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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6 17:41:2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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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13 号

  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防止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二〇一二年四月二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张平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
质量,防止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和管理。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中央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招标事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了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
款以及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国际金融机构
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是指受招标人委托,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招标、专业化项目管理单
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项目的勘察、可行性研究、设计、设备、材料、施工、监理、保险等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活动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依据《政府采购法》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须同时具备相应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七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预备级。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5 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资2 亿元人民币及以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具备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六)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七)近3 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
(八)近3 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甲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 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60 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800 人以上;
(四)开展招标代理业务5 年以上;
(五)近3 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5000 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60 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60 亿元
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 乙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 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30 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500 人以上;
(四)开展招标代理业务3 年以上;
(五)近3 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的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30 个以上,或累计中标金额在30 亿元
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 预备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300 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15 人。其中,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不少于50%,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30%;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300 人以上。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
标代理资格认定工作。相关资格申报的通知、要求和申请材料格式文本等将提前两个月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予以公布,以便于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企业机构设置情况;
(五)企业人员基本情况;
(六)招标代理业绩证明;
(七)评标专家库人员情况;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必要时,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通过调阅有关材料原件、实地调查或向有关部门征询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申请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经过核查的资格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将评审结果
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在10 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名单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和行业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 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按要求提供制作资格证书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并按时领取资格证
书;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或不按时领取资格证书的,按自动放弃资格处理。
第十七 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
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0 个工作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未按规定申请资格延续的视同放弃,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资格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延续相应资格并重新颁发资
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降级或者撤销资格。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升级的评审工作。获得乙级资格满2 年、预备级
资格满1 年以后,符合高一级别条件的,可按规定提出升级申请。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不能越级申请甲级资格。
第十九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资格申请、资格升级和资格延续的申请材料,应先报送机构工商注册所在
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或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投资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
督,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担有关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不得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从事中
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二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建立自查制度,确保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始终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抽查等方式,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符合资格条件进行监督
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活动的所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检
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归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处理或向有关监管机构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工商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办理变更后30 个工
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资格证书。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对资格证书予以相应变更。
第二十五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重大变化的,应在相关变更手续完
成后30 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不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的,按自动放弃资格处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机构的组织机构变化、人员变动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相应条件的,授予相应资格;不符合相应条件的,予以降级或撤销资格。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因解散、破产或其他原因终
止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交回资格证书,并办理注销手续。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在招标工作结束、发出中标通知
书后15 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要求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项目招标情况报告,对招标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委员会,对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资格检查。招标代理机构应
在每年2 月28 日之前,将以下年检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一)机构年度情况报告及机构设置变化情况;
(二)机构年度招标从业人员的变动情况;
(三)项目招标情况报告;
(四)执行招标投标、投资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
(五)受处罚及质疑、投诉情况;
(六)招标业绩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不合格:
(一)甲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低于10 亿元人民币;
(二)乙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低于5 亿元人民币;
(三)预备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低于2 亿元人民币;
(四)未能按时合规报送年检材料;
(五)未能如实报送招标从业人员变动情况或招标从业人员达不到规定条件;
(六)违反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有关要求;
(七)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警告及以上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上一年度年检不合格的机构,本年度不得提出升级申请。连续2 年年检不合格的机构,予以降级直至
撤销资格。
第三十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变更、资格重新确认和年检的申请材料,应先报送机构工商注
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审。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实施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
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出借、出租、转让、涂改资格证书,或者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从事中央投
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资格、降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审查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者
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并给予警告,3 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资格申请。
通过弄虚作假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应当予以撤销,3 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资格申请。
第三十四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
暂停资格、降级直至撤销资格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二)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三)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四)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
(五)不在依法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六)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限不符合有关规定;
(七)评标委员会组成和专家结构不符合有关规定;
(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
(九)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行政处罚结果将予以公布,并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 日后施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 号令)同时废止。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的进口情况进行监测和统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及《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将列入进口自动许可的机电产品(含相应的旧机电产品,下同)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行为。

  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的管理工作,并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部门机电办),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的管理工作。

  列入《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机电产品分为商务部办理的机电产品和地方、部门机电办办理的机电产品。

  第四条 一般贸易(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内销料件)、易货贸易、租赁、援助与赠送、捐赠等方式进口,以及我国驻外机构或者境外企业在境外购置需调回自用的属于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产品均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自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口自动许可证》)。

  第五条 进口属于进口自动许可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应当向商务部或其授权的机构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

  凡申请进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前进行招标。

  第六条 进口单位申请《进口自动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进口订货合同;

  (四)如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1、进口国家实行强制性认证的机电产品的,应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2、投资项目下进口机电产品的,应提供项目投资主管机构出具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

  3、进口实行授权经营的进口机电产品,应提供授权经营的证明材料;

  4、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企业申请进口相关的零件、部件用于生产的,应提供生产许可证明材料(复印件);

  5、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授权或许可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产品的预检验报告;

  6、进口旧机电产品用于翻新(含再制造,下同)的,应提供可从事翻新业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7、进口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产品,应提供国际招标主管机构签发的《国际招标评标结果通知》。

