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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6 11:51: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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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暂行管理办法

农业部


关于下发《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暂行管理办法》及申报2002年度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项目的通知

中国农科院,中国水科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部属有关事业单位,国家农作物改良中心(分中心)及农业部重点实验室:
为了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农业科技发展纲要》精神,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效益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从2002年起,由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实施《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经财政部批准同意,现将《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暂行管理办法》(附件1)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为做好2002年度“专项”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定位:“专项”项目重点支持能够在推动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重大关键技术研究。通过“专项”的资助,在2-3年内能够形成较为成熟的技术或技术体系。
二、申报范围:请根据2002年度农业结构调整专项申报指南进行申报(附件2),超出范围概不受理。
三、时间要求:2002年6月20日前将《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项目申请表》及有关附件材料报送到项目受理单位。逾期概不受理。
四、项目组织:各单位要根据入世后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认真组织、精心策划,确保申报项目的质量。鼓励有关单位联合申报。为提高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各单位在申报项目时既要注意与现有各科技计划的相互衔接,同时也要避免重复。
五、申报方式:按照附件要求认真编写《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项目申报书》(格式见附件3),由各单位统一上报。
六、报送地点:各单位将申报公函报送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科研计划处,项目申报书一式十份报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项目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18号704室,邮编:100026,电话:010-64195085)。同时上报项目申报书的电子版。

附件:1、《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暂行管理办法》;2、《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200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3、《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申报书》;4、《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项目任务书》;5、《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6、《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ОО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暂行管理办法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2002年5月


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以下简称“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管理的科学、规范、有效,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农业结构调整技术研究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是为解决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重大技术问题,由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的农业科技研究专项计划。该专项计划由农业部负责管理。
第三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重点支持农业部属科研院所、国家农作物改良中心与分中心、农业部重点实验室从事相关研究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科学评审、择优支持、全程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实行课题(本专项课题均称为项目)制管理。以项目为中心、以项目组为基本活动单元进行项目的组织、管理和研究活动。
第六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实行专家咨询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审批立项、建立项目库、实施监督、组织验收以及专项计划的整体协调和部署等。
第八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必须为具有较好科研条件和较强研究能力的科研院所或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完成项目预定的目标;
(二)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三)按照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提交项目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并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
(四)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积极有效的管理和保护,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三章 申请立项
第九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的选项原则:
(一)与国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结合紧密,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农业战略性结构调整的发展方向,对增强我国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二)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的支持重点为: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价格竞争优势产品的研究;在国内具有相对比较优势产品的研究,通过研究可以提高市场竞争力;农业节本增效技术,如节水、节肥、节药技术的研究等。
(三)项目目标集中、具体,技术先进,具有较强的应用和发展前景。
(四)现有的基础条件较好,经过努力三年内可以完成项目预定的目标。
(五)加强与国家现有科技计划的衔接,避免重复。
第十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根据支持领域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分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
第十一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重大项目重点支持对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核心技术及其配套集成技术的研究。重大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在50万元左右。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重点项目支持未被重大项目所涵盖,对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以及区域农业经济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重点关键技术的研究。重点项目的资助额度在30万元左右。
第十二条 农业部委托有关单位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
第十三条 每年2月底前,由农业部研究编制并发布本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单位按照项目《申报指南》提出项目申请,并以公函形式报送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及项目受理单位。
第十五条 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农业部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项目申请单位承担能力和项目预算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 农业部参照评审结果提出拟支持方案报部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农业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项目执行期一般为3年。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责任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在批准的项目计划任务和预算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超过55周岁。项目实施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若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应报农业部批准。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项目组主要研究人员变动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项目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给农业部,并按管理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项目无法继续执行或继续执行无意义时,承担单位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农业部,经核实后终止项目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上报项目上一年度执行情况。

