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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官司──几类思考的理路/刘星

时间:2024-07-09 07:54: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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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官司

2000年9月28日 13:45
──几类思考的理路*

  ……一讼之兴,未见曲直,而吏有纸张之费,役有饭食之需,证佐之亲友必须酬劳,往往所费多于所争,且守候公门,费时失业,一经官断,须有输赢,从此乡党变为讼仇,薄产化为乌有切齿数世,悔之晚矣(吴炽昌:《续客窗闲话·卷三》)。

  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孔子语,见《论语·颜渊》)!

  一日,"奉诏"进京,在一大媒体上清谈"小额官司该不该打",引起不小争议。事后,与业内友人交谈,又再深入论及,将几类思考展示铺开爬梳整理,小有斩获。现动笔写一下。

1、语境·小额官司的脉络

先交代语境。

  国人久远的习惯,大概是和众息讼,不到万不得已,不进官府衙门法律了断。据说,这是今日法治观念依然疲软的一个缘由。有了纠纷,先想到和解,或者忍着,或者看看风景以便将其抛在脑后,是一种心态。这种心态有时会使日子过得不那么紧张。可是,一种心态就会影响做事的方式,还有发散的效应,传入社区乃至大社会,使人随之而动。这样,与"法"连接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之类的语汇,便易在集体记忆中失却。失却的结果,使得人人做事无棱无角,规矩方圆游离不定,而企图不良者,倒有机可乘了。

  国人传统是这样被叙述的。

  法律是种硬规矩。大致来说,清楚、可查,断是非一准是个好凭据。古人讲,它可定分止争。今人说,它可明权利、标义务。一句话,法律打紧的功能在于创造纹路清晰的秩序制度。是是非非,必须断个小葱拌豆腐。如果是你的,一分不能少,如果是他的,半厘不能差。由此,法治意识凸现的意义不言自明──公民权利彰显了。至少,企图不良者,寸步难行。或者,奔大了讲,法治可是眼下赶上现代化末班车的一个好帮手。

  于是,打官司,而不是私了、忍着或者看风景忘掉一切,便形成了一种激励性质的意识形态话语涌动。

  语境明晰之后,看看小额官司。

 时下,小额官司已是见怪不怪。十来二十元钱的纠纷可进法院,一元钱的"别扭"也会进公堂,就是三角五角的芝麻丁点"不舒服",也能讨个"法律说法"。法院从不拒绝,当然,似乎不会也不大应该拒绝。

 此次进京清谈的小额官司,是一元钱的事儿。一名可敬的当事者,喜欢法律,便在书店里买了一本《走向法庭》的书。说来有趣,这书与法有关,本应印得"毫不含糊",质量上乘,可它硬是打中间少了几十页。买书者走后才发现瑕疵,于是便杀回书店理论,要求换书。书店二话不说,同意换书。但是,买书者说,来时乘车花去五角,回去乘车还要五角,两钱相加,需要一元。这一元还应由书店支付。书店一听,犯愁,便以种种理由说明一元钱无法"奉还"。买书者再次理论,书店死撑。结果,在一元钱上是没有结果。

  没过多久,买书者真是"走向法庭",将书店推在被告席上。意思是:一元钱必须交出来。

  官司的标的额数真小。

  依着一般感觉,这钱不必较真儿。打官司本身就要钱,而且,费时费力,搅在火头上,还会伤了感情,得不偿失。可买书者相信,一元钱是自己的权益,权益就应保护、就应争取,那是他心中的"澳门"。换词儿来说,站在高处看,公民权利要张扬。这样,大约以两千元左右的成本,买书者讨回了一元钱的"公道"。法院说,一元钱,书店毫无疑问要掏出来。

2、官司的成本计算

  通常来说,一些法律学者和经济学者,甚至一些外行百姓,就像刚提到的,首先会想到"官司成本"这一茬儿。这就是,别忘了官司要钱,费时费力。打官司,不该入不敷出。如果为买斤菜,却花上几十倍的钱打的士奔远处去买,这是经济算数没学好,更是精神有些不正常。所以,用一元钱的成本来打两千元的官司,才划算。

  当然,学者们的想法也许更为宏大。他们,不但会站在百姓的立场,拨拉当事人的小算盘,而且,会站在国家立场,拨拉社会的大算盘。大算盘意思是说,社会资源就那么多,一处用了,另处便少。像法院审案断狱,人力、物力、时间,都是一个数,用在一纠纷上,其他纠纷就会搁置一旁。况且,国人法院目下已是忙得不可开交,小额官司挤进去,法院还要拿出精力、时间,为此支出不小的社会成本,审别的大案要案,资源便更拮据了。这样引来的经济学"外部性",非常糟糕。

