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2月2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4号)第八十二条修改为:“客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客运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东莞市自然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东莞市建委 市规划局
东莞市自然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我市自然生态环境,提高市民的生活质素,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增创发展新优势,加强对自然生态保护区的保护、开发和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自然生态保护区,主要是指:市农业新技术综合开发区、同沙林场、黄旗林场、虎英郊野公园、榴花塔控制区、水濂山水库、市人民公园(红线规划范围由市规划局制定)。
第三条 保护区实行谁管辖谁负责管理的原则,具体划分为:
(一)市农业新技术综合开发区由市农委负责;
(二)同沙林场由市林业局负责;
(三)黄旗林场、虎英郊野公园、榴花塔控制区由附城区负责;
(四)水濂山水库由篁村区负责;
(五)市人民公园由城区负责。
市规划部门在规划、功能设置等方面应给予业务指导,辖区内涉及多家部门及插花地等情况的要加强协调,互相配合,共同把保护区保护、管理好。
第四条 保护区的功能设置,要体现如下几方面:一是保护自然生态,二是美化、绿化、净化城市,三是为市民提供休闲渡假的场所。不同保护区的功能要有自己的特点,主题鲜明,各有侧重。
保护区的功能设置方案由市建委、规划局与各保护区的主管部门共同研究,聘请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五条 保护区的开发必须经市政府批准,符合市区总体规划和城市的功能设置要求。
第六条 在护区范围内,不准转让土地;不准办工业项目,更不准办污染项目;不准开发石场;不准乱建山坟,已建的要限期全部搬迁;不准私人建房和搞房地产项目;不准设立各种会所、协会等机构,已设立的应限期逐步迁出。
第七条 保护区开发涉及的有关单位,必须服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单位的困难可采取政府、部门、社会共同帮助的办法解决。
第八条 保护区周边不准乱堆放和填埋、焚烧垃圾,不得将废水、废气排人保护区。
第九条 保护区的开发由市建委、市规划局代表市政府行使监督职权。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评教育、传讯、训诫等的运用和如何填写司法统计报表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批评教育、传讯、训诫等的运用和如何填写司法统计报表问题的复函
1963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63年3月18日〔63〕法办研字第33号关于批评教育、传讯、训诫等的运用和如何填写司法统计报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一、被告的行为如果没有构成犯罪,法院应当作出无罪的判决。批评教育、训诫、警告等都不是刑种,一般的只是适用于口头教育的办法,对这类案件,在审理后可以不必制作判决书。对那些行为虽然没有构成犯罪,但应当采取批评教育或者训诫办法处理的,如果需要作出判决时,应在判决书上先写明无罪,然后再写明予以批评教育或者训诫。对于用批评教育、传讯、训诫、警告等办法处理了的案件,应在案卷笔录中详细记明,但不能把批评教育、训诫等作为刑罚单独作出判决。二、对于采取批评教育、传讯、训诫办法处理的案件和纠纷,如何填写统计报表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在统计时,已立案的应分别填入第五号表中的“宣判无罪”栏或“免予刑事处分”栏;如系简易纠纷,应填入第三号表附项中的第一项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