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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6-24 20:34: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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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等


广东省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11月17日以粤外经贸开字〔2011〕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外经贸战略转型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决定》(粤发〔2010〕7号)的有关工作部署,加快全省开发区健康科学发展,规范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经济开发区包括省级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等(下称省级开发区),不包括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产业转移工业园。

  第二条 省级开发区的扩区和区位调整遵循科学规划、注重实效和严格评审的原则,确保开发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第三条 申请省级开发区扩区或区位调整必须认真做好立项和选址工作。其立项和选址必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等要求,编制开发区规划必须符合有关城乡规划和城市勘测的技术规范。

  第四条 各地申请省级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须经过深入调查、充分论证,结合实际条件和需要进行申报。

  

第二章 省级开发区扩区



  第五条 省级开发区扩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扩区的开发区主要经济指标在申报前两年保持持续增长,并且在全省省级开发区排名相对靠前;

  2.单位项目用地产出各项主要质量经济指标(包括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单位工业增加值、单位财政收入、单位进出口值、累计实际利用外资密度等)高于全省省级开发区平均水平;

  3.申请扩区的用地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并确保所引进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使用土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4.申请扩区的开发区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规划环评审查,并按照环评审查意见完成了整改;集中污水处理及配套排污管网等污染治理设施完善;开发区扩区范围已编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并由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5.开发区扩区范围必须位于经批准的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6.开发区必须已完成经批准规划用地面积80%以上的开发建设,因经济发展需求确需扩大规划用地范围方可申请扩区;土地使用能够做到节约集约,扩区之前须按规定先对现有开发区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土地利用评价结果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公示后,方可申请扩区;

  7.申请扩区涉及用海的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在扩区用海前应依法申请报批,项目用海的必须已取得相关用海预审文件。

  第六条 省级开发区扩区程序:

  1.由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抄送省外经贸厅;

  2.省政府批转省外经贸厅,由省外经贸厅牵头征求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等部门意见;开发区扩区涉及使用林地和用海的,还须征求省林业局、海洋渔业局意见;必要时由省外经贸厅召集有关单位召开论证会,研究讨论开发区扩区有关问题;

  3.省外经贸厅综合各部门意见后行文上报省政府;

  4.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发文批复。

  第七条 省级开发区扩区申报材料:

  1.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关于申请开发区扩区的请示,请示文件内容包括:开发区扩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开发区扩区后面积及四至范围;

  2.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规划文件需说明:现有产业基础和条件,近期、中期、远期产业发展规划及目标;

  3.开发区扩区用地范围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

  4.申请扩区的开发区的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报告及省验收意见;

  5.开发区依法依规用地的有关材料;

  6.开发区扩区用地范围、重大基础设施布局是否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及是否依法纳入所在城市实施城乡规划统一管理的证明文件(由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出具);

  7.经依法批准的所在城市(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图纸,在图纸上需标示开发区现在及扩区后位置,明确的四至及边界,并提供开发区扩区后的四至范围电子坐标(加盖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公章);

  8.当地政府扶持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材料;

  9.近年来开发区招商引资及项目进展情况(由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

  10.近两年开发区各项主要经济指标,包括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进出口、累计实际利用外资、土地利用情况等(需加盖地级以上市统计部门公章);

  11.申请扩区的开发区环评整改落实情况相关材料,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及扩区范围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

  12.开发区扩区涉及用海的要出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证明文件(由海洋管理部门出具);

  13.开发区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主要职责、人员编制情况及批准文件。

  

第三章 省级开发区区位调整



  第八条 申请省级开发区区位调整,其调整后用地须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且原则上面积不增加,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开发区原选址不够科学,不利于招商引资,多年建设进展缓慢,无法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2.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对城乡规划有重大调整。

  第九条 申请省级开发区区位调整程序:

  1.由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抄送省外经贸厅;

  2.省政府批转省外经贸厅,由省外经贸厅牵头征求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等部门意见;开发区区位调整涉及使用林地和用海的,还须征求省林业局、海洋渔业局意见;必要时由省外经贸厅召集有关单位召开论证会,研究讨论开发区区位调整有关问题;

  3.省外经贸厅综合各部门意见后行文上报省政府;

