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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

时间:2024-05-30 09:06: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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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

国家环保局 财政部 等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

1989年5月2日,国家环保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第一条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特制定本原则与方法。
第二条 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目的是:加强评价单位的财务管理,合理收取评价费用,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质量。
第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收费额,应由建设项目的规模、行业特点、建设项目所在地地域环境复杂程度等要素决定所需投入的实际工作量,并根据合理适度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根据国家计委“关于颁发试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总说明中规定,从工程前期可行性研究费用中列支,用于本规定附件中所列各项评价费用。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已完成的评价项目进行工作量与评价收费的定量分析。并以辖区的物价部门批准的气象、水文、卫生、环境监测等收费标准作为依据,核定该地区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由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内容及计费原则见附件。
第九条 本原则与方法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已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凡与本文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第十一条 本原则与方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内容及计费原则
为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管理,根据近几年对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情况的剖析,提出主要评价工作内容分项收费的计费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结合辖区内具体情况,制定收费标准。
承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视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提要》编制评价大纲,并根据评价大纲内容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中列出对应项目的收费额,汇总后与评价大纲同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查。
环境影响评价费用主要由五部分组成:
1.调研、监测、实验、测试费:
包括大气、水体、噪声、振动、土壤、作物、放射性物质的采样人工费和监测分析费,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工程概况及人群健康状况调查费、以及气象、水文、地质、生物等实验费和观测工作费。
调研、监测、实验、测试费应统一按照辖区内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气象、水文、卫生、环境监测、科研等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合理收取。
2.评价与报告编写费;包括工程分析、环境现状评价及影响评价费和评价大纲、报告书或报告表编写费(不包括实验、测试和上机费)。评价与编写费应以评价单位的综合评价能力核定。
由于评价与报告编写费主要受约于建设项目的规模和行业特征以及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为便于确定评价费,依据工程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和项目拟建地区环境境保护目标,将建设项目评价与报告书编写工作分为三类:
Ⅰ类: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并邻近于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敏感目标界区的大中型以上建设项目。
Ⅱ类: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并地处非敏感区域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Ⅲ类:可能造成一般环境污染与破坏,并地处非敏感区域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和环境影响较大地处敏感界区附近的小型建设项目(含乡镇工业)。
其费用标准按下表填写。(详见表1)。
3.管理费:包括评价技术合同手续费、评价工作管理人员工资及补助费、税金。
(1)评价技术合同手续费应按本地区技术市场有关规定核计。
(2)评价工作管理人员工资和补助费:按实际参加评价管理工作人数及国家有关规定核计。
(3)税金:按国家规定交纳税金,其税金由评价总承担单位一次付清,协作单位不再另交税金。
4.杂项费:包括差旅费、资料费、计算费、印刷费、交通费、运杂费、室外采样仪器折旧费、不可预见费。
(1)差旅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出差地区标准确定驻勤补贴和野外津贴。不包括专家参加审查会的差旅费。
(2)资料费:所需气象、水文、地质等资料,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经物价部门批准的计价办法,按不同类型的资料收费标准支付。
持有环境监测、污染源调查及环境影响评价资料的单位可酌情收取费用,取费原则
表1工程评价和报告书编写费用分类表 单位:元
------------------------------------------------
类别 | | | |
|一类|二类|三类|备注
评价项目 | | | |
----------------------|----|----|----|------
大气现状及环境影响评价| | | |
地面水现状及影响评价 | | | |
地下水现状及影响评价 | | | |
废渣现状及影响评价 | | | |
噪声现状及影响评价 | | | |
水土流失现状及影响评价| | | |
土壤现状及影响评价 | | | |
作物现状及影响评价 | | | |
放射性现状及影响评价 | | | |
人群健康现状调查及分析| | | |
其 它 | | | |
污染与破坏防治对策分析| | | |
环境经济损益分析 | | | |
污染风险分析 | | | |
工程分析 | | | |
总报告编写 | | | |
------------------------------------------------
注:以一个工程师所需工作日和日值进行测算。
上不得超过所提供资料成本的10%。
(3)计算费:按所需上机时间计收(不包括软件设计费)。
----------------------------------------------------------
上机时间(小时) |4以下|4—8|8—24|24以上
--------------------|------|------|--------|----------
取费标准(元/小时)| | | |
----------------------------------------------------------

