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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时间:2024-07-13 06:21: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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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2年9月2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9日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在同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并由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

(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部署;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

(四)城市总体规划及其局部调整中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

(五)人民代表大会授权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决议或者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二)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三)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四)国民经济建设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执行情况;

(五)农业发展、农村改革和农民收入的重大情况;

(六)由财政性资金投资或者偿还的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工程的立项和建设的进展情况;

(七)人口、环境和资源等涉及可持续性发展方面的重大措施;

(八)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及其执行情况;

(九)社会治安、司法和行政监察工作的重要情况;

(十)教育、科学等社会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情况;

(十一)华侨、归侨、侨眷和台胞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情况;

(十二)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及申报世界遗产的重要情况;

(十三)重大自然灾害和特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十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十五)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项每年至少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共他各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可以由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安排听取报告。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第六条 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有关重大事项的报告。

第七条 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的提请程序:

(一)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人民政府、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未设立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主任会议可以委托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

第八条 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策依据;

(三)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论证等资料。

第九条 对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及必要的附件和参阅材料,提请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送交人大常委会。

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时,提请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回答询问。

第十条 人大常委会对审议的重大事项,认为需要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人大常委会对有关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遵守和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当加强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对有关的重大事项不提请审议的,或者对依法应当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议或者决定的,本级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对有关的重大事项不报告的,本级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限期报告。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对本级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议或者决定不执行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情况的,本级人大常委会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新农村建设科技促进行动》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新农村建设科技促进行动》的通知


国科发农字〔2006〕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全国科技大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发挥科技进步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强大支撑作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认真研究,提出了《新农村建设科技促进行动》。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和本部门实际参照实施。

附件:新农村建设科技促进行动



科学技术部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新农村建设科技促进行动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在深刻分析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基础上,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确定的一项重大历史任务。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已经成为国家战略和社会共识,科技进步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基础而长效的作用。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全国科技大会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提出本行动方案。

一、新农村建设及其科技需求

社会主义新农村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新农村建设走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道路。实现科学发展,要求充分发挥科技进步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保障粮食安全、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培养新型农民、提高生活质量、完善治理机制等方面的要求十分迫切,对科技提出了全面的需求。

1.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促进粮食稳定增产,保障粮食安全,对科技提出了巨大需求。2004年以来,我国粮食生产出现重大转机,粮食总产和单产均创历史新高。但总体而言,提高我国粮食单产和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的任务仍将十分艰巨,必须依靠科技的进步。

2.调整农业结构,延长农业产业链,优化产业链收益分配,发展现代农业,对科技提出了巨大需求。我国农业进入了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突破资源和环境制约,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引导农民参与产业链中后端和价值链高端收益分配,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等,迫切要求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3.发展农村产业,促进农民就业,培养新型农民,增加农民收入,对科技提出了巨大需求。近年来我国农民收入连续以较大幅度增长。发展农村新产业、培育新型农民和新型服务体系,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迫切需要科技支撑。

4.发展农村社会事业,改善农民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对科技提出了巨大需求。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是制约农民生活质量提高的重要因素。突破社会事业和生活环境的制约、提高农民生活质量,迫切需要科技发挥支撑和引领作用。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统筹城乡发展的基本方略,坚持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基本方针,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的总体要求,以新农村建设统领农村科技工作,主要面向发展生产、提高生活、改善生态等目标,围绕现代农业、新兴产业、农村社区、城镇化等重点,以人才进村、知识下乡,用技术链延伸带动产业链、价值链延伸,提高农民自主增收能力和新农村自主发展能力,改善农民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等为主要内容,推动科技进村入户,加速农村科技进步,优化农村科技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继承已有的良好工作基础,针对新农村建设的新要求,进一步发展农村科技工作,并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面向长远和解决急需相结合。面向中长期发展需要,系统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技术支撑体系。立足当前实际需要,把握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群众急需解决的迫切问题,综合考虑各地的特色和差异,及时提供科学有效的技术解决方案。

