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全市县域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审核办法

时间:2024-05-16 09:00: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4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市县域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审核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办发[2002]10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县域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审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市委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八届一次全会通过的《中共九江市委关于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决定》要求,从今年起实行县域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审核制,重点审核财政收入、招商引资、工业园建设、民营经济、农业产业化、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建设等指标。据此,市发展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市县域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审核办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九江市委办公室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7月23日


全市县域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审核办法


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全面提升我市县域经济综合实力,根据九发[2002]5号《中共九江市委关于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决定》要求,从2002年起,对各县(市、区)县域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审核制。为此,特制定本审核办法。
一、审核对象
各县(市、区),共12个单位。
二、审核内容及分值比重
主要审核七个方面内容:(1)财政收入。包括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入地方库工商税收。分值比重20%。(2)招商引资。包括实际引进境外资金、实际引进市外资金、实际引进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非工业项目。分值比重20%。(3)工业园建设。包括工业园规划及基础设施建设、园区新上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园区企业运行情况。分值比重15%。(4)民营经济。包括当年新增户数、注册资本、民营经济纳税额、民营经济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分值比重10%。(5)农业产业化。包括粮棉之外农业主导产业基地规模、投资50万元以上加工型龙头企业实际年纳税额、年纳税20万元以上流通企业实际年纳税额。分值比重15%。(6)农民人均纯收入。重点是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增加额。分值比重10%。(7)城镇建设。包括编制县城详细规划、投入建设资金、经营城市、县城基础设施建设、市容市貌、重点集镇建设等。分值比重10%。
三、审核原则
1、突出重点、分类评比原则。指标设置宜粗不宜细,有分有合,突出特色。
2、程序简便、部门负责原则。尽可能量化指标,增强可比性和可操作性。由市发展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审核。
3、实事求是、奖惩兑现原则。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并严格兑现奖惩。
四、审核方式及步骤
审核方式:采取自评自审与部门审核相结合,平时检查与年终审核相结合,现场审核与领导打分相结合的方式。
审核步骤:每年年初,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依据市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目标任务,区别县(市、区)规模大小、基础强弱等,提出七个方面指标的计划任务数和单项审核办法,作为县域经济审核评分的依据。
年终审核分四步进行:
第一步:自评自审。各县(市、区)按照市发展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对照审核的七个方面内容及指标,在科学统计的基础上,自评自审,填写自评表,写出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市发展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步:由市发展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审计、监察、财政、统计、外资、合作、经贸委、工商、农办、建设、乡企等部门,采取分项审核的办法,年终对各县(市、区)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核查。具体审核分工是:市财政局负责财政收入,