(4)印刷费:按实际成本核计。
(5)交通费(车辆、船只租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核计。
(6)室外采样仪器折旧费:按现场所用的仪器价值及本地区有关规定核计。
(7)运杂费:按实际托运所需开支核计。
(8)不可预见费:按评价总直接费用的5%计(暂定)。
5.审查费:包括评价大纲、报告书审查会议费,报告书技术审核费。(注:会议费指专家交通、住宿、伙食补助、咨询,以及会议室等费用)。
审查费原则上小于评价总经费的8%。
以上收费不得用于环保部门本身的福利设施建设和发放奖金。


广东省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政府


广东省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控制我省河流水质污染,保护饮用水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跨越市(地级市)行政区的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和鉴江的干流及其主要支流(以下统称跨市河流)。
第三条 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的内容包括:设置控制断面,确定水质控制指标,落实相关市(指上、下游或左、右岸相邻的市,以下同)的责任,做到边界水质达标交接。
跨市河流边界控制断面的设置、交接关系、水质控制目标和监测单位,按照《广东省主要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方案》(附表一)执行。
第四条 各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境内跨市河段水质负责,把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列入本届政府的环境保护目标任期责任制并按省人民政府批复下达的任期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执行;市政府应将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县(区)、乡(镇)。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辖区内的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市的水利、城乡建设、卫生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工作。
第六条 跨市河流边界断面的水质监测、评价按《水质监测、评价控制指标值》(附表二)执行。监测方法按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的技术规范执行。
第七条 跨市河流边界断面的水质监测由省确定的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负责。相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可在同一断面、同一水期作对比监测或抽测。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可作监督性监测。
各市增设边界断面所需的监测经费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与年度环境监测事业费一起划拨给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第八条 每个水期的边界水质监测报告,由负责监测的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在完成野外监测后20天内提出,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该监测报告之日起5天内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相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第九条 相关市的任何一方环境保护监测站发现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不到规定的控制目标时,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抄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跨市河流边界水质未达标或造成污染的市,必须在接到报告或通报之日起一个月内采取有
效防治措施,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 当发生突发性污染事故时,当地市人民政府必须立即通报可能受影响的相关市人民政府,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同时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消除污染。
第十一条 相关市对跨市河流边界水质是否达标交接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市政府应每年对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工作检查一次,省政府每两年组织一次检查。对成绩显著的予以表扬;对没有达标交接造成污染,影响相关市用水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跨县(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规定,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广东省主要跨市河流边界水质达标管理方案
-----------------------------------------------------
|序号| 编号 |断面名称| 地 点 |河域分区|河流名称 | 交接关系① |控制目标②|监测任务|
|--|----|----|-----|----|-----|----------|-----|----|
|1 |HJ01|赤 凤|潮州赤凤镇|韩江区 |韩江干流 |梅州→潮州 | Ⅱ类 |潮州市站|
|--|----|----|-----|----|-----|----------|-----|----|
|2 |HJ02|庵 埠|澄海大衙镇|韩江区 |韩江西溪 |潮州→汕头 | Ⅱ类 |汕头市站|
|--|----|----|-----|----|-----|----------|-----|----|
|3 |DJ01|江 口|紫金古竹镇|东江区 |东江干流 |河源→惠州 | Ⅱ类 |河源市站|
|--|----|----|-----|----|-----|----------|-----|----|
|4 |DJ02|东 岸|东莞桥头镇|东江区 |东江干流 |惠州→东莞 | Ⅱ类 |惠州市站|
|--|----|----|-----|----|-----|----------|-----|----|
|5 |DJ03|石龙桥 |东莞石龙镇|东江区 |东江干流 |惠州、东莞、广州共河| Ⅱ类 |东莞市站|
|--|----|----|-----|----|-----|----------|-----|----|
|6 |DJ04|西湖村 |惠阳秋长镇|东江区 |龙岗河 |深圳→惠州 | Ⅲ类 |惠州市站|
|--|----|----|-----|----|-----|----------|-----|----|
|7 |DJ05|上 ■|宝安坪山镇|东江区 |坪山河 |深圳→惠州 | Ⅲ类 |深圳市站|
|--|----|----|-----|----|-----|----------|-----|----|
|8 |DJ06|雁 田|雁田水库 |东江区 |东深供水渠|东莞→深圳 | Ⅱ类 |东莞市站|
|--|----|----|-----|----|-----|----------|-----|----|
|9 |DJ07|水 库|深圳水库 |东江区 |东深供水渠|深圳出境 | Ⅱ类 |深圳市站|
|--|----|----|-----|----|-----|----------|-----|----|
|10|DJ08|企 坪|宝安观澜镇|东江区 |观澜河 |深圳→东莞 | Ⅲ类 |深圳市站|
|--|----|----|-----|----|-----|----------|-----|----|
|11|BJ01|高 桥|英德高桥村|北江区 |北江干流 |韶关→清远 | Ⅲ类 |韶关市站|
|--|----|----|-----|----|-----|----------|-----|----|
|12|BJ02|石 角|清远石角镇|北江区 |北江干流 |清远→佛山 | Ⅲ类 |清远市站|
|--|----|----|-----|----|-----|----------|-----|----|
|13|BJ03|乌 洲|顺德大洲镇|北江区 |顺德水道 |佛山≈广州 | Ⅲ类 |佛山市站|
|--|----|----|-----|----|-----|----------|-----|----|
|14|BJ04|平 洲|南海平洲镇|北江区 |平洲水道 |佛山≈广州 | Ⅲ类 |佛山市站|
-----------------------------------------------------

