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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北京市〈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02:25: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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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北京市〈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北京市〈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通知
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各财政分局:
现将财政部《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和《北京市〈会计工达标升级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是进一步贯彻落实《会计法》,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有组织、有目标、有步骤地提高会计工作水平,逐步实现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作用的重要措施,各单位要加强对达标升级活动的组织领导。达标升级活动做
为财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列入议事日程,与企业升级工作一并进行。各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学习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有关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作一项长期性、战略性的工作来抓。在达标升级考核确认过程中,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防止走过场。
二、全市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组织领导全市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具体工作由会计事务管理处负责。各区县财政局负责组织、推动、考核本地区所属部门的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具体工作由会计事务管理科负责;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
负责组织、推动、考核所属单位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
三、1988年全市已在十五个市属主管局、总公司、十八个区县选择了百户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试点工作,摸索经验,从1989年起,这项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全面试行。在1989年至1991年三年内,力争全市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工作要基本通过达
标等级,有相当数量的单位要达到三级等级,有一批单位要达到二级和一级等级。
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应根据全市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规划,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提出会计工作达标升级的三年规划和具体实施意见,并于1989年三月底以前报送财政局。
四、各单位要通过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一方面要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另一方面要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发挥会计职能作用。参与经营管理,为各级领导决策提高可靠的信息依据。为提高经济效益出谋划策。真正使会计成为集生■聚财、用财之
道为一身的经营管理型会计,从根本上提高会计人员的地位。
五、各单位在试行本通知和实施细则及考核标准的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随时函告市财政局。



1988年11月24日

颁发《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颁发《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府[2003]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七月六日

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
暂 行 办 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管理,有效地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韶关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是以政府信用,政府未来收入能力向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用于我市基本建设项目和其他建设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集中使用、专户管理、确保实效”的原则,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二、资金管理

第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应在财政部门设立“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专户。
第五条 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用途要逐笔审核,确保资金用于建设项目。
第六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使用必须实行审批制度,即项目批准后,先由施工单位提出进度用款计划,项目资金申请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再由财政部门(包括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支付款项。
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具体资金拨付办法按照《市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韶府[2000]123号)执行。
第八条 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项目的管理,按照《韶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韶府[2001]135号)和《韶关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不能用于支付拖欠税费、其他债务等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项目。

三、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进入专户后,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资金实行地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要建立统计报表制度和财务分析制度,定期向有关部门、领导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资金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及时整改。

四、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华通讯社与几内亚比绍国家通讯社新闻合作协定

新华通讯社 几内亚比绍国家通讯社


新华通讯社与几内亚比绍国家通讯社新闻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1月13日 生效日期1978年1月13日)
  为了加强中国和几内亚比绍两国人民的友谊和进一步发展新华通讯社与几内亚比绍国家通讯社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如下协定。

  第一条 新华通讯社和几内亚比绍国家通讯社同意相互交换对方播发的国际和国内新闻,并加以利用。利用对方新闻时,应尊重原意,直接引用时,不改动原文。

  第二条 新华通讯社和几内亚比绍国家通讯社同意在可能情况下,相互通过定期航寄交换新闻图片。双方任何一方在采用对方图片时,应尊重图片说明的原意。

  第三条 双方提供的新闻和图片都是无偿的,不具有专利权。

  第四条 新华通讯社和几内亚比绍国家通讯社将在可能范围内尽力给予对方派驻本国记者以协助和方便。

  第五条 本协定签字后即行生效,期限一年,以默认方式继续有效。如一方要求废除本协定,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对方。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一月十三日在比绍签字,一式两份,以中文和葡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新华通讯社代表          几内亚比绍国家通讯社代表
   王 志 根          安东尼奥·苏亚雷斯·洛佩斯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