市外资办、市合作办负责招商引资,市乡企局负责工业园建设,市工商局负责民营经济,市农办负责农业产业化,市统计局负责农民人均纯收入,市建设局负责城镇建设,市委政研室、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经贸委等部门参与审核工作。要求挤出"水份",核准基数,所有数据经部门审核、加盖部门公章后,才确认有效。
第三步:按照百分制和七项指标分值比重,由市发展县域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单项审核评分结果,给各县(市、区)综合汇总打分。
第四步:按照百分制计分,部门审核占50%,市领导实地检查打分占50%(领导实地检查打分办法另行制订),综合两者,排定最终名次。
五、奖惩
按照《中共九江市委关于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的决定》要求,严格实行奖惩制度。今年完成县域经济七项指标任务总分80%以上的,视为完成任务;以后几年,视情况每年一定。对县域经济通过审核后名列前三名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市委、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对每年没有完成指标任务的倒数第一名,实行黄牌警告;对连续两年没有完成指标任务且倒数第一名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实行免职或降职;把县域经济发展情况作为考察和评价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政绩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升降去留的主要依据。
附:(1)《财政收入审核办法》
(2)《招商引资审核办法》
(3)《工业园建设审核办法》
(4)《民营经济审核办法》
(5)《农业产业化审核办法》
(6)《农民人均纯收入审核办法》
(7)《城镇建设审核办法》
(一)财政收入审核办法
一、审核项目及分值
共三项:
财政总收入(30分)
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50分)
入地方库工商税收(20分)
二、评分标准
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两个指标分县(市、区)按市下达任务进行审核,对完成任务的,分别得满分30分和50分;对未完成任务的,则按完成比例得分。入地方库工商税收增幅达到15%的,得满分20分;未达到的,按比例得分;负增长的,不得分。
(1)加分:对实际完成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入地方库工商税收
比上年增长比例的前三名分别加5分、4分、3分。
(2)减分:对实际完成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出现负增长的,按出现负增长的前三名进行减分,分别减5分、4分、3分。
三、审核办法
年终,根据各县(市、区)上报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数字,对照由各县(市、区)国库、国税、地税、财政四家盖章的国库报表,按税种逐项进行审核,并按核实后的完成数进行审核评分。对发现多报、虚报等不实现象的,除一次性扣减10分外,每虚报一个百分点另扣1分,直至扣完单项分为止。
根据各县(市、区)分值、加分和减分,计算出各地财政收入单项得分。
(二)招商引资审核办法
一、审核项目及分值
共三项:
1、实际引进境外资金(25分)
2、实际引进市外资金(25分)
3、实际引进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非工业项目(50分)
二、评分标准
(一)完成市里下达的实际引进境外资金、市外资金两项指标全年计划数,分别计基础分25分。每超过10个百分点加2.5分;未完成的,每差10个百分点扣2.5分。
(二)完成市里下达的实际进资在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非工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计划数,计基础分50分。每超过1个工业项目加10分、非工业项目加5分。未完成计划数的,工业项目每差1个扣10分、非工业项目每差一个扣5分。
(三)当年县(市、区)工业园新增实际进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5个或当年工业园新增招商引资项目实际进资总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加10分。
(四)凡当年引进的单个项目当年纳税30万元以上的,每个项目加10分。
三、审核办法
(一)年终,各县(市、区)引进的外、内资项目分别向市外资办、市合作办申报,市外资办、市合作办逐个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经营地址、经营项目、经营状况及有关审核的票据。
(二)招商引资项目审核全过程向社会公开。审核结果必须加盖审核牵头单位公章,并由一把手签名后上报市委、市政府。
(三)引进项目的实际进资是指已经到位的资产(含土地、厂房、机械设备、原材料、到位资金等)。实际进资的确认,以审计部门负责提出报告的数据为准。重点对年度实际进资在500万以上工业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非工业项目进行审核。对房地产项目按实际进资的50%比例折算任务。
(四)所有列入审核的项目,都由各县(市、区)先自行审核,加盖政府公章,并向社会公开后上报市外资办、市合作办。上报时间截止当年12月31日零点之前。凡在审核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依据的,每虚报一项扣5分,并按核实后的完成数进行审核评分。
根据经审核的各县(市、区)分值、加分、减分,计算出各地招商引资单项得分。
四、各县(市、区)引进市外资金、境外资金、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和1000万元以上非工业项目计划

