5K+270—5K+370
  右
  2006
  100米
  80米
  2台
  5T
  镇江晟新装卸运输公司

  4
  镇江鑫运码头
  5K+370—5K+470
  右
  2006
  100米
  80米
  2台
  5T
   

  5
  镇江百瑞吉码头
  5K+590—5K+690
  右
  2006
  100米
  80米
  2台
   
   

  6
  辛丰中天建材厂码头
  6K+030—6K+075
  左
  2003
  45米
  70米
  1台
  5T
  辛丰中天建材厂

  7
  辛丰村码头
  7K+680—7K+780
  左
  2004
  100米
  70米
  3台
   
  辛丰村委会

  8
  镇江亨威公司码头
  7K+760—7K+880
  右
  2005
  120米
  70米
  3台
  5T
  镇江亨威公司

  9
  辛丰辛大建材厂码头
  9K—430
  左
  1997
  30米
  50米
  1台
   
  辛丰村委会

  10
  辛丰夏家建材厂
  9K+450—9K+540
  右
  1995
  90米
  95米
  3台
  5T
  辛桥村委会

  11
  辛丰镇砖瓦厂
  10K+080—10K+120
  右
  1995
  40米
  40米
  1台
  3T
  辛丰镇政府

  12
  辛丰律润建材码头
  10K+065—10K+150
  左
  2005
  85米
  80米
  2台
   
   

  13
  黄墟沪江联营建材厂
  10K+700—10K+770
  左
  1995
  70米
  40米
  1台
  3T
  黄墟镇政府

  14
  黄墟小新建材厂码头
  11K+080—11K+150
  左
  1995
  70米
  40米
  2台
  5T
  黄墟小新建材厂

  15
  辛丰四联建材厂
  11K+975—11K+987
  右
  2004
  12米
  98米 
  2台
  5T
   

  16
  黄墟友和建材厂
  11K+270—11K+370
  左
  2006
  100米
  70米
  2台
   
   

  17
  黄墟砖瓦厂
  11K+670+11K+720
  左
  1995
  50米
  40米
  1台
  3T
   

  18
  闽丰建材厂
  12K+335—12K+380
  右
  2003 
  45米
  70米
  2台
  5T
   


  

  

  苏南运河镇江段岸线、港口码头利用现状表

  表1-2

  序号
  码头名称
  航道里程讫址点
  岸别
  建设时间

  (年)
  技 术 参 数
  建设或管理单位

  岸线长
  中心距
  吊机数
  吨位

  19
  辛丰湖马建材厂
  12K+760—12K+820
  右
  2003
  60米
  70米
  2台
  5T
   

  20
  大泊空心砖厂
  13K+100—13K+220
  左
  1995
  120米
  45米
  2台
  5T
   

  21
  晓星码头
  13K+780—13K+880
  左
  1993
  100米
  54米
  3台
  5T
  丹阳市晓星建材厂

  22
  现代码头
  13K+650—13K+700
  右
  2003
  50米
  70米
  2台
  5T
  丹徒现代新型建材厂

  23
  练湖砖瓦厂码头
  14K+400—14K+440
  右
  1993
  40米
  54米
  2台
  5T
  练湖农场

  24
  双马码头
  16K+960—16K+990
  左
  1993
  30米
  52米
  2台
  5T
  丹阳双马新型建材厂

  25
  龙江钢铁码头
  18K+840—18K+890
  左
  1993
  50米
  54米
  2台
  5T
  丹阳龙江钢铁有限公司

  26
  金港码头
  19K+250—19K+310
  左
  1993
  60米
  54米
  2台
  5T
  丹阳金港特钢有限公司

  27
  练湖建材厂码头
  19K+360—19K+426
  右
  1993
  66米
  54米
  2台
  5T
  练湖农场

  28
  龙源热电厂码头
  19K+400—19K+475
  左
  1993
  75米
  70米
  2台
  5T
  丹阳市龙源热电厂

  29
  丹阳新港码头
  20K+000—20K+420
  左
  1993
  420米
  70米
  10台
  5T
  江苏克诺双凤木业

  30
  航道码头
  22K+500—22K+540
  左
  1989
  40米
  35米
   
   
  丹阳市航道管理处

  31
  旅游码头
  22K+878—22K+968
  右
  1993
  90米
  35米
   
   
  丹阳市交通局

  32
  嘉诚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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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警惕伪造彩票管理批文欺骗行为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警惕伪造彩票管理批文欺骗行为的通知

