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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监督办法

时间:2024-06-26 08:24: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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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监督办法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拉萨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拉萨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监督办法》已经2010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多吉次珠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减轻机动车污染物对大气的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治理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资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污染物,是指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油箱和燃油系统等排放蒸发的污染物。
  第三条 本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行使以下职责:
  (一)机动车入户、转籍、年检时审查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二)协同市环保部门对行使中的机动车排气状况进行路检;
  (三)协同市环保部门在机动车停放地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组织抽检。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检验机构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检测在用计量器具,加强对本市各加油站燃油质量的监督检查。
  市交通运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污染物维修规范和维修质量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对机动车维修机构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市物价部门对机动车污染物净化产品的销售价格、安装费用进行监督。
  市工商、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防治工作。
  第四条 拥有在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条 鼓励使用优质燃油、清洁能源,推广使用经国家认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治理技术、装置及机动车油料添加剂。
  禁止销售含铅汽油。
  第六条 本市机动车污染物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七条 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机动车污染物防治的要求,市公安交通部门可以对机动车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章 在用机动车污染物监督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机动车。
  第九条 销售机动车排气污染净化装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要求,并通过市环保部门的适应性监测。
  第十条 机动车销售部门应当将每年所销售机动车的车型及有关污染物排放达标的证明资料销售前向市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浓)烟。
  对行驶中排放黑(浓)烟的机动车,市公安交通、环保执法人员可以直接强制要求该机动车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
  第十二条 本市在用大型货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工程机械车必须定期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车辆,严禁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 进入本市的外埠车辆,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实现达标排放。
  市环保部门应当对进入本市的无排气合格证的外埠车辆实施抽检。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车辆经治理达标后,方可继续上路行驶。
  第十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纳入初次检验、年度检验及道路行驶抽检范围。初次检测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暂缓发放机动车牌证;年检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机动车不得继续上路行驶。
  第十五条 对转籍的机动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机构应当要求该车辆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检测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责令其限期到具有资质的维修机构治理,检测达标后办理转入手续。
  第十六条 机动车年检时污染物排放达标的,由市环保部门发给《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年检未达标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到具有资质的维修机构治理,复测达标后,再发给《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市环保部门应当使用自治区环保部门监制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七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环保部门对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抽检;必要时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检。
  第十八条 被抽检的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不得拒绝、阻碍,并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经检测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必须进行维修治理,达标后方可继续使用。
  经过维修治理、安装污染物净化装置后仍不能达标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
  第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辆。
  对申请延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每6个月向市环保部门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进行污染物排放、发动机功率及安全技术性能检测,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方可继续上路行驶。不按规定接受检测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汽车报废标准强制报废。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报废车辆集中处理,防止报废车辆上路行使、出售、转让。
  第三章 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承担在用机动车污染物维修治理的机构,必须具备机动车维修资格,必须具备规范的机动车污染物检测技术,按维修规范进行维修治理。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机构,应当按照污染物防治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达到国家标准。
  第二十二条 市环保部门会同市交通运管部门对机动车污染物维修治理机构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不按维修规范进行维修治理的,市交通运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道路客、货运输机动车年检污染物排放达标后,由市交通运管部门发给《道路运输证》。
  第二十三条 任何机动车所有者必须保证污染物净化装置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
  第四章 机动车污染物检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承担机动车污染物检测的机构,必须取得自治区环保部门的批准,并受市环保部门监督。
  第二十五条 承担机动车污染物检测的机构应当定期向市环保部门报送检测统计数据。
  提供不实检测报告或者不按照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机动车污染检测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报自治区环保部门撤销对该检测机构的委托。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者对机动车污染物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环保部门申请复检,市环保部门应当在接到复检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安排复检,复检结论为最终检测结论。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费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销售含铅汽油的,由市质监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含铅汽油和违法所得,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销售和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对无法达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没收销毁。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由市环保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维修,可以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入本市三个月以上的外埠车辆,未取得有效的《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责令其限期申领,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所有者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污染物维修治理机构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致使维修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市交通运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每车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净化装置的,由市环保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阻碍、拒绝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市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拉萨市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监总协调〔2008〕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落实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工作要求,促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煤矿企业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另发),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