2.坚持技术创新和集成应用相结合。围绕前瞻需求,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针对迫切需要,注重技术本身和技术整合方案的可操作性与经济可行性,加速工业科技农业化和城市科技农村化,加强技术集成应用。

3.坚持以机制创新调动各方面力量。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主导相结合,在强化政府支持基础上,加强机制创新,激励广大农民、科技人员、农村企业、中介机构等力量广泛参与新农村建设科技开发。

三、发展要求和发展部署

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大历史任务的需要,迫切要求进一步强化农村科技工作的发展部署。

1.以新农村建设统领农村科技工作。建设创新型国家,农村是薄弱环节。坚持以新农村建设统领农村科技工作,高位嫁接、重心下移,全面加强农村科技创新。一方面应面向农村发展的共性关键技术需求,从农村发展的迫切需要中筛选科研课题,进一步加强农村高新技术的研发和储备,实现科技与农村发展的高位嫁接;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推动农村科技发展重心的下移,切实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实现科技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入结合。

2.把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全面科技支撑作为新阶段农村科技工作的根本任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科技应发挥支撑和引领作用。发挥支撑作用,迫切要求加强技术的集成创新和广泛应用,把科技要素植入农村。发挥引领作用,迫切要求加强新农村建设关键技术开发。我国农村幅员广阔,人口数量多,发展相对滞后且不平衡,迫切要求农村科技工作按照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的整体部署,把集成创新、支撑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走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科技发展道路。

3.发挥好农民在科技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和企业在农村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一是发挥好农民在科技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农民是农村科技的需求主体、应用主体,农村科技发展要尊重农民意愿,把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放在重要位置,增强农民应用科技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二是发挥企业在农村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是加大农村科技开发投入、持续提高农村科技创新能力的必然要求。这迫切要求发展农村科技型企业。

4.强化城市与乡村、工业与农业、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科技的统筹。在统筹城乡发展的背景下,现代工业生产经营方式和技术应用于农业,城镇资源和要素向农村转移,城市社会文明向农村辐射具有广阔的空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科技发展应切实体现统筹的观点,强化城市与乡村科技发展的统筹,工业与农业科技发展的统筹,农村经济与社会科技发展的统筹;要在城乡、工农、经济与社会科技整体发展的层面上部署农村科技工作,降低农村科技发展的成本,实现农村科技的跨越发展。

5.优化农村科技发展布局。一是优化区域布局。发展若干分布合理、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的农工贸和社会发展综合开发技术集聚区、现代农业和农村产业技术集聚区、资源型产业技术和生态技术集聚区、传统产业升级技术集聚区等。二是优化行业布局,促进农、林、牧、渔、农村新兴产业、水利、环保、气象等科技的协调发展。三是优化发展内容布局。实现产前、产中、产后技术的统筹部署以及生产、生活、生态科技的统筹部署。

6.深化农村科技创新、农村科技发展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一是深化科技创新。针对农村发展的制约因素,为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产业链的延伸、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和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等提供支撑和引领。二是深化机制创新。更加注重科技特派员制度、农业专家大院模式、农业科技服务110模式等创新机制的培育、示范和推广,动员科技人员深入农村一线创新创业,用机制创新带动技术创新。三是深化管理创新。更加注重宏观管理,注重调动部门、地方和社会等各方面的优势力量和资源。

四、发展目标和主要举措

(一)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促进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使农村科技创新能力有较大幅度的提升,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改善农村生态等提供有效引领和有力支撑,为把我国建成农业和农村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具体目标:

——强化关键技术开发。突破一批关键技术,形成一批专利和技术标准,培养一支农村科技研发人才队伍,完善农村科技创新和服务平台,显著提高农村科技创新能力特别是农村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发挥科技的引领作用。