-----------------------------------------------------
|序号| 编号 |断面名称| 地 点 |河域分区|河流名称 | 交接关系① |控制目标②|监测任务|
|--|----|----|-----|----|-----|----------|-----|----|
|15|XJ01|永 安|鼎湖永安镇|西江区 |西江干流 |肇庆→佛山 | Ⅱ类 |肇庆市站|
|--|----|----|-----|----|-----|----------|-----|----|
|16|XJ02|古 劳|鹤山古劳镇|西江区 |西江干流 |佛山→江门 | Ⅱ类 |江门市站|
|--|----|----|-----|----|-----|----------|-----|----|
|17|XJ03|下 东|南海九江镇|西江区 |西江干流 |佛山、江门共河 | Ⅲ类 |佛山市站|
|--|----|----|-----|----|-----|----------|-----|----|
|18|XJ04|六 沙|中山横栏镇|西江区 |西江干流 |江门、中山共河 | Ⅱ类 |中山市站|
|--|----|----|-----|----|-----|----------|-----|----|
|19|XJ05|布 洲|斗门六乡镇|西江区 |西江干流 |江门、中山、珠海共河| Ⅱ类 |珠海市站|
|--|----|----|-----|----|-----|----------|-----|----|
|20|XJ06|海 陵|顺德均安镇|西江区 |东海水道 |佛山≈中山 | Ⅲ类 |佛山市站|
|--|----|----|-----|----|-----|----------|-----|----|
|21|XJ07|南沙湾 |珠海前山镇|西江区 |前山河 |中山≈珠海 | Ⅲ类 |珠海市站|
|--|----|----|-----|----|-----|----------|-----|----|
|22|JJ01|江口门 |化州杨梅镇|鉴江区 |鉴江干流 |茂名→湛江 | Ⅲ类 |茂名市站|
|--|----|----|-----|----|-----|----------|-----|----|
|23|JJ02|石 碧|吴川浅水镇|鉴江区 |小东江 |茂名→湛江 | Ⅲ类 |湛江市站|
|--|----|----|-----|----|-----|----------|-----|----|
|24|JJ03|塘 口|吴川兰石镇|鉴江区 |袂花江 |茂名→湛江 | Ⅲ类 |湛江市站|
-----------------------------------------------------
注:①→表示有明确上下游的交接关系,≈表示感潮明显影响的关系。
②采用附表二的控制指标值。
6、7、10、21号断面1995年达Ⅲ类
23号断面200年达Ⅲ类
附表二:水质监测、评价控制指标值
单位:mg/l
-------------------------------------------------------
| 项|***| 五 | | | | | | | |
| 目| 化 | 日 | | 亚 | | | | | 总 |
| 批 | 学 | 生 | 氨 | 硝 | 硝 | 挥 | 氰 | | |
| 标 | 需 | 化 | | 酸 | 酸 | 发 | 化 | 砷 | |
| 值 | 氧 | 需 | 氮 | 盐 | 盐 | 酚 | 物 | | |
|分 | 量 | 氧 | | 氮 | 氮 | | | | 汞 |
|类 | | 量 | | | | | | | |
|---|---|---|----|----|---|------|-----|-----|--------|
| |Ⅱ|** |≤3 | ** | * | * |≤0.002|≤0.05|≤0.05|≤0.00005|
|控|类|≤5 | |≤0.6|≤0.1|≤10| | | | |
|制|-|---|---|----|----|---|------|-----|-----|--------|
|指|Ⅲ|** | | ** | * | * | | | | |
|标|类|≤7 |≤4 |≤0.6|≤0.1|≤10|≤0.005|≤0.2 |≤0.05|≤0.0001 |
-------------------------------------------------------
-------------------------
| | | |
| | | |
六 | | | 石 |
价 | 铅 | 隔 | 油 |
铬 | | | 类 |
| | | |
| | | |
-----|-----|------|-----|
≤0.05|≤0.05|≤0.005| * * |
| | |≤0.06|
-----|-----|------|-----|
≤0.05|≤0.05|≤0.005| * * |
| | |≤0.08|
-------------------------
* ——国家环境监测总站推荐标准。
** ——本管理办法放宽的指标值。
***——对应高锰酸盐指数值。



