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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设立卫生部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办公室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5:58:1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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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设立卫生部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办公室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设立卫生部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办公室的通知
卫生部


为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监督执法工作的宏观管理,配合《行政诉讼法》的正式实施,提高办事效率,保障各项执法工作的落实,经研究决定设立“卫生部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办公室”。具体通知如下:
一、该办公室行政挂靠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归院部领导,业务归口卫生部卫生防疫司。
二、办公室主要职责:办理省级以上传染病管理监督员设置、聘任的审查、发证、换证等具体工作;组织编写全国培训教材;组织省级监督员的培训;负责全国传染病疫情统计报告和日常督促检查工作;受理初审向卫生部申请复议的案件,组织有关技术判定;组织推广新的科学监督手
段和方法;协助组织起草与传染病防治法监督管理有关的其它具体事宜。
三、办公室设主任1名(兼职),副主任1~2名,专职办事人员3名,其编制和所需经费在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事业编制和经费中调剂解决。
四、其它有关事项由卫生部有关司局与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协商解决。



1990年3月19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评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评办法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1998]44号


白山政办发[1998]44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白山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管理和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局室、中省直企业: 《白山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评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 责任制管理和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重要措施。为实现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规范化管理,根据《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中省直企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管理与考评工作。 第三条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是以签定责任书的形式将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落实、分解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中省直企业。责任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质量指标、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削减指标、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和为完成以上各项指标而实施的各类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程项目等。具体内容视签定对象而定,以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为原则。 第四条 各目标责任单位要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期治理和环境保护规划、计划等各项环保制度和措施有机结合、统筹实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任期内环保目标和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各单位所承担的环境保护目标与任务不随领导人的变更而改变,其环保目标与任务完成与否将作为主要领导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将提交有关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和人大常委会。对完不成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主要领导人不能提拔或评为先进,其所负责的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问题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管理机制是:各签约单位负责,部门分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协调、检查,各企事业单位具体实施。 第七条 市政府同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及有关中省直企业签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限期五年。并定期组织进行检查和考评。所签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期限原则上与领导人任期挂钩。 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定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措施和组织协调落实、检查、考核、奖惩等工作,重点项目和指标可越级抽查。 第八条 当地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有关部门和企业每年要向当地政府汇报所承担的环保任务完成或进展情况。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有关中省直企业与市政府签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属指令性文件,原则上不能变更,如确需调整,须报市政府审批。有关工程项目可视具体情况以保证环保目标的完成为原则进行适当调整,但也必须经过相应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第十条 涉及跨区域、跨流域的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由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协调,按管理权限,各司其责,将环保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责任单位。 第三章 考 评 第十一条 考评的具体内容是责任书中所签定的环保目标、指标、项目和要求。 第十二条 考评时以政府名义组织。重点检查各责任单位所承担的指标和项目,突出办实事的原则。 第十三条 考评分阶段性考评和任期总验收两个期限。本届政府拟在2000年进行阶段性考评,2002年进行总验收。重点指标项目的检查纳入日常环境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考评和验收在各单位自检的基础上进行,主要采取听汇报、查阅材料、现场检查和实地监测的形式。 第十五条 考评实行千分制。 其中:各类项目占 55%;水污染控制指标占5%; 排污总量和削减指标占 15%;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占10%;环保投资指标占5%;环保法制管理指标占10%。 八道江区、市经贸委、中省直企业各项分值按项目数额平均分配。 核分以实际完成额度占目标要求完成额度的比例为系数与目标分数换算。 第十六条 考评数据来源要具有代表性、准确性、科学性和规范性,要有正式认定的手续。 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负责对各类监测数据进行认定,监测指标纳入日常质量控制管理体系,同时参与对监测指标的考评。并以其考评结果为准。 第十七条 各种项目的考评要有验收手续。企业破产、关闭等情况,可以视为该项目完成(以消除污染为原则)。未按期完成的污染防治项目,按限期治理项目的有关要求,给予罚款或停业、关闭的处罚。 第十八条 经市检查发现有弄虚做假数据的,视具体情况,给予取消该指标分数和通报批评的处理。 第十九条 阶段性考评和任期目标总验收的结果将通过新闻媒介通报全市。 第四章 奖 罚 第二十条 全面完成任期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的授奖金1万元;完成阶段性考评的目标和任务的授奖金 5000元。 第二十一条 奖励等级为:得分≥950分授一等奖; 850分≤得分<950分授二等奖;800≤得分<850 分授三等奖,发生重大以上污染事故的降低奖励等级。 第二十二条 得分≥800分,得奖金。每增加1分得奖金50.00元(阶段性考评得25元);得分<800分受罚,每下降1分,罚50.00元(阶段性考评罚25元)。 奖金的分配,按责任人和单位的贡献确定。包括对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的奖励;罚金由未完成环保任务的责任人和单位按3:7分担。 奖金从市环境污染防治资金中列支;罚金全部缴入市环境治理资金专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关于印发《台湾香港澳门学生在大连市中小学就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台湾香港澳门学生在大连市中小学就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大教[2005]74号


区市县教育局,开发区教育卫生局:
  现将《关于台湾香港澳门学生在大连市中小学就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六月二十二日


   台湾香港澳门学生在大连市中小学就学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方便台湾香港澳门学生(以下简称台港澳学生)在我市中小学就学,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台港澳学生,是指在大连市投资办企业或持有就业证的台港澳同胞的适龄子女,需要在大连市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学的。

  第三条 台港澳学生在大连就学期间,其父母或其中一方须在大连常住并承担监护人的责任。因特殊原因,需要他人承担监护责任的,必须办理公证。

  第四条 台港澳学生在大连市中小学就学享受市民待遇。

  第五条 我市所有经各级政府或教育部门批准成立的小学、初中、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均有资格接受台港澳学生。

  第六条 台港澳学生就读小学、初中的,可在其居住地所在学区公办学校就读,也可自行选择到民办学校或中外合作举办的中小学校就读。有特殊困难的,经所在地区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安排到其他的公办中小学就读。

  第七条 台港澳学生就读普通高中的,初中即在我市就读的学生应参加我市举办的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普通高中学校可适当降低分数录取,具体政策按照当年的招生规定执行);对于需要转入我市的在读高中学生,经市或区市县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安排到适当的高中就读。

  第八条 台港澳学生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直接向学校申请,经学校批准即可入学。接受台港澳学生的职业学校要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台港澳学生办理入小学、初中、普通高中手续时,父母须持本人及学生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同时携带本人的投资证明或由大连市劳动局颁发的港澳台人员就业证以及居住证明,到拟就学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入学手续,欲转入大连市普通高中的学生须持原学校的学业证明。

  第十条 台港澳学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和学校校规。学校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台港澳学生适当的补习。学校应按国家《课程计划》的要求组织其参加教学活动以及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 台港澳学生完成各科学业,考试合格,由学校发给经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的毕业证书;未按计划完成学业者,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