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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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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通政发〔2006〕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06年10月25日市十二届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南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包括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造价咨询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均应按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项目(含政府廉租房、拆迁安置房等项目);

  (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建设项目;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企业、公民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六)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按照政府建设项目投资主体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市级重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审计机关审计管辖。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建设项目,但应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审计重点,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编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施工、竣工交付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依法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调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订立相关工程合同时,应当约定按进度预付价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80%,其余价款待审计结束后结算。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合法和合规性;

  (二)建设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建设项目概算审批、执行及其调整的真实、合法性;

  (四)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五)建设项目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六)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是否合规、及时、完整、真实;

  (七)有关内控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真实、合法性;

  (八)相关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采购、供货等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九)建设项目成本计算、价款结算、竣工交付情况的真实、合法性;

  (十)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各种税费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计提和交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未完工程投资的真实、合法性;

  (十二)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和调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等方式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并对其承办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审核检查。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等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市财政按照建设项目造价审计核减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资料及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前期评估、征地、拆迁等相关资料;

  (三)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料和合同文本;

  (四)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竣工图、设计变更等;

  (五)工程结算资料(含各类协议、纪要、签证、竣工验收报告等);

  (六)建设项目内控制度资料;

  (七)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表及交付使用资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项目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八)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遇有重大方案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特殊材料和设备定价等有可能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事项时,被审计单位应及时通知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 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遇有涉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造价变化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事项,有权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建议函;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向审计机关书面反馈。

  第十六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依法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重要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或者由审计机关建议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纳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而擅自办理竣工决算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四)虚列工程成本、虚列投资完成额、隐匿结余资金的;

  (五)材料设备采购、保管不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六)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七)因勘察、设计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

  (八)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或者参与虚假签证,并造成损失的;

  (九)编制虚假工程造价文件,或者串通虚报工程造价,或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误差严重的;

  (十)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

  审计人员如有下列不当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聘请专业人员、委托中介机构工作未尽督导复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聘请的专业人员或受托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造成审计结果重大错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组织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机构和人员,可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依照《审计法》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其他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8月1日南通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南通市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暂行办法》(通政发〔1995〕17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十一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十一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




国税发〔200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十一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

