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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

时间:2024-07-21 22:06: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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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自身建设的意见

(2013年3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提高省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能力,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实际,现就加强自身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正确方向,提高履职能力

1、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打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维护和实现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开展工作,努力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集体行使职权。

2、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做到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在人大工作中的贯彻落实,保证通过人大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完善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工作重点、重要会议和重要工作安排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完善人事任免机制,确保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的有机统一。

3、加强理论和业务学习。根据工作实际制订学习培训计划,坚持集体学习和自学相结合,每年结合常委会议题安排专题讲座3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宪法、法律和人大工作理论,学习履行职责必备的相关知识,了解和掌握省委关于全省工作的总体布局,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4、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常委会组成人员要积极参加执法检查和调研等活动,广泛了解陕西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带头撰写议案、建议和调研报告。每人每年参加执法检查和调研活动不少于2次。

二、坚持围绕中心,发挥职能作用

5、紧扣大局开展工作。准确把握国内外形势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心工作,依据人大工作的定位和特点,统筹安排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进取创新,充分发挥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

6、创新履职的方式方法。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改进和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发挥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坚持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强化跟踪监督和明察暗访,加大督办力度,解决突出问题,增强监督实效。

7、正确处理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支持“一府两院”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权限和程序,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加强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寓支持于监督之中,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三、坚持发扬民主,提高决策水平

8、进一步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对列入常委会会议的议题,会前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围绕会议议题充分酝酿,积极发表审议意见。会议审议通过事项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决定。进一步完善主任会议职能,合理安排常委会会议日程和会期,确保审议质量。常委会办公厅应在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议程草案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将初审的法规草案、专项工作报告发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9、充分发挥各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组织协调,明确职责和分工,理顺工作关系,充实工作力量,支持各委员会各负其责、恪尽职守、协调一致开展工作。担任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职务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带头参加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10、强化制度约束。全面梳理和完善常委会各项工作制度,严格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切实提高参会率。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长期不出席或无故年度累两次以上不出席的,应劝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11、坚持公开透明。地方立法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扩大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有序参与;执法检查和视察调研等活动,要直接听取广大群众的评价和意见;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监督工作情况等要向社会公布;坚持邀请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等制度,不断扩大常委会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四、坚持人民至上,改进工作作风

12、践行群众路线。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的实施意见,围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大力弘扬延安精神,切实改进会风文风,减少一般性会议,精简文件。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活动,要务实简朴,提高效率,不给基层增加负担。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

13、加强与市县人大的联系。常委会每年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和立法、监督计划时,要认真听取市县人大的意见和建议。召开常委会会议以及开展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时,邀请市县人大负责人参加。组织对市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培训。通过联系沟通和相互交流,不断提高全省人大工作水平。

14、密切与代表和群众的联系。完善主任会议成员联系基层联系点、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群众等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固定联系10名代表。坚持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执法检查和视察调研等活动。加强代表联络机构建设,做好代表议案和建议交办、督办工作,提高代表对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的满意度,激发代表履行职责的热情。通过畅通民意表达渠道,使常委会工作始终置于代表和群众的监督之下。

15、树立务实清廉形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讲实话、干实事,敢作为、勇担当,言必信、行必果,营造畅所欲言、宽松和谐的民主氛围,增强常委会整体合力。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加强道德修养,弘扬社会公德,坚持职业操守,树立和维护常委会的良好形象。

16、加强常委会机关建设。重视机关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完善工作规范和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搞好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交流和使用,全面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努力把常委会机关建设成政治强、业务精、风气正的文明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贯彻执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贯彻执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修改后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996年9月5日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57号局令发布施行。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中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办法》规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和《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现印制工作正在进行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尽快将所需上述两种证书的数量上报我局。同时,将工本费信汇至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南礼士路分理处
,帐号890110-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请在信汇单上写明用途),并附信汇单复印件。《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为10元/份,《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为8元/份。
三、《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每两年进行一次验证,验证时应在证书背面加注说明。
四、商标印制单位领取《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或者申请验证应当缴纳费用。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尽快拟定收费标准并报当地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定。
五、《印制商标单位申请表》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行制定。