县(市、区)引进市外资金(万元)引进境外资金(万美元)
引进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数
引进1000万元以上非工业项目数
浔阳区25000 100 55
庐山区27000 300 77
九江县29000 100 77
瑞昌市23000 4000 77
武宁县21000 150 55
修水县29000 150 55
永修县31000 1000 77
德安县22000 100 77
星子县21000 100 55
都昌县27000 100 55
湖口县21000 100 55
彭泽县24000 100 55

注:永修县引进外资1000万美元含星火工业园500万美元、云山工业园400万美元。


(三)工业园建设审核办法
一、审核项目及分值
共三项:
1、工业园规划及基础设施建设(30分)
2、园区新上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40分)
3、园区企业运行情况(30分)
二、评分标准
1、总体规划面积不少于2000亩,有规划图和详规,做到高起点规划、高起点布局,并与城镇新区建设相结合,为10分;规划2000亩以下的,不得分。首期开发500亩,并做到"三通一平",为20分;开发少于200亩的,不得分;其余按比例得分。
2、园区新上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并有50%资金的项目投产,得30分;没有达到的,每少100万元扣1.5分;超过2000万的,超过额最多的为第一名,加10分,其余的按超过额占第一名超过额的比例加分。
3、园区企业全年实现工业增加值总计、园区企业全年实现利润总计、园区企业全年实际上交税收总计分别为10分;按对各县(市、区)三个指标审核数排序分别给分,第1至第8位依次给10-3分,第9位以后视情给2-0分。
三、审核办法
1、每个县(市、区)只审核一个工业园,以各地推荐的工业园为准。
2、投资额以银行凭证、正式发票等为依据;园区企业全年上交税收以当地国税、地税实际入库数为准;园区内企业工业增加值、利润以当地统计部门数字为准;
3、本审核办法中的各项审核指标不包括工业园所依托的母体企业的数字;
4、本审核办法中所称"园区企业"均指园区内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四)民营经济审核办法
一、审核项目及分值
共四项:
1、当年新增户数(20分);
2、注册资本(20分);
3、民营经济纳税额(40分);
4、民营经济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20分)。
二、评分标准
1、当年新发展民营企业户数、注册资本均按照15%递增,凡达到15%增长率得15分;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0.5分;20分封顶,负增长为0分。
2、民营经济纳税额增长20%得30分;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0.5分;40分封顶,负增长为0分。
3、民营经济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达35%得15分;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加(减)0.5分;20分封顶,负增长为0分。
三、审核办法
1、民营企业增长户数、注册资本均以当地工商局台帐为准;
2、税收以当地税务部门报表为准;
3、民营经济税收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以当地财政部门数据为准。

(五)农业产业化审核办法
一、审核项目及分值
共三项:
1、粮棉之外的农业主导产业基地规模(20分)
2、投资50万元以上加工型龙头企业实际年纳税额(40分)
3、年纳税20万元以上流通型龙头企业实际年纳税额(40分)
二、评分标准
1、各县(市、区)自报一个主导产业(超过本县粮食或棉花产业中上年产值最高的,以统计局提供的数据为准),报不出的,扣5分;其当年产值超过(少于)本县粮食或棉花产业中上年产值最高的,按每超过(少于)10个百分点加(减)1分计,加(减)分以10分封顶。
2、自报1个2002年度新增投资50万元以上的加工型龙头企业,年纳税10万元以上,在此基础上按实际年纳税额每加(减)5万元加(减)1分,加(减)分以10分封顶。
3、自报1个流通型龙头企业(农村民间流通组织),年纳税20万元以上,在此基础上按实际年纳税额每加(减)5万元加(减)1分,加(减)分以10分封顶。
三、审核办法
1、各县(市、区)以最大规模的一个主导产业、年纳税最多的1家加工型龙头企业和1家流通型龙头企业(农村民间流通组织)作为审核对象。
2、审核采取现场察看和查阅税务部门台帐的形式进行。
四、审核说明
浔阳区"农业产业化"不列入审核范围。为了该项得分不空缺,采取以实际审核项目得分加权后的平均分解决,即以实际审核项目的单项得分乘以分值比重的值累加,再除以实际审核项目的分值比重,其结果作为该项得分。

