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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6-01 12:28: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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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萍府办字〔2007〕46号


办公室各科室:
现将修订后的《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四日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细则


  根据《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结合本办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公文签收
  (一)凡送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均由秘书科收文室统一签收、登记、分办。未经签收、分办的公文,有关科室不予办理。
  (二)各科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签收,到秘书科取文每日不少于2次,急件急签。
  二、公文分发
  (一)签收的公文分发
  1、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省委、省纪委、省人大、省政协、省军区及其部门公文,分发秘书科,需要办理的分发有关科室。
  2、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分发秘书科和有关科室。
  3、国务院部门、省政府部门公文,主送件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室,只有1份的由秘书科复印并加盖“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复印专用章”后,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室,原件留秘书科归档;抄送件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室,并由有关科室归档。
  4、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协、萍乡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党群部门以及驻萍省属单位公文,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室或秘书科签呈。
  5、市政府部门公文,按来文部门归口分发有关科室,联合行文按主办部门归口分发有关科室。
  6、县(区)政府的公文和特殊情况下的越级行文,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科室。
  7、直送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秘密事项外,转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科签收,分发有关科室按规定程序办理,领导有批示的,按批示要求办理。
  8、报批会议的公文,分发会议科和有关科室。
  9、全国人大、省人大、市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全国政协、省政协、市政协提案,分发督查室。
  10、主送(邮寄)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信访件,分别送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阅批。
  11、接待事项方面的公文,按《萍乡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九章规定办理。
  12、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文书,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13、内容交叉公文,报办公室分管领导阅批后分发有关科室。
  14、签收的公文在一个工作日内分发,急件即收即分发。
  (二)制发的公文分发
  1、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发至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纪检组长;普发性公文发至各科室;非普发性公文根据工作需要,按业务归口以及内容分发有关科室。
  2、公文分发立户范围: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协、萍乡军分区、市委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3、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纪检组长的公文由秘书科分送,各科室公文由科室专人到秘书科领取。
  4、公文印制后在一个工作日内分发,急件即印即发。
  三、公文办理
  (一)公文拟办
  1、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省委、省纪委、省人大、省政协、省军区及其部门的来文,主办科室要及时将公文呈领导同志阅批,领导有批示的由有关科室按批示要求办理。
  2、省政府及其办公厅的来文,主办科室要提出拟办意见,需提出贯彻意见的,由主办科室草拟或市政府部门代拟贯彻意见后,按程序呈批。需转发的,必须有符合我市实际的贯彻意见,已在《江西日报》、《江西政报》全文刊登的,一般不再转发。
  3、省政府部门以及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市政协、萍乡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的来文,主办科室收文后要及时呈有关领导阅批,领导有批示的按批示要求办理;需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的公文,由主办科室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呈批。
  4、市政府部门、县(区)政府、市党群部门和驻萍省属单位的来文,主办科室收文审核后,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呈批;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领导同意后,转有关部门研办并由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来文单位。
  5、直接呈市长阅批的公文,由秘书科送市政府秘书长签呈。
  6、经有关会议讨论决定或市政府领导交办、批办事项需要发文的,由主办科室负责草拟文稿或由部门代拟,按程序呈签。