1996年9月27日

关于2006年交通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交通部


交质监发[2006]152号



关于2006年交通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长江航务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和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座谈会的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针对交通建设环境复杂、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特别是针对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现状,为全力构建交通建设安全生产新局面,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关注生命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长鸣,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强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尽快形成全行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交通建设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法律法规体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企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改善施工作业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增强事故防控能力;努力杜绝特大事故,减少重大事故,遏制一般事故,确保交通建设安全生产形势稳步好转。
  三、工作重点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交通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交通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交通建设同步部署,同步推进;按照各地政府的要求,编制交通建设“十一五”安全生产规划和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重点、主要措施和工作步骤并督促落实。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在落实安全责任、安全投入、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安全培训和技术进步等方面,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逐步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三)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各地要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监管职责不留死角,确保机构到位、人员到位、制度到位、经费到位。要狠抓基层和基础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职责不落实的地区,应限期整改完善。
  (四)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地要根据交通建设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需要,及时充实熟悉业务的监管人员,做好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监管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
  (五)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地要依法采取措施,分层次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要突出施工企业主体责任,特别要突出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评价办法,构建有交通特点的建设安全生产防控体系。各地可结合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要求,制定本地区交通建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六)严格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各地要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不准予投标或无条件清退出建设市场。要继续组织开展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工作,严格执行“三类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认真核实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证书。
  (七)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特点和经济发展水平,研究制定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提取制度,促进企业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建设单位应保证安全投入,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标准和相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且不作为竞争条件。施工单位只能将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改善施工安全防护和安全生产条件。要尽快研究和推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并积极探索试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八)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各地要与本地区重点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设计单位和中介机构等建立联系,建立和完善交通建设工程安全专家库,充分依靠专家力量,参与对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督查工作,为交通建设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九)加强技术标准工作。各地要重视并促进交通建设安全生产的标准化建设,全面提高交通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要进一步完善交通建设安全生产技术标准,督促和引导企业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的同时,制定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全面规范施工流程的每个环节。
  (十)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各地要根据交通行业的事故特点,探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加强事先防范。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设计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重点加强对危险程度较高、事故多发的工程和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环节的监管工作,严把工程各环节的安全质量关。同时,要强化对施工过程中关键部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存在重大隐患的施工现场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
  (十一)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今年各地要按照国家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整治方案的安排,重点对隧道工程、桥梁工程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预防隧道坍塌、突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以及桥梁支架跨塌、高处坠落等事故的发生,遏制隧道、桥梁等工程安全事故的多发势头。
  (十二)加强日常督查。各地要拟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制定日常监督检查标准,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和内容,确保安全督查工作规范、到位。对安全管理不达标的单位要及时书面警告,督促整改,认真复查,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予以处罚。
  (十三)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各地要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制定本地区交通建设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组织、程序、资源及措施,并进行必要的应急救援演练,以满足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
  (十四)严格事故报告制度,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各地要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制度,严格事故信息逐级上报程序,对漏报、瞒报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加强对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在重大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派工作组抵达现场,了解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实施救助,进行事故调查分析;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追究责任。
  (十五)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各地要把交通建设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与交通“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政策引导、法律约束、典型示范等措施,整合优势资源,推动安全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促进安全技术升级。要淘汰危及施工生产和操作人员安全的落后工艺,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技术装备和施工工艺 ,从根本上提高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水平。
  (十六)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速建立安全监督管理数据库,健全完善交通行业重大事故报告和信用信息系统,定期通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促进企业自我约束。
  (十七)提高安全培训效果。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建立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制度,促进施工企业重视安全培训,保证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接受安全生产培训1次以上;要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施工企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对一线人员的安全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对进入新岗位和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强避险能力。
  (十八) 创建安全文化。各地要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交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和要求,以及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典型案例要予以公开曝光。要积极组织实施今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做到有方案,有行动,有影响,有实效。通过广泛深入、持续不断的宣传教育,营造安全文化氛围,不断增强全行业和社会公众对交通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