(六)农民人均纯收入审核办法
一、审核项目及分值
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增加额(完成计划任务即100分)
二、制订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增加额的依据
1、城郊两区,农村非农收入较多,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额定得较高,浔阳区300元,庐山区180元。
2、200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2300元的永修、武宁两县保持全市增148元的平均水平。
3、200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1962元低于2300元的德安、湖口、九江、瑞昌四地略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均定为150元。
4、200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1962元的彭泽、都昌、星子发展步子要加快,所以定的指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均为160元。
5、修水县是国家贫困县,作为特保,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加额定为145元,即全省平均水平。
三、审核办法
由市计委下达计划任务数,市统计局以抽样调查的形式核定数据。审核评分以计划任务数的绝对值为准,每增(减)1元加(减)1分。
四、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计划
县(市、区)2001年基数(元)2002年计划数(元)2002年增加额(元)
浔阳区 3452 3752 300
庐山区 2455 2635 180
九江县 2006 2156 150
修水县 1244 3891 45
武宁县 2294 2442 148
永修县 2451 2599 148
德安县 2071 2221 150
星子县 1462 1622 160
都昌县 1375 1535 160
彭泽县 1681 1841 160
瑞昌市 2082 2232 150
湖口县 2001 2151 150

(七)城镇建设审核办法
一、审核项目及分值
(一)编制县城详细规划(10分)
1、完成一个重点地段详细规划5分
2、完成两个重点地段详细规划10分
(二)投入县城建设资金(含社会投入;不含移民建镇、水利等国家政策性补助)(20分)
1、100万元--1000万元5分
2、1000万元--2000万元10分
3、2000万元--3000万元15分
4、3000万元以上20分
(三)经营城市(25分)
通过经营城市筹集资金
1、500万元5分
2、600-1000万元15分
3、1000万元以上25分
(四)县城基础设施建设(20分)
1、新增道路面积(包括广场)2万平方米以上10分
2、新增公共绿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10分
(五)县城市容市貌(15分)
1、市容整洁、环境优美5分
2、无占道经营4分
3、无乱搭乱建3分
4、无垃圾死角3分
(六)重点集镇建设(10分)
投入基础设施建设
1、50万元-100万元5分
2、100万元以上10分
二、审核办法
(一)编制县城详细规划:以审查资料为主,县(市)政府批准一个重点地段详细规划为5分;批准两个为10分。
(二)投入县城建设资金:以审查资料为主,属政府投入的,看实际投资的凭证;属社会投入的,看投入凭证或工程决算单。
(三)经营城市:以审查资料为主,看财政预算外收入中土地出让的收入凭证;看出让合同及实际到位资金凭证。
(四)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查资料并结合现场,分别按新增道路、新增公共绿地的实际竣工决算为准。
(五)县城市容市貌:以看现场为主,发现问题则扣分。
(六)重点集镇建设:每个县(市)推荐一个中心镇作为审核对象,审核其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含移民建镇、水利等国家政策性补助)。以审查资料为主,看投入凭证或工程决算单。
三、审核说明
浔阳区、庐山区"城镇建设"不列入审核范围。为了该项得分不空缺,采取以实际审核项目得分加权后的平均分解决,即以实际审核项目的单项得分乘以分值比重的值累加,再除以实际审核项目的分值比重,其结果作为该项得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编纂地方志是我国的优良传统。《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加强全国地方志编纂工作领导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5〕33号)下发以来,在各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地方志编纂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建立省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形成了一
支数万人的修志工作队伍,出版了一大批新地方志,对积累、保存地方文献,全面反映我国地情国情,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为进一步做好地方志编纂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纂地方志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全面真实地反映当地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地方志一般分为三级: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盟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每20年左右续修一次。
三、为进一步提高志书的质量,必须建立一支德才兼备的修志工作队伍。当前要下大力气,不断提高修志工作者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修志工作队伍中大力倡导“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的敬业精神。编纂地方志要充分发挥老同志的作用,同时通过各种形式对中青年骨干进行培
训,努力从高等院校和科研部门输入更多有较高专业水平的青年人才。要坚持多年实践中形成的专职队伍与兼职队伍相结合的成功经验,注意吸收各行各业有造诣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工作。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重视地方志编纂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编纂地方志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千秋大业。各地应把地方志编纂工作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明确一位领导同志负责,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
题。要为修志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并按照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同意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编纂地方志的专职人员选用“编辑职务”有关条例的通知》(职改字〔1988〕第2号)的规定,评聘编纂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福利待遇? 任侍狻? 五、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全国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指导,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注意发现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中国地方志协会要在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的领导下,团结全国修志工作者,加强地
方志学的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推动地方志事业不断发展。