   全国税务系统“十一五”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十五”时期,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在党的十六大精神指引下,按照税务总局党组的要求,以服务税收中心工作为主线,以加快税务教育事业发展为主题,以建立和完善培训激励与约束机制为动力,以提高税务系统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全面实施《面向21世纪税务教育改革与发展行动计划》,税务教育培训改革与发展取得突破性进展,具有中国税务特色的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和模式基本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税务教育培训机制初步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深入开展,学习型税务机关建设稳步推进,税务系统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有了明显提高,为适应21世纪税收事业发展提供了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十一五”时期,税务教育培训工作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也面临新的挑战。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教育培训工作必须转变培训观念、创新培训思路、提高培训质量;税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对广大税务干部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对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贯彻执行中央颁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干部教育条例》),推进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税务干部队伍,任务更加艰巨。必须把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放到国际、国内和税收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新形势下,放到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总要求中,放到税务教育培训工作的新起点上来认识、把握和推进,全面提高税务教育培训工作的整体水平,使之更好地为税收中心工作服务,更好地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服务。
  针对“十一五”时期税务教育培训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2006-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税收发展与改革的基本思路〉的通知》(国税发〔2006〕43号)精神,结合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部署,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紧紧围绕税收工作主题,以贯彻执行《干部教育条例》为主线,以增强执政意识、提高执政能力为重点,联系实际创新路、加强培训求实效,通过开展分级分类的大规模干部培训,努力提高税务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把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实现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努力构建多层次、规范化、高效益的教育培训工作新格局,推进学习型税务机关建设,不断开创教育培训工作新局面,为实现“十一五”时期税收事业发展改革目标提供有效的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干部作为教育培训的主体,把培训覆盖到全体干部,覆盖到干部职业生涯的全过程,贯穿于干部能力提高的每个环节,延伸到税务人才培养的每个阶段。遵循干部的认知发展规律和学习规律,尊重其禀赋和个性发展需求,激发其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
  ——全员培训,保证质量。面向一线、面向基层、面向全体干部,创造人人皆受教育、人人皆可成才的条件,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的正规化岗位培训。以提升教育培训质量和效果为着力点,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与质量、效益的统一,切实提高各级各类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全面发展,注重能力。把提高素质和能力落实到各级各类培训、各个培训项目和培训的各个环节上,通过集中脱产培训、在岗自学、网络学习、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开展全方位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健康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
  ——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紧密围绕税收工作宗旨,紧扣税收工作主题,结合岗位工作实际,贴近岗位需求,按需施教,有的放矢地开展培训,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增强培训的及时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准确把握时代要求和干部培训规律,适应税收事业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整合培训资源,优化培训队伍,推进干部教育培训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
  (三)目标任务
  ——大规模培训干部的战略任务全面落实,司局级领导干部和处级领导干部参加集中脱产培训时间,平均每年不少于18天,五年累计不少于90天;其他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时间,平均每年不少于12天,五年累计不少于60天。
  ——各级领导干部的领导水平、执政水平和综合能力进一步提升;把握大局、依法治税、科学管理、带好队伍的本领显著增强。
  ——税务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明显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普遍增强;干部队伍的学历结构、专业知识结构整体更加优化;适应税收工作需要的复合型专门人才更加密集,各类岗位的梯次业务骨干队伍基本形成。
  ——干部教育培训基础建设得到加强,培训资源得到合理整合和有效利用;培训机构办学水平进一步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进一步增强,培训的质量和效果不断提升。
  ——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更加科学、规范,管理制度体系基本形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更加健全,多层次、规范化、高效益的税务教育培训工作格局更加完善。
  二、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培训,着力提高综合素质、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根据“十一五”时期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事业发展对领导干部的新要求,进一步强化税务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为中心内容,进一步加大理论武装的力度,深入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党风、党纪、反腐倡廉的教育培训;大力加强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等一系列党的重大战略思想的教育培训;继续强化政策法规、经济税收知识、业务知识、信息化知识、管理科学、领导艺术、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历史知识等内容的教育培训。着力提高领导干部大局意识、法治意识、创新意识、效率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政治理论、经济理论、管理理论和税收理论水平。提高分析形势、把握大局、服务大局的能力,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能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能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能力,做思想政治工作、群众工作、带好队伍的能力和拒腐防变、经得起各种诱惑的能力。