——强化技术集成应用。加强新农村建设技术的综合集成,开发一批成套技术和设备,建立健全现代农业、新兴产业、农村社区和城镇化等技术支撑体系。

——强化技术转化和推广。转化应用一批成熟、先进、适用技术,推动农业科技贡献率提高5个百分点,为粮食单产年均增长达到1%以上、主要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50-60%、生物质利用率较大幅度提高、农村产业发展、生态改善和资源节约等提供科技支撑。

——强化技术综合示范。引导建设300个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使示范村社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产业结构较为合理、农民收入较大幅度增加。引导建设200个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乡镇。与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紧密结合,引导建设100个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县。

(二)主要举措

从现代农业、新兴产业、农村社区、城镇化、科技型企业培育、农村科技服务发展、新型农民培养和人才队伍建设、科技示范等方面,重点推动八项举措。

1.强化农业科技创新,促进现代农业建设

以技术集成促进技术创新,以转化示范带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以高新技术提升我国农业现代化,显著增强现代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技术储备能力,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实施粮食丰产科技工程等粮食专项工程,努力提高粮食单产水平,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支撑。粮食丰产科技工程要重点立足东北、华北、长江中下游三大平原,主攻水稻、小麦、玉米三大作物,集成科技攻关、成果转化、示范推广三条路线,大力开展粮食丰产技术研发和产业化。

——以863计划、973计划等为依托,发展农业高技术,提高农业自主创新能力。优先发展农业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抢占国际农业高技术领域的制高点,优先考虑农业重大理论、重要过程和重要作用机理等研究。农业863计划突出分子农业、数字农业、环控农业、工程农业、精细加工农业等重点内容。

——以科技支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等为依托,开发现代农业关键技术。优先考虑对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有重要作用的技术,重点攻克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及其配套技术。突出优质、高产、抗逆动植物新品种定向培育,畜禽水产健康养殖与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农产品深加工、储运和物流,农产品安全生产与清洁农业,农村特产资源开发,现代农业装备与设施,水土资源高效利用与地力培育等内容。

——发展好农业科技园区等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加速现代农业技术的扩散。以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和深加工技术、无污染生产资料开发和应用技术、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技术、标准化生产与质量分级技术、信息技术等为重点,强化农业高新技术成果引进与组装集成,提升园区的科技服务能力和产业带动能力,加强现代农业技术和生产方式的示范与推广。

2.引导科技植入农村经济,培育农村新兴产业

以星火富民科技工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和科技扶贫等的实施为主要平台,遵循循环经济发展理念,面向调整农村产业结构、拓宽农民就业增收空间,以延长产业链和价值链为重点,以科技成果的集成应用为切入点,培育农村新兴产业和区域特色优势产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

——推进农村资源节约和生态环保科技开发,培育一批农村资源节约和生态环保产业。面向提高农村的可持续发展能力,重点围绕农林生物质的资源化利用、农村循环经济的示范发展、农林生态的恢复与重建、农村水环境的治理等,大力开展农村资源节约和生态环保科技开发与应用。

——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跟踪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推进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延长农业产业链。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企业与科研院所联合,加强农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与转化,促进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深入实施星火富民科技工程,以“一县一业、一乡一品、一民一技”为方向,培育一批农村资源型特色产业,促进农村生产经营的专业化。优选一批具有相对特色、处在发展期和有一定发展前景及带动作用的产业,支持其开展产前、产中、产后全程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与应用,示范带动一批农村资源型特色产业的发育和发展。

——发展一批星火技术密集区和星火产业带,引导形成产业集群,促进农村产业和区域发展布局的优化。支持一批产业领域集中、关联产业密集、终端产品市场份额较大、企业数量较多、龙头企业作用明显、自主创新能力较强、有良好的政策和人才环境的县市级区域,发展星火技术密集区。以跨地市区域为重点,支持以省为单位,引导建设一批星火产业带。密集区和产业带的建设应以保护耕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为基础。

