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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5-21 17:38: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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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


关于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各合资铁路公司,青藏铁路公司,中铁建设开发、工程管理、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招投标规章制度,增强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和诚信原则,科学选出优秀的施工队伍,现就铁路建设大中型项目施工招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开评标标准和办法
为规范评标活动,确保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充分体现择优原则,招标投标时,招标人制定的评标标准和详细的评标办法要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发售招标文件前报部招投标办公室核审。在评标时不得超出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二、母子、子子公司投标
为防止串标等不正当行为,同时也为了不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原则上同一企业集团母、子公司不得在同一标段投标;同一企业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在同一标段投标不能超过两家。
  三、投标标段划分及每个标段投标人个数
本着有利于工程建设与管理,标段划分宜大不宜小。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招标在标段划分后,招标人应根据标段的技术、专业特点,结合投标人的企业资质、能力、业绩、人员设备、年生产能力等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个标段的投标人数量和投标人,保证招投标质量,减少招投标成本。
  四、评标标底的设置
  目前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时采用有标底招标,比较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和铁路建设的特点。招标人应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工程定额,结合市场供求情况;综合考虑投资、质量和工期等方面的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标底。施工招标标底宜采用由招标人标底与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值加权组成的复合标底,并在评标标准和办法中公布复合标底计算公式。招标人应设置三个或以上的复合标底方案在开标会上随机抽取,每个复合标底方案之间,招标人降造系数、权重系数、投标人报价满分区段的设置应拉开差值,且招标人权重系数不得超过70%。在现行工程定额的基础上,招标人标底一般可考虑在批复的招标概算基础上降低8-10%的幅度内;投标人报价范围一般应控制在招标人标底的0—-12%之间,此范围之外的报价不参加复合标底公式中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值计算。在投标人报价比复合标底低2-5%之间设0-0.3%的报价满分区段,在满分区段范围之外的有效报价按百分数确定比例扣分。
  对于有外资项目或标段的招投标,应做到既符合外资使用的有关规定,又保护我国业主作为项目主要投资人和责任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防止无序竞争。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章)
  二OO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工会干部和职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总工办发[2006]19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工会干部和职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在工会干部和职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此页无正文)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6年5月31日
  
关于在工会干部和职工中开展
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中发[2006]7号)和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中华全国总工会为继续在各级工会和广大职工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工会系统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围绕工会重点工作,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努力提高工会的依法治会水平和依法维权能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工会系统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适应工会工作和广大职工对法律知识的现实需求,紧密结合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新进展新成果,开展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进一步增强工会干部特别是工会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和法治观念,增强职工群众依法维权的能力和自觉性。
  工会系统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国家“十一五”规划总体目标,围绕工会重点工作,安排和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服务经济建设,服务职工群众,服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与时俱进,求实创新。不断研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工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研究职工群众的根本需求,努力创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形式与方法。
二、主要任务
(一)继续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学习宣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增强依法治会、依法维权的能力。
  (二)进一步学习与工会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工会干部特别是工会领导干部理论水平和依法决策、依法维权、依法治会的能力。
  (三)深入学习和宣传与职工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职工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的自觉性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意识。
  (四)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建立健全工会各项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推进依法维权和依法治会工作。
  (五)组织开展“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继续搞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开展灵活多样、职工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类活动,确保各项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取得实效。
三、工作步骤和安排
  工会“五五”普法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准备阶段(2006年)
  1、制定规划。各地工会要根据本规划和各地党委、政府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要求,结合工会重点工作,制定 “五五”普法规划和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的“五五”普法规划和实施方案,应于2006年年底前报送全国总工会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2、编写教材与读物。全国总工会负责编写修订工会系统“五五”普法教材与读物。
  3、宣传动员。各级工会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发[2006]7号文件精神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精神,提高工会干部和广大职工对“五五”普法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自觉性。
  4、培训普法队伍。各级工会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训一批普法宣传骨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至2010年)
  重点学习《宪法》、保障职工劳动权益和民主权利的法律法规,以及保障工会权益的法律法规。具体内容和要求,由全国总工会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根据我国法制工作进程和取得的成果,制定年度普法工作要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应于每年年底前将年度普法工作总结报送全国总工会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
  1、2010年上半年,全国总工会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县以上工会干部“五五”普法验收考核,开展评选全国工会系统“五五”普法先进单位、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工作。
  2、2010年下半年,各地工会对本地“五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开展自查。全国总工会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组织省级工会间的互查和抽查。年底前对全国工会系统“五五”普法先进单位、优秀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四、组织领导和保障
  全国总工会成立“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会系统“五五”普法工作;全国总工会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全总法律工作部)承担日常工作,具体指导工会系统普法工作。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工会“五五”普法工作的领导。省级总工会要成立“五五”普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普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普法工作的各种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明确职责,保证实效。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的经费应切实予以保障。


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国家林业局


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咨询机构。英文名称为Advisory Committee for National Forestry Informatization,英文简称ACNFI。
第二条 全国林业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的宗旨是增进全国林业信息化战略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积极有效地推动林业信息化发展进程,为现代林业建设提供支撑和保障。
第三条 专家委的职责是按照全国林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要求,就提交领导小组审议的重要文件进行会前咨询评议;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接受领导小组的咨询,就我国林业信息化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根据国家林业局信息中心(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中心)的委托,对全国林业信息化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提出意见与建议;对国内外林业信息化问题进行跟踪和前瞻性研究;积极促进中外专家、教学科研单位、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等与林业信息化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 专家委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五条 设立专家委秘书处,承担专家委的日常事务。秘书处挂靠在信息中心技术合作管理处。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六条 专家委委员是全国林业信息化发展政策与战略制定工作中的高级顾问,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广泛的社会联系,是政策、制度、管理、技术等领域信息化方面的专家,关心和热爱我国林业事业。
第七条 专家委主任和副主任人选,由秘书处根据本章程第六条规定提名,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 专家委委员人选,由秘书处根据上述原则和工作需要,组织对专家委委员候选人进行提名,经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后,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 专家委委员由领导小组颁发聘书,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十条 专家委委员的基本权利包括:在专家委内部,委员有畅所欲言、充分发表自己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可以使用专家委提供的经费进行林业信息化重大问题调研;经批准,参加或者列席有关全国林业信息化问题的工作会议,获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专家委委员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参加专家委组织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完成交付的研究和咨询任务,对有关事宜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委委员屡次不履行其义务或者严重违背本组织章程的,经秘书处提议,全体会议通过,可以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专家委采取统一部署、分工协作、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以独立研究为主的工作方法,发挥委员个人专长和集体智慧。通过每年安排林业信息化重大问题调研,增进委员对林业及林业信息化工作的了解,为委员履行咨询义务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秘书处不定期编发《林业信息化简报》,向领导小组报告林业信息化战略问题研究成果,反映委员提出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专家委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2次,由主任或者常务副主任负责召集。必要时,可以就咨询评议的问题举行专门会议。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应提出需要研究的重大问题,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专家委可以通过国家林业局政府网(中国林业网),向全社会征求有关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专家委秘书处的事业经费按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