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1998年4月2日委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总 则
为更好地贯彻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加强项目研究与学科和基地建设的集成,稳定基础研究队伍、促进高水平科研人才的成长,推动基础性研究工作的开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基金委员会)特设立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基金(以下简称优秀实验室基金)。
优秀实验室基金用于资助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围绕其学术方向开展的研究工作。
经国家主管部门委托科学基金委员会组织统一评估认定的优秀国家重点实验室可申请本项基金。
优秀实验室基金经费从科学基金中划出,年度金额由科学基金委员会综合计划局(以下简称计划局)提出,科学基金委员会委务会议审定。
第二条 基金立项条件
优秀实验室基金资助符合实验室研究方向的学科前沿的基础研究项目,或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关键问题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
优秀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应发挥实验室的优势,体现创新思想,可望取得国际水平的研究成果,对我国科学事业、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有重要带动作用。
优秀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应由实验室固定人员中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担任,项目组成员应以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适当吸收高水平客座人员参加。
完成优秀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所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支撑条件能得到充分保证。
第三条 基金申请和批准
科学基金委员会实验室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工作办公室)根据统一评估结果提出可申请本项基金的实验室名单,同时通知有关实验室提出一个项目申请,其申请金额相当于自然科学基金一个重点项目的资助强度,项目研究期限为3年。
实验室申请本项基金时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书》(简称《申请书》),项目组成员不受科学基金项目限项申请规定的限制。申请书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并签署意见后,一式一份报送实验室工作办公室。《申请书》简表录入软盘报送计划局信息统计处。
实验室工作办公室接受本项基金的申请,并按照立项条件审核后报分管委主任批准。
第四条 基金实施
优秀实验室基金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实验室工作办公室发出《批准通知书》。
承担优秀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的实验室应做好项目实施和条件保障等工作。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计划的执行,每年应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经实验室及其学术委员会审查签署意见后,于次年1月15日前一式一份报送实验室工作办公室,实验室工作办公室将视情况对项目进行不同形式的中期检查。
优秀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执行中,项目负责人和研究计划的变更及项目暂缓拨款、中止等事宜,执行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的有关规定,由实验室工作办公室审批。
第五条 基金经费管理
实验室工作办公室根据批准通知书,提出拨款清单,送计划局计划财务处拨款。
优秀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分年度拨至实验室所在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执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但一般不得用于购置2000元以上硬件设备,不得用于实验室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
优秀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经费必须集中使用,不设子项目,除必要的协作、加工费外,不得将经费分割至各分室使用。
优秀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填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表》,报依托单位基金管理部门,据以填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上报科学基金委员会。
第六条 基金验收、考核与成果管理
优秀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认真撰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简称《总结报告》),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组织对本项基金资助项目的评议验收。《总结报告》于项目执行期限终止后1个月内一式一份报送实验室工作办公室,结题简表录入软盘报送计划局信息统计处。
实验室工作办公室将利用下一次实验室评估活动对优秀实验室基金资助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优秀实验室基金的研究成果,包括有关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成果评议、鉴定和报奖资料等均应标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及项目批准号。资助项目结题后三年内,项目负责人应将有关项目新发表的专著、论文及引用、成果鉴定及推广效益情况送实验室工作办公室,以作为《总结报告》的补充材料归档。资助项目归档工作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附 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92年8月1日公布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项目基金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科学基金委员会责成实验室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
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10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决定》对邪教组织的性质和危害,对防范和惩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解释》根据刑法规定,对办理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提供了具体的司法依据。这一重要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依法严厉打击邪教组织特别是“法轮功”邪教组织,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人民法院学习贯彻《决定》和《解释》,依法审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特别是“法轮功”邪教组织犯罪案件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决定》和《解释》,进一步明确审判工作指导思想和任务。近年来,邪教组织特别是“法轮功”邪教组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大搞教主崇拜,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必须坚决依法惩办。修订后的刑法专门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以及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奸淫妇女、诈骗财物行为的定罪处罚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的《决定》,更为依法惩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统一思想认识,认清“法轮功”的邪教性质及其危害,深刻领会中央关于抓紧处理和解决“法轮功”问题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这场斗争的重要性、复杂性、尖锐性和长期性,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把防范和惩治各种邪教组织犯罪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对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聚众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以迷信邪说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或者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坚决依法严惩。
二、依法审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明确打击重点。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执行《决定》,按照《解释》的规定要求,严格依法办案,正确适用法律,坚决依法打击“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对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等秩序;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煽动、欺骗、组织其成员或者其他人聚众围攻、冲击、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物、印制邪教组织标识的,坚决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对于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坚决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对于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敛取钱财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三款和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的,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三、正确运用法律和政策,严格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必须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团结教育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坚决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在依法惩治构成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积极参加者的同时,要注意团结大多数,教育大多数,解脱大多数。要把不明真相参与邪教活动的人同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非法活动、蓄意破坏社会稳定的犯罪分子区别开来;要把一般“法轮功”练习者同极少数违法犯罪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区别开来;要把正常的宗教信仰、合法的宗教活动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活动区别开来。重点打击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犯罪活动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骨干分子。对有自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并已退出和不再参加邪教组织活动的人员,不作为犯罪处理。
四、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决定》工作的领导,保证审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工作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必须在党委领导下,在党委政法委的指导下,周密部署,保证万无一失。要把依法审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务必抓紧抓好。要加强与检察、公安机关的密切配合,对于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要抽调精干力量进行审理,依法及时审结。上级人民法院要注意了解和掌握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情况,及时指导。对一些典型案件应当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扩大审判的社会影响。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和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教育广大群众,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使广大群众认识邪教组织反科学、反人类、反社会、反政府,危害社会的实质,增强自觉反对和抵制邪教组织的意识。要落实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坚持预防与惩治并重,防范邪教组织的滋生和发展。
以上通知,望认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