1993年6月22日

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

国家休育总局


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

(体汽联字〔2001〕122号2001年10月12日)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运动的管理,促进汽车运动的健康发展,保障参加人员和观众的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国体育运动单项竞赛制度》和《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及我国其他有关的法律和法规,同时参照国际汽车联合会运动规则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所有汽车运动(含卡丁车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本规定所称的汽车运动或活动系指以风冷或水冷型内燃机、电动机为动力,四个或四个以上轮子在地面行驶,至少以二个轮作为转向的方向盘式机动车辆作为器材进行的国际和国内竞赛、训练、培训、以及带有竞技性质的汽车旅游、探险、娱乐和表演活动。其中包括:
(一)在规定的路线、路段上或场地内,以行驶速度或驾驶技巧决定成绩的活动.
(二)不载旅客并在旅途中设置若干路段进行速度测试或检验驾驶技巧的竞赛活动.
(三)在规定的路段和艰苦的环境中,克服各种困难以体现选手自身驾车能力、车辆机械性能的探险、旅游或表演活动。
(四)为完成上述活动所进行的训练和培训活动。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汽车运动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汽联)实施全国汽车比赛或活动的具体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汽车比赛或活动的规划、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凡要求开展新的汽车运动项目,其运动规程、规则和计划须报中国汽联,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五条 举办汽车比赛或活动实行审批制度。国际性比赛必须经中国汽联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转报国际汽车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汽联),经国际汽联批准后列入中国汽联和国际汽联年度赛历。全国性(含港澳台地区车手参赛的)、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汽车比赛或活动必须向中国汽联提出申请,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列入中国汽联年度赛历。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汽车比赛或活动,必须向比赛或活动所在地的中国汽联会员协会或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列入该省内年度赛历。
第六条 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汽车比赛或活动的主办者必须是中国汽联,承办者为中国汽联所属的会员组织或中国汽联指定的单位.举办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汽车比赛或活动的主办者必须是省级汽车运动协会,承办者为中国汽联所属的会员组织或省级汽车运动协会所属的会员组织或省级汽车运动协会指定的单位。
第七条 申请举办汽车比赛或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能力执行中国汽联制订的有关运动规程和规则。
(三)有与比赛或活动规模相当的组织机构和具有相当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o
(四)有具体的比赛或活动规程和组织实施方案。
(五)有与比赛或活动规模相应的经费和设备。
(六)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境保护条 件的适宜场所
(七)有符合要求的医疗救护设备和人员。
(八)使用的运动器材符合中国汽联或依据国际汽车运动技术规则颁布的器材标准。
(九)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八条 申请举办汽车比赛或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举办单位"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的登记申请书,包括:比赛或活动名称;比赛或活动宗旨;比赛或活动经费落实情况;比赛或活动筹备程序。
(二)比赛或活动日程及可选日程。
(三)比赛或活动路线图或场地设计图。
(四)举办比赛或活动单位地址、通讯方式及联络人。
第九条 中国汽联或比赛、活动所在地体育行政部门收到比赛或活动申请后进行初审,在15个工作日内就可行性作出答复。
