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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对奥运会航空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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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对奥运会航空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对奥运会航空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对奥运会航空服务赞助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国航向北京奥组委提供航空服务(包括客票、逾重行李费、包机及相关服务)等赞助,在国航按市场价格确认这部分赞助支出的情况下,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对这部分赞助支出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二、 对国航向北京奥组委提供航空服务(现金等价物)形式的赞助,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四月四日


乌鲁木齐市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办法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2000年10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乌鲁木齐市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的开采管理,保护地质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采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在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适用《乌鲁木齐河河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对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的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开采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第四条 开采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五条 乌鲁木齐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土地、环保、工商、水利等有关管理部门协助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的开采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开采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二章 采矿权审批
第七条 申请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采矿权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行的开采方案,地质勘查报告,未经地质勘查的,应当有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基础性测算报告;
(二)矿区范围已经审核批准;
(三)有与开采矿种和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装备;
(四)有边开采、边治理自然生态环境的措施;
(五)有其他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在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区内开采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的经营者,应到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领采矿许可证;在乌鲁木齐市城市规划区外开采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的经营者,应到资源所在区(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领采矿许可证。
第九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采矿权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开采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
(一)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水源地、居民生活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城市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供电线路、供水管道及通讯设施两侧200米范围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内;
(五)重要风景区、历史文物所在地;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前款各项中的具体范围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开采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的经营者应当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实施建设,逾期不实施建设的,按自动放弃采矿权处理,由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注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二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长采矿年限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延续登记手续,逾期不申请的,按关闭矿山或者停办矿山处理。
第十三条 砂、石、粘土类矿山必须根据批准的开采方案进行建设,竣工后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进行正式开采。
第十四条 开采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土地、草原、森林、环保、文物保护、水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开采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治理恢复;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补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五条 开采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的经营者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回采率,禁止乱采滥挖,破坏矿产资源。
第十六条 关闭或停办砂、石、粘土类矿山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开采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的经营者应当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填报矿产资源统计报表,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未取得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采出矿产品价值50%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造成资源浪费的,处以相当于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责令限期治理恢复。逾期未治理恢复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依照资源、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采矿权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一)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的;
(二)将采矿权倒卖牟利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批准或者超越管理权限批准开采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二)对违法进行砂、石、粘土类矿产资源采矿活动,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的;
(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地质矿产煤碳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20日

嘉兴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嘉兴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 2003] 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月十四日

嘉兴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激发建设单位和建设者的积极性、能动性,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加快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嘉兴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范围
  1、当年度完成竣工验收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下同);
  2、完成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和市计委下达的年度投资和形象进度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
  3、列入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建设单位推荐1名有突出表现的工作人员作为先进个人考核对象;
  4、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协助、配合单位。
  项目建设期内有重大违纪、违法行为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取消考核资格。
  二、考核机构
  考核工作在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市计委、市重点办具体负责。考核应征求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经贸委(安全监督局)等部门的意见,考核结果报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三、考核办法
  对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项目建设单位实行两阶段考核,即年度考核和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考核。其中年度考核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在规定分值范围内对每个考核内容进行打分,根据考核得分确定名次;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考核采用目标考核法,即以工程建设进度、投资控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社会稳定工作、廉政建设六个方面并参照年度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四、年度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工程建设进度(20分)
  1、有全面系统的进度计划(2分);
  2、有年度建设进度计划(2分);
  3、按照年度计划要求完成投资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在规定工期内完成工程建设(12分);
  4、按照计划目标和工作进度,建设资金到位和支付情况较好(4分)。
  (二)工程投资控制(20分)
  1、工程投资控制合理,不超概算(8分);
  2、工程经费使用合理,帐目清楚,无资金挪用情况(6分);
  3、建设内容、规模及标准无随意变动(4分);
  4、积极开展技术创新,降本增效,节约投资(2分)。
  (三)工程质量(18分)
  1、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3分);
  2、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率100%(10分);
  3、为达到合同承诺的主体工程质量目标而采取的保障措施得力,质量资料完整(5分)。
  (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12分)
  1、有完善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劳动安全管理制度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2分);
  2、工地现场管理规范有序,安全防护设施完好,创建文明标化工地措施得力(3分);
  3、无较大责任和人员工伤事故(4分);
  4、消防措施齐全,预防工作到位,场容场貌整洁(3分)。
  (五)工程规范化管理(14分)
  1、建立项目建设管理班子,责任到位(1分);
  2、项目建设执行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制订并落实各项规章制度(4分);
  3、全面执行工程规范化管理制度,包括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以及项目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和后评价制度等(4分);
  4、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程序规范,接受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无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情况;招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切实做到优质低价(5分)。
  (六)资料管理(6分)
  1、按照有关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加强档案管理,有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及设施到位(3分);
  2、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和有关资料(3分)。
  (七)精神文明和廉政建设(10分)
  1、积极配合市有关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开展立功竞赛等形式多样的活动,职工业余生活丰富(2分);
  2、参建单位互相协作配合,关心职工生活(2分);
  3、能正确、及时处理和协调好有关部门、单位之间及工程周边群众的关系,未发生由于建设单位违法、违规等引起的群体性上访事件(3分);
  4、积极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建立廉政建设制度,无经济案件发生(3分)。
  五、项目竣工验收后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项目考核:项目竣工验收后考核主要内容分六个方面:工程建设进度、投资控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社会稳定工作、廉政建设,结合项目年度考核情况进行考核。在以上六个方面考核时参照年度考核内容,按项目进度计划要求建成、投资控制在批复概算内、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社会稳定工作做得好的、廉政建设好的,评为重点建设先进项目单位。
  (二)个人考核:对个人的考核,结合上述年度考核内容,以个人事迹材料为主进行考评。
  (三)重点建设协助、配合单位考核:重点建设协助、配合单位由建设单位考核,主要从工作效率、对重点建设的支持关心程度、协调配合力度、廉政建设等几个方面,以好、较好、一般三个档次来考核。
  六、奖励方法
  (一)重点项目建设单位的考核奖励分为集体奖和个人奖;重点建设项目协助、配合单位考核奖励为集体奖。考核结果报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以市政府名义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按照考核结果,评出重点建设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重点建设协助、配合单位先进集体。
  (1)完成年度投资和形象进度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评为年度嘉兴市重点建设先进集体;
  (2)完成竣工验收,实现目标任务的项目建设单位,确定为嘉兴市重点建设先进项目单位。重点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及重点建设协助、配合单位先进集体名额,由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确定。
  (三)获年度嘉兴市重点建设先进集体的单位,奖励人民币2万元;获嘉兴市重点建设先进项目单位的单位,奖励人民币4万元。项目竣工决算并经审计后工程投资有节余的,按节余额的5%再行奖励,但投资节余奖最高不超过20万元;获重点建设协助、配合单位先进集体的单位,奖励人民币1.5万元;获嘉兴市重点建设先进个人的,奖励人民币5千元。
  (四)各奖项奖金由市财政和各县、市财政核拨(投资节余奖在投资节余中开支)。项目负责人在集体奖中的所得份额不得超过奖金总额的20%。
  对于获得先进集体的项目负责人和获得先进个人的人员,由市重点建设领导小组优先推荐参加嘉兴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的评选。考核结果须经公示,如有举报并经查实的,取消其获奖资格。
  七、其它事项
  (一)本暂行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