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列入结构调整研究专项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简便、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验收工作主要从计划指标、经费使用、组织管理、产业化前景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自然条件等客观因素变化,任务指标需要并经批准进行合理调整的,按批准后的任务指标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由农业部负责组织进行。
第二十七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计划任务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农业部提出验收申请。经批准后,验收方可进行。如按任务书要求时间不能如期进行验收的,需向农业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
第二十八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需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项目执行情况验收自总结报告;
(二)项目任务书;
(三)项目验收信息表;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
(五)项目验收申请表。
第二十九条 农业部聘任项目验收专家组。专家组由7-9名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一般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项目承担单位以及与该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三十条 验收方式可视各项目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现场验收、会议验收等多种方式进行。涉及保密性较强的项目由农业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科技保密等有关规定采取专门的验收方式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验收专家组独立提出验收意见。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和不通过验收三种。
第三十二条 对照项目任务书已完成计划任务指标要求、经费使用合理的,视为通过验收。
第三十三条 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进行判断的视为需要复议,在接到复议通知后三个月内重新提出验收申请,由农业部再次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视为验收不通过:
(一)未完成项目任务书规定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的;
(二)验收文件材料不真实或有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未经批准对项目任务书有关内容和指标进行较大调整的;
(四)项目执行超过任务书期限,而又未获得延期验收批准的;
(五)经费使用有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将全套验收材料重新整理编印成册,一式四份报送农业部。
第三十六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执行过程中形成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非密成果应当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鼓励对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的研究成果依法进行转让和转化。对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涉及国家保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实施管理。
第三十九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研究形成的档案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四十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计划管理费和项目研究费。
(一)计划管理费是指农业部科技教育司为管理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经费,用于项目指南发布、立项评审、预算评审、监督管理、跟踪检查、验收等工作所必需的费用。计划管理费不得超过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经费总额的5%。
(二)项目研究费是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立项项目的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项目研究费以项目为预算对象,预算内容包括:
1.设备费,包括购置费和试制费。其中,设备购置费不得超过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经费的30%。
2.相关业务费,包括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测试及化验费、会议差旅费、其它费用等。
3.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执行中公用仪器设备、房屋占用费等。管理费不得超过结构调整研究专项经费的5%。
第四十二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部国库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项目资金按项目任务书拨付。
第四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任务书经费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展合理使用资金,同时接受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已完成并通过验收项目的节余经费,经农业部核定,留给承担单位用于科研事业发展。
第四十五条 被批准终止执行的项目,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农业部收回项目剩余资金。已形成的固定资产由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第四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经费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 结构调整研究专项项目在国家专项资金资助的同时,鼓励承担单位自筹和地方、企业配套相结合,形成多渠道资金投入的运行管理新机制。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农业部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并逐步实行绩效考评办法。
第四十九条 对项目实施成效显著的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给予通报表彰。
第五十条 对于项目实施管理不善、执行不力的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十一条 对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发现有资金挪用、挤占等重大违规违纪现象的项目,农业部将终止其项目执行,并追回专项资金。
第五十二条 对于被中止执行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农业部有关科技项目,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五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解释。