  7、市政府领导明确批示有关部门和县(区)办理的,由主办科室复印并加盖“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复印专用章”后转出办理,原件由主办科室年终交秘书科留存归档。未经秘书长、副秘书长同意,有关科室不得将市政府领导签批的意见对外提供。
  8、市政府领导对公文有明确签批意见的,主办科室应及时将签批意见反馈给市政府其他相关领导。
  9、主送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办理的公文,由主办科室先填写公文处理单,按程序呈签;需正式发文的,再填写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单,按程序呈签。
市政府办公室科室草拟的公文,直接填写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发文单,按程序呈签。
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由主办科室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同意后,加盖“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专用章”转送征求意见。
  (二)公文草拟
  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按业务归口由各科室负责拟稿;并由拟稿人和科室负责人签名;部门的代拟稿经代拟部门负责人签名后由归口科室核改。草拟稿一般应打印清样送审,并附上拟文依据。
  (三)公文会签
  1、公文内容涉及其他科室业务的,由主办科室与相关科室协商会签,再由主办科室送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审签;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认为需要相关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协商会签的,会签后由主办科室呈分管副市长审签;分管副市长认为需请相关副市长会签的,由主办科室呈送会签。
  2、受市政府委托,市政府部门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或向市政协通报情况的材料,由主办科室送有关科室审核并按办文程序呈批。
  (四)公文审核
  审核公文按照签批程序层层把关。
  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上级其他有关规定;是否与市委、市政府已发文  件内容相冲突;涉及有关部门的问题是否已协商、会签,意见是否一致;意见如有分歧的,主办部门是否列明各方理据或提出建设性意见;公文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简炼,标点是否正确,文种是否恰当等。
  (五)公文签发
  1、签发权限
  (1)市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署。
  (2)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市长签发。
  (3)属于市政府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需要市政府其他领导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事关全局的或涉及机构、编制、财税、土地、经费等方面的文件,主送省政府办公厅或省政府部门的重要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签、市长签发。
  (4)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或文章,由该领导同志签发。
  (5)以市政府党组名义的发文,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签发。
  (6)属于市政府办公室自身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7)以市政府办公室党组名义的发文,由办公室党组书记签发。
  2、签批程序:
  (1)市政府公文签批的一般程序:主办科室(拟稿)——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办公室分管领导(核稿)——办公室主任(审核)——秘书长(审核)——分管副 市长、市长助理(会签)——市长(签发)。
  (2)以市政府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按讨论意见进行修改,经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后,送秘书长审核,呈常务副市长审阅后呈市长签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发文。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下发的文件,由主办科室修改后,送会议承办科室按会议讨论意见核阅,再按市政府公文一般程序签批。
  (3)属于市政府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签批的一般程序:主办科室(拟稿)——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办公室分管领导(核稿)——办公室主任(审 核)——秘书长(审签)——分管副市长、市长助理(审签)——市长(签发)。
  (4)属于市政府办公室自身工作范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签发的一般程序:主办科室(拟稿)——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发)。
  (5)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拟稿后,送秘书长审核,经常务副市长审签后,由市长签发。
  (6)需要会签的按公文会签程序办理。
  (六)校核印制
  公文校核第一责任人为承办科室,第二责任人为秘书科。公文校核实行双校制。即:文件在正式印发前由承办科室和秘书科分别进行核稿。承办科室对发文清样作全面校核;审批、签发手续、体例格式由秘书科负责复核、规范;文件发送范围、紧急程度、密级和保密期限由承办科室提出,秘书科规范;发送部分单位的公文,承办科室要列出 具体收文单位。承办科室和秘书科校核时,如发现不符合办文程序、内容有不妥之处的公文,应及时提出修改或处理意见,再按程序进行审核,呈签发的领导审定后办理。萍府办督字文号文件的校核工作由督查室负责,如发现内容有不妥之处,进行修改再呈签发的领导审定。编号公文均由秘书科统一编号分发,不编文号或只编传真机号的公文,由承办科室校核分发。
  (七)办文要求
  1、各承办科室在办理公文时,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办文质量,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拟办意见要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2、公文办理按照“谁承办、谁负责,谁分管,谁把关”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合作办理”的制度,严格防止“人走文停”的现象发生。具体程序是:
  (1)拟办程序:由各相关科室负责完成,办理顺序为科员—副科长—科长。若科长出差,由副科长负责办毕。
  (2)审核程序:
  由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公文内容把关。若分管副秘书长出差,应委托办公室分管政务的副主任与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协商把关。
  由办公室分管政务的副主任对公文的体例格式及文字进行把关。若政务副主任出差,报请办公室主任把关。
  由办公室主任对公文办理程序进行审核把关。
  (3)签发程序:
  属市政府办公室工作范畴的公文,由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若办公室主任出差,报请市政府秘书长签发。
  属市政府工作范畴的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进行综合审核(秘书长出差,由办公室主任审核)把关后,分别报市政府领导会签或报副市长、市长签发。其中,由分管副市 长签发的,若分管副市长出差,报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由常务副市长签发的,若常务副市长出差,报市长签发;由市长签发的,若市长出差,请示市长指定副市长签发。
  3、公文从签收之日起,不需征求意见的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征求意见的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转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普发性公文印制2个工作日,非普发性公文印制1个工作日。急件急办。
  4、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签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签批日期,其他签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5、拟稿、审核修改、审签公文必须用毛笔、钢笔或专用签字笔,不得使用铅笔、园珠笔。
  6、需要通过媒体或其它形式对外公布的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公文,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7、公文办理情况,各科室每季度进行1次自查自纠;办公室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8、秘书科要及时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的发文(含纸质和电子文档)整理、归档备查。
  四、不规范来文的处理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规范来文,均由承办科室说明原因,提出退文意见。一般的由承办科科长批准后退文,重要的须经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室领导批准后退文。对不规范 来文的处理均填写“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文专用笺”,并加盖“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处理专用章”,退回来文单位。
  1、公文内容有不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2、按照市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要求市政府代办代转的。
  3、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未事先与有关部门协调、会签的或经协商、会签,意见仍有分歧,又不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的。
  4、未经市政府领导同意以单位名义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报告”、“请示”和“意见”的;或“报告”和“意见”中夹带请示事项,以及“请示”中一文数事或主送  多个机关的;越级向市政府请示一般事项的;请示性文件未注明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的。
  5、公文文种使用不当的;公文格式各组成部分不规范、不准确的;或联合行文编了多家机关发文字号的;或上行文未注明签发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未注明会签人姓名的。
  6、公文中人名、地名、数字及引文不准确、不规范的;或引用外文未注明中文含义,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缩写形式未注明准确中文译名的。
  7、公文中有关附件及其材料不全的;或反映问题模糊,提出的要求含混不清的。
  8、政府系统公文用纸未采用国际标准A4型印制的;或公文印制用墨不均匀,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辩认的。
  五、公文类型及其适用范围
  (一)萍乡市人民政府令:适用于发布规范性文件。 
  (二)萍府发:文种用命令、决定、通知、意见。
  1、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实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公文,文种用命令。
  2、适用于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文种用决定。
  3、适用于转发省政府的重要公文,文种用通知。
  4、适用于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方面重大决策、措施以及发布指导全局工作的重要公文,文种用决定、通知或意见。
  5、适用于批转市政府部门事关重大或涉及全局性重要工作意见、建议和县(区)政府工作意见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通知。
  (三)萍府文:文种用请示、报告、议案、意见、函。
  1、适用于向省政府请求指示、批准、解决有关事项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请示。
  2、适用于向省政府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报告。
  3、适用于按照法律程序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干部任免事项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议案。 
  4、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公文,文种用意见。
  5、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公文,文种用函。