  (五)商务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进口单位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 进口《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机电产品,还应当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强制执行标准的规定;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大气环境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

  (五)进口烟草加工机械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六)进口计量器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七)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八)进口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应符合《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九)进口电子游戏机产品应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十)进口音频视频复制生产设备应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十一)符合我国参加的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的有关规定;

  (十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

  第八条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如下:

  (一)进口列入《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产品,进口单位应当向商务部或地方、部门机电办申请办理进口自动许可手续。

  (二)申请可通过书面形式或网上申请方式提交。

  1、书面申请程序:申请进口单位可到发证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授权网站(http://www.chinabidding.com)下载(可复印)《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与其他相关书面材料一并提交到相应的主管机构。

  2、网上申请程序:申请进口单位登录商务部授权网站(http://www.chinabidding.com),进入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联网申领系统,按要求如实在线填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主管机构。

  第九条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的签发程序如下:

  (一)进口属于地方、部门机电办办理的机电产品,地方或者部门机电办自收到内容正确、形式完备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应当立即签发《进口自动许可证》;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进口属于商务部办理的机电产品,地方、部门机电办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后的电子数据转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相应数据后,应当立即签发《进口自动许可证》;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申请进口单位所提交的材料不实的,商务部及地方、部门机电办可不予签发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

  第十一条 进口单位凭加盖进口自动许可证专用章的《进口自动许可证》向银行办理售付汇手续,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进口列入《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的,进口单位须持《进口自动许可证》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在备注栏标注“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字样)按海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第十二条 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或“非一批一证”管理。

  “一批一证”是指同一份《进口自动许可证》不得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

  “非一批一证”是指同一份《进口自动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海关在《进口自动许可证》原件“海关验放签注栏”内以正楷字体批注后,海关留存复印件,最后一次使用后,海关留存正本。

  第十三条 商务部根据海关留存的《进口自动许可证》使用纪录,对《进口自动许可证》项下机电产品的进口情况进行统计。

  第十四条 《进口自动许可证》在公历年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实际用汇额低于或不超过原定用汇额10%的,不需变更《进口自动许可证》。

  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进口自动许可证》中有关项目内容的,进口单位应当持原《进口自动许可证》到原签发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换证手续。对交货期较长的产品,在有效期内需要延期的,进口单位应当持原《进口自动许可证》到原签发机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进口自动许可证》如有遗失,进口单位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构收到挂失报告后,经核实后决定是否补发。

  第十六条 进口单位已申领的《进口自动许可证》,如未使用或确定不需要使用时,应当及时交回原发证机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进口属于进口自动许可的机电产品情形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用于国内销售或加工后国内销售的;

  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数额之外以自有资金进口新机电产品以及进口旧机电产品的;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内进口新机电产品,经过使用,未到海关监管年限,企业要求提前解除监管并在境内自用或转内销的,参照进口时的状态办理相关手续;

  (二)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作价设备及加工贸易项下进口机电产品用于内销、内销产品或者留作自用的;

  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原设备使用单位申请提前解除监管或监管期已满但设备不再由原单位使用的;

  (三)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保税监管场所进入(境内)区外的;

  (四)租赁贸易、补偿贸易等贸易方式进口机电产品的;

  (五)无偿援助、捐赠或经济往来赠送等方式进口机电产品的;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进口属于进口自动许可机电产品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作为投资和自用进口的新机电产品的;

  (二)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满后留在原企业使用的;加工贸易项下为复出口而进口的;

  (三)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的;

  从(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供区内(场所内)企业使用和供区内(场所内)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转出区外(场所外)的;

  (四)由海关监管,暂时进口后复出口或暂时出口后复进口的;

  (五)进口货样和广告品、实验品,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二○○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机电产品自动进口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海关总署2001年第25号令)同时废止。

  附件1:

关于印发《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阳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的通知(阳府〔2005〕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阳江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降低工程造价,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阳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及园林绿化工程等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工作。
第三条 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本办法确定评标定标办法并写入招标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凡招标文件没有评标定标办法和评标定标办法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招标人改正。招标文件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才能发给投标申请人。
第四条 施工招标评标采取如下两种评标定标方法:
  一综合评标法。适用于专业性强、结构复杂、规模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方法详见附件一。
二低价评标法。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一般建设工程项目。具体方法详见附件二。
凡政府财政性资金投入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外,一般都应采用低价评标法。如采用综合评标法,需由建设单位提出,报建设、财政、监察等部门及分管这些部门的市领导审批后,再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五条 采用本办法评标定标,应按照有关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进行评标定标。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认真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包括工程量清单及有关格式、综合单价构成等)作出响应。
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报价要求和主要合同条款等关键性内容相符。未能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七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应遵守下列规则: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依照评标定标办法独立完成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二)评标委员会应依照评标定标办法规定的工作方法和标准对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结果进行综合。
(三)评标委员会按照各投标人的投标价格由低至高排序,推荐排序在前且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3个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当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并列时,通过现场抽签确定排序。
  第八条 评标工作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写出评标报告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及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并同时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评定为不合格的投标和废标的情况及原因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标价比较表或者综合评估比较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第十条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列的先后顺序确定中标人。
  第十一条 招标人确定正式中标人后,对中标人及中标价、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人员等承诺应在交易中心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后如无投诉,招标人应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十二条 实行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一)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工程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二)中标人应当在签定工程承包合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可采取现金方式,也可以提供招标人同意接受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履约保证金数额通常为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但发现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招标标底价的85%以下,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工程成本的将按以下方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1、(A-B)/A≤15%,则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0%;
2、15%<(A-B)/A≤20%,则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15%;
3、20%<(A-B)/A,则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的20%;
其中: A为招标人的标底价;B为中标人的中标价。
(三)招标人应向中标人提供与履约担保数额相等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四)中标人履约担保和招标人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合同)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中标人履约担保与招标人工程款支付担保不得对抵,不得随意撤保。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把保函原件送招标管理机构登记保管。
(五)招标人应当依法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方式、数额和有效期及退还规定等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本评标定标办法与《阳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同时执行。



附件一:
综合评标法

一、采用本办法评标定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立并公布最高限价和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和工程量清单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计算规范,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二、投标文件由技术标书(即施工组织设计)和经济标书二部份组成。
  三、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单位提出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结合企业自身的施工技术、经营管理水平和工程成本以及市场价格行情,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合理投标报价(即编制经济标书)。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视为废标。
  四、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时,必须隐去投标人名称及相关人员姓名等明显标识性内容,如施工现场组织机构人员的姓名确实要出现的,应以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表示,并须与投标人拟派人员的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相对应,否则视为废标。
  五、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志。
  1、投标文件首先应按技术标书(即施工组织设计)和经济标书二个部份各自独立密封在一个不透明的内层封装中;
  2、上述二个部份单独密封好后,再一起密封在一个不透明的外层封装中;
  3、内层及外层密封封装表面均应正确标明投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招标编号和标书名称,并在内层及外层封装封口位置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六、开标、评标、定标程序。
1、评标委员会首先就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及投标文件外层封装进行符合性审查;
2、开启外层密封封装,评标委员会对内层密封封装进行符合性审查;
3、评标委员会回避,交易中心开启施工组织设计密封封装,并对投标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编号;
4、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书(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技术标的评审只进行合格性审查,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进入经济标的评审,具体评审办法详见附表《综合评标法技术标书评审细则》;
5、开启经济标书密封封装,评标委员会对经济标书进行审查,确认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否作出响应以及投标报价是否为有效投标报价;
6、评标委员会对确认的有效投标报价按低至高的顺序进行排序,并向招标人推荐三个有效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7、招标人应当确认排名第一且有效投标报价最低的候选人中标,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人出现前款规定同样原因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三名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的,应当重新依照程序组织招标。


附表:
综合评标法技术标书评审细则

项 目评 审 标 准










计1、总体概述
对项目总体有认识,措施具体;施工段划分较合理,符合规范要求。

2、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及违约承诺
关键线路准确,计划编制合理;关键节点的控制措施可行;进度违约经济承诺具体。

3、劳动力和材料投入计划及其保证措施
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调配投入计划基本合理。

4、机械设备投入计划
投入计划与进度计划呼应,基本满足施工需要。

5、施工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布置
总体布置基本合理,基本满足施工需要。

6、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分析和解决方案
对项目关键技术有了解,对重点、难点有建议,解决方案基本可行,措施基本可行。

7、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有基本合理的措施,采用规范完整。

8、质量保证和质量违约承诺
具体措施可行,满足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质量违约经济承诺具体。

9、新技术应用和违约承诺
针对项目实际提出采用新技术的具体措施,对节约投资和工期有保证措施;违约承诺具体。

评审结果

说明:1、本表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单独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级。
2、汇总时有三分之二评委评审合格的,则该技术标书定为评审合格,否则为不合
格。
附件二:
低价评标法

一、采用本办法评标定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设立并公布最高限价和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和工程量清单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计算规范,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二、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单位提供的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并结合企业自身的施工技术、经营管理水平和工程成本以及市场价格行情,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合理投标报价(即编制经济标书)。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否则视为废标。
三、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志。
1、投标人须将经济标书及其他文件(如投标承诺书、投标保函或银行保函等)密封在不透明的封装中;
2、密封封装表面应正确标明投标人名称、工程名称、招标编号,封口位置须加盖投标人法人公章;
3、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四、开标、评标、定标程序。
1、评标委员会首先就投标人的投标资格及投标文件的外层封装进行符合性审查;
2、开启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是否作出响应以及投标报价是否为有效投标报价;
3、评标委员会对确认的有效投标报价按低至高的顺序进行排序,并向招标人推荐三个有效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4、招标人应当确认排名第一且有效投标报价最低的中标候选人中标,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人出现前款规定同样原因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三名中标候选人均放弃中标的,应当重新依照程序组织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