  制度经济学还说,要警惕交易过程中的成本。交易成本过大,会使交易本身失去意义。而交易成本放在法律自身,便是法律制度的运行成本。法律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价值对等的秩序安排。俩小儿斗嘴,法律制度要过问,这使价值就不对等了。两人动刀子,或者,一百万元说不清是谁的,这时法律制度过问,价值自然对等了,而且有收益。故而,运行成本加大,效益却是判明一元钱的胜负,制度也就不是节约资源的制度了。

  "成本计算说"是对小额官司运作的批评。但是,它会遇到两个反批评。

  先讲头一个。

  前边已经交代,当下的语境是国人大体缺乏权利意识,有些逆来顺受的习性,这使一些人好钻空子。在一元钱的案子里,书店里的人就有点钻空子的意思,因为,不太拿消费者当回事。此时,有人站出来,宣战一番,即便官司额数小的不能再小,其意义也是唤醒了万民的"维权"意识,从而,叫书店里的一类人收敛点。这效果,能用钱计算?

  第二,纠纷本身的收益和损失,有时可不是钱能算清的。如果这一元钱不仅是个心中的"澳门",而且,不收回来怒气难消,无法继续过活,那么,怎能说打官司的意义不大?对人来说,有时钱不重要,重要的是一股"气"。"气"顶在那儿,不出来,就是怎样都不成。社会还会因此乱套,产生更为激烈的冲突。对这,还另有事实拐弯辅证。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里,几乎所有法院都不拒绝小额官司,即使额数微不足道。兴许,法院记得这一茬儿,记得数额再小,如不过问,有时也会产生更大的头痛冲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49号
国家税务总局
2002-5-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严格规范代征代扣税款的核算和代征代扣手续费的收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01]523号),现将代征代扣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后的有关税收会计核算问题明确如下:
一、代征代扣税款的核算范围为: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的要求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和缴款手续的代扣代收税款;税务机关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根据税收征管制度规定签有委托代征协议的代征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代征人)按协议的要求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票款结报和缴款手续的代征税款。 
下列税收收入不得纳入代征代扣税款核算:
(一)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税务机关(包括税务机关聘用的助征员)自收的现金税款(包括税收罚款、罚没收入、税款滞纳金等自收现金收入);
(三)企业纳税人同城直接转帐缴纳的税款(包括罚款、罚没收入、税款滞纳金等转帐收入,不包括税务机关委托银行向异地企业托收的转帐税款);
(四)未办理或未保存代扣代收税款申报材料和代征协议的。
二、各税收会计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必须单独设置“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并下设“代扣代收”“委托代征”二类明细科目,以辅助帐形式分税种登记反映代征代扣税款征收情况。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在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收税款报告表或结报票款时,必须同时向税务机关填报“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格式见附件1)。税收会计以结报单作为核算代扣代收税款和计付代扣手续费的原始凭证。
代征人代征税款后,必须按代征协议规定的票款结报时间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并办理票款结报。税收会计以结报单作为核算代征税款和计付代征手续费的原始凭证。
各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必须将代征代扣税款结算单按月单独装订成册,并按税收会计档案要求保存备查。
四、为准确反映代征代扣税款征收情况,2002年税收会计报表中增设《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表式见附件2)。从2002年8月份编报7月份税收会计报表起,各核算单位应根据“代征代扣税款登记簿”如实编报。同时,取消《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其中:银行代征”、“其中:其他代征”和“其中:代扣代缴”三栏目。有关计算机表格及参数将通过广域网下发各地。
五、各税务机关计会部门应根据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定期分户、分税种汇总代征代扣税款数,提供本单位财务部门作为计付代征或代扣税款手续费的依据。
凡是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未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的,税务机关不得向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支付代征代扣手续费。违规支付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从2002年7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代征代扣税款时,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代征代扣税款报单,并据此核算代征代扣税款和支付代征代扣手续费;2002年7月1日前代征代扣的税款,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向税务机关领取手续费时,可由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向税务机关填报手续费领款申请单,并附实际代征代扣税款的有关申报或结报证明材料。

附件:1、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略)
    2、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略)




黑河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


黑市政字[1998]55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中、省、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修改后的《黑河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六日