附件2

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
2002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一、优质稻新品种选育及无公害生产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选育可供出口和替代进口的一级优质抗病虫害水稻新品种(含南方稻区早中晚稻及北方粳稻);通过开展综合技术的组装配套与研究,为无公害出口稻米生产提供技术支撑。无公害稻米生产全程监控技术生产稻米达到绿色食品AA级标准。
二、优质小麦新品种选育及高效栽培关键技术研究
1、优质强筋面包小麦新品种选育及高效栽培技术研究
研究选育适合北部冬麦区和黄淮冬麦区的强筋面包小麦新品种及配套高产高效栽培技术。
2、优质弱筋弱筋饼干糕点小麦新品种选育及高效栽培技术研究
研究选育适合长江中下游地区的弱筋饼干小麦新品种及配套高产高效栽培技术。
三、优质玉米新品种关键技术研究
1、高油玉米新品种选育及加工技术研究
研究培育高油玉米新品种、配套高产高效栽培及加工关键技术。
2、优质蛋白玉米新品种选育及加工技术研究
研究培育优质蛋白玉米新品种、配套高产高效栽培及加工关键技术。
3、青贮玉米新品种选育及加工技术研究
研究培育青贮玉米新品种、配套高产高效栽培及加工关键技术。
四、东北高油大豆新品种选育与高产高效关键技术研究
1、东北高油大豆新品种选育与产业化关键技术研究
培育适于东北不同地区种植的高油大豆新品种,研究适于不同地区、与高油品种配套的栽培技术;对已有的栽培技术进行优化,实现良种良法的配套,确保高油大豆产量的提高。
2、高油大豆的种、管、收、选机械化关键技术研究
研制大豆专用收获机及低割装置,主要对低割装置、脱粒及分离部件进行系统地研究;对引进大豆精选分级设备的国产化研究,研究设备的喂入、分选、分级系统。
五、优质高产棉花新品种选育
1、优质、高产、广适杂交棉新品种(组合)选育
2、抗病虫棉新品种(组合)选育
六、油料作物新品种选育
1、油菜新品种选育
选育“双低”优质油菜新品种(组合)。
2、花生新品种选育
选育出口型优质花生新品种;选育油用型优质花生新品种;选育超高产花生新品种。
七、糖料作物新品种选育
1、优质抗逆甘蔗新品种选育
2、优质高产甜菜新品种选育
选育耐丛根病甜菜新品种;选育高生产力单粒型甜菜新品种。
八、优质水果选育及高产高效管理技术研究
1、长江流域优质柑橘新品种选育及高效管理关键技术研究
选育早熟和晚熟甜橙和宽皮橘品种;选育高产优质早熟脐橙新品种;选育无籽夏橙和冰糖橙新品种。研究优质丰产无公害节本栽培技术。
2、苹果新品种选育及高效管理关键技术研究
选育早、中、晚熟及加工专用苹果新品种(系);研究无公害优质果品生产关键技术。
九、优质牧草紫花苜蓿新品种及配套优质高产栽培技术研究
研究筛选东北地区抗寒品种、黄土高原地区水土保持型品种、黄淮海地区高产高效型品种、长江中下游区耐热型紫花苜蓿新品种及配套栽培技术。
十、牧区人工草地建植与管理技术
研究多年生牧草混播技术;粮草混播及草田轮作技术;优质高产一年生牧草及饲料作物栽培管理技术;人工割草地持续利用及牧草加工技术;人工草地集约化划区轮牧放牧利用技术;家畜舍饲、半舍饲饲草料搭配技术。
十一、旱作节水农业新型机械与新型材料研制
1、节水农业机械研制与开发
研制行走式节水灌溉关键技术与机具;研制系列化坐水播种施水开沟器;研制垄作坐水种苗根区灌溉一体化机;研制农用车苗根区灌溉机;研制悬挂式苗根区灌溉机;研制垄作免耕播种机。
2、旱作节水化学制品的研究与开发
研究长效保水剂及多功能种衣剂;研究全降解生物地膜。
十二、优质创汇植物新品种选育研究
1、优质茶叶新品种及加工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优质、专用茶树新品种及种苗产业化关键技术;研究高效、无公害茶园管理关键技术;茶叶加工新技术与新产品研究;
2、蚕桑优特新品种选育与集约化生产关键技术
选育优特蚕、桑新品种;研究集约化蚕桑生产关键技术
3、麻类新品种选育及高效生产、加工技术研究
选育亚麻、苎麻高产、优质、多抗专用新品种;研究麻类收获机械及加工技术。
十三、出口对虾、贝类关键技术研究
1、出口对虾优良品种选育
2、对虾健康养殖关健技术研究
3、贝类健康养殖技术研究
十四、能源作物新品种选育与高效种植技术研究
1.甜高粱优良杂交品种的培育与高效种植技术
选育适于我国黄河以北地区种植的高能甜高粱杂交新品种。
2、木薯优良品种选育与高效栽培技术
选育品质稳定、产量和含糖量高的木薯新品种。
十五、热带水果无公害生产关键技术研究
研究椰子、荔枝等热带水果的无公害综合关键技术。






附件3:
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

申报书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E---MAIL: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
申报书编写格式

一、 立项意义与必要性
二、 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三、 研究方向与攻关目标
四、 研究内容与考核指标
五、 技术路线与创新点
六、 年度安排及任务指标
七、 经费预算与筹资方式
八、 预期成果与风险分析
九、 基础条件与保障措施
十、 申报单位与参加人员
十一、 实施地点与任务分工
十二、 申报单位意见
十三、 附件
1、 各单位联合申报协议
2、 配套资金承诺证明
3、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
申报书编写说明
(一) 立项意义与必要性
重点分析当前农业结构调整与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存在的技术难点和重点问题,阐述解决这些问题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二) 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重点介绍项目所涉及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相关技术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三) 研究方向与研究目标
针对当前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所确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目标
(四) 研究内容与考核指标
针对确定的研究方向所开展的具体的研究内容,项目完成后所达到的经济技术指标。
(五) 技术路线与创新点
本项研究工作所采用的技术路线和工艺方法,以及研究创新的关键点
(六) 年度安排及任务指标
本项研究每年的研究进度及每年达到的任务指标
(七) 经费预算与筹资方式
完成本项工作所需要的资金投入金额、经费用途及资金筹措方式(详见经费预算表)。除国家拨款外,地方拨款、单位自筹等渠道筹集的资金,必须附上出资方承诺证明。
(八) 预期成果与风险分析
预期成果:本项研究完成后所形成的技术成果、应用前景及预期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风险分析:对本项目研究存在的技术和市场风险进行分析
(九) 基础条件与保障措施
重点阐述申报单位在该领域的前期工作基础、技术储备、试验设施设备、人才队伍及组织保障措施
(十) 申报单位与参加人员
重点介绍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课题主持人的背景资料(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工作简历、研究经历及取得的主要研究成果与业绩)、课题组人员构成
(十一) 实施地点与任务分工
实施地点:指本项研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生产性试验示范的具体地点及规模。
任务分工:指本项目所有参加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的具体工作和任务的分工情况。
附表:经费预算表