  在去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是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提高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有力抓手;也是为“两会”和“奥运会”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需要。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坚持安全发展,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集中精力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活动,推动全社会更加关注、支持、参与、监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要认真行使安委会办公室职责,协助地方政府抓紧制订工作方案(实施意见),协调相关工作,支持配合相关部门,抓好各行业(领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结合实际做出具体安排,于2月底前做出部署,落实到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各级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开展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和引导企业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广泛发动职工群众,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真、细致、全面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不走过场、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资金和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一时难以整改又严重影响安全的,要采取停产整顿甚至关停等断然措施。要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通过隐患排查治理,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分析和把握今年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在组织和督促企业抓好日常排查治理、搞好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要抓住“两会”、“奥运会”、第四季度三个重要时段,针对突出特点,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逐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总局将分别组织督查。对重大隐患要协助当地政府实行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要强化行政执法,严厉打击“三非”(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要严明纪律,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发生的各类事故尤其是较大、重特大事故教训,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引发事故的原因就是必须整改的重大隐患,要集中力量予以解决。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掌握事故发生的部位、环节、原因、特点及规律,举一反三,制定并落实措施,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六、加强信息调度和总结交流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和调度,逐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按时按要求上报信息和资料。要加强对数据的分析,提出前瞻性的对策和建议。要及时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和交流,积极推广典型经验,要认真查找和解决共性问题,进一步推动“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冶金有色、石油天然气开采、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机械制造等行业(领域)企业

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金属和非金属矿山企业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情况,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执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的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进行演练等情况。

  2.是否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是否相符。

  3.按照《爆破安全规程》要求实施爆破作业的情况,是否符合爆破安全距离、落实了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制定了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预防措施和落实了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及清退登记制度;爆破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4.地下矿山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是否设置了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

  5.地下矿山采矿作业掘进、回采、运输、提升、通风防尘、防排水、顶板管理、地压监控、供电、爆破、职业危害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状况。

  6.地下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通风管理制度的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是否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

  7.地下矿山制订和落实采空区管理制度及采空区处理方案的情况。

  8.地下矿山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9.地下矿山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情况,是否查清了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及导水构造的状况是否清楚;制订和落实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及应急预案的情况。

  10.露天矿山是否按设计方案自上而下分台阶开采,台阶高度、边坡角度是否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或《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

  11.露天矿山采场工作帮是否按规定定期检查,露天边坡稳定性是否进行定期监测。

  12.排土场设计明确排土场排土工艺、排土顺序、排土场的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废石滚落可能的最大距离等的情况;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排土作业。

  13.深凹露天采场配备专用防洪设施的情况;排土场截洪、防洪和排水设施及防止泥石流措施是否落实。

  14.对存在超层越界、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取缔情况。

  (二)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2月-4月)

  1.对2007年排查出、未整改到位的重大隐患进行整改销号。

  2.制定2008年隐患排查方案,建立隐患排查责任制,安排隐患治理专项资金。

  3.停产复工矿山的排水、机械通风、巷道维修、边坡监控及管理、重要设施和生产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及检查验收。

  第二时段(5月-9月)

  1.加强对金属和非金属矿山重点生产环节、要害部位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违反设计组织施工、生产的检查,防止发生重特大事故。

  2.加强汛期检查,制定汛期水害防治工作方案,落实除险加固及防排水设备、物资、资金、预案,监控矿山附近地表水体(河流、山洪部位、水库)等。

  3.检查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及管理制度情况,对风量、风速、风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和规程要求的矿山企业,一律停产,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4.积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已关闭矿井的巡回检查,严防已经关闭矿山的死灰复燃。

  第三时段(10月-12月)

  1.重大隐患的整改销号。对限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制定监控措施,并得到落实。

  2.针对矿山冬季生产的特点,加强对机械通风、顶板、防排水系统运行隐患的排查治理。

  3.防止年末突击生产,加大防“三超”、反“三违”、打“三非”的力度。

  4.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

  二、尾矿库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情况,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对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等隐患的整改情况。