1996年11月9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和《厦门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和《厦门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和《厦门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经营性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所有非商品经营性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的非商品经营性收费除外)。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经营性收费,是指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利用一定的场所、设备、技术、专业知识等条件,为消费者提供特定劳务内容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市、区(县)的物价主管部门是本市经营性收费的管理机关。
第五条 经营性收费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形式。具体的价格管理方式由市物价局根据国家的物价政策及管理要求以价格管理目录的形式确定,并根据市场的发育程度及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实行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管理的经营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凡中央和省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收费方案,报市物价局审批。
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收费,在物价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协调指导下,由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行业协议的形式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其中比较重要的凡涉及新增、变更和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须报市物价局备案。
第八条 所有经营性收费都必须向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第九条 所有的经营性收费,都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对无证经营性收费和不符合本规定的经营性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物价检查机构检举、揭发。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从事经营性收费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第十一条 对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经营性收费,由物价检查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市各级工商、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应配合物价主管部门管好经营性收费。
第十三条 本市现行有关经营性收费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物价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厦门市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推行和完善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制度,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开、公平的市场价格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结合厦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厦门市从事收购、销售商品和收取费用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按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第三条 厦门市物价检查所和区(县)物价检查所是监督检查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主管部门。
厦门市职工物价监督站受厦门市物价检查所的委托配合各物价检查所负责明码标价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厦门市各区的标价签或价目表由厦门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同安县的标价签或价目表由同安县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由于行业特点需要制作特色价签的,应经市、县物价检查所核准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五条 商品的明码标价统一使用一色的标价签,以“陈列式”或“摆放式”公开商品价格;服务收费的明码标价使用价目表、价格牌、价格板、价格单、价格本(统称价目表),以“悬挂式”或“摆放式”公开服务价格或收费标准。
第六条 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必须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
第七条 国家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标价;属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其标价应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放开价格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定价并公开标价。
第八条 标价签或价目表中标明人民币金额必须采用元、角、分为单位,单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表明。大宗巨额交易的标价签或价目表可用“万元”为单位。
第九条 凡专营涉外商品收取外币的商店、商品柜、涉外饭店、酒店、宾馆、旅行社等,其标价签或价目表中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栏目应分别用中、外文标明。有收取人民币的,应同时标明按市场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
第十条 结帐一律以实际成交价格结算,并应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价格。先消费后结算的还须出具结算单据。
第十一条 销售和收购商品中,不同品名或相同品名的商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实行一货一签:
(一)产地不同;
(二)规格不同;
(三)等级不同;
(四)材质不同;
(五)花色不同;
(六)包装不同;
(七)商标不同。
第十二条 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包括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标价签必须由专兼职物价员或指定专人核准后签章。
第十三条 开架柜台、自选(超级)市场使用打码机在商品或其包装上胶贴价格标签的,须同时分品种在陈列商品的柜(架)处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明码标价。
第十四条 削价处理商品必须公开标出商品的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正常商品价格。
第十五条 某些冷冻的饮料和方便食品,可以在其商品近位以明细价目表的形式标明价格。
第十六条 某些体形太小、花色品种多的商品和由于行业特点不宜使用统一标价签,或者需要减少标价签内容的,以及艺术珍品、古董等特殊商品不宜标价的,均须经厦门市物价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七条 从事下列批发业务的,须在销货发票和价格签或价目表上标明品名、产地、等级、计价单位、批发价格等内容:
(一)按正常定价收购或销售商品的;
(二)按照结算方式决定批发价格的;
(三)按照营销方式决定批发价格的;
(四)按照批量大小决定批发价格的;
(五)按照销售对象决定批发价格的。
第十八条 凡有收费的单位或个人,均须在其规定交缴费用的地点或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
(一)公交汽车和巴士,须在车上指定位置张贴营运线路价目表;“的士”出租车须在车上按指定位置张贴基价公里和车公里的价目表。