——以特色优势产业的培育为主要内容,坚持开发式扶贫,加大科技扶贫的力度,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以井冈山、大别山、陕北老区为重点,推动老区人民依靠科技脱贫致富。以黔西南州、四川巴中等为重点,发展一批“星火计划、科技扶贫试验区”。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等多方面力量的智力和人才优势,积极探索科技扶贫开发的新模式、新机制。面向全国贫困地区,进行科技扶贫开发指导。

3.加强农村社区科技开发,引领现代农村社区发展

针对我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生活环境相对较差等问题,以农村社区为集成平台,统筹城镇建设科技与农村社区科技的发展,大力推进农村社区技术研发和产业化,为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提供支撑。优先发展以下技术:

——以饮水安全、污水处理、固体废弃物利用为重点的农村社区生活环境综合整治技术。

——以节水节地节能、太阳能利用、风能利用为重点的农村社区资源循环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以绿色节能建材、特色化民居、住宅开发建设标准为重点的农村住宅建设技术。

——以低成本卫生设备和常见病药物特别是中医药、低成本文化设施和文化民俗保全为重点的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技术。

——以农村社区规划和设计、道路建设和社区建设配套设施为重点的社区规划与建设技术。

——以信息数据资源开发、服务界面和中间件、电子政务和社会事业管理系统为重点的农村社区信息化技术。

4.突破城镇建设瓶颈技术,加快城镇化进程

以提高城镇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为目标,着力突破一批城镇建设瓶颈技术,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村镇优化布局与区域规划。针对村镇覆盖范围广、布局不合理等特点,重点研究开发村镇空间布局规划和系统设计技术,村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一体化配置与共享技术,村镇区域规划与人口、资源、环境、经济发展互动模拟预测和动态监测等技术。

——村镇动态监测与综合功能提升。着眼于未来村镇的现代化管理,重点研究开发村镇发展动态监测监控技术,基础设施管理等综合功能提升技术,土地勘测和资源节约利用技术,村镇发展和空间形态变化模拟预测技术等。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针对我国资源短缺、建筑能耗大等特点,重点研究开发村镇绿色建筑设计技术,建筑节能技术与设备,可再生能源设备与村镇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精致建造和绿色建筑施工技术与装备,节能建材与绿色建材,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等。

——住宅与居住环境。着眼于健康、优美的村镇居住环境建设,重点研究开发住宅设计与施工技术,村镇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村镇水循环利用技术与设备,居住区最小排放集成技术,生态居住区智能化管理技术等。

5.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壮大农村科技型企业

以引导企业成为农村科技创新的主体为方向,拓展投入渠道,落实扶持政策,建立技术平台,大力培育农村科技型企业,不断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和带动能力。

——依托技术创新引导工程等,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产学研结合,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类)、行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技术创新中心,提高技术研发和行业带动能力,发展科技型企业。以粮油、果蔬、畜禽产品深加工,奶产品深加工,林产品深加工,农村资源开发,农用机械设备,农村建材,农用化工,生物质能源产业,农村物流和服务业,农村循环经济和环保技术产业等领域为重点,优选并培育一批科技型示范企业,形成一批名牌产品。

——结合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支持企业化转制科研院所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提高自我发展和服务社会能力。坚持应用开发类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方向,深化涉农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产权制度等的改革,形成完善的管理体制和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使之在农村高新技术产业化和行业技术创新中发挥骨干作用。

——加强对农村中小企业的支持,为其发展壮大提供有利环境。涉农科技计划和相关科技计划要更多地反映农村中小企业的科技发展需求,支持其与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联合,建立各类技术创新联合体,不断提升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发展能力和农民就业吸纳能力。

——落实中长期规划纲要配套政策,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动员各方面力量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发挥经济、科技政策的导向作用,使企业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完善企业实施涉农科技计划和相关科技计划课题的配套投入制度。搭建金融资金、社会资金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平台。

