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山西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6 08:05: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3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西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文物市场管理办法
山西省政府

令第64号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市场管理,打击制止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专营文物和监督文物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管文物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市场管理工作。各级工商、公安、海关等部门,应配合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文物市场实行监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营文物是指:
(一)1911年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家具、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
(二)191l年至1949年间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属于本条(一)所列物品中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
(三)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在1949年以后己故的著名书画家的作品。
专营文物由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单位经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第五条 专营文物的单位所经营的专营文物,统一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文物鉴定单位进行鉴定。外销文物需钤盖外销标识。外销文物可设专柜内销。
第六条 专营文物的单位应设置中文、英文标识,标明:本单位依照法律获准代理或销售允许携运出境的文物。
第七条 专营文物的单位可以跨省建立多种形式的购销协作关系。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末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均不得在本省境内收购或销售专营文物。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文物是指1911年至1949年间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或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及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家具、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但属于本办法
第四条(二)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监管文物可在县级以上城市的旧货市场经营。销售监管文物的旧货市场应具备必需的文物保护条件和专业力量,对文物流通秩序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管理。
禁止在街头摆摊设点经销监管文物。
第十条 在旧货市场经营监管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在旧货市场经营监管文物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前必须按品类填报销售申报单,由省文物鉴定单位鉴定。经鉴定,属国家需要保护收藏的文物,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征购;属专营文物的,由专营文物单位收购或代售;属监管文物的,应钤盖“晋文检”鉴定标识后,方可销售

第十二条 经营监管文物的旧货市场,应设置中文、英文标识。标明:购买本市场文物如需携运出境,须持发票和所购文物由省文物鉴定单位核发出境许可证。未办理出境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第十三条 禁止出土文物进入文物市场。
第十四条 博物馆、文物保管单位和其他全民所有制单位收藏的文物,禁止出卖、赠送。不够馆藏文物标准的处理品,经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由专营文物单位收购经销。
第十五条 私人收藏的文物如需出售,属专营文物的,可售给专营文物单位或由其代售;属监管文物的,可在经营监管文物的旧货市场出售或由其代售,禁止私自交易,买卖文物。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将国家需要收藏的重要文物向全民所有制博物馆、图书馆、科学研究单位提供的;
(二)发现国家需要收藏的重要文物,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使文物得以保护的;
(三)发现出售出土文物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使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得以保护的;
(四)对非法经营、倒卖走私、盗窃和盗运文物举报有功的;
(五)管理文物市场成绩显著的。
第十七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私自进行文物经营活动或将私人收藏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由公安、工商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对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贪污受贿或放纵非法经营活动的文物市场管理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7月3日

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的意见

国家计委 人民银行


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的意见
国家计委 人民银行



为了规范我国境内机构境外发债行为,提高发债筹集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国家外债风险,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外发债的定义
对外发债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包括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及境内其他企事业单位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外币表示的,构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有价证券。
境内机构发行境外外币可转换债券、大额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视同对外发债进行管理。可转换债券是指根据债权人的要求,按照发行时所定条件,可转换为公司股票或其他债券的有价证券。大额可转让存单是指银行发行具有一定期限的、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转让流通的银行存款凭证
。商业票据是指境内机构为满足流动资金需求,发行期限为2至270天、可流通转让的债务凭证。
二、对外发债的审批管理
(一)发债资格的认定。
对外发债实行资格审核批准制。境内机构(财政部除外)对外发债资格,由国家计委会同人民银行和有关主管部门,借鉴国际惯例进行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发债资格每两年评审一次。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对外发债的审批。
1.境内机构(财政部除外)对外发债,经国家计委审核并会签国家外汇管理局后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批准后,市场选择、入市时机等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
2.境内机构发行商业票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并占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该机构的短期对外借款余额指标;发行前设定滚动连续发行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会签国家计委后审批。
3.境内机构为其海外分支机构境外发债进行融资担保,发债所筹资金不调入境内使用的,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现行有关规定审批;若发债资金调入境内使用,按境内机构对外发债的审批程序办理。
4.已上市外资股公司对外发行可转换债券,不实行资格审核批准制。国家计委会同中国证监会根据外资股公司境外融资需求及市场条件,确定境外可转换债券年度发行规模,并纳入当年利用外资计划。在年度规模内,按境内机构对外发债的审批程序办理,发债说明书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境内机构对外发债后,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外债登记。
(三)申请对外发债需报送的材料。
境内机构申请对外发债应向主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最近3年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相关财务报表;
2.发债所筹资金的投向、用途;
3.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外资方案,以及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的证明文件;
4.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的监督管理
为了把握境外筹资的有利时机,对外发债经国家批准后,境内机构在一定期限内自主确定承销商和发行成本等。有关发行条件和境外评级状况,由对外发债机构报国家计委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对外发债机构要严格自律,发债资金要按照国家批准的用途专款专用,其中商业票据只能用于贸易性周转,不得短贷长用。同时,要落实偿债措施,防范外债风险,保证按期对外支付,维护对外信誉。
本意见自国务院批准之日起实行。以前有关对外发债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00年2月23日
巨变时代 ,我们的思考
“世界领先的公司正在为‘赚钱’重新定位”
 