  2.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坝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是否满足设计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滩顶高程是否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四等以上尾矿坝是否设置了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

  3.已投入生产运营但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全的尾矿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补充设计或补齐必要资料的整改情况。

  4.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5.防洪渡汛主要措施、应急预案、物资器材准备等情况;对尾矿坝实施有效监控的情况;对尾矿坝下游居民区或重要设施实施有效监控的情况。

  6.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未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整改情况。

  7.库区内存在从事爆破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隐患整改情况。

  8.未履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制度的整改情况。

  9.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落实等情况。

  10.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防垮坝、防漫顶、防自然灾害等事故情况,重大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演练情况。

  (二)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2月-4月)

  1.2007年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销号。

  2.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方案的制定和专项资金安排的落实。

  3.病库的除险加固和防垮坝、防漫顶、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措施的落实及重大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的落实情况。

  第二时段(5月-9月)

  1.立足于防范汛期尾矿库垮坝事故,加强对尾矿库重大隐患的治理和监控。重点排查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排渗设施等未满足设计与规程要求的隐患,坝体外坡坡比未满足设计要求,存在沉陷、裂缝、滑坡、冲沟等的隐患,滩顶高程未满足生产、防汛等要求的隐患。

  2.对防洪渡汛主要措施、应急预案、物资器材准备、除险加固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尾矿坝是否实施了有效监控;对尾矿坝下游居民区或重要设施是否实施了有效监控。

  第三时段(10月-12月)

  1.重大隐患的整改销号。

  2.一定时期内不能整改的重大隐患防护措施的制定和监控。

  3.冰下排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4.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等隐患的整改消除。

  三、冶金有色企业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设计单位是否有设计资质,项目是否履行立项申请、审查、审批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是否存在私自变更设计、擅自改变工艺布局和增减设备的情况。

  2.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选型、水、油、汽等系统配置是否进行了安全风险辨识,是否落实了控制重大危险源的工程技术方案和措施。

  3.冶炼、铸造等生产环节冷却水是否及时排放,起重和吊运铁水、钢水、铜水、铝水等液态金属专用设备的设计单位资质、选型配套、制造企业资质、安装、运行和安全管理,是否达到安全规程要求。

  4.冶炼、铸造生产过程中,熔融金属和高温物质与水、油、汽等物质的隔离防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设备设施有缺陷的是否整改消除。

  5.高炉风口平台、炉身、炉顶等区域煤气泄漏、冷却壁损坏、炉皮开裂、炉顶设备装料系统、制粉喷煤系统及热风炉等重大危险部位和区域,是否处于受控安全状态。

  6.转炉、精炼炉、均热炉的炉体冷却、倾翻、烟气回收等工艺环节是否处于受控安全状态,是否严格执行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环节防止泄漏、中毒窒息、爆炸的安全管理制度,煤气柜、管线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要求。

  7.冶金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涉及氧气、氢气、二氧化硫、氮气、氯气、氨气等气体的生产、储存、输送、使用,预防泄露、中毒、窒息、爆炸等防范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

  8.冶金、有色金属生产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使用环节,预防爆炸、烧烫伤、中毒、外泄等防范制度的执行情况,各种监控和防护设施的配置和运行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的要求。

  9.作业现场设置防范各类机械伤害事故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的情况。  

  (二)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2月-4月)

  1.2007年排查出的冶金有色重大隐患的整改销号。

  2.重点部门、关键岗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的建立及责任人的落实。2008年隐患排查方案的制定和整改资金计划的落实。

  3.受灾地区冶金有色企业复产验收过程中的隐患排查治理。

  4.冶金有色企业重要设备设施停产检修和现场生产与基建、技改同时作业时的组织管理、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二时段(5月-9月)

  1.防高温、防汛、防异常天气措施的制定、落实和应急演练。

  2.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输送、储存和使用等环节防泄漏、防中毒窒息和防爆炸的防范措施是否有效、落实。

  3.潮湿季节熔融金属和高温物质与潮湿物体接触发生喷溅和爆炸的防范措施是否有效、落实,低气压状态下预防煤气中毒窒息等防范措施和防止炉料潮湿发生冶炼炉喷溅的防范措施是否有效、落实。