6.完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优化农村科技发展环境

遵循面向产业化、模式多元化、服务专业化、组织网络化的发展方向,进一步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农村科技服务有效机制,进一步促进农村科技推广服务重心下移,推动科技进村入户,着力构建多元化的农村科技服务体系,引导农村现代科技服务业的发展,为科技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以科技特派员制度和农业专家大院模式等为重点,推广一批农村科技服务创新机制,把科技智力和科技要素引入农村一线。加大科技特派员制度的示范推广力度,积极营造有利于科技特派员工作和创业的环境,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强对农业科技专家大院模式发展的支持,动员科技人员深入县、乡以下区域,通过“专家+农户”、“专家+企业、协会或中介+农户”等形式,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及时总结各地在创新农村科技服务机制方面的新经验、新模式,如科技传播站模式、科技合作社模式等,并予以适时引导。

——发展农技110等信息服务模式,健全基层信息服务平台,推进农村信息化,缩小城乡数字鸿沟。面向搭建知识进村入户的信息平台,把用户终端拓展到农民,加速城乡信息资源的融通,解决信息传输的“最后一公里”问题。重点建设全国星火科技110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促进建立农业科技成果信息联盟和信息共享服务机制,制定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建设标准规范,开展农村科技成果信息的标准化收集、数字化表达及整合加工、数据库和网络平台的建设,推进共享服务试点示范、建立健全星火110科技信息服务系统。

——以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和农村区域成果转化中心等为重点,培育一批农村科技服务中介。以省级区域和中心地市区域为重点,依托具有相当基础和条件的企业或院所,支持发展一批农村区域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在规范的基础上,引导支持一批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使其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健康发展。发展好面向农村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市场等多元化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以大学和科研院所为依托,加强对基层的科技服务与示范。重点依托农业院校和省级农科院,鼓励其与地方党委政府联合,针对地方实际,优选若干产业,动员科技智力资源,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机制与农民和农村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为农民和农村企业服务。

7.加大新型农民培养力度,优化农村科技人才队伍

按照稳步增加数量、全面提高质量、着力优化结构、建立健全机制的原则,营造适合各类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努力造就一支结构优化、素质优良、富有创新能力的农村科技人才队伍。把培养农村实用科技人才作为农村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一个重点,以提高农民自主增收能力为目标,以培训平台建设为基础,综合运用现场培训、远程培训等多种方式,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乡土科技人才和农村劳动者。

——以省省有星火基地、县县有星火学校、乡乡有星火课堂、村村有星火带头人为目标,强化星火培训基地和星火学校的能力建设,逐步建立相对完善的星火科技培训格局。

——集成国家和地方资源,引导开展“百万农民科技培训”,培训5000万人次的农村实用技术人才,造就一批新型农民和种田能手。

——以提高农村企业管理水平、促进农村企业技术进步、增强农村企业竞争力为目标,开展农民企业家、企业管理人员和企业技术人员培训,造就一批乡土管理人才和能工巧匠。

——以提高农村青年就业和创业能力为目标,以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和市场经营知识等为重点,开展青年星火带头人培训,培养一批农村发展急需的懂技术、懂管理、懂市场的复合型青年科技带头人。

——以提高农民的市场开拓能力为目标,以农村信息员、农村科技服务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农产品经纪人等为重点,开展农村科技“二传手”培训,不断提高农村科技服务人员的素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农村科技服务人员队伍。

——以提高农民科技意识、增强农民科学观念为目标,大力开展科技下乡、科普列车、青年科技志愿者等各类科普活动,发展一批农村科普试验、示范基地。

——以提高农村科技创新能力为目标,加快培养一支高层次的农村科技创新队伍。通过项目引导等方式,进一步培养一批涉农学科带头人和一批高层次的科技开发、服务人才;鼓励企业引进和培养技术创新人才;为加强农村科技人才国际交流创造条件,逐步形成符合新农村建设要求的农村科技创新人才梯队。