黑河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平抑市场主要副食品价格,稳定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黑龙江省关于建立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旅店业、旅游业、建筑业、餐饮业、服务业、工商业、运输业等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纳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第三条 本规定由市物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工商、公安、劳动、交通。铁路、航运、文化等部门协助做好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

第二章 基金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国家管理地方定价的商品和收费以及省、市管理的地产工业品和服务性收费项目提高价格、标准的,从提价之日起,按一年内所增加收入的10%计征;对调价前原库存商品增值部分按5%计征;新增的服务性收费项目接收入额的2%计征,此项基金由物价部门负责征收。
第五条 宾馆、招待所(含培训中心)旅店在单床收费标准外,按10%计征;单床达不到收费标准的按营业收入10%计征;个体旅店10床以下(含10床)每月按15元计征;10床以上按30元计征。此项基金由物价都可负责征收。
第六条 从事各类车辆寄存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存车费基础上加收 10%,此项基金由物价部门负责征收。
第七条 餐饮业按营业收入的5%计征;对于无营业收入依据的饭店、餐厅、酒家10桌以下(含10桌)每月按150元计征,10桌以上每月接200元计征。冷饮厅、小吃部(包括餐厅与卡拉OK一体),小桌5桌以下(含5桌)的每月按20元计征,5桌以上的每月30元计征;.大桌以下(含5桌)的每月按40元计征,5桌以上的每月按60元计征。
饭店、餐厅、酒家、冷饮厅、小吃部等与旅店一体的由物价部门征收,其它的由工商部门负责代征。
第八条 建材、装饰材料、家俱、汽车配件等商店,每月按40-60元计征;书店每月按15元计征;车辆修理部每月按30元计征;美发厅每月接40元计征;美容厅每月接60元计征。洗浴中心每月接15-30元计征;服装加工每月按20-40元计征;从事其他行业的个体工商户每月按5元计征。此项基金由工商部门负责代征。
第九条 在黑河从事劳务的流动人员,每月每人接5元计征,此项基金由劳动部门负责代征。
第十条 从事运输的货运车辆,每月每吨按7元计征;
从事客运的车辆,大型客车(30座位以上)每车每月按40元计征;小型客车(包括出租)每车每月按30元计征;三轮车(包括人力三轮车)每车每月接5元计征,此项基金由运输管理部门代征。
第十一条 凡通过铁路或航运发往区外的钢、铝材(包括废钢、废铝),原粮(包括副产品的麸子、豆粕),各种规格的木材,每吨(立方米)按5元计征,此项基金由铁路和航运部门负责代征。
第十二条 高消费中的营业性舞厅每月按150元计征,录像厅、卡拉OK厅每月按100元计征;四星级夜总会每月按2000元计征。三星级每月按1000元计征,三星级以下每月按500元计征;四星级的保龄球馆每月每道按300元计征,专业的保龄球馆每月每道按200计征;游泳馆每月按3000元计征;电脑每月每台接10元计征,模拟机、其它各种游它机每月每台接 150元计征;台球每月每桌按20元计征;音像出租等文化娱乐场所每月按30元计征。此项基金与旅店一体的由物价部门负责征收,其它的由公安部门负责代征。
第十三条 对俄“一日至八日游”按收入额的5%计征。此项基金由物价部门负责向各旅行社征收。
第十四条 凡出租房屋(包括出租场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租金收入的5%计征。此项基金由物价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房屋销售额的3%计征,由物价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六条 汽校、社会力量办学等单位,按营业收入的8%计征;邮电、石油、铁路、港务等单位和个人,按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三计征;烟草行业按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计征,人险、财险等保险行业,在保险额中按千分之二计征;金融各单位按利息的千分之二计征。此项基金由物价部门负责征收。
第十七条 缴纳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每月5日前激清上月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

第三章 基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发展主要副食品基地建设,增加主要副食品市场商品量。改善供求关系,平抑市场价格。同时,根据市场变化,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可用于人民生活必需品和主要副食品价格的临时性补贴。
第十九条 征收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必须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对不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票据的,缴纳者有权拒缴。
第二十条 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征收的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应当及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并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当年结余,可滚动下年使用。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对代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部门,除按10%返给代征手续费外,年末由物价部门从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中提取5%作为奖励基金,用于奖励价格调节基
金征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拒不缴纳、截留、挪用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物价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舰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对逾期不缴纳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物价部门可以限期缴纳,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缴纳人在期限内仍不缴纳的,由物价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干扰征收副食价格调节基金工作,打骂征管人员,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黑河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征收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通知》(黑市政字 [1993]5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