2002年8月27日 财综函〔200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最近,个别地区出现不法分子伪造财政部彩票管理批文,企图通过与地方政府联合兴建赛马场,进而举办赛马会的欺骗活动。财政部从未批准过任何地方、部门或公司举办赛马会。这种伪造国家公文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行政权力,触犯了国家法律,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目前,财政部已将发现的伪造财政部批文事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彩票管理是国务院赋予财政部门的一项新的职能。各级财政部门要提高警惕,加强对国家彩票管理政策和制度的学习了解,加大对国家彩票管理政策和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强鉴别彩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敏锐性和识别力,避免受骗上当,并积极主动地协助执法机关打击彩票领域中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彩票市场正常秩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新产品开发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新产品开发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通知
各地、市、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柳州铁路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广西军区、武警广西总队:
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加快新产品开发办法》作为《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企业改革整顿的总体方案〉的通知》(桂发〔1998〕12号)的配套文件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区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优化产业、产品和技术结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企业新产品开发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邓小平“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科技发展战略方针,以优质产品为中心,以高技术产业为主线,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目标,努力提高科技成果的利用率。充分发挥国内外各方面科技力量的作用,坚持“产学研”联合,优化存量,发
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
第二条 企业新产品开发的思路是从市场调查入手,按照“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人特我新”和从跟着市场走到伴着市场走再到领着市场走,做到生产一代、开发一代、研究一代、储备一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产品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治区属以下(含自治区属)工业企业开发的具有先进性、新颖性、适用性有市场的自治区级以上民用工业产品。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有所突破或较原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并对提高经济效益有一定作用的产品。
第四条 新产品的评价标准采取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综合评价相结合,以市场实现程度作为检验新产品的最终标准。
技术水平包括:先进程度,创新程度和难易程度。
经济效益包括:企业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自治区级以上新产品是指国家级新产品(经国家经贸委确认或鉴定确认的)、部级新产品(经国务院有关部门确认或鉴定确认的)、自治区级新产品(经自治区经贸委或自治区科技部门确认或鉴定确认的)。
第六条 新产品开发的技术来源,一是企业自主开发;二是实行产学研联合开发;三是引进技术和专利。
第七条 新产品计划的编制原则,一是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协作,开展国际技术合作,避免低水平重复和封闭式发展。二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目标,增强企业新产品开发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形成产业化生产。三是以产
品为龙头,以工艺为基础,配套安排原材料、基础件、元器件以及相关的设备形成系统配套性。四是新产品开发计划与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计划紧密衔接,发挥整体优势,全面有效地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工作。
第八条 新产品计划的选项范围,一是经济发展急需的重大关键技术、主导产品;二是在国内外市场有竞争力,能较大幅度提高附加值、促进结构调整的产品与相关工艺、技术;三是改造传统产业的新兴技术及产品;四是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消耗、提高产品质量的工艺、技术与装备;
五是保护环境的关键技术、产品与装备。
第九条 加强技术开发人才队伍的建设,加速培养和造就一批跨世纪的技术开发带头人和骨干,同时要加强技术人才的引进工作。技术人才的引进,既要重视引进区外、国外技术人才到广西、到企业建功立业,也要重视利用好不到广西但愿为广西企业做贡献的技术人才。
第十条 鼓励和扶持企业根据产品开发的要求建立开发机构。大企业应建立产品开发部,中型企业也应有新产品开发的机构或人员,力争到2000年全区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大中型企业和集团建立健全不同层次的技术开发机构,同时保证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技术人员的15%以上。
第十一条 优势企业要建立“企业技术中心”,自治区重点企业和集团,要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或共建技术开发机构。部分大型企业的集团在某些关键技术领域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拥有开发5~10年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的能力,形成自己的
技术优势和知识产权。
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使我区大中型企业的自主设计能力、规模生产制造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显著提高,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自身发展需要的企业技术进步机制。
新产品开发要与技术改造相结合,技术改造要走高技术、高水平和滚动发展的路子,不能搞重复建设。
第十二条 积极推动与技术进步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加强对各类中介组织的指导和管理,发挥其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创新费用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一般企业不少于1%,大中型企业不少于2%,技术创新新试点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3%。
第十四条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保持逐年增长,费用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所得税额。
第十五条 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允许一次或分期计入管理费用,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准予扣除。
对企业在技术转让及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专利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第十六条 凡列入国家级新产品,经鉴定投产后,自销售之日起,在3年内对新增效益应交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还,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50%的比例返还给企业。凡列入自治区级(含部级)新产品新增所得税,在3年内由同级财政返回50%,对新增增值税
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30%的比例返还企业。返还给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必须用于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推广,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七条 对经自治区经贸委批准认定为自治区技术创新试点企业,其产品新增所得税在3年内由同级财政返还50%,对新增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30%的比例返还企业,用于企业技术创新。
对自治区经贸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学研一体联合企业,享受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经自治区经贸委认定的自治区级技术创新试点企业和自治区级以上技术中心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的中试产品的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还。
企业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对本企业中试设备实行快速折旧,报主管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对列入国家和自治区计划新产品开发、生产所必须的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投产后,经验收合格,从投资之日起,对技术改造新增上交的所得税五年内实行先征后返还,未经验收合格的项目,不享有此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合资嫁接企业,除按规定享受征收所得税免二减三的政策外,对后三年减半征收的所得税,财政予以返还。
第二十一条 从企业技术改造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全部返还企业。
第二十二条 新产品开发项目的资金应多渠道筹集,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有效利用外资和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筹集资金。自治区以上新产品开发项目资金构成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金融机构贷款、项目主持单位补助资金与财政拨款补助等。
第二十三条 从一九九八年起,各级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当于上年度财政收入0.5%左右的专款,建立工业发展提保资金,对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给予提保和贴息。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用于企业技术进步的拨款,主要用于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加快技术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培育新的主导产品。
对自治区工业发展提保资金和用于企业技术进步的财政拨款,由自治区经贸委会同财政厅负责项目的审批,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要逐年增加企业技术进步信贷投入,支持自治区重点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对国家和自治区行下达的技术进步贷款指标,各地市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要积极解决贷款,规模和资金有困难的要及时向自治区专业银行申请解决。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自治区新产品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自治区经贸委组织并审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颁奖。
企业根据获奖项目的先进性、新颖性和适用性,确定科技人员参与新增利润分红的比例和年限。对获奖人员奖励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还优惠。
获奖个人在技术职称晋升、农转非等方面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优惠待遇,并作为参加自治区优秀专家、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者评选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有市场前景的技术成果的研究单位或个人,以技术入股的方式与生产企业合作,可视技术成果对市场的影响程度和产生经济效益的预测决定技术入股的股本比例。高技术可占25%以上,非高新技术可占20%左右。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职工开展技术革新、合理化建议、讲理想、比贡献和专利发明等活动。对取得显著成绩者,给予表彰奖励。对可计算经济效益的,按经济效益的20~40%给予奖励。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经贸委负责解释。



1998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