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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

时间:2024-07-08 08:23: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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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8月2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决定
根据延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州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单行条例修正案的决定》,延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作如下修订:
一、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州朝鲜语言工作委员会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
二、第八章附则新增第三十八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三、原文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顺序调整为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1997年9月26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保险公司违法经营保险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川工商〔1998〕20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的计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175号)已作出明确规定,包括保险公司等行为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的计算,均可参照《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
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执行。
对行为人已缴纳的税金和已上交国库的法律、法规规定支出的费用,可以从违法所得中扣除;对不属于上交国库的费用,不应从违法所得中扣除。



1998年10月1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医药经营企业变更地址是否需办理前置审批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医药经营企业变更地址是否需办理前置审批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医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地址登记是否需办理前置审批的请示》(黑工商发〔2000〕13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以及企业登记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的企业必须经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并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登记注册。药品生产经营行业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不应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企业地址变更登记的前置条件。



2000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