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经费来源预算 经费支出预算
科 目 预算数 科 目 预算数
来源预算合计 支出预算合计
一、专项资金拨款 一、设备费
二、地方拨款 1.购置费
三、单位自筹 2.试制费
四、其它 二、相关业务费
1.材料费
2.燃料及动力费
3.测试及化验费
4.会议差旅费
5、其它费用
三、管理费



附件4:
项目任务书编号: 密级:
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
项目任务书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负责人:
起止年限:20 年 月 至 20 年 月






农 业 部
二○ 年 月




填 写 说 明
1.本任务书系农业部为组织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而设计,任务书甲方为农业部,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
2.本任务书一式八份,由农业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农业部三份,项目承担单位三份,项目实施地农业主管部门两份。
3.任务书应用钢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填报(A4),字迹要工整清楚。
4.项目任务书编号由农业部统一规定。
5.项目密级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建议,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认定。

一、项目的目标和主要研究内容
(要解决的主要技术难点和问题,项目研究的创新点和内容等)





二、项目的考核指标
〔包括①主要技术指标:如形成的专利、新技术、新产品、新装置、论文专著等数量、指标及其水平等;②主要经济指标:如技术及产品应用所形成的市场规模、效益等;③项目实施中形成的示范基地、中试线、生产线及其规模等;④其它应考核的指标〕




三、项目的年度计划及年度目标
年度 项目的年度计划及年度目标





四、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主要研究人员
项目承担单位:           主要参加单位: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职称 业务专业 为本项目工作时间(%) 所在单位



 主要研究人员

















五、项目的经费预算
单位:万元
经费来源预算 经费支出预算
科 目 预算数 科 目 预算数
来源预算合计 支出预算合计
一、专项资金拨款 一、设备费
二、地方拨款 1.购置费
三、单位自筹 2.试制费
四、其它 二、相关业务费
1.材料费
2.燃料及动力费
3.测试及化验费
4.会议差旅费
5、其它费用
三、管理费



六、任务书签订各方意见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甲方) (公 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项目承担单位(乙方)
项目负责人(签字) (公 章)
财务负责人(盖章)
帐 户 名: 年 月 日
帐 号:
开户银行:




资金等匹配条件落实保证方
或项目实施地主管部门 (公 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七、共同条款
任务各方共同遵守农业部关于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下同):
1.乙方必须按要求编报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和有关统计报表,及时上报甲方(农业部),逾期不报,农业部有权暂停拨款。
2.任务执行过程中,乙方如需调整任务,应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向甲方提出变更内容及其理由的申请报告,经甲方审定后实施。未经接到正式批准书以前,双方须按原任务书履行,否则后果由自行调整的一方负责。
3.乙方因某种原因(如:与可行性研究内容有出入、挪用经费、技术措施或某些条件不落实)致使计划无法执行,而要求中止任务,应视不同情况,部分、全部退还所拨经费;如乙方没有提出中止任务的要求,甲方可根据调查情况有权提出中止任务的处理建议,报农业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
4.乙方承担任务所需国拨经费按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资金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
5.甲方根据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资金财务开支的规定,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凡不符合规定的开支,甲方有权直接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
6.任务执行过程中,甲方无故中止任务时,所拨经费、物资不得追回,并承担善后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提出变更任务书有关内容时,要与乙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
7.若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单位或项目实施所在地的地方主管部门,承诺项目实施需要的配套资金等条件,须在项目任务书配套条件落实保证方栏加盖公章。
8.本任务书签订各方均负有相应的责任。若有争议或纠纷时,按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9.任务书正式文本一式八份,甲方三份、乙方三份、项目实施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两份。
10.本任务书所协议的其它条款如下:
① ②