  4.预防冶炼炉爆炸喷溅、熔融金属重包倾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进行演练和持续改进。

  5.工业动火、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环节的审批、监控制度是否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及进行整改。

  第三时段(10月-12月)

  1.重大隐患的整改销号。

  2.冶炼过程中涉及高温、高压、强碱、强酸等工艺环节的监控措施和安全防护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

  3.重点环节(部位)防范机械伤害事故和人员伤害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监控报警、联锁和自动保护装置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

  4.各类油、气、水管道防泄漏、防冻裂、防中毒措施落实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

  5.防“三超”、反“三违”以及异常气候防断电措施的落实。

  四、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防井喷失控。井场安全距离,井控设计,防喷器、节流压井管汇的配套和使用,起、下钻操作,压井材料储备,钻开油气层前的检查验收,油气层钻井过程中的井控措施,井涌、溢流的处理等,是否符合相关规程、标准要求。

  2.防硫化氢中毒。含硫油气井的地质及钻井工程设计,井场及钻井设备的布置,井控装置、井下工具的选材,硫化氢探测、报警和人员防护设备的配套,点火程序的制定和点火器材的配备等,是否符合相关规程、标准要求。

  3.重大基础设施的防火、防爆。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油气处理站场、天然气净化厂、油库群和地下储气库等重大基础设施防火间距的设计,泄压放空设施、消防设施、防爆工具的配备,泄漏监测系统和防雷防静电装置的配套,超期服役设备的更换,以及管道占压等方面,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规程、标准的要求。

  4.海洋石油生产作业设施。设施的设计、施工和试生产过程发证检验制度的执行,专业设备的检测检验,劳动组织的定员,外来人员的登记和监控,消防、救生和逃生的定期演练,防台风、防风暴潮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和落实,以及人工岛、通井路高程的设计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规程、标准要求。

  5.放射源和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源的储存、领取、使用和废物处置,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使用和销毁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6.直接作业环节安全防范。动火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舷外作业、临时用电、受限空间作业和平台起浮拖航作业等直接作业环节的作业许可、安全防范和现场监控的情况。

  7.安全基础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的实施和审核,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执行,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防井喷、防硫化氢中毒应急预案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演练等方面,是否达到要求。

  (二)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2月-4月)

  1.2007年排查出重大隐患的整改销号;一定时期内不能整改的重大隐患特护措施的制定和监控情况。

  2.健康、安全和环境(HSE)管理体系的审核和修改、完善情况。

  3.防井喷、防硫化氢中毒、防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4.锅炉、压力容器、电工和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第二时段(5月-9月)

  1.钻井井控技术规程和硫化氢防护标准的宣传贯彻情况,防井喷、防硫化氢中毒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2.物探、钻井、井下作业及管道施工野外作业现场的防坍塌、防洪水等易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油气处理站场、油库群和天然气净化厂等重点防火部位的防雷击和防火、防爆措施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

  4.海上石油生产作业设施的防台风、防风暴潮措施落实情况。

  第三时段(10月-12月)

  1.2008年排查出的隐患的整改销号。

  2.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情况下,井队的搬迁、大型设备的运输和安装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

  3.石油天然气管道、油气处理设施的防泄漏、防爆炸措施等方面的隐患排查治理。

  4.“三高”(高产、高压、高含硫)气井的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及落实情况。

  5.海洋石油作业人员防冻、防滑措施,海上船舶和作业设施拖航过程防台风措施等制定及落实情况。

  五、危险化学品企业

  (一)排查治理的范围和企业单位

  包括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经营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和医药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涉氯、合成氨、电石、剧毒、涉及有毒气体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企业;使用危险工艺的企业;小化工(100人以下)企业;近3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和2007年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

  2.其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专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和单位。

  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承运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剧毒溶剂和强腐蚀性化学品等重点品种的运输企业和单位。

  5.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交通运输工具用加油(气)站。

  6.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处置易燃易爆、有毒废弃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

