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续中止执行涉及“辽国发”经济纠纷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等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续中止执行涉及“辽国发”经济纠纷案件生效法律文书等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1996年4月23日,本院曾发出法明传(1996)155号《关于中止执行涉及“辽国发”经济纠纷案件生效判决的通知》。鉴于公安机关对辽宁国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金融诈骗案仍在侦查阶段,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对“辽国发”的资产及负债情况正在进行核查,待核查结束后,国务院将授权有关机构按确定的清偿率统一清偿“辽国发”的债务,为保证统一清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人民法院对涉及“辽国发”的证券回购及其他经济纠纷案件,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不再受理。日后有关清偿机构在统一清偿过程中,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债权数额的,可依法受理。
二、各级人民法院对涉及“辽国发”经济纠纷案件的生效判决、调解协议及裁定,继续中止执行。有关事宜,本院将另行通知。
关于在有关证券营业部张贴警示公告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在有关证券营业部张贴警示公告的通知
1999年2月4日 证监办发[1999]8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1999年1月29日刊登的提示性公告,
该公司已资不抵债。而且,截至1998年底,该公司披露的涉诉债务案件达169件,
涉诉金额巨大。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不排除因债权人起诉进入破产清算
程序的可能。
鉴于上述情况,为进一步向投资者提示风险,请你们立即通知ST中浩股票托
管较集中的证券经营机构(附件一)务必于本周内在营业场所中张贴警示公告(警示
公告内容见附件二)。同时,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做好风险防范的准备工作,如有
异常情况,请立即通报我会上市公司部。
联系人:马春华
联系电话:010-66211188-4206
传真010-66210163
附件一:
截止1999年1月28日,ST中浩A的前20名托管券商为:
1.四川证券
2.安徽国投广州营业部
3.浙江台州信托黄岩部
4.特区证券友谊城部
5.广东证券顺德营业部
6.华夏证券广州营业部
7.南方证券顺德营业部
8.江门证券鹤山营业部
9.重庆有价证券公司交易部
10.江苏证券
11.中国外贸信托上海营业部
12.君安证券兰州陇西路营业部
13.广发证券南海营业部
14.华夏证券江西一部
15.广发证券肇庆营业部
16.云南国投上海骊山路营业部
17.平安证券广州营业部
18.汕头证券
19.江门证券
20.鞍山证券上海营业部
(除上述营业部外,各地应根据ST中浩股票托管情况确定其他应张贴公告的营
业部)
附件二:
警示公告
根据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1999年1月29日刊登的提示性公告,
该公司调整后的每股净资产为-200元。而且,截至1998年底,该公司披露的涉诉
债务案件达169件,其中:该公司作为主债务人的涉诉案件39件,涉及标的额合计
33亿;该公司作为担保人的涉诉债务案件130件,涉及标的额51亿元。根据《公司
法》的有关规定,不排除债权人起诉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可能。故本营业部特别
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董事会公告,注意防范风险。附公司董事会最近几次公告。
(请将深中浩在以下日期的董事会公告内容摘要张贴在营业部:1998年10月17日、
1998年10月22日、1998年11月28日、1998年12月15日、1999年1月8日、1999年1月
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