附表1

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项目信息表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密 级 ( )1绝密 2机密 3秘密 4公开 参加单位总数 个
项目承担单位 名 称
单位所在地 省(市、区) 代码
通讯地址 邮编
单位性质 ()1.大专院校2.科研院所3.企业4.其它 代码
其它主要参加单 位 序号 单 位 名 称



项目负责人 姓 名 性别( )1.男 2.女 出生年 19 年
学 历 ( )1.研究生 2.大学 3.大专 4.中专 5.其它
职 称 ( )1.高级 2.中级 3.初级 4.其他
联系电话 E-mail
项目组人数 高级 中级 初级 其他
起始时间 年 月 终止时间 年 月
项目活动类型 ( )1.基础研究2.应用基础研究3.应用开发4.产业化开发5.其它
所属技术领域 ( )1.种植业2. 畜牧兽医 3.水产 4.农业机械 5. 农村能源 6. 农业 资源环境7.农产品加工8. 其它
项目技术来源 ( )1. 国内技术 2.国外技术 3.本单位自主开发
主要研究内容(100字以内)
预期成果形式 ( )1.新技术2.新工艺3.新产品(含农业新品种、计算机软件)、4.新材料5.新装备6.论文论著7.研究(咨询)报告8.其它
预期取得专利 ( )1.国外发明专利 2.国内发明专利 3.其它
经费投入 总经费 万元 国家拨款 万元

项目信息表填表说明

1.带()的条目,请根据条目后所列选项,请在“()”内填写相应的数字即可。
2.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项目承担单位,指项目任务书的乙方。所在地只填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按所附代码表填写。
3.项目承担单位性质,先按所列大类选填数字,代码请根据本单位的情况按所附代码表填写。
4.参加单位总数:包括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协作单位在内的单位总数。
5.项目承担单位名称:请按公章的详细名称填写。地址应详细到县(区)、街(路)门牌号。
6.项目负责人:请按项目任务书填写。
7.项目组人数:包括项目负责人在内的参加该项目研究工作的所有人员。









附件5:

农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研究专项
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格式)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项目承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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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复核程序和审判行文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复核程序和审判行文等问题的批复

1950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平原省人民法院:
上年行字第50号来函收悉,逾时维久,乃兹就所询各节分别复告如下:
一、前华北人民政府法行字第4号通令规定审级内称“一般案件即以二审为止”,系指前华北人民法院为第二审即终审之案件而言。故来呈所举两种认识,我们认为第二种认识是对的。
二、省分院就死刑上诉案件所为判决,不改当事人曾否依上诉期限提起上诉,均以经由省法院核转最高人民法院复核为宜。
三、关于审判问题(包括死刑案件)之呈与否,如省府无相反之表示,可不经省府,由省院与分院分别为之,以省手续。
四、法院组织法正在有关机关拟定中,关于检察部门省、县建制问题,最高人民检察署已有决定。
五、前太行人民法院就安阳、新乡两市房屋问题向前华北人民政府提出之专题报告,本院在华北人民法院移交档案中查寻无着。如目前尚有待于指复,可由你院再将原文抄送一份。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4年)

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常委会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4年4月29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4年5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4年7月8日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公布 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条例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规划、房地、工商、民政等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与实施

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 房屋拆迁实行公示制度。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单位、估价单位、货币补偿金额发放日期、拆迁程序和拆迁纠纷的处理途径等事项公示。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拆迁范围。

拆迁范围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的建设项目的用地范围确定。因规划调整需要改变拆迁范围的,拆迁人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建设单位可以到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对符合条件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规划、土地、房地、工商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期限内,拆迁范围内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分割房屋产权;

(四)申请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及变更登记。

暂停期限一般为1年。建设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的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并将延长期限的批准文件送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具有房屋拆迁资质的也可以自行拆迁。拆迁人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拆迁单位,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对招标实施的监督。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四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第十五条 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三)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经济、技术、财务管理人员。

拆迁单位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

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拆迁当事人应当协商共同选定1家拆迁估价机构;经过协商不能共同选定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被拆迁人推选1名代表,在具有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中抽签确定1家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并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签订委托估价协议。拆迁估价费用和公证费用,应当由拆迁人承担。