第十条 比赛或活动组织者接到认可举办比赛或活动的复函后,须在3个月内向批准单位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并履行中国汽联章程规定的举办汽车比赛或活动的其他条件。
(一)主要组委会成员及参加赛事官员名单。
(二)比赛或活动规则(国际比赛必须符合国际汽联颁布的宽赛规则)。
(三)比赛或活动实施细则(包括观众的安全保障措施、参赛车及选手的安全防护装备规定,国际比赛必须符合国际汽联颁布的技术规则规定)、医疗救护、裁判员设置、成绩评定和奖励办法等
第十一条 批准单位在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查合格后,对比赛或活动予以正式注册批准,并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比赛或活动组织者。
第十二条 以上所有比赛或活动实施前必须接受中国汽联或真委托的会员组织对赛事或活动的组织、安全、设备、设施以及工作技术人员资格等项检查,合格后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中国汽联负责制定第二年比赛或活动计划及有关规程规则,报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审批。比赛或活动组织者必须按照中国汽联章程规定按时申报下一年度的比赛和活动。
第十四条 申请汽车比赛或活动的名称必须与比赛或活动的实际内容相一致。非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批的比赛或活动,不得冠以"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
第十五条 汽车比赛或活动实行观察员和仲裁制度。全国汽车锦标赛由国家体育总局和中国汽联共同委派观察员、仲裁委员会主席和仲裁;国内其他汽车比赛或活动由中国汽联委派观察员、仲裁委员会主席和仲裁;国际汽车比赛或活动按国际汽联规定由国际汽联和中国汽联共同委派观察员、仲裁委员会主席和仲裁,负责监督和检查各项汽车比赛或活动中的赛风、赛纪和裁判执法等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汽车比赛或活动的所有参赛者必须按有关规则和规定填写报名表。报名表是每位参赛者与赛事组织者的契约。参赛者必须同意接受报名表、本赛事规则和国际汽联颁发的运动法规的约束,承诺在比赛或活动过程中如发生赛手本人、赛手方的其他赛手、乘客和车组人员的死亡、受伤或财产损失的情况,将不向国家体育行政部门、赛事组委会、赞助商、赛事委员会任命的官员、服务人员、代表、代理机构,以及参与组织、赞助比赛的有关的任何军队、地方机构、全体员工、公司、个人提出追究、索赔的要求,而且进入赛段或活动区域的比赛或活动中,上述保证将扩展到任何其他参赛者、服务人员及其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 为了确保参赛人员、工作人员和观众的安全,参赛人员必须事先接受正规的培训,经过严格的驾驶技巧和人员心理素质的资格考核,通过后获取允许参加比赛的执照,才有资格参加比赛。参加国际比赛必须持有符合国际汽联规定的比赛执照,参加国内比赛必须持有符合中国汽联规定的比赛执照。
第十八条 为了妥善处理好意外事故,所有赛事或活动组织者、承办者必须办理充足的社会公众责任保险和工作人员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参赛人员必须事先做好自身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参加比赛或活动的车辆必须符合国际汽联和中国汽联的有关安全方面的技术规定,同时也必须事先办理车辆的有关保险。
第十九条 成立汽车运动项目的国家队(含国家青年和少年队)必须经中国汽联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未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成立任何形式的国家队。
第二十条 固定式汽车运动场地的建设必须符合中国汽联颁布的有关规定,卡丁车项目场地建设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颁发的《卡了车场建设规范》国家标准,并接受中国汽联的指导和监督,一旦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部门和中国汽联联合验收合格,由中国汽联按场地等级资格规定颁发场地等级证书。
第二十一条 汽车运动各项目使用的车辆、器材、装备和护具等物品必须符合中国汽联颁布的《整车及零部件注册办法》、《国内汽车比赛车辆技术规则》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颁发的《卡丁车分类与注册》国家标准。临时入出境的车辆、器材、装备和护具必须符合国家海关总署物品临时人出境规定并办理有效的海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参加汽车比赛或活动的选手实行注册登记管理,参赛选手必须按照中国汽联颁布的《参赛选手注册登记规定》接受管理。
第二十三条 比赛组织者未按批准的比赛或活动规则和实施细则比赛或收录未领取比赛驾驶执照的人员参加比赛或活动,由该比赛或活动的批准单位撤销比赛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凡已领取比赛驾驶执照的选手参加未经审核批准的任何汽车比赛或活动,中国汽联将吊销其比赛驾驶执照。
第二+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