8.加强科技集成应用,开展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

选择不同区域、不同产业发展水平、不同文化民俗背景等各具特色的农村,有针对性地筛选成熟技术,开展集成技术与典型农村的耦合研究,从乡村、城镇、县域等层次开展示范,形成一批在一定区域内具有面上参考意义的技术示范模式。

——引导建设300个“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村”。因地制宜,集成各方面优势资源,选择300个村开展示范。示范村建设要重点加强对建设规划、主导产业发展、信息服务、科技培训、科技服务中介组织发展、农村社区建设以及科技咨询等方面的引导。要建立部门、地方联合示范机制;建立企业和社会力量投入机制,引导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参与并投入示范村建设;建立专家咨询服务制度,结合科技特派员制度和农业专家大院模式等的示范推广,支持和加强对示范村的科技咨询服务。

——引导建设200个“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乡镇”。以城镇化和城市发展重大科技专项等的实施为主要平台,加强城镇建设和发展关键技术的开发与集成,选择一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和不同经济条件的乡镇开展示范。通过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和产品开发,引导产业聚集和规模扩大,增强乡镇的产业带动能力;通过小城镇建设关键技术开发,提升小城镇的生活功能,改善小城镇的面貌和环境;通过战略研究和政策导向,促进小城镇科学规划与合理布局。

——引导建设100个“新农村建设科技示范县”。以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和科技兴县(市)工作等为基础,选择100个县开展新农村建设科技综合示范。示范县要提高转化推广科技成果的能力,为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先进适用的技术成果;建立健全科技服务体系,提高科技公共服务能力,为基层提供有效的科技服务;提高农民依靠科技增收致富的能力;培育科技型特色支柱产业,增强龙头企业科技实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壮大县域经济。

五、保障措施和支撑条件

1.加强组织领导和力量整合。把新农村建设科技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从组织领导和力量整合等方面为新农村建设科技工作提供有力保障。联合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新农村建设科技工作。加强科技计划资源的集成和衔接,863计划、支撑计划等资源要更多地向农村倾斜。协调国家、省、基层科技力量联合攻关和开展示范,强化国家和地方科技资源的整合。

2.多渠道保障工作经费投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精神,大力增加对农村科技工作的投入。以财政投入为引导,带动企业、农户和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加强与金融部门和单位的协作,促进新农村建设科技工作与金融资金的紧密结合,引导金融资金更多地流向农村。探索建立风险基金、信贷担保等市场化运作的科银结合机制。

3.制定和完善相关激励政策。加强政策研究,为新农村建设科技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健全表彰奖励制度,激励科技人员深入农村一线创新创业和开展服务。探索制定鼓励科技人员深入一线的引导和支持政策,搭建有利于解除科技人员后顾之忧的政策平台。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加强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的若干意见》,加强农村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科技进步考核,营造有利于农村科技发展的氛围和条件。强化对企业、科研院所等承担科技计划任务的监督评估。

4.加强新农村科技国际合作。把新农村建设科技国际合作作为国家和地方国际科技合作的重点之一,实质性地推进和深化国际合作。完善农村科技引进政策,更加注重利用国际和国内两种科技资源,特别是人才资源,加强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建立国家农村科技引进政策实施评估制度。结合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国际农业高技术园区,引进国外智力和人才。在“引进来”的同时,积极稳妥地“走出去”。

5.提升新农村科技创新能力。推进农业科技体制改革, 大力加强农村科技创新和服务能力建设,逐步建立和健全多元化的农村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增强农村科技发展的实力和后劲。各类科技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技术创新引导工程等优先支持基层科技信息服务平台和农村科技设施、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等的建设。