  (二)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和医药生产企业

  (1)重要生产车间、原料和产品库区、公用工程(供电、供水、供汽、供风)等单元和重点部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2)工艺技术管理制度、仪表联锁管理制度、设备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变更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要机组、反应器、分馏塔、专用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重要设备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工艺技术是否合规,操作条件是否合理,主要联锁自动保护装置是否正常。

  (3)生产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制定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4)检修、维修作业时,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生产和施工作业中,“四防”(防火、防爆、防中毒、防跑料串料)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特别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和防中毒、窒息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5)防雷电、防汛、防台风、防构筑物倒塌、防静电、防粉尘爆炸等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

  (6)企业是否建立了应急救援队伍,是否储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或与当地大型企业、与地方建立了应急救援合作关系;化工企业事故状态下防止“清净下水”污染的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设立了污水储存池及具备污水处理的能力。

  (7)岗位操作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职责、工艺流程、危险及有害因素、工艺技术指标、操作规程、设备仪表的使用、应急处置方法的情况;严格执行企业巡回检查制度的情况。

  (8)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化工和医药生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情况;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正在试车投料和试生产项目试车方案备案、安全措施制订和落实情况;试车和投料过程是否严格按照设备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化工投料试生产的程序进行;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实情况,特别是要排查新建项目使用的工艺是否安全,自动化控制水平是否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9)废旧化工装置拆除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拆除施工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2.其他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

  (1)使用液氯、液氨、剧毒化学品的自来水厂、造纸企业、大型冷冻库房、电镀和电子企业、游泳场馆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建立和执行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情况。

  (2)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防火、防爆、防泄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情况。

  (3)危险化学品气瓶定期检查、检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气瓶连接软管定期检查、试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4)使用氯、氨、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定期演练情况;应急器材的准备情况。

  3.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和单位

  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建立了储罐罐体定期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储罐是否装备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报警,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4.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和单位

  (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

  (2)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超载现象。

  (3)承运的剧毒化学品是否通过随车携带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包装物加贴安全标签等方法载明化学品的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是否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5.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

  (1)销售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是否存在超许可经营范围现象,是否严格执行“一书一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制度。

  (2)销售剧毒化学品的企业是否查验、登记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标示牌。

  (3)加油(气)站的设计、设施和周边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卸油、加油、检修等重要环节是否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是否编制了科学的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是否配备了必要的应急器材。

  (4)销售氯酸钾的企业和单位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了流向登记制度。

  (5)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执行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

  (6)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压力试验情况以及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的情况;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7)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禁止充装危险化学品规定的落实情况。是否向驾驶员和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内容,是否向押运员提供所押运的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6.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单位

  (1)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装置、作业场所和储存设施安全生产状况。

  (2)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装置正常开、停车和紧急停车安全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开车前和停车后确认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3)在检修、维修作业中,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起重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4)废弃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储罐区是否建立了罐体定期检查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储罐是否装备高、低液位和超温超压报警,是否存在超储现象;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超压、防泄漏、防雷、防汛、防倒塌、防台风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三)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2月-4月)

  1.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工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完成2007年隐患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的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通过验收后,方可恢复生产。

  2.认真抓好极端天气条件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加大路面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力度,消除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疲劳驾驶、超速、超载行驶等违规行为,防范交通事故引发的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

  第二时段(5月-9月)

  1.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工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认真落实防超温超压、防雷电、防汛、防台风、防构筑物倒塌等制度和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范自然灾害引发危险化学品事故,确保安全生产。

  2.加强加油(气)站的安全监管,6月底前,组织对加油(气)站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特别是要对北京等重点城市的加油(气)站进行认真细致的安全检查,监督加油(气)站的经营单位在北京奥运会前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第三时段(10月-12月)

  1.加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化工建设项目投产安全监管力度,监督企业认真落实新建项目试生产安全措施,确保试车、试生产安全。

  2.以防冻、防凝、防静电、防粉尘爆炸、防年底抢进度、抢产量为重点,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管理,防止四季度出现“三超”和“三违”抬头、事故“翘尾”现象。

  六、烟花爆竹企业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1)生产工艺布局是否合理,危险工序交叉、危险和非危险生产区不分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完毕。