  4.省政府批准同意后,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发文批复。

  第十条 省级开发区区位调整申报材料:

  1.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关于申请开发区区位调整的请示,请示文件内容包括:调整后开发区面积及四至范围,开发区区位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调整后开发区管理体制、建设规划,与调整前开发区的对接过渡方案等;

  2.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规划文件需说明:现有产业基础和条件,近期、中期、远期产业发展规划及目标;

  3.开发区调整用地范围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文件,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报告及省验收意见(由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

  4.开发区用地范围、重大基础设施布局是否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以及是否依法纳入所在城市实施城乡规划统一管理的证明文件(由地级以上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出具);

  5.经依法批准的所在城市(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图纸,在图纸上需标示开发区现在及区位调整后所在位置,明确区位调整后开发区的四至及边界,并提供开发区调整后的四至范围电子坐标(加盖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公章);

  6.申请区位调整的开发区环评整改落实情况相关材料,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及调整范围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

  7.近年来开发区招商引资及项目进展情况(由地级以上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

  8.当地扶持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材料;

  9.开发区区位调整涉及用海的要出具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证明文件(由海洋管理部门出具);

  10.开发区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主要职责、人员编制情况及批准文件。

  属于第八条申请条件第2项的,还需提交经批准的所在地级以上市城市规划建设调整方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省外经贸厅牵头负责并会同有关部门综合协调和指导全省省级开发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全省省级开发区的统计、评价和考核。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配合省外经贸厅做好各项综合管理服务,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开发区进行指导协调,并及时将开发区招商、建设等情况向省外经贸厅报告。

  第十二条 省级开发区扩区和区位调整经省政府批准后,开发区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及时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一年内完成城乡规划审批,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同时抄送省外经贸厅。开发区规划建设必须纳入当地城乡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开发区扩区或区位调整,其管理机构原则上维持不变,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报批;如开发区扩区或区位调整经批准更名的,其管理机构名称相应变更,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省级开发区扩区或区位调整经正式批复一年后仍无新增投资项目且建设进度缓慢的,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要进行书面说明,必要时由省外经贸厅会同有关部门给予通报,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可报请省政府对其扩区等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各市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后,将撤销省级开发区扩区或区位调整的批复,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外经贸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哈尔滨市对工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对工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奖励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1993〕第4号1993年2月25日



 第一条 为激励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科学技术对工业发展的推动作用,提高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为本市工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均按本办法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人员,可申报突出贡献奖:
  (一)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单个项目,达到或超过国内先进水平,在本市正式投产应用三年内,年均新增税后利润在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为企业攻克重大技术难关,单个项目实施三年内,年均增加效益在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一)、(二)项所列单个项目,是指一九九0年三月一日后正式投产应用或实施满三年的科技项目。


 第六条 科技人员突出贡献奖,由受益单位申报。市属企事业单位的,向市主管部门申报;区、县(市)属企事业单位的,经区、县(市)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区、县(市)科委申报。经市主管部门或区、县(市)科委审查合格后,报市科委。中直、省属企事业单位的,直接报市科委。


 第七条 突出贡献奖,每年评选一次。由市科委会同市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及专家组成经济评审组和技术评审组进行审查,分别提出综合评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对获得突出贡献奖的科技人员(以下简称获奖人),按年均新增税后利润或增加效益的百分之六奖励,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励金。


 第九条 对获奖人的奖励,受益单位属市、区、县(市)企事业单位的,奖励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由单位支出,其余部分,由同级财政支出;中直、省属企事业单位的,奖励金由单位支出。
  企事业单位支出的奖励金,不计入奖金总额。


 第十条 个人承担的项目,奖励金发给个人。集体承担的项目,主要承担人所得的奖励金,不低于奖励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其余部分,由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会同主要承担人按参加人员贡献大小分配。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追回奖励金和证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的通知

东府办〔2010〕9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



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推动企业上市工作会议和市政府关于《东莞市鼓励科技企业上市暂行办法》(东府〔2007〕31号)精神,加快我市企业上市步伐,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对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改制上市进行培育,实行政府统筹、自愿申报、严格审查、社会监督的原则。

