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政府令第78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已于2011年10月24日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2月20日起施行。
市长: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决定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规定,在2009年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市政府对2011年6月30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审查,决定保留221件,废止33件。凡未列入保留目录的2011年6月30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失效。
附件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一:
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序号
文 件 名 称
1.
扬州市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号)
2.
扬州市公证工作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6号)
3.
扬州市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
4.
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号)
5.
扬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
6.
扬州市地名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号)
7.
关于取消和退出一批政府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4号)
8.
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和退出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7号)
9.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8号)
10.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9号)
11.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0号)
12.
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1号)
13.
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3号)
14.
扬州市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6号)
15.
扬州市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37号)
16.
扬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8号)
17.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9号)
18.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和取消第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0号)
19.
扬州市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
20.
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
21.
扬州市征地被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44号)
22.
扬州市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
23.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市级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6号)
24.
扬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第47号)
25.
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 (市政府令第48号)
26.
扬州市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49号)
27.
扬州市农业投入品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50号)
28.
扬州市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51号)
29.
扬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名木后续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52号)
30.
扬州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53号)
31.
扬州市民用建筑节能与墙体新型材料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54号)
32.
扬州市浅层地下水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55号)
33.
扬州市区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56号)
34.
扬州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第57号)
35.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9号)
36.
扬州市市民卡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0号)
37.
扬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
38.
扬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2号)
39.
扬州市老城区民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4号)
40.
扬州市市区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5号)
41.
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66号)
42.
扬州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市政府令第67号)
43.
扬州市市区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8号)
44.
扬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
45.
扬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70号)
46.
扬州市市区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1号)
47.
扬州市扬州古城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2号)
48.
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3号)
49.
扬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74号)
50.
扬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75号)
51.
扬州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
52.
关于印发《扬州市贯彻<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扬政发[1996]327号)
53.
扬州市旅游业管理暂行规定(扬政发[1998]112号)
54.
扬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14号)
55.
关于修改《扬州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扬政发[1998]222号)
56.
扬州市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8号)
57.
扬州市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扬政发[1998]245号)
58.
扬州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扬政发[1998]312号)
59.
关于对出租和改变用途的国有划拨土地收取年租金的办法(扬政发[1998]322号)
60.
扬州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扬政发[1998]338号)
61.
扬州市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9]154号)
62.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非公有制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社会保险和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扬政发[1999]157号)
63.
扬州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170号)
64.
扬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扬政发[1999]176号)
65.
扬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和管理办法(扬政发[1999]271号)
66.
扬州市导游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108号)
67.
扬州市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扬政发[2000]143号)
68.
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扬政发[2000]166号)
69.
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扬政发[2000]205号)
70.
扬州市殡葬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10号)
71.
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扬政发[2000]228号)
72.
扬州市古运河交通管理办法(扬政发[2000]240号)
73.
扬州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53号)
74.
关于加强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96号)
75.
关于加强市区职工集资建房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100号)
76.
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意见(扬府发[2001]113号)
77.
扬州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03号)
78.
扬州市公路环境综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1]217号)
79.
扬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5号)
80.
扬州市市区土地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2号)
81.
扬州市区物业管理招标办法(扬府发[2002]83号)
82.
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84号)
83.
扬州市区占用城市绿地、破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补偿、赔偿标准(扬府发[2002]113号)
84.
扬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31号)
85.
扬州市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办法(扬府发[2002]172号
86.
扬州市市区城区排水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212号)
87.
扬州市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扬府发[2003]55号)
88.
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92号)
89.
扬州市市区房屋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1号)
90.
扬州市市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103号)
91.
扬州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扬府发[2003]129号)
92.
扬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试行)(扬府发[2003]153号)
93.
关于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通知(扬府发[2004]10号)
94.
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扬府发[2004]45号)
95.
扬州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扬府发[2004]51号)
96.
扬州市城建档案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53号)
97.
扬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94号)
98.