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202 号

  《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已经2008年2月18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山东省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户籍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采取有效优惠扶持措施,改善残疾人的生存发展环境,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优惠扶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残疾人优惠扶持的相关工作。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的宣传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脱贫列入扶贫开发计划,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在小城镇建设、异地搬迁和异地扶贫等项目的实施中,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财政部门在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扶贫示范基地建设等扶贫开发项目时,应当重点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倾斜。
  第六条 对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学生,应当免除杂费、寄宿费、教科书费,并对在校贫困残疾学生的生活费给予补助。
  符合借读条件的残疾学生,免收借读费,与所在城市残疾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收残疾学生,并放宽残疾学生的奖学金评定标准和贷学金审核条件。
  普通高级中学、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在录取条件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残疾学生适当照顾。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免试体育。
  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生活困难的在校残疾大、中专学生给予适当的学费补助,具体标准由省、设区的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困难的残疾人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年检费,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
  第八条 残疾人组织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一)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物品应当缴纳的增值税;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的营业税;
  (三)残疾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残疾人使用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缴纳的车船税;
  (五)残疾人福利机构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六)残疾人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税收优惠。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残疾人的特点,确定一定比例的公益性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有保健按摩业务的服务机构,应当优先安排盲人按摩人员。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力市场和人才市场应当设立残疾人就业专门窗口,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残疾人,并减免未就业残疾人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各类用人单位在人员录(聘)用中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本地区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应当参加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的,可以凭残疾人证、培训合格证书和收费票据向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所需费用由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由省、设区的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每个残疾人可以享受两次以内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其基本生活,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农村残疾人不承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生活用电、水、煤气等费用应给予减收或免收优惠;
  (二)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属于城镇居民的,应当安排进入福利院或者给予社会救济;属于农村居民并符合农村五保规定的,应当安排进入敬老院等福利机构;
  (三)对符合享受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村残疾人,在享受农村低保补助的基础上,生活仍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救助;
  (四)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社会救助机构应当救助。
  第十三条 残疾人申请个体行医,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优先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 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残疾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医疗救助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 对就医的残疾人,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减免优惠。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免收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急诊观察床位费、病房空调费、暖气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出诊费。减收的检查治疗项目由医疗机构确定,减收比例不得低于20%。
  第十六条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公园;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宫)和公益性体育健身场所,凡收取门票费的一律实行半价以上的优惠。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允许1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
  公园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轮椅供残疾人免费使用。
  第十七条 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下列优惠:
  (一)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二)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三)聋人的手机短信费用减半缴纳;
  (四)肢体残疾人购买自驾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减半收取登记手续费,在公共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
  第十八条 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客运站的候机(车、船)室应当标明残疾人专用座椅,车(船)上应当标明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席。残疾人乘坐上述交通工具时,优先购票并优先检票进站、上下机(车、船),对其随身必备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盲人、下肢残疾人免费搭乘公共汽(电)车、轮渡等市内交通工具。
  第十九条 拆迁残疾人房屋时,拆迁单位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的原则,在安置的地段、楼层上给予适当照顾。拆迁单位在发放拆迁临时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时,对贫困、特困残疾人给予适当优惠。
  第二十条 对家庭成员中有2人以上是残疾人且1人是盲人或者聋人的残疾人家庭,免收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取收视费。
  第二十一条 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应当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并对贫困残疾人免收或者减半收取有关费用。
  公证机构应当优先办理残疾人的公证事项,并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第二十二条 对残疾人实行优惠的单位(场所),应当在单位(场所)的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室等适当位置,设置残疾人优先、凭证优惠及免费的明显标志。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
  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对于不按照国家强制性规范进行无障碍设计施工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发行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公益金中,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公益助残资金,用于残疾人的康复、教育、扶贫等项目。
  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全民体育健身场所应当考虑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并对残疾人参与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的助行、助听、助视等康复项目纳入公益助残专项资金补助范围。
  第二十六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对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或者处理意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同级残疾人联合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残疾人优惠而未给予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享受残疾人优惠扶持待遇的,由残疾人联合会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责令改正。
  第二十九条 残疾人联合会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残疾人优惠扶持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