  (2)工厂围墙、危险工(库)房安全防护屏障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药物粉尘大的制(混)药、装药等工房的排水沟和沉淀池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散落在操作台和地面的药物粉尘是否及时冲洗清理,防雷、防火、防静电设施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

  (3)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和改变工房用途(“三超一改”)的现象是否已彻底整改。

  (4)是否违规使用氯酸钾等禁用、限用药物生产烟花爆竹产品。

  (5)高感度工房室温超过32℃、一般工房室温超过35℃、大雷暴雨天气时,是否按规定落实了停产制度。

  (6)“一证多厂”或“分包”生产的问题是否已得到整改。

  (7)是否建立了烟花爆竹产品及药料流向登记制度和氯酸钾购买、使用登记制度并认真执行。

  (8)按照《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和《烟花爆竹劳动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等有关标准的要求,重新核定工房危险等级、定员和定量;按照《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的要求,严格控制C级工房的作业人数(28人以下)。

  2.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常年经销的零售网点

  (1)储存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围墙、疏散条件、库房布局、建筑结构、防雷、防静电、消防等安全设施保持和维护状况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A级库房安全防护屏障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2)仓库是否存在超量存储,将A级产品储存在C级库房内,将收缴的非法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同库存放,在库房内进行开箱、配货作业等现象。

  (3)库房安全管理、保卫和值班制度是否健全和落实,是否建立和执行购进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验收和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假冒伪劣或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等问题。

  (4)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点是否存在过多、安全距离不足和超量储存等现象,农村集贸市场、城乡结合部的烟花爆竹零售点是否存在连片经营和超量储存等现象。

  3.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以下简称“打非”)的责任是否落实,是否明确了“打非”的牵头部门,是否建立了有效的收集非法生产信息系统,是否建立并落实了定期排查和定期例会制度,是否及时组织了“打非”活动,当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现象是否得到了有效遏制。

  (二)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2月-4月)

  1.南方受灾地区要防止恢复供电复产后生产企业出现“三超”问题。

  2.在3月底前,完成2007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查出的、尚未整改的重大隐患整改工作。

  第二时段(5月-9月)

  1.督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认真落实高温和大雷暴雨天气时停产制度,充分利用高温停产的机会,认真开展工房危险等级、定员、定量核定工作;深入排查隐患,逐项消除、治理隐患,确保在生产旺季到来之前完成已查出隐患的整改工作。

  2.抓好北京市用于北京奥运会的烟花生产和供应工作。

  第三时段(10月-12月)

  1.检查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2.检查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是否违规使用氯酸钾,是否存在生产工艺布局不合理、“三违”、“三超一改”、“一证多厂”或“分包”等问题,是否按照标准对工房危险等级、定员、定量重新进行了核定。

  3.检查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仓库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是否建立了产品流向登记制度,是否存在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假冒伪劣或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等问题以及零售网点规划和布设是否合理。

  4.加大“打非”工作力度,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进行认真排查和严厉打击,有效遏制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七、机械制造企业

  (一)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1.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情况,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执行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进行演练情况。

  2.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是否按规定取得安全许可并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

  3、锅炉、起重机械、工业管道、厂内机动车辆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4.工业梯台的宽度、角度、梯级间隔,护笼设置,护栏高度等是否符合要求;结构件是否有松脱、裂纹、扭曲、腐蚀、凹陷或凸出等严重变形;梯脚防滑措施、轮子的限位和防移动装置是否完好。

  5.锻造机械中锤头、操纵机构、夹钳、剁刀是否有裂纹,缓冲装置是否灵敏可靠。铸造机械是否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管路是否密封良好,控制系统是否灵敏,有无急停开关;防尘、防毒设施是否完好。两类机械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

  6.运输(输送)机械传动部位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是否设置急停开关,启动和停止装置标记是否明显,接地线是否符合要求。

  7.金属切削机床的防护罩、盖、栏,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脱落的装置,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是否完好有效;机床电器箱、柜与线路是否符合要求;未加罩旋转部位的锲、销、键是否有凸出;磨床旋转时是否有明显跳动;车床加工超长料时是否有防弯装置;插床是否设置防止运动停止后滑枕自动下落的配重装置;锯床的锯条外露部分是否有防护罩和安全距离隔离。