(二)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等经营部门,须在售票处或经营场所等醒目位置上标明客运票价、货物运价及杂费价目表。铁路、交通等部门在车、船、码头(站)服务的餐车、商亭和流动售货车上销售商品的,应标明品名、计量单位、销售价格等主要内容。
(三)邮政、电信、电业、影剧院、公园、旅游景点寄车场、体育比赛场所及服务单位等,须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
(四)医疗卫生单位或个体行医户,须在门诊、住院收费处及有关科室的醒目位置标明收费价目。
(五)各类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等教育单位、须在开学前以收费通知单的形式公布所收的各项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宾馆、饭店、酒店、旅行社、招待所、旅店、餐厅、饮食店、酒家、理发店、发廊、美容厅、舞厅、卡拉OK、KTV、桑拿室、茶座、电子游戏室(厅)及其他休闲娱乐服务场所,均须在其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标明提供服务的范围、方式、设施、时间、收费标准等服务项目的
价目表;有销售商品的,应按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标价。
(七)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电视机、电冰箱、空调、钟表等维修行业,均应在维修场所醒目位置公布维修项目及其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饮食服务行业的主要菜肴、点心、小吃、饮料、酒类应陈列实样、模型或彩色照片,并标明单位。菜谱价单中标有“时价”的品种,必须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标明当天的实际价格。
第二十条 收购农副产品或废旧物资的必须在收购点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内容。
价格主管部门对收购农副产品有规定限价的,收购部门应在收购点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进入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商品,应标明品名、产地、规格、型(牌)号、计价单位和销售价格;进入批发市场的农副产品和工业消费品应标明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销售价格。
价格主管部门对进入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商品规定了限价或参考价格的,市场管理部门应在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房、地产,应标明其座落位置、结构、规格、面积、计价单位、销售(租用)价格。
第二十三条 进入集贸市场交易和流动摊位经营的农副产品和其他商品的明码标价方式可由市场管理部门统一规定,标价签或价目牌(板)应标明品名、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主要内容。
价格主管部门对消费品和农副产品规定有参考价或临时销售限价的,市场管理部门应在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不宜用标价签或价目表明码标价的(如期货市场、股票市场等),可采用报价显(演)示牌等形式公开价格或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明码标价制度是“物价、计量、质量”信得过竞赛活动的重要内容和评比的主要依据。对在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不按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价检查机构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批评教育、警告、限期整改、责令将非法所得退还购买者或用户、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以公开方式点名曝光。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物价检查机构有权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并处。
(一)不按规定的内容填写标价签的,每签处以3元的罚款。
(二)部分商品或收费不实行明码标价的,每缺一签(项)处以5元的罚款,罚款金额总数不超过2000元。
(三)全部商品或收费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处以8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不按规定摆放(悬挂)标价签或价目表的,每签(项)处以3元的罚款。
(五)对不按照明码标价结算的,超出标价金额以上的非法所得,应退还消费者,不能退还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六)对利用标价签或价目表搞欺诈行为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七)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在接受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并以公开方式点名曝光。
(八)未经物价检查机构同意,擅自印制、使用标价签或价目表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其自制的标价签或价目表应予以没收。
(九)对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可分别处以50至500元的罚款。
以上各项处罚金额均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或流动摊贩违反本规定,经教育不改正又拒绝交纳罚没款的,可没收与罚没款等值的物品变卖抵缴。
第二十九条 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物价检查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期间原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条 物价检查机构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交纳罚没款的,可以通知银行予以强行划拨。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厦门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经营性收费管理目录
---------------------------------------
项 目 | 管理内容 |价格主管部门| 管理形式| 备 注
----------|------|------|-----|--------
一、电业相关收费 |除电价之外的|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
|各项收费 | | |
----------|------|------|-----|--------
二、邮电资费 |各项目 |省、市物价局| 国家定价|含非邮电部门的
| | | |电讯服务收费
----------|------|------|-----|--------
三、铁路、航空、港 |除客货运价之|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
口、公路、水路运输 |外的各项收费| | |
延伸服务费 | | | |
----------|------|------|-----|--------
四、公用事业收费 | | | |
1、自来水 |除水价之外的|省、市物价局| 国家定价|
|各项收费 | | |
|------|------|-----|--------
2、公交、轮渡票价| |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经营性价格
|------|------|-----|--------
小巴士、出租车收| |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经营性价格
费 | | | |
|------|------|-----|--------
3、环境卫生收费 | |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代清代运
----------|------|------|-----|--------
五、旅游业收费 | | | |
1、旅馆业收费 | | 市物价局 |国家指导价|
|------|------|-----|--------
2、旅游价格 | | 市物价局 |国家指导价|
|------|------|-----|--------
3、旅游景点票价 | |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
|------|------|-----|--------
4、展览会、展销 | |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
会、灯会、花会门票 | | | |
---------------------------------------

