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奖励工资(奖金)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2:54: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0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奖励工资(奖金)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财政部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奖励工资(奖金)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从一九八八年起,适当提高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奖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七年全年发放奖励工资(奖金)在一个月平均基本工资数额以内(含一个月)的各级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以及由国家核拨全部事业费的事业单位,从一九八八年起,其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奖金)可以由全年不超过一个月的平均基本工资提高到一个半月。
二、增加奖励工资(奖金)的经费来源,仍从现有资金渠道解决。对于从行政(事业)经费预算包干结余中开支的单位,结余经费不足需要增加的开支,可从本单位年度预算中调剂,个别单位调剂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发放奖励工资(奖金)的办法,可按月、按季度发放,也可以半年发放一次。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的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6〕60)的规定办理。
四、凡增发奖励工资(奖金)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单位,应一律纠正过来;弄虚作假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时规定》处理。
五、本通知从一九八八年一月起实行。



1988年3月11日

成都市外来务工劳动者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外来务工劳动者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来务工劳动者的管理,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成都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务工劳动者,是指户籍在我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以外,在五城区行政区域内务工的劳动者。
第三条 在五城区行政区域内招用外来务工劳动者的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个体工商户、外地驻蓉单位、公民个人(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劳动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对外来务工劳动者实行规模控制,严格管理,加强服务,依法保护的方针。
第五条 成都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外来务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实行统一管理,并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负责办理具体事宜。
第六条 公安、粮食、建筑、交通、卫生防疫、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和有关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五城区行政区内的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劳动者必须办理《用工证》。市属及市属以上的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劳动者,由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区属及区属以下的用人单位招(雇)用外来务工劳动者,由所在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市属及市属以上的建筑、交通运输
行业招用外来务工劳动者和外地来蓉的建筑、交通运输企业招用外来务工劳动者,由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
第八条 五城区行政区域内的外来务工劳动者须持居民身份证和原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务工证明,向有关部门申办下列事项:
(一)向务工暂住地的公安主管部门申办《暂住证》,办《暂住证》时,须持有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二)从事餐饮业及家庭服务员的外来务工劳动者,须向当地卫生部门办理《健康正》。
(三)申办《外来人员就业证》。被市属及市属以上用人单位招用的外来务工劳动者向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申办;被区属及区以下用人单位招用的外来务工劳动者向所在区的就业服务管理局申办;被市属及市属以上建筑、交通运输单位和外地来蓉的建筑、交通运输单位招用从事建筑、装
卸、搬运、公路运输的外来务工劳动者,分别向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建筑或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办。
第九条 《用工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分别由市劳动局、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统一印制,当年发给,并实行年度换证或核检制度。
第十条 外来务工劳动者应接受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未持证明的,要限期从原户籍所在地补证。无证明的,用人单位不得招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劳动者或外来务工劳动者需要务工的,须进入市或五城区劳动力市场。
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和五城区职业介绍所应为用人单位用工和外来劳动者就业提供中介服务。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称义务。
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劳动合同除本条第二款的内容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可以协商约定其它内容。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须按招用外来务工劳动者的人数缴纳临时工调配费和主要副食品价格调控基金。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张贴、刊播招工(招聘)启事或简章,其内容应先经劳动部门审核。
禁止以招工(招聘)为名。骗取报名费、保证金、押金。
第十五条 禁止招用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务工。
禁止非法雇用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务工。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用工制度,为外来务工劳动者提供法定的劳动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负责其招用的外来务工劳动者的日常管理工作,通过经常性的文明生产、安全生产、遵纪守法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外来务工劳动者的思想素质和劳动技能,严格实行计划生育。
第十八条 外来务工劳动者应学习、遵守法律、法规和劳动纪律,履行劳动合同确定的义务。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外来务工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外来务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可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劳动监察执法机构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市和五城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劳动监察执法机构依法对外来务工劳动者的务工活动和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进入用人单位和劳动场所查阅有关资料、了解情况。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用人单位不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用工证》或者招用无《外来人员就业证》的外来务工劳动者,除责令清退或补办手续外,还应按招用人数处以每人每月一百元罚款,并可方寸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
(二)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使用一名处以三干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用人单位非法雇用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就业的,按雇电人数处以每人每月一干元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
(四)用人单位招用外来务工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除责令限期签订劳动合同外,按招用人数每人每月处以十元罚款。
(五)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张贴、刊播招工(招聘)启事或简章的,处以五百元至两千元罚款;以招工(招聘)为名,骗取报名费、保证金、押金的单位,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按其非法所得额的一至五倍罚款,处以直接责任人一千元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违反本办法的行
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暂住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执行本办法的罚没收入,按《成都市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条例》的规定,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执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作出处罚决
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同级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龙泉驿区、青白江区和县(市)人民政府对外来务工劳动者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局会同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成都市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制定的《成都市外来务工劳动力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5年9月13日