  8.冲、剪、压机械的离合器、制动器、紧急停止按钮是否可靠、灵敏,传动外露部分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防伤手安全装置是否可靠有效,专用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9.木工机械的限位及联锁装置、旋转部位的防护装置、夹紧或锁紧装置是否灵敏、完好可靠;跑车带锯机是否设置有效的护栏;锯条、锯片、砂轮是否符合规定,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

  10.装配线的输送机械防护罩(网)是否完好,有无变形和破损;翻转机械的锁紧限位装置是否牢固可靠;吊具、风动工具、电动工具是否符合相关要求;运转小车是否定位准确、夹紧牢固、料架(箱、斗)结构合理,放置平稳;过桥的扶手是否稳固,踏脚高度是否合理,平台防滑是否可靠;地沟入口盖板是否完好无变形,沟内清洁有无积水、积油和障碍物。

  11.砂轮机的砂轮是否有裂纹和破损,托架安装是否牢固可靠,砂轮机的防护罩是否符合要求;砂轮机运行是否平稳可靠、砂轮磨损量是否超标。

  12.电焊机的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焊接机连接处是否有可靠屏护,保护接地线是否接线正确,连接可靠。

  13.注塑机的防护罩、盖、栏是否牢固且与电气联锁,液压管路连接是否可靠,油箱及管路有无漏油,控制系统开关是否齐全完好。

  14.手持电动工具是否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装置,绝缘电阻、电源线护管及长度是否符合要求,防护罩、手柄应是否完好,保护接地线是否连接可靠。风动工具的防松脱锁卡防护罩是否完好,气阀、开关是否完好不漏气,气路密封有无泄漏,气管有无老化、腐蚀。

  15.移动电器绝缘电阻、电源线是否符合要求,防护罩、遮拦、屏护、盖是否完好无松动,开关灵敏是否可靠且与荷载相配备。

  16.各种电气线路的绝缘、屏护良好,导电性能和机械强度符合要求,保护装置齐全可靠,护套软管绝缘良好并与负荷配备,敷设符合要求。

  17.涂装作业场所电气设备防爆、通风、涂料存量、消防设施隔离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18.作业场所的器具、物料是否摆放整齐,车间车行道和人行道是否符合要求,地面平整整洁有无障碍物,坑、壕、池应设置盖板或护栏;采光照明是否符合要求;消防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二)各重要时段排查治理重点

  第一时段(2月-4月)

  1.对2007年排查出、未整改到位的重大隐患进行整改销号。

  2.制定并实施2008年隐患排查方案,建立隐患排查责任制,安排隐患治理专项资金。

  第二时段(5月-9月)

  1.防高温、防汛、防异常天气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

  2、危险化学品输送、储存和使用等环节防泄漏、防中毒窒息和防爆炸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3.锅炉、起重机械、工业管道等危险性大的设备和密闭的涂装作业等场所安全状况。

  4.各类机械设备的防护装置,电气设备的安全状况。

  第三时段(10月-12月)

  1.重大隐患的整改销号。对限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制定监控措施。

  2.针对冬季生产的特点,加强预防作业场所职业中毒隐患的排查治理。

  3.防止年末突击生产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抢工期、抢进度、抢投产。加大防“三超”、反“三违”力度。

  4.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银发[1999]73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由人民银行分行转发):
现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扩大国内需求,开拓国内市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立足点和长期战略方针。积极稳妥地扩大消费信贷,是金融系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各有关商业银行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积极开展工作。各行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
法,在确保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同时,有效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各行在执行本“指导意见”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