  税务总局重点抓好司局级领导干部轮训和处级领导干部培训工作。综合运用组织调训与自主选学、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党校班学习与常规班学习相结合等形式组织实施,积极创新培训方式,倡导研究式、案例式学习,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税务总局每年在税务党校(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等培训基地安排长、中、短结合的各类班次,有计划地培训司局级领导干部150人左右,确保司局级领导干部五年轮训一遍。每年举办1期司局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就税收事业发展与改革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进行集中研讨。本着税收业务培训与党校理论培训协调安排的原则,每年举办2至3期司局级领导干部脱产培训班,进行税收业务、更新知识和党校培训。根据国税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任职情况,及时举办司局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班。
  根据处级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税务总局每年安排处级领导干部专门业务、更新知识和税务党校主体班次等培训班25期左右,培训规模1800人左右。按照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规定,安排足够的班次,确保国税系统新晋升处级领导职务人员在提任后1年内参加税务总局统一组织的任职培训。面向基层,加强对县(市、区)税务局局长的教育培训,每年安排1至2期县(市、区)税务局局长进修班,提高县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政治理论水平、税收业务知识和加强队伍管理的能力。
  加强后备干部培训。突出后备干部的理论武装、实践锻炼和党性修养,根据国税系统司局级后备干部培养需要,税务总局每年安排国税系统司局级中青年后备干部培训班1期。
  各省(区、市)局要抓好处、科级及以下领导干部的轮训。要根据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时间和任务量倒排计划,确定培训班次和人员数量。要重点加强对科长、分局长、股(所)长等基层一把手的培训,突出提升基层一把手的税收管理能力、基层建设能力和带好队伍的能力。要扎实落实新任科级以下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提高其履行新的领导职务的责任感和胜任能力。要根据本地区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认真抓好处、科级后备干部培训。
  三、抓好基层干部培训,着力提高一线人员的综合素质、执法水平和岗位工作能力
  把税务教育培训工作的着眼点、着力点和着重点放在基层,坚持政治教育、文化教育、业务培训一起抓,打造税务干部政治素质、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三个支撑点”,全面提高基层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岗位技能。
  税务总局将通过视频培训、网络培训、培养师资和骨干、组织考评等方式,继续推动以“六员”(办税服务厅人员、税收管理员、稽查人员、反避税人员、出口退税管理人员和税收统计分析人员)为重点的各类岗位培训和各类人员在岗综合培训,提高一线干部的综合素质和岗位工作能力。力争通过五年努力,使所有办税服务厅工作的人员能够独立规范地办理大厅征收业务;使2/3税收管理岗位人员、税务稽查人员、反避税人员、出口退税管理人员和税收统计分析人员具备独立管理、分析、查账和办案等能力。
  各省(区、市)局要以提高业务素质、岗位技能为重点,强化基层干部业务培训,既要加强行政法律知识、涉税法律法规、相关税收政策、税收征管、财务会计、信息化等应知应会的基础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更要根据各具体岗位职责及工作规程的不同而分别确定相应的培训内容。要通过集中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在岗自学、业务研讨等多种教育培训方式加强基层一线干部队伍的培训。要在摸清基层相关岗位技能现状和实际工作需求的基础上,根据税务干部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各岗位的要求,探索建立岗责体系和岗位能力标准,科学、合理地确定培训目标与任务,设计培训内容与方式方法,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通过组织技能练兵、岗位能力达标、能手竞赛活动,选拔一批税收业务能手,树立一批业务标兵,激发广大税务干部爱岗敬业、精业、创业的热情,促进全员学习。同时,在各类培训中要不断加强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反腐倡廉、科技文化、公共管理等方面的学习与培训。
  要按照“统一培训目标,统一培训内容,统一组织模式,统一考核标准”的要求规范初任培训,根据新录用人员学历、专业等的不同情况,以突出岗位适应性为重点组织实施,并严格培训考试考核,切实做到“不培训、不上岗”。新录用人员初任培训参训率必须达到100%。税务总局将加强对各地初任培训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并积极研究探索新的培训组织管理方式,确保培训质量。
  四、抓好专业骨干培训,着力培养高素质、高层次、复合型的人才队伍
  根据税收工作需要和税收事业发展要求,遵循“紧缺人才抓紧培训,重点人才加强培训”的原则,充分利用系统内外教学资源,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拓展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途径,加快培养实际工作急需的税收管理、税务稽查、涉外税收、涉税法律、计算机、行政管理等各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努力形成素质优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的梯次业务骨干队伍。
  加强流转税、所得税、地方税等各税种的专业骨干培训,举办相关税种的高级研讨班、进修班。加强稽查骨干培训。税务总局每年举办1期稽查实训双语青年业务骨干培训班,培养一批既懂外语、又精通稽查的复合型稽查专业人才。举办稽查人员法律高级研修班,提高稽查人员的法律知识和执法水平。加强国际(涉外)税收专业人才培训。举办涉外税收外语高级进修班、涉外税收业务骨干班和反避税研修班等,加快培养反避税等涉外税收专业人才。利用境外师资力量,继续与OECD合作,开展国际税收专题培训。加强税收管理员、办税服务厅人员、税收统计分析人员和出口退税管理人员骨干培训。加强对纳税评估人才的培养,组织纳税评估案例教学。税务总局每年举办2至3期税收管理员、办税服务厅人员骨干和师资培训班,举办税收统计分析人员高级研修班和出口退税人员进修班各1期。加强信息化专业人才培训,根据“金税工程”三期对信息化专业人才的需求,及时举办计算机专业骨干培训班和专题研讨班。加强税务行政管理人员、综合文秘人员、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等骨干的培训。
  税务总局各司局在各自业务工作范围内,根据工作和骨干人才培训需要,每年可安排短期脱产培训班和视频培训班各1期。
  各省(区、市)也要根据本地区税收事业发展需求和干部队伍状况,在加强全员培训的基础上,按照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突出重点、形成梯次的要求,积极开展业务骨干培训。要组织一些学科交叉、起点较高、专业性强的培训项目,精选一批有培养潜力的一线中青年骨干,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复合型人才培训,力争使税收工作急需的各领域的专业骨干人才数量更加充足,业务更加精湛,结构更加合理,作用发挥更加充分。