关于印发《惠州市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惠州市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6〕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八月二日


惠州市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
行为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各类安全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实行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级受理和首问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其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向市、县(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全市统一设立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电话为:2888000。
第四条 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全隐患及安全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发生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有关单位或人员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隐瞒不报、拖延不报及谎报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商业企业、商贸市场、学校、医院、旅游、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未通过消防部门验收或存有危及人身安全隐患的。
(三)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安全事故、隐患;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后逃逸或伪造现场的。
(四)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电梯等特种设备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带病运行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
(五)建筑安装施工事故、隐患。
(六)火灾事故、隐患。
(七)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中的事故、隐患。
(八)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按规定进行评估、检测或未制订应急预案的。
(九)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处置的有关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许可的。
(十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十二)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考试合格的。
(十三)单位或个人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开采非煤矿山的;单位或个人向已被停产停业或关闭的非煤矿山提供生产用电、爆破器材、设备等生产资料的。
(十四)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依法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仍安排上岗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十六)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包装物、容器和运输工具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
(十七)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十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十九)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二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及指定接受某种服务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对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不采取果断措施,或接到举报后不认真查处的。
(二十一)其他违反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五条 对举报人举报的各类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按照其可能直接或间接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以下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一般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特大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
一般以下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指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或造成轻伤事故的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
一般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指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含1万元)、10万元以下或可能造成死亡安全事故的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
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指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100万元以下或可能造成多人死亡事故的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
特大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指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
第六条 对举报的各类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经市、县(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调查核实,情况基本属实且相关职能部门事先尚未掌握监控的,举报人可获得奖励。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给予实名举报的最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其他举报人给予表扬。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第七条 对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实行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对一般以下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标准分三类十级:一般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五个等级,奖励标准依次为50元、100元、200元、300元、500元;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奖励标准依次为1000元、2000元、3000元;特大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标准分为两个等级,奖励标准依次为4000元、5000元。
奖励的等级划分依据为:
(一)举报内容或线索真实、详尽程度;
(二)挽回经济损失数量;
(三)事故、隐患整改的紧迫程度;
(四)可能直接造成经济损失、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
(五)安全违法行为的涉案金额和可能导致后果的严重性及社会影响。
第八条 对举报的各类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市、县(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报后根据自身职能和职责,进行核查处理。对于不属于本部门、本辖区查处范围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门。省政府有关部门将举报件转我市有关部门受理和查处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市、县(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统计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领取奖金办法。同时,成立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评估机构,负责对举报人举报的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评估分类。
第十条 市、县(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对举报人举报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尽快组织核查,自受理之日起30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市、县(区)安委会批准后可延长核查处理时间。对查实的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要迅速采取措施,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对涉及的违法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核查、处理结果要及时答复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二条 市、县(区)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泄露举报人情况,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受到表彰或奖励的举报人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天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的,该款项退回奖励资金帐户,不予保留。根据举报人意愿,奖金可以选择公开或不公开领取。
  第十四条 举报人不包括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
  第十五条 对举报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奖励均由市、县(区)安监局成立专门小组具体负责实施。实行一事一评、一事一奖。奖励资金按所举报的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的属地,分别由市、县(区)财政负担。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安全隐患和安全违法行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安监、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主要指安监、公安、交警、消防、劳动保障、监察、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卫生、交通、文化、教育、工商、环保、质监、旅游、林业、农业、海洋渔业、海事、港务等部门。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