  (四)萍府字:文种用通知、通报、批复、决定。
  1、适用于成立县级机构和有关人事任免、市政府领导分工、行政区划变更、表彰先进及以市政府名义授予荣誉称号、传达重要情况、批评错误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通知、通报或决定。
  2、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的公文,文种用批复。
  (五)萍府党字:文种用请示、报告。适用于市政府党组报请市委常委会议审定事项的公文和向市委请示、报告事项的公文。
  (六)萍府阅:适用于印发市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或文章。
  (七)萍府办发:文种用通知。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布置工作,转发市政府部门的工作意见、建议和县(区)政府的工作报告,转发省政府办公厅以及省政府部门重要文件等公文。  
  (八)萍府办文:文种用请示、报告、意见、函。
  1、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向省政府办公厅及有关方面报告情况或请求批准事项等方面的公文,文种用报告或请示。
  2、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公文,文种用意见。
  3、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和函复有关问题等方面的公文,文种一般用函。
  (九)萍府办字:文种用通知、通报、函。
  1、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传达市政府及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和意见,印发重要的会议纪要,以及通报情况等方面的公文,文种用通知或通报。
  2、适用于成立或调整市政府非常设机构的公文,文种用通知。
  3、适用于市政府办公室向市政府各部门及下级政府布置机关工作的公文,文种用通知。
  4、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答复市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向市政府的请示事项等方面的公文,文种用函。
  5、适用于市政府办公室日常工作的公文,文种用通知、通报。
  (十)萍府办抄字:适用于向有关方面告知具体事项。
  (十一)萍府办纪要:适用于印发各类专题会议纪要。
  (十二)萍府办党字:文种用请示、报告、意见、决定、通知、通报。适用于以市政府办公室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
  (十三)萍府办督字:适用于答复建议、议案、提案和对各项重大工作决策落实情况的督办核查的公文(由办公室督查室办理)。
  (十四)不编正式文号:下列内容的公文以便函的形式下发。
  1、会议通知;
  2、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或答复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公文;
  3、贺电、贺信等;
  4、一般的联系、商洽工作的便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稽查部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稽查部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0年颁发的税务检查证现已到期,经总局研究决定,从2005年12月1日起,将在全国税务稽查系统换发新版税务检查证(稽查部门以外的税务检查证换发工作另行通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检查证的工作期间
2005年版税务检查证换证时间为2005年12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在换证期间,原2000年版税务检查证已过有效期的,可由省级税务稽查局以稽便函形式发文,延长有效期至2006年3月31日;2006年4月1日启用2005版税务检查证,2000年版税务检查证作废。
  二、换发税务检查证的工作程序
税务检查证换发的工作分三个步骤:
(一)确定换证人数。各级税务稽查局要清理并确认需要使用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的稽查人员和数量;
(二)签订合同采购检查证及验证。各省向总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供应商“福建鸿博印刷有限公司”,按照中标价格,签订购证合同,支付货款,采购统一式样的稽查专用税务检查证,并负责检验税务检查证制作质量。具体式样和质量要求见附件。
福建鸿博印刷有限公司联系人:胥凌燕,联系电话:01058767578,传真:01058767950,移动电话:13366213539,地址是:北京朝阳区双井富力城C8座2205室,EMAIL:freecelia@hotmail.com。
(三)税务检查证的填制和换发。税务检查证内芯共包括照片、姓名、工作单位、证号、发证机关、检查范围、检查职责、有效期限8项内容。其中照片为蓝色背景二寸着税服免冠正面彩照;工作单位为持证人所在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全称,如××省××市××县国家(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证号:采用字轨加8位编码,字轨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简称加“国税”、“地税”,8位编码中,第1、2位为市(地、州、盟)局的编码,第3、4位为县(市、区、旗)局(分局)编码,上述编码均采用《中国行政区划常用代码》,第5、6、7、8位为顺序编号;发证机关为省级税务局稽查局;检查范围为所辖地的主管税收;检查职责为税务稽查;有效期为《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检查证有效的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颁证单位应按以上要求填写税务检查证内芯。税务检查证的换发方式为以旧换新方式,对于新办人员应严格审核把关,收缴的旧版税务检查证应清点数量报市级税务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就地销毁。
  三、税务检查证换证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税务局领导要充分认识换发税务检查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税务检查证是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进行税务检查时,配套《税务检查通知书》一并出示的证明执法身份和执法权限的法定专用凭证,是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前提之一。税务检查证的合法、有效直接关系着税务检查程序的合法性,关系着税务检查的合法性。因此,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重视税务检查证换发工作,要指定一名税务局主管领导负责检查证换发工作;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统一组织、统一实施。