  优化干部队伍的学历、专业、知识结构,有计划地开展硕士以上学位委托培养工作,委托国内知名高校、研究机构为税务系统培养财务会计、公共管理、法律、财政学等专业硕士、博士和计算机软件工程硕士、统计分析人才等,争取到2010年全系统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人员占全体干部比例达到3%左右。
  继续实施“智力援西”工程,为西部省区税务局培训领导干部和专业骨干人才。税务总局每年安排10期左右智力援西培训班,为西部省区培养500名左右基层领导干部和急需的专业骨干。充分利用东部教育培训资源,适时组织讲师团送教上门,为西部省区培养业务骨干和师资。
  鼓励干部参加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司法)及注册房地产评估师、土地评估师等资格考试,不断提升干部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逐步形成层次、专业结构合理的税务公务员队伍。到2010年,使各省(区、市)税务机关取得相关考试合格资格人员占本地区干部人数比例比2005年提高1至2个百分点。
  五、抓好基础建设,为教育培训任务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加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建设力度。充分发挥税务党校在宣传、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方面的主阵地作用,努力成为税务系统党员干部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发挥长沙、大连干部培训中心在领导干部培训、税收业务培训上的骨干作用,努力形成税务系统“一主两辅”骨干培训基地的格局。要加大对省培训机构改造建设力度,“十一五”期间完成原省税校的改造任务。进一步整合优化培训资源,逐步形成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各具特色的税务培训机构新格局。逐步探索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制定相应的准入标准,对承担税务教育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机制。各省(区、市)局要加强对所属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培训基地政治理论培训和税收专业培训的主渠道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培训机构改善基础设施和办学条件。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要根据培训需求,深化教学改革,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完善学科结构和课程设计,提高教学水平。要深化人事制度、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充满生机活力、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加大师资队伍建设力度。建立专职教师知识更新机制,保证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实施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培养计划,采取举办培训班、高校进修、挂职锻炼、承担重大科研课题等多种措施,强化税务干部培训急需的专职教师的培养,着力培养一批思想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教学科研骨干。实行专职教师职务聘任和竞争上岗制度,开展评选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和优秀课程等活动,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建立与教师绩效挂钩的激励机制,激发教师队伍的活力,努力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科研能力、策划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充分利用税务系统内外资源,从具有较深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领导干部、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以及内部高层次人才和业务骨干中选聘兼职教师。采取多种措施,建立优化师资队伍的有效机制,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实现资源共享。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师资队伍。努力改善专职教师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适当提高专职教师的待遇。
  加大教材和题库建设力度。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进一步建立开放的、形式多样的、能够满足培训需求、具有税务特色的教材体系。坚持干部培训教材的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做到一纲多本、编审分开、及时更新。继续组织好“X+Y+Z”系列教材的修订和发行工作,并根据培训课程体系的需求,及时补充编写新教材,进一步开发电子化学习教材和配套读物。把标准化电子考试题库建设与建立岗位能力模型体系结合起来。按照不同层级、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通过岗位素质能力测评题库建设,逐步建立税收业务岗位能力评估体系,科学分析干部知识结构与工作岗位需要间的知识差距,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
  加大培训经费投入力度。树立人才培养投入是最有效益投入的理念,按照中央和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要求和大规模干部培训的需要,确保教育培训经费随着培训工作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并落实到位。加大干部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投入,适当提高培训机构的日常经费保障水平。切实加强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坚持改革创新,切实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益
  创新培训方式。适应干部素质和能力的需要,积极推进培训模式的创新,切实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在职自学等制度,大力推进干部在岗自学、自主选学,为干部参加学习培训提供多渠道、多样化的途径。加强培训需求分析,强化培训教学与税收政策调查研究,大力推进教学科研工作,在构建培训知识体系的基础上,按照不同层次、不同类型干部的实际情况,科学设置培训班次,不断完善课程设计和培训内容,逐步建立符合各类培训要求的标准化课程。根据干部学习培训特点,进一步提高讲授式教学质量,加大研究式教学力度,大力推广案例式教学,积极开展模拟式、体验式教学,把教育培训同调查研究结合起来,不断探索新的教学方法,着力提高干部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按照出精品、创品牌的要求,积极鼓励培训机构立足自身优势,争创特色培训项目。创新培训管理方法,加强培训过程管理,严格培训考核措施,不断提高干部教育培训的管理水平。
