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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药成药、原药和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9:51: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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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药成药、原药和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药成药、原药和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2002年1月23日 财税〔2002〕6号

海关总署:
为保证农药成药、原药和农药中间体进口税收政策的顺利衔接,经研究,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和农药原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5号)和《财政部关于进口农药原料及中间体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4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02年2月28日。
特此通知。


浏阳河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湖南省长沙市人大常委会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浏阳河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23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04年8月10日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1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长沙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浏阳河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议案,决定对《浏阳河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浏阳河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域河段的管理工作。”

二、第十一条中的“设置取水点”修改为“取水”,在“报经”前增加“依法”两字。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在浏阳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淘金。”并相应删去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中的“未经批准”。

四、删去第十六条中的“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五、删去第十七条中的“淘金”。

六、第二十三条在“等危及堤防安全的行为”前加上“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的内容,并相应地修改第二十八条。

七、第二十四条删去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

八、第三十条中的“或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取水许可证”修改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

九、第三十二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浏阳河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浏阳河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浏阳河的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浏阳河的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浏阳河及其支流的水资源、矿产资源、河道、堤防、航道以及设施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浏阳河的管理应遵循全面规划,综合防治,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服从防洪,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以及浏阳河沿岸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浏阳河管理工作的领导,切实保证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五条 长沙市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主管浏阳河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浏阳河整治和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浏阳河流域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域河段的管理工作。

环保、交通、矿产、国土、工商、公安等行政部门应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浏阳河的管理。

浏阳河沿岸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辖区内浏阳河的整治和建设规划,协助有关部门管理河道作业、查处违法行为、调处水事纠纷。

第二章 水资源管理

第六条 浏阳河流域应保护自然植被,涵养水源,营造护岸林带,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第七条 大溪河的达浒河坝以上、小溪河的朱树桥电站大坝以上流域为浏阳河的重点水源保护区。

在重点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建设污染水体的项目,禁止从事开山、挖石、毁林等危及山体稳定和破坏水土保持、损害水资源的行为。

第八条 浏阳河重点水源保护区以下沿河两岸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10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项目。

沿河城镇饮用水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排污口。

第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防治地表水污染的规定,禁止向浏阳河倾倒和排放油、酸、碱类等有毒有害物质和工业废渣、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第十条 加强水质监测,实行污染总量控制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向浏阳河排放超标准污染物的已建项目,应限期治理;经治理仍达不到要求的,除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外,并可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第十一条 在浏阳河内取水,应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审查批准,领取取水许可证。下列情形免予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一)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

(二)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取水的;

(三)保证矿井施工、生产的安全或者地下工程施工必须取水的;

(四)消除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取水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

第三章 河道和航道管理

第十二条 浏阳河的河道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无堤防的河道以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第十三条 浏阳河的河道、航道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和破坏。

第十四条 在浏阳河河道、航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种植阻碍行洪林木、高杆作物、水生植物;

(二)围河造地;

(三)设置碍航渔具;

(四)其他妨碍通航、行洪和损毁、阻塞河道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在浏阳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淘金。

第十六条 在浏阳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石、取土;

(二)爆破、钻探;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建筑物;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十七条 在浏阳河下列范围内禁止采砂、取石、取土:

(一)铁路桥及国家干线的公路桥上下游各500米;

(二)一般公路桥及水下管线管道上下游各300米;

(三)水利设施上下游各200米;

(四)河堤面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30米;

(五)航道设施上下游各300米;

(六)渡口上下游各100米。

第十八条 在浏阳河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工程和修建闸坝、桥梁、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污口以及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并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批准,涉及到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浏阳河沿岸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河道、航道的整治,保持河道、航道完好和畅通,并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做好河道、航道清障维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浏阳河的河道、航道设施。

第二十条 浏阳河沿岸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浏阳河渔业和其他水生资源的管理。禁止在河内使用毒品、炸药及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生动物。

第四章 堤防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浏阳河堤防管理范围为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30米,城镇堤段不得少于10米。

第二十二条 浏阳河沿岸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加强堤防建设,确保堤防安全。在堤防管理范围内应做好经常性的养护工作,提高防汛抗洪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在堤防管理范围内,禁止建房、爆破、钻探、开渠、打井、挖窑、取土、葬坟、挖筑鱼塘、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危及堤防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堤防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因维修需要挖掘的;

