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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20:09: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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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2〕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张家界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推进依法治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以及《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税〔2011〕5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俗称“二手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

第三条 发生存量房交易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如实申报缴纳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申报纳税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纳税人向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或房地产交易中心地税窗口)申报纳税;

(二)由地税机关评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

(三)纳税人按照地税机关确认的计税价格缴纳税款。

第四条 地税机关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应用房地产批量评估技术,建立存量房交易申报价格比对系统,对存量房进行评估。本比对系统将待评估房地产就地理位置、建筑结构、朝向、楼层、层高、建成年份、侧端、交易时点等主要因素修正得出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

第五条 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符合客观实际的,按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征税;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按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值并下浮一定比例后作为计税依据。

第六条 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有异议的,税务人员应充分听取纳税人的意见,纳税人可依法向税务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证据资料;税务机关经核查后出具复核结果,按复核结果确定的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征税。纳税人对复核后征收税款人有异议的,在依照复核结果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存量房交易行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由税务部门依法追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财政机关负责做好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的综合协调等工作。地税机关负责做好存量房交易过程中的税(费)款征收、争议处理、减免税管理和税收政策宣传、纳税辅导等工作。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依照“先税后证”的规定,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时,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相关完税凭证的,不得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凡此前本市有关存量房交易税收征收管理政策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的决定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
对《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 本市土地使用税按划分的地段等级确定税额。根据地理环境条件,本市城镇土地分为九级。各地段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市 市 市 市 市 市 市 市区七级, 崇明县
地段 区 区 区 区 区 区 区 金山卫石化 城、堡镇
特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地区,高桥、
等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安亭、桃浦
工业区,县
城,建制镇
(不包括崇
明县)
适用
税额 7.5 6.5 5.5 4.5 3.5 2.5 2 1 0.50
(元)
附:《上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三条修改前的条文
第三条 本市土地使用税按划分的地段等级确定税额。根据地理环境条件,本市城镇土地分为九级。各地段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市 市 市 市 市 市 市 1984年以后从郊 崇明
地段 区 区 区 区 区 区 区 区划入市区的地 县城、
特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区,金山卫石化 堡镇
等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地区,高桥、安
亭、桃浦工业区,
县城,建制镇
(不包括崇明县)
适用
税额 7.5 6.5 5.5 4.5 3.5 2.5 2 1 0.50
(元)

以上地段等级的划分范围,由各区、县税务机关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加强私有出租非居住用房管理意见》(沪府发[1986]36号)中有关规定核定。其中,沿道路的土地按该道路的地段等级计征;不沿道路的土地按门牌所属路名的地段等级降低一级计征;不沿道路
的土地其门牌无路名的,按四周道路平均地段等级降低一级计征;十字路口或沿几条道路的土地按所处道路中平均地段等级计征。
土地等级的变动,由市税务局会同市土地局等部门确定。



1991年12月12日

关于加强防范伪造实物债券的紧急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防范伪造实物债券的紧急通知

1999年1月20日 证监市场字[1999]2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
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1998年底以来,部分地区发现了大面额机制假国库券。最近,在上海地区又发

现了伪造的“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实物券。

  为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避免遭受财产损失,请各有关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证券交易所要切实做好上市国债、企业债券等实物债券的兑付管理工作,

继续完善现行的实物债券托管制度;

  二、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负责指导并督促辖区内各证券

经营机构,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公安部关于识别各种假券特征的规范要求,做

好对各种实物债券防伪打假的技术和制度准备,并组织做好与当地财政、人民银行、

公安部门的协调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