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
积极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以下统一简称消费信贷),对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推动生产,支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以及调整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促进和规范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稳步推进和拓展消费信贷业务。从1999年起,允许所有中资商业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各有关金融机构要抓住这次业务发展的战略性机遇,提高对消费信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消费信贷业务作为新的业务增长点。在认真总结近年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经验的基础上,采取积极
有效措施,逐步建立和完善消费信贷业务的制度和办法,在做好传统的生产开发信贷业务的同时,把积极稳妥地开展消费信贷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
二、建立健全消费信贷职能机构。消费信贷的操作比较复杂,业务量较大,对信贷人员要求较高。为做好此项工作,各商业银行要视各银行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消费信贷机构,配备专门的营销人员和管理人员,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培养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消费信贷工作人员队伍,以适
应业务不断发展的需要。
三、加大消费信贷投入。消费信贷工作是今年信贷业务发展的重点。各有关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各自的发展目标;要在年度信贷计划中安排适当的增量,以后逐年递增。
1999年各商业银行对住房消费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的投入要高于1998年的投入比例。个人住房贷款可扩大到借款人自用的各类型住房贷款。在严格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各行可根据情况掌握条件,对购买住房、汽车的贷款的比例可以按不高于全部价款的80%掌握,具体贷
款比例由各银行按风险管理原则自行掌握。
四、逐步扩大消费信贷的服务领域,开发新的消费信贷品种。发展消费信贷要立足于国产品牌,将支持消费与支持国产品牌的生产相结合。在继续做好个人住房、汽车消费贷款的同时,各银行可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试办一些新品种的消费贷款,如耐用消费品贷款、教育助学贷款、旅游
贷款等等。同时,为生产厂家和商家提供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促进开展信用销售。鼓励将银行卡作为个人消费行为的支付工具,可开办个人支票帐户存款业务。在严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各行可在特定的有信用的客户中发行信用卡(贷记卡)。为适应这一发展需要,人民银行将抓紧修改
和制定新的有关银行卡和个人支票帐户的管理办法。
五、合理确定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促进消费信贷的发展。为适应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需要,各行可根据消费信贷的业务特点,针对不同的消费信贷品种和贷款对象,在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向消费者提供多种选择。利率方面,在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可按
照贷款品种、方式、期限等不同,为客户提供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等多种选择方式。贷款期限方面,可以适当增加档次。还款方式方面,可以提供分期还款和到期一次还款等多种选择。
六、提供全方位优质金融服务。消费信贷在我国是一项新的信贷业务品种,各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强宣传,向群众普及消费信贷知识。要根据各自业务特点,确定自己的营销策略和服务内容,积极开展消费信贷咨询业务,为客户作好参谋,提供适当的中介服务。同时要积极采取措施方便
顾客申请贷款,缩短贷款评估和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七、逐步建立个人消费贷款信用登记制度。信用制度是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重要条件。在当前我国个人信用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各有关金融机构要先从银行信用记录做起,对每一位消费贷款客户建立个人档案,登录有关情况作为历史资料留存,同时要做好信用记录信息共享,
为有效地防范消费信贷中的金融风险创造一定的条件。为此各行要加强电子信息网络的建设,在业务发展之初就要注重业务发展的高起点和现代化,将已开办的个人住房贷款、汽车贷款业务处理建立在标准的计算机软件基础上。
八、积极主动地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争取有利的外部环境。消费信贷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各有关金融机构要围绕涉及消费信贷的各个环节,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沟通,加强联系,在消费政策、中介服务、担保、抵押及抵押登记等诸多方面,争取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
合。
九、强化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消费信贷与企业信贷相比,管理的频度和复杂程度更高。为有效防范风险,各行必须加强管理。一是要对每个消费信贷品种和方式制定科学、周密的制度和办法。二是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先试点,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开展,不要盲目推开
。三是要强化日常的信贷管理,提高信贷人员的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对发放的每笔贷款,都要做到“三查”,落实抵押和担保。
十、加强组织领导,总结经验,完善办法。为推广和规范消费信贷工作,人民银行将在适当时候出台《个人消费信贷管理办法》。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行的特点,制定具体措施,落实消费信贷工作;要注意跟踪了解住房信贷和汽车贷款的进展情况,认真总结和积累经
验,遇到问题,及时研究改进。对消费信贷发展规划、计划推出的品种方式和有关的实施办法,各有关金融机构可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但必须报人民银行备案。各行要对消费信贷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和统计指标,将执行情况报人民银行总行。各级人民银行要积极组织和督促辖区内的各商
业银行落实有关的消费信贷政策,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1999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