(二)因建设码头、护坡、桥梁、道路、水闸、埋设管道线、设置其他水工程设施的;

(三)设置排污口的。

从事上述活动损坏堤防的,应负责恢复原状,并由水行政部门验收。

第二十五条 经营使用水坝、渠道等水利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加强防护,保持完好和安全,发挥综合效益,服从防汛抗洪抗旱的需要。

浏阳河的各种水坝、渠道等水利设施,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管理浏阳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浏阳河重点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兴建污染水体项目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使用,并可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在浏阳河重点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已建污染水体项目,应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排污费,并可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由作出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在浏阳河重点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开山、挖石、毁林等危及山体稳定、造成水土流失、破坏水土保持、损害水资源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属于航道、矿产、文化等行政部门管理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内淘金的;

(二)在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航运物体的;

(三)在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杆作物、水生植物的;

(四)在堤防、护堤地和水工程保护范围内建房、爆破、钻探、开渠、打井、挖窑、取土、葬坟、挖筑鱼塘、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的;

(五)损毁水工程及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航道等有关设施的;

(六)围河造地、设置碍航渔具的;

(七)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作业方式在河道滩地、航道内采砂、取石、取土、爆破、钻探、存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的。

第二十九条 在浏阳河内使用毒品、炸药及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不按规定领取取水许可证从浏阳河取水的;

(二)不按批准的取水许可方式、数量、地点取水的;

(三)伪造、涂改、转让取水许可证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在浏阳河重点水源保护区以下沿河两岸背水坡脚向外水平延伸1000米范围内新建、扩建污染水体项目的;

(二)不遵守国家防治地表水污染的规定,向浏阳河倾倒和排放油、酸、碱类等有毒有害物质和工业废渣、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的;

(三)未经批准,在浏阳河设置排污口的。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浏阳河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越权审批、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经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实施。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2010年7月份以来连续发生四起因施救不当导致伤亡扩大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2010年7月份以来连续发生四起因施救不当导致伤亡扩大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应急〔201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

2010年7月份以来,连续发生4起因施救不当导致伤亡扩大的较大事故,最初仅5人涉险,却导致19人死亡、4人受伤。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7月3日,由中城建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隆林县交警大队车辆检测大楼工地基坑内,1名作业人员因一氧化碳中毒晕倒,随后有4人盲目下坑施救,相继晕倒,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

7月4日,山西潞安矿业集团石圪节煤矿在旧矸石山进行环境治理洒水作业时,1名工人因有害气体中毒后窒息晕倒,其他工人在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进行抢救,又有2人窒息晕倒,造成3人死亡。

7月4日,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东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地面监控系统发现井下一氧化碳超标后,值班矿长先后组织2批共6人在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下井搜救正在井下作业的2名矿工,1人未经安排自行下井救人,造成9人死亡。

7月4日,甘肃省白银市天翔建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碳酸锌厂1名工人违章进入反应池作业,因氨气中毒晕倒,地面5人先后盲目下池施救、相继中毒,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

上述事故暴露出以下主要问题:一是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制度不健全;二是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作业人员缺乏基本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知识、能力;三是应急预案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不强,不能有效指导应急救援工作;四是作业人员对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的危险性认识不足,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未对现场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五是个人防护装备配备和使用的有关要求不落实;六是救援组织指挥不力。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提高企业应急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范因施救不当造成伤亡扩大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要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严格落实责任,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自身生产工艺特点和相关技术标准,制定科学的作业流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事故,要严格按照应急预案、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快速、科学、安全、有效地组织施救,严防因施救不当导致伤亡扩大。同时,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知识培训,根据生产特点和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应急处置能力,并要大力加强应急队伍和装备建设,强化应急指挥,努力提高应急救援效果。

二、落实责任,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尤其要加强对临时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全面深入地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并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对重大隐患,各级安全监管、煤监机构和企业的上级单位要挂牌督办。要努力建立长效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三、切实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要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危险化学品、冶金和矿山企业高度重视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把有限空间作业作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在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同时,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仪器,并加强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严防事故发生。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现场管理,尤其要做好防中毒、窒息工作,搞好安全生产。

请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时将此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并督促抓好落实。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