  开展培训质量考核评估。按照评教结合、以评促教、重在提高的原则,以检验培训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实际效果、加强信息反馈、促进规范施训、加强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为目的,从组织领导、培训项目实施、培训任务落实、培训质量和效果、培训经费投入等方面进行检查。修订税务系统培训工作考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培训质量考核评估,逐步实现评估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要进一步完善对税务党校和承担税务总局培训任务的系统内教育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培训质量评估工作,在评估的基础上,对培训机构教学、管理等方面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省以下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培训质量的评估,通过评估的激励和促进作用,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加强制度建设。坚持在税务总局统一领导下,教育培训具体工作分级负责,由各级税务机关的教育培训部门归口管理,在有关部门配合下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各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统一协调、分工协作、齐抓共管、有序运行的工作机制,推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依据《公务员法》、《干部教育条例》和国家陆续出台的有关公务员培训单项法规,结合税务系统实际情况,重新梳理、修订各类培训管理、学员调训与管理、干部在岗学习管理、培训证书管理、培训质量考评、培训经费保障等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岗位培训和后备领导人员培训实施办法。通过完善制度,保障税务人员依法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推进教育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努力提高培训管理水平。继续推进培训与使用相结合、培训工作考评和分级分类培训机制落实,并认真总结经验,摸索规律,积极汲取和借鉴现代管理新方法,把成熟的做法制度化,更进一步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培训工作参与者的内在动力,推动培训工作的深入开展。
  深化教育培训理论研究。针对干部培训需求差别化、培训方式多样化、培训机构多元化、培训手段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加强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各级税务部门在实践中创造的新鲜经验和成功做法,努力在认识和把握干部教育培训规律上取得新成果。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和教育培训机构每年要确定一定数量的调研课题,积极开展理论研讨活动,运用理论研究成果更好地指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践。
  提高教育培训信息化水平。大力推广网络培训、远程培训、电化教育,进一步丰富、完善税务远程教育培训平台,拓展培训的空间和载体,丰富培训内容,逐步实现全体干部能够在线学习、网上练兵考试,拓宽培训渠道,提高培训效率。按照统一标准、整合需求、完善功能、讲求实效的思路,抓住“金税三期”建设的有利时机,积极稳妥地推进税务教育管理信息子系统的开发建设进程,建立税务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信息采集和电子化管理机制。税务总局要通过建立信息库,全面掌握司、处级干部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提高教育培训管理的信息化、现代化水平。
  七、坚持学以致用,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学风
  坚持理论学习与指导实践相结合。围绕实现“十一五”时期税收发展与改革的目标和任务,紧密联系税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来开展教育培训,引导广大干部认真研究解决税收实际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迫切问题和难点问题,真正把理论上的提高转化为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实际本领,把学习上的收获转化为指导工作、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切实做到学以致用。把学习和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作为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
  坚持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相结合。干部教育培训要紧密联系干部的思想实际,教育广大干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加强道德品质修养,增强明辨是与非、善与恶、美与丑、荣与辱的能力;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牢记“两个务必”,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遵守党纪国法,反腐倡廉。要用改造主观世界的成效来推进客观世界的改造。
  坚持运用理论和发展理论相结合。把坚持党的思想路线贯穿于教育培训全过程,形成和保持认真学习、积极探索、求真务实的风气,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引导广大干部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系统周密地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自觉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不断开拓理论和实践的新境界。
  八、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十一五”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全面落实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领导班子要进一步提高对教育培训重要作用的认识,把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统筹安排,整体部署。主要领导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教育培训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干部所在单位要重视并组织实施好本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各省(区、市)局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各自的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并认真组织落实。税务总局将组织对本规划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
   搭建平台,促进学习。要把创建学习型税务机关作为提高干部素质、加强能力建设的重大战略举措,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全体干部树立终身学习、不断进取的理念,构建以“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工作宗旨为核心的共同愿景,实现“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推广团队学习模式,形成知识共享、经验共享、勇于创新的氛围和机制,不断推进学习型税务机关建设。
强化素质,提升能力。抓好“培训管理者优先培训”的落实,税务总局继续举办省(区、市)和地市局主管教育工作局长专题培训班,继续加大对各省局教育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教育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工作水平和业务能力。切实加强培训机构领导班子建设,加快培养一批敬业、精业、勤业的培训机构负责人。按照“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要求,开展以学习、研究、锻炼、成长为主题的练内功活动,增强教育培训管理者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基层意识,努力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管理模式与方式方法,培养作风深入、埋头苦干、不尚空谈的务实精神,进一步提升执行力、创新力,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队伍。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九日

