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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时间:2024-07-23 04:00: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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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刚果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0年7月8日 生效日期1983年4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社会科学、卫生、体育、出版和新闻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和专家进行考察、教学;
  根据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
  二、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三、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四、鼓励对方国家的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九条 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联系。

  第十条 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家的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0年七月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编者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八三年四月十四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文化部长              外交和合作部长
     黄  镇              皮埃尔·恩泽
     (签字)               (签字)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办〔2007〕67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评选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2月31日


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及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表彰和奖励在社会科学研究和社会科学普及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社会科学工作者,促进我省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发〔2004〕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革命老根据地经济开发促进会等议事协调机构组成人员和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工作职能的通知》(湘办〔2003〕3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奖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奖属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奖。
  第三条 湖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审委员会”)受省委、省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评选工作。评选工作在省委宣传部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省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审办”)负责评选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评选对象为湖南省内从事社会科学研究和普及工作的人员(含专职和非专职人员)。
  第五条 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申报、评选,坚持个人申报、组织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组织审批的程序和公开、公正、平等、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评选每三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省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各8名。还可根据实际情况,从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中评选湖南省有突出贡献的社会科学专家1名。
  第七条 申报评选条件
  (一)学术方向正确。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基本路线,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做到社会科学工作为人民大众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术道德规范。有良好的学术道德,模范遵纪守法,学风正派,治学严谨。
  (三)学术业绩突出。能创造性地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和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学术水平高,社会反响好,学术水平及成果在本学科领域领先、为全省学术界所公认。
  (四)省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申报年龄须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已当选省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必须隔一届才能申报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已当选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不再申报同一奖项。
  第八条 申报、推荐及评选程序
  (一)凡要求参评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均须向所在单位或所在市州的社科管理部门申报。
  高等院校和省直社会科学科研单位的申报者,需经过院校或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的学术委员会的资格审查,并依据学术委员会的规章制度按程序民主推荐,由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直接向省评审办推荐。省直部门的申报者经单位出具推荐意见后由其人事部门向省评审办推荐。各市州的申报者由各市州社科联受理申报并向省评审办推荐。自由职业者可通过本行业、本系统的省级协会等组织向省评审办推荐。
  (二)各推荐单位须提供以下申报材料:申报人所在单位(行业、系统)的推荐意见材料,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或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申报表,研究成果(主要独撰著作和独撰论文、重要合撰著作和合撰论文、重要调研报告)、证明材料和社会反馈材料等一式6份(1份原件,5份复印件)。
  (三)省评审办对被推荐人进行资格复审,确认符合申报条件后,送学科专家评审组评审。
  (四)所有符合申报条件者的申报材料,先由学科专家评审组成员单独审阅,并提出是否进入评审的建议,然后经学科专家评审组全体成员会议评审,学科专家评审组成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确定省社会科学优秀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候选人;在省社会科学优秀专家候选人中,凡对学科建设和理论创新做出了重大贡献者,还可推荐为湖南省有突出贡献的社会科学专家候选人。最后由省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学科专家评审组推荐的候选人进行终审。
  (五)终审通过的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的人员名单,授奖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半个月。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由省评审办和相应的学科专家评审组复议,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审委员会确定。公示后经省评审委员会确定当选的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人数如有减少,其空缺的名额不再补评。
  第九条 表彰奖励
  以省委、省人民政府名义公开表彰湖南省优秀社会科学专家和优秀青年社会科学专家,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 评选纪律
  (一)评审组专家必须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纪律,坚持客观、公正,择优评选。
  (二)省评审委员会成员符合申报条件者,同样可以申报,但必须遵守回避制度。
  (三)申报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在评审过程中取消其参评资格,已获表彰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并追回荣誉证书与奖金。除此之外,取消其以后连续2届的申报资格,通报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评审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典无罪辩护案例1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定书