  (二)按时换证,加强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5年9月29日下发,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办法》的规定,使用、换发税务检查证。在换发税务检查工作中,即要通盘考虑,统一规范,又要结合基层实际,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保证换证工作圆满完成。认真筛选确认稽查部门需要发放税务检查证的人员范围,明确检查范围,规定检查职责,确定有效期限;严格按照规定的人员范围、检查范围、检查职责、有效期限换发税务检查证。在税务稽查部门,通过换发税务检查证,清理不具备检查资格的人员,摸清检查人员底数,打牢稽查人员检查资格审验这一基础,从而进一步规范税务稽查人员的检查行为。在以往的检查证管理中,存在管理方式与《办法》不一致的,应严格按《办法》调整、执行。
  (三)强化督查,落实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检查证换发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对税务检查证换发的时间进度、人员范围、发放范围、工作质量,定期进行检查,掌握进展情况。各级领导干部要敢抓敢管,切实负起责任。对布置的各项工作对责任心强、工作做得好的要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不负责任、疏于管理、工作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绝不姑息迁就。
  (四)加强宣传,搞好服务。《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是2005年新制定,加之2005年版的税务检查证较旧版税务检查证又有以下特点:一是在检查证内芯的照片下方增设了无色紫外激发荧光油墨印制的防伪税徽图形;二是税务检查证内芯发证机关章字体为红色紫外激发荧光油墨印制;三是新税务检查证塑封膜表面印制激光镭射彩色税徽图案,常态透明,变化角度时图案呈现七彩颜色。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宣传,充分利用税收宣传月集中宣传和其他各种形式的日常宣传方式周知社会,发挥对外公告、税务机关网站宣传、咨询、辅导的积极作用。
附件:“税务检查证”产品质量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中央财政飞播种草补助费管理暂行规定

财政部、农业部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飞播种草补助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4年9月6日    财农〔2004〕139号

有关省(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畜牧厅(局):
  为加强中央财政飞播种草补助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我部会同农业部制定了《财政部、农业部中央财政飞播种草补助费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飞播种草补助费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

中央财政飞播种草补助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飞播种草补助费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飞播种草补助费是中央财政专项用于重点草原地区飞播种草的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列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款。
  第三条飞播种草是指利用飞机作业撒播草种的种草方式。包括播区勘查、播前整地、组合草种、调试撒播器、飞行作业、漏播区域补播和播后地面处理等内容,由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飞播种草补助费的补助对象是受政府委托直接承担飞播种草任务的县级以上草原技术推广单位,包括省、市和县(团场)属草原(草原管理、草地、草山、牧草、饲草饲料)工作站(总站、中心)。
  第五条飞播种草补助费的使用范围包括飞机租赁及作业现场的简易机场维护费补助;购买草种补助;组合拌种和丸衣化处理补助;播前播后地面处理、围栏和漏播区域补播等补助。
  省级草原技术推广机构承担统一调机、购买草种及组合拌种任务。
  第六条飞播种草补助费使用实行项目管理。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草原生态保护建设规划》(农计发〔2001〕10号),组织编制本省区飞播种草总体计划。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项目合同作为验收项目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农业部《建立飞播示范草场的实施规定》和《飞播种草技术规程》要求,组织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要对已播草场进行编号登记,建立项目管理和技术档案。项目完工后,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落实飞播草场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根据产草量确定合理载畜量,防止飞播草场退化。
  第八条每年4月30日之前,省级财政部门商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向财政部申请飞播种草补助费,并抄送农业部。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飞播种草条件、拟播地点和示意图、飞机来源、飞播规模、技术措施、自筹资金落实等情况及上年度总结,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数额等。
  第九条财政部商农业部确定中央财政飞播种草补助费年度分配方案,财政部将飞播种草补助费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农业部和有关省区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级次将飞播种草补助费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并监督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飞播种草补助费管理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飞播种草补助费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