---------------------------------------
项 目 | 管理内容 |价格主管部门| 管理形式| 备 注
----------|------|------|-----|--------
六、文艺、体育收费 | | | |
1、电影票价、片租| | 市物价局 |国家指导价|
|------|------|-----|--------
2、文艺演出票价 | | 市物价局 |国家指导价|
|------|------|-----|--------
3、体育表演票价 | | 市物价局 |国家指导价|
|------|------|-----|--------
4、游艺、游乐场所|各项目 | 市物价局 |国家指导价|
----------|------|------|-----|--------
七、医疗仪器、设备 | | | |
修配服务费 | |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
----------|------|------|-----|--------
八、各类社会办班培 | | | |
训收费 | |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
----------|------|------|-----|--------
九、各类咨询、中介 |各项目 |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含外省、市驻厦
组织服务费 | | | |办事处“四代”
| | | |业务收费
----------|------|------|-----|--------
十、公房租金 | | | |
1、公管住宅租金 | |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
|------|------|-----|--------
2、公管非住宅租金| |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
----------|------|------|-----|--------
十一、理发业价格 |各项目 | 市物价局 |行业协议价|
----------|------|------|-----|--------
十二、修理业收费 |各项目 | 市物价局 |行业协议价|其中汽车、摩托
| | | |车等机械定点维
| | | |修保养收费实行
| | | |国家指导价
----------|------|------|-----|--------
十三、各类广告收费 | | 市物价局 |国家指导价|
----------|------|------|-----|--------
十四、工业、生活小 |各项目 |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
区管理费 | | | |
----------|------|------|-----|--------
十五、物业管理公司 | | 市物价局 |国家指导价|
服务费 | | | |
---------------------------------------

---------------------------------------
项 目 | 管理内容 |价格主管部门| 管理形式| 备 注
----------|------|------|-----|--------
十六、各类专业市场 |各项目 |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含金融证券市场
及拍卖行收费 | | | |的各项监管手续费
----------|------|------|-----|--------
十七、其它经营性收 | | | |
费 | | | |
1、停车场收费 | |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
|------|------|-----|--------
2、殡葬收费 | |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
|------|------|-----|--------
3、进出口货物监 | | | |
管中心服务费 | |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
|------|------|-----|--------
4、电脑预申报关费| |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
|------|------|-----|--------
5、代理报关手续费| |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
|------|------|-----|--------
6、工程项目勘察 | | | |
设计费 | |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
|------|------|-----|--------
7、民房维修改建 | |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
勘察设计费 | | | |
|------|------|-----|--------
8、会议师、律师 |各项目 |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
经济师、审计师事务 | | | |
所收费 | | | |
|------|------|-----|--------
9、资产评估收费 | | 市物价局 | 国家定价|
---------------------------------------



199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