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上市后备企业是指注册地在东莞市,经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一定的基本条件和评价标准筛选出来,并经市政府发文确认的拟上市企业。

本操作规程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市府金融工作局、经信局、科技局、外经贸局、国资委、农业局等部门,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业企业的认定和资助申请。市府金融工作局负责受理金融企业的申请;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局)负责受理内资工业商贸企业和信息产业企业的申请;市科技局负责受理高新技术企业的申请;市外经贸局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市国资委负责受理市属全资和控股企业的申请;市农业局负责受理农业企业的申请。企业申报过程中出现行业主管部门交叉的,由企业自愿选择申报部门;主管部门难以界定的,可以直接报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府金融工作局)。

第三条 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我市上市后备企业和已上市企业的认定、核实、资助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认定



第四条 东莞市主板(含中小板)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东莞市工商部门注册。

(二)企业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或者股份制改造正在进行中,且自申请日算起半年内可以完成。

(三)满足如下财务指标要求:

1、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2亿元;

3、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四)企业董事会已通过了有关企业上市的决议和制定了上市的具体计划,能提供前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与具有保荐资格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中介机构已对拟上市企业出具了对企业上市分析的可行性报告,并已进场辅导。

(五)市行业主管部门初步同意其为上市后备企业,并出具推荐意见。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企业、行业龙头企业、鼓励发展的总部企业、工商纳税大户、50强民营企业和大集团企业,应优先推荐。

(六)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东莞市创业板上市后备企业认定的条件: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登记设立,在东莞市工商部门注册。

(二)企业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经营的主要业务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特别是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等领域的企业,以及其他领域中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强的企业,或符合证监会关于创业板有关行业要求的企业,优先予以认定。

(三)企业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或者股份制改造正在进行中,且自申请日算起半年内可以完成。

(四)企业财务指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人民币600万元,且持续增长;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300万,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3000万,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五)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1200万元。

(六)企业董事会已通过了有关企业上市的决议和制定了上市的具体计划,能提供前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与具有保荐资格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了上市辅导协议。中介机构已对拟上市企业出具了对企业上市分析的可行性报告,并已进场辅导。

(七)市行业主管部门初步同意其为上市后备企业,并出具推荐意见。

(八)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认定流程:

(一)拟上市企业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认定为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的申请。拟上市企业将《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一式三份,连同东莞市认定上市后备企业应提供的资料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二)行业主管部门受理拟上市企业申请后,根据企业的实际及东莞市认定上市后备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认定其为上市后备企业的初审意见。

(三)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拟上市企业将相关资料及行业部门的初审意见报送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了解、整理后,上报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现场考察后,召开有关部门及专家会议,听取企业负责人筹备上市工作汇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及初审意见,然后由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通过现场投票方式认定。

(四)经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上市后备企业,须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办公室将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并出具调查意见。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审批并发文确认。

(六)已在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不需经过现场考察和评审,由企业直接向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市政府发文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

(七)申报企业未能完全符合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但经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投票通过、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且经市政府批准的,可以发文认定为上市后备企业。

第七条 申请认定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须提交如下资料一式三份:

(一)《东莞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及股权构成情况等资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三)企业拟上市的董事会决议、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四)与企业签订辅导协议的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其中保荐券商须一并提供由证券监管部门颁发的保荐机构资格证件复印件;

(五)中介机构与企业签订的辅导协议复印件,加盖企业和中介机构两个公章确认,以及中介机构对企业拟上市的尽职调查报告,加盖中介机构公章确认;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七)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资助条件、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上市辅导资助。

(一)申报条件:

1、经市政府批准的上市后备企业。

2、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

(1)通过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并支付下列相关费用:

①上市辅导、保荐、审计、法律服务等费用;

②必要的资产评估费用;

③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其他费用。

(2)上报上市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

(二)申报时间:分两个阶段申报。

1、上市后备企业完成上市辅导,经广东省证监局验收合格后,可以申请第一阶段上市辅导资助。

2、上市后备企业上报上市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可以申请第二阶段上市辅导资助。

(三)资助标准:

上市后备企业完成第一阶段工作,按照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额核定资助额,每家企业最高资助100万元;上市后备企业完成第二阶段工作,每家企业资助100万元。合共每家企业最高资助不超过200万元。

(四)资助流程:

1、符合资助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向市府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

2、市府金融工作局受理后,对企业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

3、市府金融工作局将通过初审的企业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复核。市财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核意见,并由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审定。

(五)企业申请资助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第一阶段上市辅导资助应提交的资料(一式三份):

(1)《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资助计划申请书》;

(2)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3)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4)企业已支付的上市辅导、保荐、评估、审计、法律服务等必要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及各项费用支付说明,加盖企业与中介机构两个公章确认;

(5)省证监局出具的报送辅导备案登记材料确认书复印件;

(6)省证监局出具的验收证明复印件或企业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文件的复印件;

(7)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申请第二阶段上市辅导资助须提交的资料(一式三份):

(1)《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资助计划申请书》;

(2)企业上市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的文件的复印件;

(3)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把上市企业注册地首次迁入我市满一年,最近一年盈利且第一年新增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超过1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迁入我市满两年,近两年持续盈利且第二年新增对我市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超过100万元的,奖励100万元(申请资料参见第十条第(四)款),合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九条 规范历史帐务处理资助。

(一)申报条件:

1、经市政府批准的上市后备企业;

2、完成规范历史年度(最多不超过3个会计年度)帐务处理,并已向市税务部门补缴税款。

(二)申报时间:分两个阶段申报。

1、上市后备企业完成上市辅导,经广东省证监局验收合格后,可以申请第一阶段规范历史帐务处理资助;

2、上市后备企业上报上市材料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可以申请第二阶段规范历史帐务处理资助。

(三)资助标准:

以企业向市税务部门补缴税款增加市地方财政收入的额度为考核指标核定资助额,在企业完成第一、二阶段工作后分别核拨资助额的50%。

(四)资助流程:

1、符合资助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向市府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

2、市府金融工作局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

3、市财政局对申请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计算应资助金额,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由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审定。

(五)企业申请资助须提交的资料:

1、申请第一阶段规范历史帐务处理资助需提供的资料(一式三份):

(1)《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资助计划申请书》;

(2)市税务部门出具的相关年度的纳税证明及补缴税款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注:原件一份,复印件一式三份);

(3)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申请第二阶段规范历史帐务处理资助需提供的资料(一式三份):

(1)《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资助计划申请书》;

(2)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已上市企业资助。

(一)申报条件:

我市企业成功在国内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者其他已上市企业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满一年的。

(二)资助标准:

我市企业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次月起、其他已上市企业从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我市满一年后的次月起,连续24个月,按照企业新增对我市地方财政的贡献额度为考核指标给予相应的资助,每12个月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资助流程:

1、符合资助条件的上市企业向市府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

2、市府金融工作局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

3、市财政局对申请企业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计算应资助金额,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由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审定。

(四)企业申请资助需提供的资料(一式三份):

1、《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资助计划申请书》;

2、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从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到东莞次月起相关月份纳税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注:原件一份,复印件一式三份);

3、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资助计划把资助资金直接拨付给有关企业,并在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不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 企业收到资助资金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现行企业财务通则作企业收益处理。其他企业可按专项应付款形式入帐,并分别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作冲减费用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相关部门,对企业申请项目的真实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进入上市后备队伍的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困难的,凭《东莞市拟上市企业专项工作申请表》,相关职能部门为其设立“绿色通道”,实行“一企一策”,对于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应简化流程,特事特办;并提供办事优先服务,加快工作进度。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全程跟踪和积极协调,优先解决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五条 进入上市后备队伍的企业因重大技术性难题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筹备上市的,企业或上市辅导机构应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由市行业主管部门、金融工作局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经论证认定无法继续上市的,报经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其上市后备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及财政支持。对于拖延、隐瞒报告的,将向企业追回相应的支持经费,追究上市辅导机构的相关责任,并作出通报。

第十六条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上市资助资金的行为,将作出撤消项目资助、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财政资金资格、视其情节轻重进行通报等处理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操作规程由市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颁布的《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东府办〔2008〕71号)同时废止。市政府已颁布的其他文件与本操作规程有冲突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