(2007)顺庆刑初字第133号

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晓勤,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于南充市顺庆区,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南充玉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充市顺庆区和平西路161号1单元17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6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南充市看守所。
辩护人冯明超,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028-88057681, 13980999179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顺检刑诉(2007)第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晓勤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仁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晓勤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晓勤的辩护人和公诉机关以需调取新的证据,分别申请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晓勤于2003年2月28日在南充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南充玉成公司,张晓勤为法定代表人,开展业务。2005年1月至5月,张晓勤与其妻以各自的名义从玉成公司借出200余万元。张晓勤将公司的部分加工产品和材料当废品处理所得的65万元以张明礼的名义存入银行,随后携款举家迁至河北省秦皇岛市,购买住房隐姓埋名生活。其具体事实如下:
(1)2003年10月9日,南充玉成公司与成都南桥电缆厂签订了总额4150万元的书面供货合同,成都南桥电缆厂于2004年4月至同年9月先后给南充玉成公司供货共计价值526.5万余元。张晓勤在此期间陆续支付了435万元的货款,尚欠91.5万余元。案发后,张晓勤将在秦皇岛购买的价值36.4万元的住房折抵成都南桥电缆厂部分货款。
(2)2003年4月至2004年10月,张晓勤与浙江省台州塑料厂侯正标口头协议,由侯给张供给彩色灯泡。侯正标根据张晓勤的传真要求,陆续向张晓勤供货共计价值271.7 万元,除退货和张晓勤陆续付款共计169.7万元外,南充玉成公司尚欠侯正标102万余元未付。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价值33.15万元货物发还侯正标。
(3)2003年4月至2004年9月,张晓勤与浙江省杭州信大塑料化工公司林友坚口头约定,由林为张提供软头、软芯。2004年5月至同年12,玉成公司从林处购货共计78.8万元,玉成公司支付货款45万元,尚欠货款33.8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三台机器设备及价值10.7万元的货物发还林友坚。
上述事实有相应的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晓勤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晓勤辩解从公司借出的200余万元中支付了部分货款和加工费;尚欠货款是事实,但因为自己的部分货款也未收到,付款困难;举家迁移也不是携款逃匿,因此自己是无罪的。其辩护人提出:1、张晓勤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2、张晓勤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张晓勤欠三家公司的货款,是因为玉成公司有债权未及时收回,资金周转困难;3、张晓勤借公司的200余万元,不是当事人交付的货款,是张晓勤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4、认定张晓勤到秦皇岛买房定居到底是为了躲社会赌债还是接收对方的货物后逃逸,都应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晓勤于2003年2月28日在南充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南充玉成公司(以下简称玉成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公司股东有张晓勤、其妻杜明秀、其父张天金,张晓勤出资199万元,其妻杜明秀、其父张天金共出资1万元,张晓勤为法定代表人。之后玉成公司与多家厂商发生业务往来。在南充玉成公司成立后,公司于2003年3月7日、17日两次将公司的共计170万元资金汇给一名叫“邓志伟”的人。2005年1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张晓勤与其妻杜明秀以各自的名义从南充玉成公司借出共208万元,均交与张晓勤。2005年5月初张晓勤将南充玉成公司生产的部分不良成品和废品进行处理后将所得的65万元相继以其堂兄张明礼和同学雍小宇的名义存入南充市内一家银行,随后举家迁至河北省秦皇岛市,并在当地以“吴杰”的名义购买住房一套。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分别出示如下证据证实:
(略)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晓勤在任南充玉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与成都南桥电缆厂、浙江省台州、杭州等商家签订书面或口头购买灯饰原材料合同,上述商家亦根据合同约定为南充玉成公司提供了灯饰原材料。南充玉成公司用此材料进行圣诞灯饰加工,并陆续支付了商家大部分货款。后南充玉成公司在经营生产中,由于债权未能收回,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因而未及时支付剩余货款;被告人张晓勤与其妻从南充玉成公司借款200余万元,南充玉成公司有权向张晓勤主张权利,属民事诉讼调整的范围;被告人张晓勤将公司生产的部分不良成品和废品处理所得65万元以他人名义存入银行,己被南充市顺庆区法院扣押或归还他人债务。虽然被告人张晓勤在河北省秦皇岛以“吴杰”的名义购买房屋,但无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晓勤是将收受的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后逃逸并使用该货款所购。综上所述,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张晓勤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客观上没有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不能确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晓勤犯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充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庭审中,关于被告人张晓勤辩解从公司借出的200余万元中支付了部分货款和加工费;尚欠货款是事实,但因为自己的部分货款也未收到,付款困难;举家迁移也不是携款逃匿,自己无罪和其辩护人提出:张晓勤没有实施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张晓勤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张晓勤欠三家公司的货款,是因为玉成公司有债权未及时收回,资金周转困难;张晓勤借公司的200余万元,不是当事人交付的货款,属张晓勤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认定张晓勤到秦皇岛买房定居到底5是为了躲社会赌债还是接收对方的货物后逃逸,均无证据证实,故张晓勤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意见。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张晓勤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公司对外债权未能及时收回(有四川博达会计师事务所川博达会审(2007)002号鉴定报告确定南充玉成公司有56万余美元(折合人民币467万余元)的债权),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合同未全部履行;张晓勤全家到外地买房定居是躲社会赌债还是在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款后隐匿的证据不足,不能确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因此,合议庭对被告人张晓勤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己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分别作出裁判:(四)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晓勤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 军
人民陪审员 高 峰
人民陪审员 胡 成 鑫
二 0 0 八 年 元 月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李 春 梅