江苏省扬州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优惠政策(扬府发[2004]102号)
99.
关于调整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通知(扬府发[2004]113号)
100.
关于印发《扬州市户口迁入暂行规定》的通知(扬府发[2004]114号)
101.
扬州市市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43号)
102.
扬州市市区出租汽车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62号)
103.
扬州市信访事项终结处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4]168号)
104.
扬州市信访听证暂行办法(扬府发[2004]169号)
105.
扬州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70号)
106.
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89号)
107.
扬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扬府发[2004]194号)
108.
扬州市豆制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4号)
109.
关于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5]47号)
110.
扬州市市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57号)
111.
扬州市集体土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暂行办法(扬府发[2005]120号)
112.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扬府发[2005]122号)
113.
关于扶持上市后备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扬府发[2005]138号)
114.
关于印发《扬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扬府发[2005]150号)
115.
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扬府发[2005]162号)
116.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5]170号)
117.
扬州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8号)
118.
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扬府发[2006]71号)
119.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06]83号)
120.
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84号)
121.
扬州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0号)
122.
扬州市区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扬府发[2004]121号)
123.
扬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113号)
124.
关于印发《扬州市实施社会保险市区统筹的意见》的通知(扬府发[2006]115号)
125.
扬州市市区低收入家庭购买住房政策性补贴办法(扬府发[2006]128号)
126.
扬州经济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减免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34号)
127.
扬州市环境友好奖奖励办法(扬府发[2006]159号)
128.
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扬府发[2006]177号)
129.
扬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178号)
130.
扬州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扬府发[2006]179号)
131.
扬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0号)
132.
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扬府发[2006]189号)
133.
扬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209号)
134.
扬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扬府发[2006]210号)
135.
扬州市行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30号)
136.
扬州市市区城市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47号)
137.
扬州市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实施办法(扬府发[2007]73号)
138.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7]100号)
139.
扬州市价格监测预警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1号)
140.
扬州市固定资产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57号)
141.
扬州市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7]172号)
142.
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扬府发[2007]221号)
143.
关于市区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扬府发[2008]21号)
144.
扬州市市区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办法 (扬府发[2008]23号)
145.
扬州市市区户外广告泊位拍卖管理办法 (扬府发[2008]24号)
146.
扬州市绿化管理办法 (扬府发[2008]25号)
147.
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 (扬府发[2008]70号)
148.
扬州市沿江船舶产业整治整合办法 (扬府发[2008]112号)
149.
扬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扬府发[2008]127号)
150.
扬州市《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扬府发[2008]139号)
151.
关于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意见 )扬府发[2008]140号)
152.
关于加快口岸发展工作的意见 (扬府发[2008]147号)
153.
关于优先发展公交的实施意见 (扬府发[2008]158号)
154.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扬府发[2008]162号)
155.