何乐群


在工业社会转向信息社会的巨大变革过程中,我们积极关注着正在爆发的未来。一些我们永远不可能理解的“组织”新形式,将从此演化出来。就目前而言,我们人类组织的形式已透过电脑形式表现出来。如果要想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一体化市场上站稳脚步,我们就不得不苦逼自己进行严谨而又大胆的思考。


全球经济正面临着一个规模空前的债务时代。这一债务危机构成了各个国家产业调整和金融体制体系改革的主要障碍,成为当前全球经济中一个非解决不可的重大问题。

房地产业的债务问题,在转型时期,尤为显得突出。面对这一严重的后果,如何进行调整,如何突破重围开始有效的投资,需要寻求新的具有开拓性的思考。以成熟的市场经济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房地产业与国内处于初级原始状态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房地产业调整方式是不一样。而两者所共同面临的债务问题具有相似点。如房地产业的债务问题已隐含了很高的社会成本,从宏观的角度分析,问题就显得更为严重。
以内地为例,主要情况由下述归纳而形成:
1)
债务危机误导投资方向,许多房地产项目实际上都是“钓鱼”项目,到处可见。大量的债务实际上是诱饵,除非继续不断地向这些企业投钱,否则投资人或银行就很难收回已放出去的贷款。内地商业银行的非商业化做法进一步加剧了这种恶性循环;
2)
债务危机亦导致投资不足,尽管目前国内很多企业改革日趋市场化,即采取收购、兼并、合资和股份化等形式,对于负债累累和处于债务危机的企业而言,这些改革很难展开。任何真正意义上的投资人都会对巨额的债务望而却步。即使一个企业确有盈利项目可投资,但由于债台高筑,很难吸引原债主以外的投资人,因为未来的盈利会首先流向那些老的债权人,而新的投资者可能一无所获。

由于目前国内的商业银行无法真正控制拖欠还款企业的权力,无法拥有投资人应有的权力,包括对企业所拥有的最终控制权;相反,银行却成了企业债务变现之目标,因此,解决债务危机必须要有新的思路和策略构想。

我们知道,在欧洲,由银行实施对企业的控制权,解决企业债务危机的方式很普遍,既所谓的“债权股权化”,在我国推行此类方案则必须慎重。实际上,银行从业人员实际运作中较少经验,弄得不好,又陷入困境,难以自拔。
“债务集中化”,适度集中“呆帐”的改革方案,必须需要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提供信息并有专人实施有效率的运作。

如何分析、比较和部分解决各类债务危机,是目前公司经营的重点,沪港两地专业人才应携手合作,共同为企业提供以企业重整为目标的债务重组,尽可能为有关各方提供协商和讨论定价的机会,以确保负债企业的重整方案和产权结构能产生积极效果。这种方案也为将来的企业不再重复已发生的债务危机找到较为恰当的约束机制。

总之,一家企业要想在今后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应于不败之地,除适时进行有效的结构调整之同时,还必须了解企业在整个市场链中的成本,以及在整个经济链中的成本。

我们是在落实一个个债务重组方案过程中逐步了解了未来的脉动,未来已走来,国民经济的货币化程度将更加突出,资本市场已经开始对宏观经济运行发生直接影响,拨动的金融市场对国内外经济产生直接影响,当然对房地产业也直接的。
巨变时代,需要我们积极思考。

我们指全体努力想“赚钱”的人们和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