房屋拆迁估价机构由市房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拆迁估价时点一般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拆迁规模大、分期分段实施的,以当期(段)房屋拆迁实施之日为估价时点。

房屋拆迁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估价,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非住宅房屋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但在估价报告中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拆迁估价应当参照在用途、规模、建筑结构等方面与估价对象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状况进行。

市房地行政主管部门每年2月末公布一次不同区域、不同用途、不同建筑结构的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之日起15日内,应当由拆迁人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拆迁补偿方式和金额;

(二)产权调换安置用房价格、建筑面积、地点、栋号、房间号、朝向和交付使用时间;

(三)搬迁期限;

(四)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五)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方法;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一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拆迁人按规定应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统一缴回,并到有关部门注销登记。属于公有房屋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将房屋租赁证统一收回并注销登记。对未缴回的证照,拆迁人应当向市土地、房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公告作废。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得损坏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后,方可对被拆迁房屋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

第二十三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项目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拆迁人擅自转让有拆迁补偿安置任务的建设项目的,转让无效,并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拆迁档案资料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可以查阅。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拆迁人应当按照建造成本价结合剩余使用期限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专户存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按照不低于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全额存储,全部用于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有选择拆迁补偿方式的权利,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被拆迁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煤气、互联网等配套设施、设备的迁移费或者初装费,由拆迁人支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为准;未标明的,以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为准;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未明确的,可以向有关的鉴定机构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加上价格补贴金额和面积补贴金额。

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是指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价格补贴金额是指上年度砖混结构住宅房屋的建筑成本乘以价格调整系数乘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价格调整系数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成新确定:六成新以上(含六成新)的,调整系数为0.2,六成新以下的,调整系数为0.3。

面积补贴金额是指上年度砖混结构住宅房屋的建筑成本乘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的建筑面积。

第三十条 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三十一条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中的特殊困难户,且仅有1处住房,其应得的货币补偿金额,无力购买同类地段建筑面积49平方米住宅房屋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后,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49平方米的住宅房屋进行安置。原建筑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权属不变;超出原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建筑成本结算差价,由市人民政府承担,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管。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拆迁人可以提供现房产权调换,也可以提供期房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是期房的,拆迁人应当提供经批准的建筑工程设计平面图,以供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产权调换房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拆迁人应当到市房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通知被拆迁人到市房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将未通过规划、消防、安全和建筑质量等验收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或者将产权有纠纷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被拆迁人可以拒绝;并且有关部门应当对拆迁人依法给予查处。

第三十四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五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的住宅房屋属于直管房屋或者单位自管公房的(包括非成套房),房屋承租人向所有人支付按房改政策计算的购房款后,拆迁人按本条例规定对房屋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被拆迁的房屋属于直管房屋或者单位自管公房的(包括非成套房),不具备房改条件的,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被拆迁人,评估金额的80%与价格补贴金额和面积补贴金额补偿房屋承租人;对非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金额的40%补偿被拆迁人,60%补偿房屋承租人。

第三十七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八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九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过渡用房以自行安排为主,无力自行安排的,由拆迁人负责提供过渡用房。职工因拆迁误工,其所在单位应当依据拆迁证明和拆迁公告予以准假。

第四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货币补偿的,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房屋产权调换的,依据过渡期限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的过渡用房的,过渡期间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产权调换房屋为6层以下建筑的,过渡期限不得超过18个月;7层以上18层以下的,不超过24个月;19层以上的,一般不超过30个月。

第四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使用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按时腾退过渡用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使用拆迁人提供的过渡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性活动的,仍按照住宅房屋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暂停办理前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拆迁人还应当根据经营种类、经营年限、纳税总额等实际情况对经营者一次性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章 拆迁纠纷处理

第四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争议的,在估价报告公布之日起5日内,可以委托其他具有评估资格的拆迁估价机构重新进行估价。两个估价结果在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原估价结果;超过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申请,由估价专家委员会对估价结果进行鉴定,重新评估和鉴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配合估价的,由拆迁估价机构据房屋所有权权属登记参照同类同级房屋进行估价。

第四十五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四十六条 拆迁当事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者比例较高的,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过渡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对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建设项目,暂停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五十一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拆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取消拆迁资质。

拆迁人、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拆迁人不按规定报送拆迁委托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拆迁档案资料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三条 拆迁估价机构未按房地产评估规范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依法申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申请上级主管部门取消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

第五十四条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双阳区实际,制定双阳区的补偿、安置标准。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