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补充意见 (扬府发[2008]192号)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关于开展以劳养武活动的若干规定
河南省政府 省军区
关于开展以劳养武活动的若干规定
豫政〔1991〕99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以劳养武的指示精神,为促进我省人武系统和民兵以劳养武活动的开展,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振兴河南经济,特做如下规定。
一、以劳养武活动的意义和性质
开展以劳养武活动是我国民兵劳武结合优良传统在新形势下的继承和发展,是民兵、预备役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的具体体现,是围绕两个文明建设办民兵的重要途径,是富民强兵、促进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有效措施。
以劳养武活动,可以是各级人武部门利用训练基地开展以加工业、服务业、养殖业、种植业为主要内容的生产经营项目;也可以是在各级人武部门和民兵组织发动、组织、指导和扶持下,以民兵(预备役人员)为主体创办的各类经济实体。其目的是:发展商品经济,增加社会财富,增强
本地经济实力,补充民兵活动经费,减轻人民群众负担,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和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以劳养武企业的性质属于集体所有制,与当地集体所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以劳养武活动的形式、任务
以劳养武活动要立足本地资源和经济基础,发展适合本地特点和优势的农、林、牧、副、渔、工、商、运输、建筑、服务业等。优先发展那些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的项目。
县、乡两级人武部门都应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以劳养武活动。要充分发挥县(市)民兵训练基地管理机构健全、场地房舍完备的优势,在不影响民兵、预备役人员训练的前提下,积极搞好综合利用,开展以劳养武活动。有条件的乡(镇)武装部,也要有计划、有领导、有组织地
经过充分论证开展以劳养武活动,为振兴当地经济,扶持贫困,减轻群众统筹民兵训练费负担做出贡献。
以劳养武企业的从业人员,应以民兵和退伍军人为主,同时照顾吸收烈军属和贫困户劳力就业。
三、以劳养武活动的发展方针
以劳养武活动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劳武兼容、注重效益的发展方针。
开展以劳养武活动,要紧密围绕振兴当地经济,坚持与组织民兵参加两个文明建设相结合,与率领民兵脱贫致富相结合,与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相结合。
以劳养武活动的发展方向,在组织职能上,要由单一经济职能向多功能组织发展,使之成为民兵的商品生产场所,兵员储备基地,教育训练课堂,文化娱乐中心;在经营方法上,要由单独经营向横向联营发展,在形成“拳头”项目的基础上,带动当地其它小企业的发展;在经营方向上
,要由“内向型”逐步向“外向型”发展,由本乡本土经营向能够出口创汇的方向发展;在盈利支配上,要由单纯解决训练基地自养和民兵训练补助经费,向振兴当地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向发展。
四、以劳养武活动的管理
开办以劳养武企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纳入乡村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管理轨道,统一规划,综合管理。
为促进以劳养武活动开展,各有关部门对以劳养武项目在资金、物资、能源供应上要给予支持和照顾。
在训练基地开展以劳养武活动和开办以劳养武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人武、专武干部不准在企业兼职任职,不得入股分红和提取报酬,严禁以权谋私。
以劳养武活动的开办资金主要采取合资、入股、贷款、自筹等方法解决,不得用财政拨款向农民摊派创办或开展经营活动,不得用办公、训练设施及装备器材作抵押。
以劳养武企业要按照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按劳分配的原则进行管理。可实行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
对以劳养武活动给予税收照顾。凡符合本规定开办的企业,纳税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经报批后,给予定期减免税照顾。
以劳养武活动的收入分配,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县一级以劳养武活动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民兵、预备役训练和活动经费不足,改善从业人员生活水平,维修完善训练基地;乡(镇)一级办的以劳养武企业收入,除按比例交给乡镇财政外,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支
付群众交纳的民兵训练统筹款,补助民兵活动经费,繁荣当地经济,发展公共事业。
在以劳养武活动中,要抵制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 向训练基地以劳养武项目或以劳养武企业乱摊派、乱收费。
以劳养武活动的财务监督,受当地审计部门和军事系统后勤部门双重审计。要单设科目,单独建帐,按财务规定实施管理。
五、以劳养武活动的组织领导
以劳养武活动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以劳养武企业,接受地方经济管理部门和人武部门的指导。各有关部门对以劳养武活动要热情扶持、正确引导、严格管理。
人武部门是以劳养武活动的主管单位,应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参与重要决策,选择推荐人才,实施政治思想教育,提供各种服务,协同有关部门解决以劳养武活动发展中的问题。 省军区、军分区要加强对以劳养武活动的领导。司令部门是训练基地以劳养武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以劳
养武活动的宏观指导,总结交流推广经验;政治、后勤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宣传发动、法规政策教育、先进典型的宣扬表彰、商品信息交流、财务监督等。
企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金融、税务、物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以劳养武企业要实施指导和管理,负责人员培训、技术指导、提供信息,帮助疏通产品供销渠道,协助搞好新产品开发和重大投资的可行性论证,在政策许可范围内,从多方面给予扶持和照顾。
本规定适用于预备役部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