劳动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我部1995年工作要点的要求,为配合今年5月份将在全国开展的“安全生产周”活动,现决定在4月15日至5月31日期间,对全国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以贯彻《劳动法》为主线,深入推动安全普法教育。提高建筑企业经营者、职工的安全意识,完善安全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安全基础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和自查体制。检查重点为:
(一)针对全国建筑工地普遍存在脏、乱、差的状况,这次检查要对工地场容场貌从严要求,不符合文明生产的,必须限期整顿,达到显著的实际效果。
(二)围绕建筑施工中,高处附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事故突发、高发的严重状况,重点检查在措施、工序、施工方面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况,环境的不安全条件,狠抓施工现场危险源点的控制,治理事故隐患,保障安全。
(三)抓好对成建制乡镇建筑企业、农村建筑队分包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检查。
(四)土石方施工过程中,要把减少坍塌、爆炸事故作为检查的主要内容。
(五)检查伤亡事故的报告、处理和结案情况,伤亡事故漏报、瞒报的除补报外,没有结案的督促限制结案。
(六)已经开展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认证和施工现场安全达标活动的地区,应围绕这次检查活动,检查企业遵守执行情况,了解取得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二、时间安排
4月份建筑企业进行自查,5月初建筑安全检查组开始检查。
三、组织与方法
(一)以企业自查为基础,地、市要加强指导和检查。
(二)以行政大区为单位成立检查组,组长单位由我部推荐,我部派人参加,具体组织另行安排。
(三)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查不少于2个地(市)、3个县;每个市(县)检查不少于4个工地。
(四)各检查组检查活动结束后写出总结,并请于6月中旬上报。



1995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